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民事诉讼法 主讲人:倪玉萍
《法学概论》 民事诉讼法 主讲人:倪玉萍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基础知识,掌握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基本制度、管辖、审判组织、当事人、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本规定。能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民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性质属于程序法 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并且该法在2007年做了部分的修正。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2条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实体和程序), 保证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方面。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1)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组织 (3)不在中国境内但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或组织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案例:由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成立的甲公司在北京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3台医疗检测仪,并由乙公司负责将该医疗检测仪运到甲公司住所地。检测仪运到后,甲经检测发现其中2台仪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交涉未能解决,于是甲公司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中国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时,民事程序法可否适用外国法?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又称为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三)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 (1)《民诉法》:1991年4月9日起生效。(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如何识别法律的生效日期?关键看他它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2)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即:民诉法生效前或生效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
(四)空间效力 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的空间范围 (1)民诉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整个中国的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中国领土的延伸部分。(《民诉法》第4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诉法》第17条)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构成要素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五、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8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二)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当事人依法享有辩论权; (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 ,也可以是程序; (3)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适用阶段:民事诉讼审判的全过程; (5)人民法院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的行使。
注意: 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 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1)主体:当事人; (2)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3)限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4)阶段及表现形式:a、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b、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被告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调解等权利。c、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的权利等,对于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d、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的例外——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不得上诉的裁定(仅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裁定提起上诉) (4)调解书不能上诉
法院:四级两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法院 **省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 **县检察院 省 市 县或区
练习:下列人民法院的做法哪些是对两审终审制度的违反( ) A、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B、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C、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D、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法院调解不成作出判决 答案:CD
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案件审判的组织形式,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1.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成员必须全部是审判员,陪审员不能作为合议庭成员。 3.再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度适用的例外——独任制 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仍适用合议制;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 适用合议制或独任制,有人民法院决定 独任制一般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下列哪些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 )不定项选择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法庭 C.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案:AB
三、回避制度 (一)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回避范围 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上述人主体如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2、回避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申请回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后 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的批准权限: (1)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批准。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批准。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批准。
某法院审理甲诉乙一案,丙、丁、戊三人组成合议庭,院长丙任审判长,甲申请丙回避。此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权在于( )单选题。 A .该院审判委员会 B .上级人民法院院长 C.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 合议庭 答案:A
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弟弟,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请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单选题 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 B、裁定中止诉讼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报上级法院处理 答案:C
四、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即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或者宣判。 (3)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理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像或转播庭审实况。 (4)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5)民事案件中,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
注意: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审理的情形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三节 民事诉讼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时,应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 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二、管辖的种类 四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最高院 (一)级别管辖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省高院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 2.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民事纠纷。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商标民事纠纷。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5)涉及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法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7)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8)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与刑事诉讼法相比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种: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管辖的制度。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注意: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判断: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谢某(男)与丁某在住所地(甲)县结婚后,马上来到乙县居住达三年,问:谢某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乙县法院。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还对一般地域管辖有一些补充规定,这些情况也适用“原告就被告”来确定管辖 (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6条。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11条。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8条。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2条。
案例:1993年甲(男)乙(女)结婚,A市甲区街道办登记,婚后二人住B市乙区,97年甲乙生产假烟在C市,C市丙区判两人5年,被关在C市丁区监狱,00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市甲区 B、B市乙区 C、C市丙区 D、C市丁区 答案:D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8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再统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共同管辖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张平与林林在广州天河区居住,于2001年1月结婚,后张平到美国纽约州留学,夫妻感情破裂,林林于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广州天河区法院?美国纽约州法院? 答:广州天河区法院。 此案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案例、天津某厂职工李某辞职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打工,下落不明已经二年,但其亲属一直未提过宣告其失踪的申请,现在李某的妻子已将户口迁回娘家湖南长沙市,并想起诉与李某离婚。该离婚案件应由管辖? 答:湖南长沙市基层法院管辖。 此案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案例、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居住2年,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单项选择题) A.甲市张某原住所地法院 B.乙市张、薛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 C.丙市薛某服刑地法院 D.丁市张某现居住地法院 答案:D 此案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都被劳动教养了,如何确定地域管辖呢? 1993年甲(男)乙(女)结婚,A市甲区街道办登记,婚后二人住B市乙区,1997年甲乙生产假烟在C市,C市丙区判两人5年,被关在C市丁区监狱,2000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单选题 A、A市甲区 B、B市乙区 C、C市丙区 D、C市丁区 答案:D。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8条。 “原告就被告”。
案例:张大妈,家住广州天河今年65岁,因儿女不孝顺,欲起诉追索赡养费。现大儿子在东莞市,二女儿在中山,三女儿在顺德。问:张大妈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天河区法院。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关系为依据确定的管辖 。 (1)合同诉讼的管辖; (2)侵权案件的管辖; (3)因保险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 (4)因为运输合同发生的诉讼; (5)因票据纠纷发生的诉讼; (6)因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事故纠纷发生的诉讼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详见:《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至第30条规定
案例:原告上海市杨浦区某市政建设公司于2003年11月30日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杨浦区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将牌照为上海浦东区01—314724的日本产五十铃面包车等三辆客、轿车投保,其中面包车的保险金额为21.1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12月20日止。 2004年4月26日,原告车库突然起火,投保的两辆车被烧毁。原告就按约向被告索赔,被告仅赔偿了一辆车的损失,并以需要修复为由没有赔偿日本产五十铃面包车的损失。以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起未达成协议,而且分歧较大。于是原告诉至法院。 问: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 答:被告所在地:上海杨浦区法院 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上海浦东区法院。
案例:河北甲县农民王某与内蒙古乙县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由乙县某运输公司为王某将500箱蜜蜂从河北甲县运至内蒙古乙县的合同。不料,蜜蜂运至乙县时,发现有近150箱蜜蜂死掉了,于是王某向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县某运输公司赔偿其损失,被告内蒙古乙县运输公司认为甲县法院无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问:该案的管辖权归哪个法院? 答: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因为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质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形成的,这是一起因运输合同所生之纠纷,应当由运输的始发地(甲县)、目的地(乙县)或被告的住所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考虑到死去的蜜蜂在乙县,剩下的活蜜蜂也在乙县,为便于审判,本案由内蒙古乙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江申”号客船在镇江江面撞上“海龙”号货轮,“海龙”号受损后最先抵达南京,“江申”号则被镇江有关部门扣留,现已查明“江申”号是上海轮船公司的客船,“海龙”号是南通外贸公司货轮。请问对于本案,哪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多项选择题) A.镇江 B.南京 C.上海 D.南通 答案:ABC 分析:镇江江面撞、最先抵达南京、被告现已查明“江申”号是上海轮船公司的客船。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青岛市某超市与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南京签订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三车队在从南京向青岛运输途中,行至德州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汽车运输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请问: (1)假设青岛市某超市与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可以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3)假设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途经德州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德州市某县村民赵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现赵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 (1) (1)假设青岛市某超市与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是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南京)、目的地(青岛)或被告住所地(南京)法院管辖。所以青岛某超市所在地或南京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 (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可以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 答:可以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假设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途经德州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德州市某县村民赵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现赵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可以向德州市某县法院或者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法律规定该案件只能由某些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1)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地的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因遗产继承发生的纠纷,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案例:公民刘某,住所地为A县,公民王某,住所地为B县,公民周某,住所地为C县。刘某以王某侵犯房屋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则主张其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诉讼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D县。那么,你认为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单选题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答案:D。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地的法院管辖。
案例:章老汉,家住广州市越秀区于2010年1月去世,现留有人民币25万元,在白云区的房屋一幢,价值70万,因继承发生纠纷,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答:广州市越秀区或白云区的法院。 因遗产继承发生的纠纷,由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 (1)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出现数个法院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有: ①对案件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又协商不成。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受理的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受理的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二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需具备三个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变更管辖法院的异议申请。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4、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案例: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被讨宝马车款案管辖权确定 鄂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10年9月初,受江苏电视台的邀请,在参与“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结识孙女士,随后双方正式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同年11月,自己应孙女士要求为其购买一辆宝马车。同年12月25日,孙忽然毁约拒绝与自己结婚。故起诉要求孙返还购车款等。 一审法院向孙女士送达起诉状后,孙女士以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本市东城区,案件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女士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孙女士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孙女士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现因孙女士户籍地即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第四节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第四节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思考:12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问本案如何确定当事人?( )(单项选择题)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C.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D.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 答案:A
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的程序和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原告与被告 1.原告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2.被告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二)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成为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方面的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第三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 (1)是对未决案件(即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声称(主张)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区别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 参诉依据 有独立的请求权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诉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 参诉方式 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 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 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 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 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几种常见的可能出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 a、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b、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c、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 d、产品质量缺陷诉讼; e、撤销权诉讼; f、合同转让争议案件; g、保证合同争议案件。
案例:A和B签订协议,由A供给B三万枚半导体收音机二极管。B按约付款,取得二极管并用此制造一批收音机卖给C。C发现收音机不合格,原因是二极管不合格,C起诉B,B声称其所用二极管是A所提供,认为A应该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问:A是否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本案中,A、B之间存在一个法律关系,B、C之间存在一个法律关系并因此发生争议,A对B提供的二极管质量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B对C提供的收音机质量合格与否,A、B之间与B、C之间法律关系存在着一种直接牵连,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A应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案例:A和B签订协议,由A卖给B音响。后A又与C签订协议,购买C的电脑。由于B未付A货款,而A指望用此笔款项支付C的货款,因此A未能付C货款,A被C起诉追索货款。 答:本案中,也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但B对A的违约并不必然导致A对C的违约,A可用其他财产支付货款,B义务的不履行仅是间接影响A义务的不履行,无论B是否对A承担责任,A都要对C承担责任,不存在待定的责任问题。此案B就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思考题:苏某出国访问前将自己的一台纯平大彩电委托给刘某保管,后电视被刘某邻居朱某借用,并不慎损坏。苏某回国后起诉刘某,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朱某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单项选择题) A.与刘某共同为被告 B.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 答案:B。如果刘某败诉,根据刘某和朱某之间的借用关系,朱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朱某与刘某、苏某之间的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关系,朱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思考题:甲与乙订立购销钢材合同,甲如约付款后乙却迟迟不付货。甲因钢材供货不及时导致承包的工程进度受阻,于是以乙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履行合同并赔偿甲的损失。乙辩称由于丙未依合同向其供应钢材,才致使其无货向甲供应。下列关于本案的分析,哪些是正确的?( )(多项选择题) A.人民法院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人民法院不应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丙与本案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 D.丙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答案:B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可缺席判决)
思考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在一审中进行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多项选择题) A.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B.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C. 申请撤诉 D.提出回避申请 E.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答案:ABC
参加根据 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 参加方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争议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地位 处于原告地位 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辅助原告或被告诉讼) 诉讼权利 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 享有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必需的某些诉讼权利 参加方式 以起诉方式参加,不愿参加诉讼,不能强制 申请参加或由法院通知参加,如审理结果涉及他的利益,则必须参加
案例: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 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方明。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二、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案例:2004年2月1日,8岁的小学生张林放学回家,经过邻居王健家门口的时候,被从王健家窜出的一条恶犬咬伤。张林的父母马上带其去医院治疗,一共花去医疗费3000元。张林的父母请求王健支付这笔费用,遭到王健的拒绝。张林的父母准备到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问:张林的父母是否可以提出诉讼?如果可以,其诉讼地位如何? 答:可以。张林是原告;张林父母是法定代理人。 张林8岁,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②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③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二)指定诉讼代理人 指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代理人指定代为诉讼的人。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诉讼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
思考题:民事诉讼当事人魏武委托律师肖长江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魏武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肖长江的代理权是“全权代理”。依此授权书,肖长江代理魏武的诉讼中,有权代理魏武进行哪些诉讼活动?( )(多项选择题) A.提供证据 B.放弃诉讼请求 C.进行法庭辩论 D.提起上诉 答案:AC 提示:民诉意见第69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础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起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正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案例: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 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受理: 是指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案件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实质要件) (2)审查起诉方式是否合法 如:起诉状的内容如有欠缺——责令原告限期补正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由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当事人的追加。 5、整理双方当事人的争点。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举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即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责任。 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行为意义上)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结果意义上)
案例:当庭拒作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生父”抚养 案例:当庭拒作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生父”抚养 王小某认为生父王某不给付抚养费,将其诉至法院。 王小某诉称,2000年起,王某与他的母亲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2001年他出生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于是,他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给付从出生到18岁的全部抚养费。王某则否认他与王小某存在血缘关系,但承认与王小某的母亲赵某发生过关系。他表示,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后赵某怀孕。王某给赵某钱让其流产时,她称孩子与他无关,并生下王小某。法庭经审理查明,王小某出生前后,其母亲赵某曾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控告被告王某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未予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小某提出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
法院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推定王小某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虽否认其与王小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其拒绝作亲子鉴定,并且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故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26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如果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被告乙按欠条归还欠款6000元。法院查明,5月10日,乙向甲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8000元。6月10日,乙又还款给甲,甲在欠条上加注“还欠款2000元”。而乙辩称,当时是还款6000元,欠条上注明的“还欠款2000元”就是尚欠款2000元。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怎样解释? 分析:由于此加注是原告所为,如果他将原来的欠款8000元划掉写上实际的还款数额,或者用“归还欠款XX元”等进行表述,就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语义不明的责任应由其承担,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按乙已经归还6000元,尚欠2000元未还进行判决。 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角度讲,原告主张被告欠款6000元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而现有的证据只证实了两种可能性,所以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样也不能保证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却可以使判决产生一个规则的导向作用——当事人在书写欠条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被告应对免责或无责的事实加以证明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诉讼;除此之外,还应当加上产品缺陷致人伤害的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诉讼;因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的诉讼。
合同纠纷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重要和最中心的环节,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阶段。 开庭审理的前提:1、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当事人明确不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2、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阶段和程序进行。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有: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可做如下处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案例:《大坑坑了谁?》11岁孩子不幸落水身亡。 基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依法改判可能变更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变更原判决的全部。
(3)发回重审 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应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上诉。
思考题: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弟弟,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请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单选题 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 B、裁定中止诉讼 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报上级法院处理 答案:C
案例: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现由李刚堂弟李江看管。2004年5月,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李刚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李刚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为被继承人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归李刚所有。李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的作法是否准确?
答:(1)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 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四、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有: (一)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做出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非讼案件 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思考题:下述哪些案件,是属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 )(多项选择题) A.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夫失踪 B.某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持不同意见,依法诉至法院 C.某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某甲以某乙欠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案:ABC
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再行审理的程序。 根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划分,审判监督程序可分为三大类,包括:基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再审。基于审判监督权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 1、自行再审: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院长必须将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不限于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由上级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指令再审的,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思考题:抗诉只能由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多选题) A.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B.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C.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D.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答案: BD
案例:朱大妹诉冯小军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小军居住使用,朱太妹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朱大妹仍不服,多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问: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有以下不正确之处: (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诉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原、被告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诉讼,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乙在判决宣告时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可是在判决送达以后过了15天,被告也未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时,被告乙却提出上诉的问题还未解决,进而阻止执行。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此案中,被告乙在一审判决后是有权提起上诉的。 (2)但被告乙的上诉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按民诉法规定,上诉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口头表示上诉无效。被告乙在判决送达15日内未递交上诉状,所以,上诉权已丧失。 (3)人民法院应按一审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乙确实不服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案例:甲于1996年5月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乙抢占的北房三间归自己所有,并判令被告搬走。经审理,原告甲拿不出证据,被告乙坚决否认,但也举不出证据。人民法院收集不到证据。房屋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县法院于8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月15日送达判决书。同月24日,原告甲找到了该房在土改时的所有权证书,当即送交县法院要求改判。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凿,原判确有错误,即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8月30日,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甲胜诉。送达判决书后,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问:某县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为什么? 答:县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1.县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15日内有权上诉。甲在上诉期限内提交房屋证据,要求改判,实为上诉之意。法院未按上诉案件处理,违法了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2.原告提交新发现的证据之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县法院也无权将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 3.县法院应在收到甲的所有权证书后,询问甲是否上诉,如上诉应告知其按上诉处理;如不上诉,待上诉期满后,再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六、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七、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又称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参加下,进行执行活动,实现权利人权利的法定程式。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完成后的一个独立的程序。
(二)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 1、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专门职能机构。根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庭或执行局。 2、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有: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国内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仲裁裁决;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执行令。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规定: 3、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02 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谢谢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