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兒童保護的基本信念 兒童是人類延續的珍貴資產,攸關國家社會的未來發展。 兒童是獨特完整的個體,享有安全及身心成長的基本人權。 政府有權利介入家庭,防止父母濫用親權的不當行為。 改善家庭功能與親子互動,確保兒童獲致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破除家庭暴力的迷思 家庭暴力不會經常發生,即始發生也不會惡化。 施虐者通常沒有成就或社會地位,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 事實-家庭暴力具有隱密性,發覺不易,在被視為家務事的社會觀念影響下,實際發生的案件數遠遠大於通報或求助呈顯的數據。 施虐者通常沒有成就或社會地位,對所有的人都是暴力相向。 事實-施虐者中不乏工程師、醫生、律師或企業家等專業人士;也有許多施虐者只在家裡施暴,在其他場合卻可能表現得溫文有理。 不打不成器,管教都是為了孩子好。 事實-施虐者的非理性行為通常與子女的行為無關,往往是因為無法妥善處理本身的情緒與壓力。
家庭內的兒童虐待類型 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持續不當的對待行為, 導致兒童身體受傷、生活照顧匱乏或心理情緒上的遲緩發展。 肢體虐待 疏忽照顧 精神虐待 性侵害
肢體虐待 包括鞭打、毆、踢、捶、推、拉、甩、扯、摑掌、抓、咬、燒(燙)、扭曲肢體、揪頭髮 扼喉或使用工具攻擊等任何足以造成肢體上傷害之行為。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1) 出現在臉上、臀部、大小腿上、手背、背部、唇部。 傷口的癒合狀況不一,如新舊傷皆有,傷痕呈現不一樣的顏色等。 在手腕、腳踝或腹部有呈環狀、串狀或固定形狀等傷痕(可能曾被鍊起來、吊起來等)。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2) 不明原因的燒燙傷及灼傷 呈現被香或香煙燙過的環狀傷痕 呈現出整隻手、手掌或腳等被開水燙過的傷痕 使用某些器具造成的燙傷痕跡,如熨斗
疑似肢體虐待的指標(3) 不明原因的骨折或脫臼 行為舉止異常 在頭部、鼻子、腳或手等部位 經醫師診斷有多個部位出現骨折 退縮反應,不願與他人接近 不想回家或看到父母就很害怕 夏天穿長袖衣服
疏忽照顧 應為而不為 不該為而為 沒有提供孩子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不讓孩子上學…等。 利用孩子行乞、犯罪,帶小朋友進入賭場、酒家、色情電影院…等不良場所,或是讓孩子抽煙、喝酒、嗑藥…等。
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1) 身體出現的狀況 身體發出臭味,頭髮凌亂、沒洗澡或衣服髒亂 呈現營養不良 經常性飢餓 上課時呈現疲憊、無精打采的樣子或有打瞌睡的情形
疑似疏忽照顧的指標(2) 行為舉止異常 有偷竊金錢或食物的行為 吃泡麵或麵包充飢 常沒有早餐、午餐可以吃或沒有錢買食物 衣著不合時宜或不合身 晚上需要至外面販賣口香糖或賣花等維持家計
精神虐待 言語攻擊 以言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貶損他人自尊的行為,例如辱罵、謾罵對方、恐嚇殺死全家、威脅讓他再也見不到家人…等。 心理或情緒虐待 羞辱、瞪眼、跟蹤、監視、限制自由、破壞對方心愛的物品、虐待動物、放火燒屋、開瓦斯…等致使心生畏怖的舉動。
性侵害 凡違反個人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或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色情影片或裸照,即為性侵害。常見對兒童的性侵害有暴露身體、看孩子脫衣洗澡、親吻、玩弄孩子身體、自慰、肛交及性交等。
疑似性侵害的指標(1) 身體出現的狀況 外生殖器部位(肛門、陰道、會陰等)有瘀傷、撕裂傷、腫脹、破皮或流血等情形 排尿或排便時疼痛 走路或坐下困難 生殖器疼痛或搔癢 衣物有污漬或血跡 罹患性病或懷孕
疑似性侵害的指標(2) 行為舉止異常 害怕與異性接觸 害怕學校的健康檢查 不喜歡參加體能活動或體育課 出現奇特或不尋常的性行為 言語上表達受到侵害 極度害怕身體與他人接觸
管教與虐待的差別 虐待 管教 動 機 行為表現 尺 度 身體傷害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過份的 動 機 憎惡、蓄意傷害 愛護、希望孩子變好 行為表現 情緒發洩、怒氣 理性態度 尺 度 過份的 合理的 身體傷害 留下傷痕的 感覺痛、沒有傷痕
學校老師問答篇
增進瞭解、體諒與合作 由於學校對兒保社工的評估標準與處理流程瞭解不多,以致在雙方個案合作過程中可能出現誤解與爭議,嚴重者甚且影響彼此的信任與合作關係。多瞭解社工系統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的處理方式,可以讓老師對這份困難的工作多一些體諒,以促使雙方在互信、互諒的基礎上,共同協助需要幫助的學生與家庭。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1) 我不知道小孩是不是說實話,通報前需不需要先跟父母求證? 按照經驗法則,孩子不會無端說出遭父母虐待的事情,應秉持相信孩子的基本態度。 父母通常不會承認有虐待行為,多數以孩子說謊、淡化、模糊或意外事件回應。 通報前詢問父母,無異加深孩子求助的困難處境,老師也更容易在通報後被指責為告密者,可能更加惡化親師關係。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2) 我對孩子的受虐情節要瞭解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才適合進行通報? 覺察孩子的外觀穿著、有無傷痕,以及心理上的恐懼與焦慮,在初步瞭解後即可進行通報。 老師有責任通報的法定義務,案件調查是兒保社工的責任。 信任關係愈深,兒保社工愈能瞭解孩子的受虐過程與細節。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3) 責任通報為什麼要求採取書面方式,用電話通報不行嗎? 老師屬於法定責任通報人員,違反者可處予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電話通報或匿名通報難以確認釐清行政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通報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並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仍須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通報程序。 傳真通報表後,可撥打通報表所列行政電話確認收執,夜間或假日時段可逕撥全國113婦幼保護專線報備。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4) 傳真通報表有沒有洩露危險,如何維護通報者的姓名等資訊?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傳真專線:23960177,設置於專線組辦公室,有專人接收及管理流程。 老師如被家長懷疑為通報者時,切記勿據實以告,直接說明不知道是誰通報,即使知道也無法告知。千萬不要相信家長已經跟誰求證過的套話技巧,主管機關絕對必須依法對通報者善盡保密責任。 通報者是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沒有虐待情事,老師可勸導家長向兒保社工直接澄清與說明。
有關責任通報的疑慮(5) 有些學生的狀況似乎尚未到達兒保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學校如何協助孩子? 屬輕微管教不當或疏忽照顧案件,老師的提醒與關心,可以發揮很大的改善效果。 如夫妻失合,父母有失業、貧窮、入獄或有精神疾病致影響孩子照顧品質者,可轉介高風險家庭方案進行預防性輔導措施。 兒保及高風險預防輔導體系已建構合作機制,將視個案狀況進行內部通報或轉介。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1) 通報後要不要讓孩子先回家,如何安撫孩子焦慮的情緒? 屬輕微的管教或疏忽照顧案件,兒保社工無立即訪視孩子之急迫性;如孩子有明顯外傷、遭受性侵害或不敢回家時,請學校先留置孩子,並先以電話通報兒保社工到校緊急處理。 老師可先告知孩子將有社工前來訪視,並簡略說明兒保社工幫助孩子的立場;至於通知家長的決定與時間,社工會與孩子討論。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2) 兒保社工進行初步調查時,為何選擇在校園而非直接到學生的家裡? 學校相對於家裡,可以避免直接與家長衝突及造成對孩子的傷害,提供不受干擾或孩子說詞被扭曲的會談環境,孩子在學校通常也比較有安全感。 即時取得孩子的證詞,有助於兒保社工進一步向家長瞭解案件。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3) 兒保社工在跟孩子會談時,老師適合一起參與會談嗎? 原則上以兒保社工單獨與孩子會談為宜,除了孩子不願意讓更多人知道外,亦可方便社工掌握會談內容與所需蒐集資訊。如孩子希望老師在場,社工會予以尊重。 如老師希望瞭解案情,可由兒保社工會談後向老師說明。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4) 家長到學校爭吵或騷擾時該如何處理? 大部份的家長不至於到學校理論,但的確有少數個案採取非理性行為,造成學校處理的壓力。 避免以個別老師直接面對家長,採取小組或團隊模式向家長說明為宜。 如有危害學校安全疑慮時,立場應明確堅定,除加強安全管制,並即請求警察到場或維持一定期間之安全巡邏。
通報後的疑慮與合作(5) 兒保社工個案負荷沉重,未必能密集與孩子接觸,學校可以如何協助? 老師提供有關孩子的學業表現、人際關係或是與家長互動的重要資訊,有助於兒保社工進行調查評估,亦可提供與家長工作的切入點。 提供孩子需要的關心與支持,有助於創傷復原與心理重建。 重要訊息或新虐待事件的提供與通報。
學校對兒保社工的合理期待 如同其他的專業領域,兒保社工未必能成功的處理好每一個個案,其中涉及到許多主、客觀又難以完全掌握的因素;我們不會因為挫折而退縮,因為有許多孩子的生活得到改善,或至少減緩了所面對的痛苦與不幸。無論如何,兒保社工的介入提供了孩子一個改變的機會,我們也同時深信這份工作的價值,我們是國家兒童保護制度的實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