校園反霸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婦幼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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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 所謂的「霸凌」,是從英文bully翻譯而來,專門指校園裡孩子之間權利不平等、惡意的欺負和壓迫,除了肢體上的毆打,非肢體的霸凌在校園中可能更為普遍。。
校園霸凌六大類 國中生最殘暴 校園霸凌事件不斷發生,而且殘虐手法讓人匪夷所思,無法理解究竟有何深仇大恨要這樣群體欺凌一個弱者。長期關心兒童福利與校園霸凌事件的兒福聯盟表示,霸凌其實可以區分為6大類,其中國小學生最常使用的是「關係霸凌」,而國中生的「肢體霸凌」通常最殘暴。
如果依照欺凌手段和方式的不同,則可區分為關係霸凌、言語霸凌、肢體霸凌、性霸凌、反擊型霸凌、網路霸凌等六大類。 「關係霸凌」最常出現在小學生身上。 最可怕、也最讓小孩恐懼的就是「肢體霸凌」,這類霸凌最常出現在國中生身上,手段非常殘暴,會讓被打的小孩每天活在恐懼裡,甚至留下傷痕與永難抹滅的心理傷害。 「言語霸凌」就是有的小孩不斷透過言語來刺傷或嘲笑他人,使被凌者造成非常嚴重的心理創傷。
「反擊型霸凌」則是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會產生嚴重的報復與反擊行為,或改而欺侮比他更弱勢的兒童,這類的反擊通常非常可怕 。 「性霸凌」指的是不斷的性騷擾或性暴力,譏笑對方是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或是傳遞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性愛等等紙條或謠言,甚至真的進行身體上的性侵犯行為。 「網路霸凌」則是近年來流行的霸凌方式,就是透過匿名留言攻擊他人等等。
校園「性霸凌」調查 兒福聯盟95年9月27日公布國小校園「性霸凌」調查,根據調查發現,有 5成兒童曾經有被「性霸凌」經驗,甚至有 8成孩子曾目睹同學被性霸凌,校園的「性霸凌」多為言語上的霸凌,或是對身體部位不經意或惡作劇的碰觸。 被性霸凌的學童中有 76%很生氣, 36%覺得很難過, 23%很無奈, 14%是害怕, 11%覺得很丟臉,其中有 10%遭到性霸凌的孩子,甚至會難過到「想死了算了」。
誰是葉永誌? 葉媽媽說:「我希望他的死能救很多人,他的走才有意。……我不希望有第二個媽媽像我這麼痛苦。」 2004年6月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特別明令規定「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希望經由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子法的推 動,落實這樣一個從認同到實踐的過程,提昇臺 灣社會對於性別事件的能見度與敏銳度,從打造 一個沒有性別歧視的校園空間出發,進而打造一 個無性別障礙的生活環境。
學生間不當追求算性騷擾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規定,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等三項行為。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由被追求者的主觀認定,例如不斷傳簡訊、跟蹤,或是守在家門口,強迫他人接受追求,進而造成被追求者的生活、課業、工作受到影響時,未來都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尋求救濟。
比較: 你不來,我會一直等到你來。 你不來,以後會有什麼事我不知道,信不信由你。
國中女霸凌案 5嫌認錯 國二女生遭毒打、凌虐案,永康警方昨天一舉帶回5名動手嫌犯,再度偵訊下,全都坦承犯行,有的還後悔哭泣,甚至認為只是同學間的打架紛爭,「沒想到事情會鬧這麼大」,青少年的法治觀念不足,讓承辦人員搖頭。 14歲國二少女,去(99)年10月逃學期間,因為被懷疑偷髮片和搶別人男友,連續二天分別在台南市某國中旁的公園以及永康公園內,遭七女一男多人二度霸凌,不僅慘遭毆打,打耳光,還被脫光衣服凌虐,少女被打的流血,還可能失聰,整個過程,竟全被拍下PO上網。
青少年的法治觀念不足!?
刑法 第18條:未滿14歲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民法 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有行為能力人:指凡能以獨立的意思,為有效法律行為者 ◎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能力並非完全欠缺,只是其為法律行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3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事件處理法為避免對於未滿12歲之觸法兒童過於姑息、寬容,並為貫徹保護少年、兒童之福利政策,特別於第八十五條明文規定:『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兒童犯罪 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例:孩童如有打架而涉及傷害罪或嬉鬧而涉及過失傷害罪或有損害他人權益的情形,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少年為左列各款事項: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警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阿嬤,並隨案護送男童。 8旬嬤販毒 小五孫送貨 台北縣板橋警分局警方昨天偵辦一宗毒品案,意外查獲陳姓老婦涉嫌販毒,還唆使隔代教養的小五生外孫協助跑腿運毒;老婦住在高樓,竟將毒品以衛生紙團包裹,塞在外孫褲袋,再由外孫搭電梯到大樓一樓處與毒蟲碰面交貨,警方就在男童等待交貨時,當場人贓俱獲。 警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阿嬤,並隨案護送男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轟趴醒來 竟穿男內褲 桃園縣三名高商男生邀同校一名女生到賓館轟趴,喝酒後女生一覺醒來,發現穿的是男生內褲懷疑被性侵,但不知是誰下手,三名男生都否認性侵,因內褲驗不出任何DNA,檢察官前天不起訴偵結,留下一本糊塗帳。 一夜狂亂後,女生隔天早上醒來,發現穿的是男生內褲,她的內褲不見了,可能被一名男生誤穿,她認為遭性侵害,當時不敢講,隔十多天才向家人透露,隨後帶著這條男生內褲向警方報案,控告三人性侵害。
檢方後來把男內褲送刑事局鑑定,但驗不出皮屑、體毛、尿液或精液等DNA,檢警推測,女生已將內褲洗過再送驗。 由於驗不出內褲主人,又無法證明她遭性侵,因此只能將已滿十八歲的邱姓學生不起訴處分,另兩名少年則被檢察官以行為不檢,移送少年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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