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中華民國9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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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中華民國94年6月 事業廢棄物網路及廠商 申報常見缺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中華民國94年6月

報告大綱 壹、事業廢棄物流向管制措施概要 貳、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規定 參、申報內容常見問題與缺失

壹 事業廢棄物流向管制 措施概要

三聯單申報作業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日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93年9月6日修正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檢具 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產出基線資料,提昇管制成效,妥善處理事業廢棄物,遏止不法業者違法傾倒。 新設事業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審查核准後, 始得營運。 既設事業分三批次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完成核准程序。 第一批次:92.02.01~92.05.31(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 製造業及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行業) 第二批次:92.08.01~92.11.30(金屬表面處理業及金屬基本 工業暨石化等行業) 第三批次:93.02.01~93.05.31(其他事業、電信業及農業等 行業)

營運紀錄申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包括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依規定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或依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種類及管理方式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每年收受一百噸以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機構等),接受委託清理非列管事業之廢棄物,應每月申報其營運(收受清除或處理)情形。 *請清理機構於「營運記錄」建置非列管上網事業基本資料, 以掌握其產出狀況。

裝置衛星定位系統(GPS) ★藉結合產源UTM座標及申報聯單資料,建立完整之勾稽網路 ,以掌握廢棄物流向。 公告 對象 生效日期 93. 12.24 環署廢字第0930095503號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 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清除事業廢棄物之 清運機具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指定公告之事業依本法 規定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灰渣之清運機具。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規定,由事業 、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 焚化爐灰渣至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該合法運輸業 之清運機具。 94.4.1 ★藉結合產源UTM座標及申報聯單資料,建立完整之勾稽網路 ,以掌握廢棄物流向。

裝置衛星定位系統(GPS) 公告 93. 排除情形 12.24 環署廢字第0930095503號 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本署報備免依本公告規定裝置即時追蹤系統: 事業於廠(場)內之清運作業 同一法人所屬各事業於同一工業區、科學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之 清運作業 依本法規定輸出事業廢棄物至境外,於封櫃報關完成後之清運作業 清運機具僅清除事業所產出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 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網路申報流程示意圖 地方環保機關 環保署 internet網際網路 事業機構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internet 衛星 事業機構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地方環保機關 internet網際網路 internet 網際網路 清除前 申報 清除當日 1.收受當日 及處理完成 日申報 2.處理後廢 棄物清出廠 外 查詢各機構申報資料 並稽查 清運車輛 裝設GPS 監控系統 印表機 列印三聯單 保存第一聯聯單 保存第二聯聯單 1.保存第三聯聯單 2.產出後段三聯單 政策決定並督導各 地方執行 隨車攜行第二及 第三聯聯單 以備稽查 通訊 管道 收受當日申報 保存第三聯聯單 最終處置場 環保署 事業廢棄物 申報資料庫

管制勾稽與查核作業關係圖

貳、事業廢棄物上網申報規定

廢清法第三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 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 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 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 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以 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上網申報公告 一、94年4月1日環署廢字第0940024891A號 「公告應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二、93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930045670號「公告以網 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 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 、內容及頻率」。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 (一)大型事業 (二)醫院、洗腎診所、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 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 4.化學材料製造業 5.金屬基本工業 6.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續) 7.化學製品製造業 8.金屬製品製造業 (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外) 9.印染整理業 1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1.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四)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五)製版業。 (六)印刷業。 (七)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續)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三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 牧場。 (十一)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蔬果、畜禽產、漁產及花卉等批發 市場之行業。 (十三)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 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 設計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 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 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續) (十四)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 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 (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十五)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 區之污水處理廠。 (十六)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 (十七)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十八)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 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續) (二十)再利用機構: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 告之管理方式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每年收受一 百公噸以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二十一)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 片沖洗、列印、放大或其它處理之行業。 (二十二)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 室。 (二十三)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 物質,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 織製品等洗濯之行業。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續) (二十四)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 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 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二十五)營造業: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九十四年八月 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 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二十六)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 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 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 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連線申報之事業(續) 為使新增列管之事業順利上網申報,已辦理宣導說明 (76場次),並分三批實施.

整體申報流程

至少有一者須過磅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基線資料之申報: 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 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再生資源 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 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 非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尚未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其基線資料如有變動時,應於事實 發生後十五日內自行連線修改。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基線資料變更、異動條件: 變更: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91/11/20) 變更: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 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 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 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 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 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 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 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貯存及回收再 利用(或輸出)情形等資料。 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 產出廢棄物狀況。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若指定公告事業無廢棄物產出,亦無進行廢棄物清理作業,及無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則該事業不需於每月申報貯存情形。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上述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廠外貯存 廠內貯存 產源申報 廢棄物貯存 150公噸 50公噸 產源 處理機構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廠外貯存場 處理機構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事業申報: 清除前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再利用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或再利用方式、處理或再利用完成日期時間、再利用產品名稱、數量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事業申報: 八十四小時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廢棄物跨島清理: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未確認視同確認無誤,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二十四小時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廢棄物跨島清理: 產出廢棄物如屬跨島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八十四小時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之時間限制。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申報: 清除者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申報項目、 內容、頻率及方式如下: 清除者申報: 1.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及於四十八小時內上網確認 是否接收: 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並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與事業書面確認,作為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2.廢棄物跨島清理: 清除者跨島清運事業廢棄物,除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之時間限制外,其餘皆應依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辦理。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執行機關申報: 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者申報: 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於收受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者申報: 以中間處理方式、再利用方式或最終處置方式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除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2).若屬跨島收受廢棄物,除應於收受廢棄物時依公告事項三、(三)3.(1)規定辦理外,另應立即通知事業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者收受狀況相符。 (3).以中間處理方式處理者另應於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輸出者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不接受聯單之申報: 接受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時,輸出者應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輸出者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不接受聯單之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發現接受之廢 棄物各項內容與申報資料所載不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清除者應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 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 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2).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應自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 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清除者連線補正 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 關報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後段三聯單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產生之廢棄物者,將其中間處理或再利用後產生之廢棄物委託他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時,各相關機構應依公告事項二至五規定辦理。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三聯單遞送: 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四十八小時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者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再利用作業。 聯單保存: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三十日完成處理、再利用作業: 1.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者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 處理、再利用作業。 2.指定公告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共同清除 、處理方式清理廢棄物,因景氣因素或處理設施容量不足,共 同清除處理機構無法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 作業,得由該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不受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之時 間限制。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公告事項四 ◎事業主動查詢廢棄物處理情形: 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 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 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 清除者於清運廢棄物過程中如發生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之情事,致無法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時,應由駕駛立即通報公司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上網填報緊急狀況報備表,報備內容應至少包含火燒、遭竊或沉沒機具車(船)號、載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及數量、火燒、遭竊或沉沒日期時間及地點、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公告事項十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一)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本署資源回 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二)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三)「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 「廚餘」、「瀝青混凝土」。 (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 (容器)」、「廢玻璃(瓶、屑)」。 (五)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公告事項十一 ◎申報作業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列規定辦理 : 本公告規定之申報作業,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依下 列規定辦理 : (一)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 (二)若因清除者清運廢棄物出事業廠,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 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依 公告事項三、(三)2至4規定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 、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之申報作業,及指定公告事業依 公告事項二、(四)3規定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 ,皆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惟若該廢棄物自清除出事業廠 至該次一工作日尚未達八十四小時,則指定公告事業不受應 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限制。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事業詢問申報聯單時廢棄物無過磅,若重量錯誤是否需要修改? 答: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 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 量。惟前開申報之廢棄物重量預估值,應儘量準確預估,不得任意估計, 否則將造成事業申報未過磅之廢棄物重量與清除者或處理者實際接受過 磅之廢棄物重量差異太大,造成勾稽異常。 2.清除者若尚未於廢棄物清除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 實際清運情形及點選接受,處理者得否點選接受? 答:清除者若尚未於廢棄物清除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 實際清運情形及點選接受,因處理者尚無清除者申報資料可判斷是否 可點選接受該批廢棄物,故處理者應不得點選接受。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事業清除前申報之聯單內容有誤,若事業尚未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 二十四小時內補正,清除者得否點選接受? 答:事業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 、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與實際不 符,尚未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因尚非 屬正確資料,清除者應不得點選接受。 4.事業、清除者及處理者於申報廢棄物遞送三聯單時,可否皆勾選未過磅? 答:事業、清除者及處理者於申報廢棄物遞送三聯單時,應至少有一者過磅 ,才能正確掌握該批廢棄物實際重量,若事業、清除者及處理者三者皆 未過磅,將無法正確掌握該批廢棄物實際重量。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5.新制網路申報聯單上分列事業機構/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三方過磅重量之意義 為何?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之重量以那一方重量為準?清理數量查詢時,係 顯示事業機構/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三方何者申報之重量,本署如何勾稽數量 之正確性?事業機構/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三方之重量合理誤差值為何?因分 列三方重量,造成請款困擾;若業者為免除此困擾,雖有分別過磅,卻仍 以單一重量為聯單上之申報重量時,是否有違反公告規定? 答: a.新制網路申報聯單上分列事業機構/清除機構/處理機構三方是否有 過磅之廢棄物重量,主要係為呈現廢棄物清運過程最真實之過磅 重量。 b.事業將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事業於申報遞送三聯 單廢棄物重量時不論是否過磅,皆應申報其重量,而清除者及處 理者接受廢棄物若有過磅,則應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量及上 網申報該重量,若未過磅,則免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量及上 網申報該重量。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c.依前二項所述,廢棄物於清運過程,事業、清除者及處理者應至少有一 者過磅,才能正確掌握該批廢棄物實際重量,惟並未規定三者皆需過磅 。另若該三者中有其中二者過磅或三者皆過磅,係在經由該二者或三者 實際過磅,並經由事業與清除者、清除者與處理者遞送三聯單書面確認 蓋章,再上網申報之過磅重量,即使該二者或三者過磅之重量有差異時 (地磅之誤差),仍為該批廢棄物清運過程最真實之過磅重量。 d.於申報系統查詢聯單申報之廢棄物重量,可同時查詢事業機構/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三方所申報是否過磅之廢棄物重量。 e.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應儘量準確預估其重量,否則 將造成事業申報未過磅之廢棄物重量與清除者或處理者實際接受過磅之 廢棄物重量差異太大,造成勾稽異常。另事業、清除者及處理者三者中 ,若有其中二者或三者申報廢棄物過磅,而該二者或三者申報之廢棄物 過磅重量差異過大,亦會造成勾稽異常。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f.基於廢棄物於清運過程,並未規定三者皆需過磅,若事業、清除者及 處理者三者中,有二者或三者過磅,應以何者過磅重量付清除處理費, 係屬該三者之權責。前開清除處理費若以其中一者過磅之重量付費,仍 不得修改廢棄物清運過程其他者實際過磅之廢棄物重量。 g.查事業若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取得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開具之該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否則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 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至廢棄物於清運過程,若事業、 清除者及處理者三者中,有二者或三者過磅,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應以何 者過磅重量為準,係屬該三者之權責。 6.事業詢問新版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同一筆廢棄物兩種清理方式要如何填寫? 答 :清理方式不同則須建立兩筆資料。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7.處理業者詢問清運廢棄物時,一台車子載有一筆以上的聯單,進處理廠 時,進場確認單上的重量是整台車的重量,如何確認個別聯單個別廢棄 物之重量?執行時有困難點? 答 : a.處理業者可要求事業委託處理之每批廢棄物申報遞送三聯單,並由事 業或清除者事先過磅,正確書寫及上網申報每批廢棄物遞送三聯單過 磅重量,如此即可正確掌握個別聯單每批廢棄物正確重量。 b.處理業者另可針對進場處理之廢棄物請清除機構填具進場確認單,其 內容包括各委託其清運之事業機構應申報聯單之事業廢棄物單項數量 及毋需申報聯單之事業廢棄物單項數量,俾利掌握進場之廢棄物總量, 並應告知清除業者應誠實填寫,否則應負偽造文書之責。進場確認單 之廢棄物重量應與進場清運車輛過磅後之實際清運重量相互比對,如 超過一定比例之誤差(如百分之十),則應列入不良紀錄及調查原因,並 令其重新修改上網申報資料。由前開進廠確認單處理業者即可有效掌 握收受指定公告事業及非指定公告事業之廢棄物進場量。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8.事業預申報清除(假設8月30日),8月30日當天清除業者因故無法來廠清運, 業者無權自行刪除聯單? 答 :請業者與清運者協商好下次運送日期後,再修改該聯單的清除日期即可。 9.公告內容『清除者應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 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中【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是否要行公文給地方環保局? 答 : 當清除者點選不接受時,申報系統會以電子郵件(mail)通知所在地環保局, 不需發文。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0. 如果有毒物質在廠內經過自行化學中和後變成無毒,該如何處理? 答 :應上網申報廠內自行處理,依自行清除處理之「處理」定義,包括: a.熱處理-以加熱方式進行廢棄物處理,範圍如下:熱解、熱熔、熔鍊、 熔融、燒結、蒸餾、熱蒸發及濕式氧化處理,但不包括焚化處理。 b.焚化處理-指利用高溫燃燒,將事業廢棄物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之處 理方法。包括:固定床式、流體化床式、液體噴柱式及旋轉窯式 焚化爐處理。 c.掩埋處理-將事業廢棄物採掩埋處理,包括封閉掩埋、衛生掩埋及安定掩埋。 (於廢棄物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之廢棄物種類及 描述、數量等資料。),且自行處理後有產出廢棄物需委外清理或再利用 時,亦需申報遞送三聯單。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1.廢棄物自產源交由清除機構至處理機構時,因天候因素(如下雨導致廢棄 物重量加重)或因廢棄物的性質關係(含水率多寡)而使重量與自事業端過 磅的重量不符時,應如何處理?可否有一個容許誤差值? 答 :遞送三聯單係經由產源與清除者、清除者與處理者當場確認後蓋章完成 遞送程序,並上網申報有無過磅重量,應不得修改,惟若係因下雨導致 運至處理者之廢棄物重量較產源過磅之廢棄物重量增加,可容許有百分 之十之誤差。 12.遞送三聯單有廢棄物之描述(介面中間部分),惟清除業者僅是載運廢棄物, 無法馬上辨別出有害特性、有害成分等,以及業者未分類完全夾雜清除業者 不能載運之廢棄物時,清除業者可否不用負原廢棄物代碼以外描述廢棄物部 分錯誤之責任? 答 :清除機構依法取得清除許可證,有其專業,於接受廢棄物時,即應確認 該廢棄物是否與遞送三聯單所載明之廢棄物種類、描述及重量相符,若 相符方可接受清運該批廢棄物,若不相符即不可接受清運該批廢棄物。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3.實際清運時間如有延遲,確認之84小時如何計算?是申報時間或實際時間? 答 :若指定公告事業清除前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時,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後 二十四小時內上網修正所申報之實際清運時間,則申報系統會自動修正 聯單所提示之八十四小時確認時間。 14.共同清理機構,收受事業機構之廢棄物加以貯存,貯存後直接進行處理, 請問如何申報遞送三聯單? 答 :共同清理機構收受事業機構之廢棄物加以貯存,貯存後直接進行處理, 應依環保署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事項三、(二)及(三)規定,應至少每 週連線申報其機構內接受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及應於廢棄物處理完 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 式等資料。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5.事業有了八十四小時確認的機制後,是否還需要向處理機構索 取妥善處理證明文件? 答 : 指定公告事業若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 事業廢棄物,除應依前項所述,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 時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外,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三十條規定,取得該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開具之該事 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否則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 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 16.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 貯存,若屬毗鄰或位於同一工業區,是否仍需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 聯單? 答 : 依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告事項二、(三)3規定,仍應連線申報 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7.網路申報專用章之報備格式與程序為何?是否一定要刻用網路申報專用章? 答 : a.事業、清除者、處理者蓋章處應配合以公司章進行遞送聯單蓋章作業 ,惟得刻用「網路申報專用章」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後取代公司章。 遞送聯單所指事業、清除者、處理者承辦人分別為網路申報者、清運 駕駛、廢棄物進場收受人員,各承辦人須於完成遞送聯單程序後於簽 章處簽名或蓋章。 b.事業刻用「網路申報專用章」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之程序,請以發函 方式將該「網路申報專用章」樣式檢送至地方主管機關(所在地環保局) 提出申請,在經該地方主管機關(所在地環保局)同意核備後,即可取代 公司章進行申報。至「網路申報專用章」規格樣式,以能辨識清理機構 名稱為原則。倘申請專用章同款式數量超過一個應於章內編號以資辨別。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8.進行新廢棄物代碼之維護,是否需要申請基線資料變更? 答 : A.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 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 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 ◎變更:下列情形之一者 … 1.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 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2.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3.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 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異動: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 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 十者。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B.進行新版廢棄物代碼設定,若未涉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即不需申請基線資料變更。 C.非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七五五三一 A號公告規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審查核准之 事業,其基線資料如有變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自行連 線修改。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19.事業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之資料,若與清除者實際清運狀況 不符時,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那些資料? 答 :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 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 量,至若其清除前申報之其餘資料(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 號、種類及描述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與實際不符,應於 列印之遞送三聯單逕行修改,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 線補正申報該等資料。 20.我是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發現接受之廢棄物各項內容與申報資料所 載不符時,該如何處理? 答 : (1).清除者應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 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 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2).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應自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 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清除者連線 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 主管機關報備。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21.如果車子故障無法在48小時內修好,怎麼辦? 答 :清除者仍應於48小時內將車子修好,並將廢棄物送至處理廠。 22.自行處理如果是本廠,是否需要三聯單,申報的時間點為何?如果 是子廠,是否需要三聯單,申報的時間點為何? 答 : A.若為本廠處理仍需要申報三聯單,時間點為處理完成後24小時 內,上網申報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中間處理方式,其用印欄只 有事業,無清除處理機構之用印欄,事業應於用印欄蓋章存查。 B.若交給子廠處理,須於清除處理前連線申報,並於84小時內連線 申報確認聯單內容。 23.清除者、處理者如果沒過磅,是否可以申報? 答 :清除者及處理者接受廢棄物若有過磅,則應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 重量及上網申報該重量,若未過磅,則免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 量及上網申報該重量,惟仍需上網點選接收及未過磅。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2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是否需於收到廢棄物之30日內,完成廢棄物 處理作業? 答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需於收到廢棄物之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 業;惟若因景氣因素或處理設施容量不足,得由共同清除處理機 構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受應於收到廢棄物之30日 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前開所指因景氣因素或處理設施容量不 足之條件,係指市面處理設施容量不足,若該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本身處理設施容量不足,而其他家仍有容量處理時,則因指定公 告事業尚可委託其他家處理,故尚不符可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不受應於收到廢棄物之30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之 條件。 25.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有無工廠及辦公室之分? 答 :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係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事 業廠房(或生產作業場所)所產出之廢塑膠袋、廢包裝材、廢下腳 料…等不得歸類為員工生活性廢棄物。如:工廠中用餐之便當盒 、辦公室垃圾等皆屬員工生活性廢棄物。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26.本公司在轄區內有兩個工廠,請問另一廠之廢棄物可否送至該廠作處理 或再利用,須如何作業?如何上網申報? 答 :同一公司多個工廠之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係屬不同事 業,必須分別提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各自上網申報事業廢棄 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流向。 貴公司若 擬將其中A廠之廢棄物送至B廠處理,除必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 之規定外,尚需由A廠上網申報聯單,並由B廠上網確認該聯單接收, 且經B廠處理後仍有廢棄物需清除處理,則仍需由B廠申報後段聯單。 27.事業由A地址遷移至B地址,如何上網申報? 答 : 事業從A地址遷移至B地址時,該事業必需先將A地址廠內廢棄物清 理完竣,方能申請A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B地址事業須以新設事業 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該新管制編號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 流向。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28.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是否有包括當月增加暫存之數量? 答 :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係申報前月產出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 並不包括該月之貯存量。 29.事業產出事業廢棄物,應如何申報其貯存情形? 答 : A.事業產出事業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申報貯存情形: (1) .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連線 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2).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 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3).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 貯存,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至2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 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 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 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B.舉例: (1).事業今日產出A、B、C三項廢棄物,分別為10公噸、6公噸、4公噸, 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廢棄物 貯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A項廢棄物剩餘於廠內3公噸之貯存情形, 至B、C二項廢棄物因未清理不需申報貯存情形。 (2).若事業今日產出A項廢棄物10公噸,並於今日委外清理該項廢棄物7公噸 ,復又於明日產出A項廢棄物9公噸,並於明日委外清理該項廢棄物8公 噸,則該事業需於今日A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清除、 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廢棄物貯 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A項廢棄物剩餘於廠內3公噸之貯存情形,並需於 明日A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 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 面申報A項廢棄物剩餘於廠內4公噸(3公噸+9公噸-8公噸=4公噸)之貯存 情形。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事業平日產出A、B二項廢棄物,其中B項廢棄物一直未清理,且貯存時間 超過一個月以上,則該事業需於每月月底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 連線申報B項廢棄物廠內貯存情形資料。 (4).事業今日產出A項廢棄物10公噸,皆於今日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 (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並於明日委外清理A項廢棄物7公噸, 則該事業需於今日A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至「廠外貯存申報」介面連線申報廠外 貯存遞送三聯單,且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應 於接受該項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配合該事業上網點選是否接受該項廢棄物, 另該事業需於明日A項廢棄物清除出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地點)前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 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A項廢棄物剩餘於相 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內3公噸之貯存情形。 (5).事業平日產出之A項廢棄物,皆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地點)貯存,且一直未清理,並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則該事業需 於每月月底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連線申報A項廢棄物貯存於相同法人 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內之貯存情形。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0.如果我這個月沒有使用原物料及產出產品,需要報產出情形嗎? 答: 如果沒有使用原物料及產出產品,但是有產出廢棄物,仍須報事業 廢棄物產出種類、數量。 31.本公司之產品為化學藥品,客戶使用後皆要求能回收使用後之空瓶, 故各廠商所使用後之空瓶我們都回收,將它清洗後再利用(再裝藥), 那請問廠商該如何申報,本公司又該如何去配合上網申報? 答 : 貴公司之產品雖為化學藥品,惟瓶子為盛裝容器,亦屬產品之一部 分,其於出售後瓶子再回收盛裝化學藥品,無廢棄之行為,即不屬 廢棄物,不需上網申報,惟若其有廢棄之行為,則即需上網申報其 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2.事業申報一般生活垃圾約20公噸/月,但經清除者分類篩選後,則只 有可燃廢棄物進入焚化廠,約為2、3公噸/月,造成聯單重量不符之 情況? 答: 依「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清除機構僅能進行 『清除』之業務,不得進行廢棄物重新分類再依各特性重新運往不 同處理機構;且依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 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 限,始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故事業 應與處理者確認廢棄物收受情形,應無申報聯單重量不符之情況。 33.本公司在做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時,發現有些產品及原物料找不到代 碼,請問這些物品之代碼為何? 答 : 經由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中之連結查詢代碼,如無相關適合之代碼 ,可以其他代碼類別(如:000099)填寫,並以中文加以說明,環 保署會定期彙整新增。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4.事業機構不用上網申報,那事業機構與清除機構簽定合約需送至當地 環保局核備嗎?事業、清除、處理是否可以訂定三方合約? 答 :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清 除、處理或清理機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與委託人訂 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副知 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內容或終 止契約時,亦同。但受託清除、處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產生之 廢棄物者,不在此限。故事業不論是否為上網申報對象,均須將與 清除機構簽訂的合約送至當地環保局。又依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 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應與處理者簽訂 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 類、數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 處理。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5.關於清除問題 : (1).少數不法業者藉申報之名,行非法傾棄之實: 不同產源 同車 同一處理廠 不同產源 同車 同一處理廠  2/10產源-----------------2/18進處理廠   2/12產源-----------------2/16進處理廠 同車同時間清運不同事業,且該等事業非屬鄰近(屬跨鄉鎮或跨縣市) 跨縣市清運時(事業與處理機構非同一縣市),聯單上清運時間與相隔距離不符理論運送時間(例:桃園至高雄僅需幾十分鐘路程)。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2).產源並未現場核對實際清運時間 清除機構亦未確實登載實際清運時間 有轉運行為 1.大車小車隨同 2.小車清運,再集中至大車轉運 3.提供垃圾子車至事業機構收集後,再由清除機構之壓縮式垃圾車清運,集中至大車轉運 處理者為求方便,未確實要求修改更正錯誤聯單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6.關於申報常見問題 : (一)申報聯單廢棄物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不符。 (二)產出情形未申報,暫存未申報或短漏報。 (三)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設施標準 (如廢硫酸槽洩漏、廢料鐵桶鏽蝕、貯存缺標示及標誌等) (四)未做檢測(報告)又如何能申報(代碼)委外處理﹖ (如R-2501含銅量是否達50g/L以上) (五)含有機有害廢溶劑塑膠空桶逆向回收(除再充填或灌原物料外),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 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 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六)常會疏忽漏報之廢棄物 : 1.蝕刻單元產生之廢酸性蝕刻液. 2.曝光顯影單元產生之廢汞燈. 3.清洗單元產生的廢有機溶劑. 4.廢水處理單元產生的污泥及淨水處理單元產生 的廢離子交換樹脂 .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37.關於廢液及污泥申報代碼問題 : A-7201 鋼鐵工業鋼材加工之廢酸液、R-2502 金屬基本工業及表面處理業製造業酸洗廢液、C-0202 廢液pH值小(等)於2.0 三者可能指同一種廢棄物,只不過C-0202範圍較大,只要是pH值小(等)於2.0之廢液均可以C-0202申報,但因A-7201係因「有害廢棄物認定標準」有製程特性認定,因此只要是鋼鐵工業用於鋼材加工之廢酸液,則需以A-7201申報,另事業在金屬表面處理酸洗製程以鹽酸、硫酸熔蝕鐵材或鋼材,產生含鐵離子濃度80g/L以上之廢酸洗液,於再利用時可以改以R-2502申報。

參、申報常見問題及缺失(續) A-8801 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C-0110 污染防治設施或製程產生 之含銅污泥 總銅大(等)於15mg/L 如前一問題所言,兩者可能指同一種廢棄物,只不過C-0110範圍較 大,只要是污染防治設施或製程產生之含銅污泥,經檢測其總銅大(等) 於15時,即屬有害廢棄物,需以C-0110申報,但若是屬電鍍製程產生之 廢水處理污泥則需以A-8801申報,雖其中可能含銅,且總銅大(等)於15, 仍需以A-8801申報。 C-0202 廢液pH值小(等)於2.0、R-2501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廢酸性蝕刻液 如第一個問題所言,兩者可能指同一種廢棄物,只不過C-0202範圍 較大,只要是pH值小(等)於2.0之廢液均可以C-0202申報,但因在蝕刻製 程所產生之廢酸性蝕刻液(含銅離子濃度50g/L以上) ,已公告為可再利用 項目,因此於再利用時可以改以R-2501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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