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的基本程序 基本要求和案例解析 学 思 践 悟 基层违纪违法案件 查办的基本程序 基本要求和案例解析 内蒙古纪委案件审理室 方瑛 2015年5月24日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一)纪律审查人员应树立的几个基本理念 1、纪律审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第一职能、基本职能、核心职能。 2、纪律审查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依纪依法,要树立正义理念、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说理意识、证据意识。 3、纪律审查过程中必须历史的、客观的、联系的、辩证的看待问题。 4、“二十四字”办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结合新时期办案要求,应当加上“执纪到位、案卷规范”要求。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一)纪律审查人员应树立的几个基本理念 5、纪律审查的的文书记录了权力的运用,彰显着权力运用的公正性和正当性,所以纪律审查文书要出精品。 6、要作出合法、合纪、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 7、纪律审查工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8、保障和提高案件的质量是纪律审查工作最核心、最本质的要求,是其生命线所在。 9、以为党的事业负责、为人民利益负责、为党章负责、为自己负责的精神,把案件查办好、审理好。 10、干纪检、爱纪检、学纪检、钻纪检、精纪检。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二)要深刻理解纪律审查的六大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恰当量纪,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案件,有错必纠、部分错部分纠、全错全纠、不错不纠。 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其目的是教育,一是为了教育受纪律处分的本人,二是为了教育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自觉地遵守纪律,积极地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二)要深刻理解纪律审查的六大基本原则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在处理违犯党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慎重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第一个问题:纪律审查要深刻理解、 严肃树立的几个重要理念 (二)要深刻理解纪律审查的六大基本原则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统一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客观要求平等的认定违纪行为、平等的量纪、平等的执纪。但是平等并不代表处分没有差别,而是要看差别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案件审理、处理的集体审议、研究、讨论、决定制度,执行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有具体规定。
第二个问题:农村基层类案件相比而言具有特定的性质和地位 1、我国现有3.1万多个乡镇,近60万个行政村,总计数百万农村基层干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和贯彻执行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力量。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当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也存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以权谋私等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第二个问题:农村基层类案件相比而言具有特定的性质和地位 2、农村基层组织相比而言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法律又赋予他们七种从事公务人员的主体身份。因此,案件定性时确定行为人主体身份是这类案件首先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
第二个问题:农村基层类案件相比而言具有特定的性质和地位 3、农村基层类案件性质相比较而言对行为人的行为匹配的条规规定较少;其次是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复杂,也给行为的定性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 2011年5月23日)。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初步核实(审查)程序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操作说明 (1)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填写受理登记表。 (2)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检查部门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决定初核初查,检查部门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初步核实(审查)程序 (3)初核初查后,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或《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提交室务会讨论。 (4)《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或《初步审查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 (5)需立案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提出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对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说明或澄清;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案件初步核实(审查)程序 注意事项 (1)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 (2)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 (3)初核阶段需采取“两规”措施的,在决定或报批“两规”措施的同时,决定或报批立案。 (4)初核、初查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初查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5)撰写初核报告的基本要求: ①标题一般应写成:《关于反映XXX(单位、职务)xxx (姓名)xxx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②导语要写明初核的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况应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③事实部分要客观叙述所核实的问题,对核实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不能确定的问题要如实反映; ④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立案调查的,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的意见; ⑤参加初核的人员要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关于反映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XXX 同志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县纪委常委会: 我们的意见 XXX同志在任XX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55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建议对XXX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小组人员:所在单位职务及签名 2007年6月3日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二、案件立案程序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操作说明 (1)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调查部门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2)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决定;党纪案件立案需同级党委批准的,检查部门向党委写立案请示报告。 (3)决定立案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呈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二、案件立案程序 (4)办案人员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党组织)和本人宣布立案决定;党纪案件立案的,还应将《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5)追究责任类案件,以领导批示为立案依据,以调查组成立时间为立案时间,不需另行会议决定。 (6)司法机关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参照涉刑案件移送及司法、执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办理程序相关内容。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二、案件立案程序 注意事项 (1)党纪案件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呈报审批时应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2)上级纪检机关认为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下级纪检机关自收到责成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立案。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 (3)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两规”等检查措施,经初核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4)重要、复杂政纪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X纪字〔2007〕13号 中共XX镇党委: 2007年6月11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操作说明 (1)成立案件调查组 (2)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 (3)调查组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 (4)按照调查方案组织调查取证。 (5)需要审理部门提前介入的,报请领导批准。 (6)违纪事实查清后,调查组写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由被调查人签署意见。如果一案涉及多人,要分别写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同本人见面。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辩解意见,合理的应予采纳;不合理的应作出说明。 (8)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全体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9)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承办室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呈分管领导签批后移送审理。 (10)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室成调查组办理向司法机关移送手续。 (11)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注意事项: (1)案件调查时限:党纪立案的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要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 (3)收集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述,应当个别进行;严禁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调查取证。 (4)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录像、复制,但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关于XXX同志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XXX,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XX县XX乡人,大专文化,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10月任XX乡党委委员,1998年11月任XX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2003年2月至今任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经查,XXX同志的违纪事实如下: 一、 涉嫌贪污公款3550元人民币(略) 二、 涉嫌受贿8000元人民币(略) 中共XX县纪委调查组 2007年7月12日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关于XXX同志就“事实材料” 不同意见的说明 XXX同志看了《关于XXX同志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之后,认为2001年春节,李XX送给他的3000元人民币,是同学间的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经审查有关证据,李XX到XXX家送钱时,明确提出结清工程款的要求(见李XXX年X月X日谈话笔录)。XXX收了钱后,交代会计张X把余下的工程款付给李XX(见张XX年X月X日谈话笔录和财务付款凭证)。李XX只是利用春节去送钱,XXX收钱后,为李XX谋取了利益,XXX的行为已构成受贿。 特此说明。 中共XX县纪委调查组 2007年7月15日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关于XXX同志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 2007年5月,根据县纪委领导的批示,对群众反映的XXX同志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核,同年6月9日,经县委批准对XXX立案调查。2007年6月18日停止了xxxXX镇党委副书记职务,2007年6月23日停止了xxxXX镇镇长职务。6月28日对xxx实施“两规”措施。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xxx同志的主要违纪事实已经查清。现报告如下: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xxx,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xx县XX乡人,大专文化,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10月任XX乡党委委员,1998年11月任XX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2003年2月至今任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一、主要违纪事实 经查,xxx同志在1999年10月至2002年9月任副镇长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 (一)贪污3550元人民币(略) (二)受贿8000元人民币(略)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三、案件调查程序 二、处理意见 xxx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贪污3550元人民币、受贿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xxx在组织调查初期,态度不好,经过教育,后期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了违纪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 1、给予xxx留党察看处分; 2、给予xxx撤销XX镇镇长职务处分; 3、收缴违纪款11550元,上交县财政。 中共XX县纪委调查组 组长:xxx(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员:xxx(第一纪检监察室副科级纪检员) xxx(第二纪检监察室副科级纪检员) 2007年8月30日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四、案件移送审理程序 操作说明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操作说明 (1)对需移送审理的案件,检查单位(部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或《案件呈送审批交接表》,连同移送或呈送的材料送分管领导审批。 (2)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检查部门将全部案件材料和相关文书移送审理部门。 (3)审理部门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或《案件呈送审批交接表》上签名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受理。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四、案件移送审理程序 (4)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 (5)接到退卷后,检查单位(部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后重新按程序移送。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随案移送。 (6)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报上级审批或交下级处理案件的移送,参照以上操作办理。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四、案件移送审理程序 注意事项 (1)移送审理的案件应是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为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不得移送审理。 (2)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基层纪委,在立案或撤销案件前,经批准也可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核。 (3)自办案件移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八)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四、案件移送审理程序 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审理报告; (五)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六)犯错误党员的检查; (七)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作出的说明; (八)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追究责任类案件移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项或调查依据; (三)调查报告、事故(事件)技术鉴定报告; (四)谈话笔录; (五)错误事实材料; (六)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五、案件审理程序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党纪案件审理普通程序操作说明 (1)检查部门移送案件后,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经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 (2)除案情特殊的外,经分管领导批准,室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审理人员承办,并明确其中一人为主审人。 (3)承办人员审核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形成阅卷笔录。 (4)需补证或完善程序的,经室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部门反馈;重要补证意见反馈应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分管领导批准,也可由审理人员自行补证。 (5)承办人员与被调查人审理谈话。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五、案件审理程序 (6)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提交审理室室务会集体审议,呈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7)将审理报告提交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 (8)审理部门将纪委常委会研究的处理意见及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决定。 (9)被调查人所在支部召开大会,就被调查人的行为作出决定,同本人见面后按批准权限报批。 (10)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及相关单位,并按规定宣布。 (11)有关单位按照处分内容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案件审理部门。 (12)案件承办人员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乡案县审程序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1)乡镇纪委所办案件调查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乡镇纪委将全部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纪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七日内按规定报送所联系的县纪工委或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 (3)县纪工委或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在收到乡镇纪委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与乡镇纪委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乡镇纪委补送相关材料。 (4)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需要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的,经报县纪委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退回乡镇纪委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乡案县审程序 (5)案件承办人或受委托谈话人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 (6)案件承办人写出《审理意见》提交审理室或审理小组集体审议。 (7)如果意见与报送单位一致,经县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乡镇纪委;如果意见与报送单位不一致,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反馈给乡镇纪委。 (8)乡镇党委(纪委)如不同意《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审理申请复议表》,向县纪工委或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乡案县审程序 (9)县纪工委或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对申请复议的理由进行审议后维持《审理意见》的,报县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乡镇党委(纪委);经审议后认为需要变更《审理意见》的,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反馈乡镇党委(纪委)。 (10)乡镇纪委根据县纪工委或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意见》完善审理报告,并依据处分批准权限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 (11)乡镇纪委执行处分决定后,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县纪委案件审理部门。 (12)乡镇纪委将案卷材料归档并移交县纪委统一保管。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司法、执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办理程序 操作说明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操作说明 (1)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涉刑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分管领导批准,连同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审理室审理。 (2)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应指定2人以上审理,并明确1人为主审人。 (3)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提出补证意见,报室负责人批准后,向调查组反馈;重要证据的补充调查应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反馈;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审理部门可以自行补证。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司法、执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办理程序 (4)审理人员就审查审核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形成阅卷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初稿,经室务会集体审议后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审定。 案情疑难重大或者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的,应召开案件协调会或论证会,力求在提交会议讨论前达成一致。 (5)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部门制作《移送通知函》通知检查部门办理移送司法机关手续,并函告被调查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停发、减发工资福利等事宜。 (6)案件移送后,检查室负责与侦查机关(部门)、审理室负责与审判机关的跟踪协调。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司法、执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办理程序 (7)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刑事处罚后,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审理部门承办。案件审理部门应提取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生效司法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性质,提出相应的处分意见报批,下达处分决定,并报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案件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除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处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但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案件检查室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8)涉刑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在决定移送的同时作出党政纪处理;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也可先移送,但应在一审判决前作出党政纪处理。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六、司法、执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办理程序 注意事项 (1)涉刑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只对以调查核实的违纪违法事实定性量纪,对涉嫌犯罪但一时难以查实的问题,可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查核。 (2)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涉刑案件,必须移送审理部门审理并经集体研究后,才能移送司法机关。 (3)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案件,是指案情重大,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定性有分歧,需要司法机关作进一步核实的案件。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关于XXX违纪案的审理报告 2007年6月9日,经县委批准,县纪委对XXX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XXX副书记、XX常委批示,我室于2007年7月22日受理了本委一室移送的XXX违纪案。审理期间,我室就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问题,多次与一室交换意见。一室做了一些补证工作。此后,我室同XXX进行了审理谈话。现将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XXX,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XX县XX乡人,大专文化,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10月任XX乡党委委员,1998年11月任XX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2003年2月至今任XX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一、主要违纪事实 (一)贪污3550元人民币(略) (二)受贿8000元人民币(略) 以上事实的认定,我室与第一纪检监察室认定意见基本一致。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二、定性及处理意见 一室认为(略) 经审理,我室认为,XXX在担任XX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期间,贪污3550元人民币,受贿8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XX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XXX在组织调查后期,认错态度尚好,并主动退清了违纪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审理室2007年8月5日室务会讨论,建议: 1、给予XXX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给予XXX撤销XX镇镇长职务处分; 3、收缴XXX违纪所得11550元人民币,上交财政。 以上意见,提请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中共XX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2007年8月5日
关于给予XXX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X纪字【2007】25号 关于给予XXX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略)。 经审查,XXX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 一、贪污3550元人民币(略) 二、受贿8000元人民币(略)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贪污3550元人民币、受贿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在调查期间,XXX主动退清了违纪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并经县委常委会2007年9月10日批准,给予XXX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收缴XXX违纪所得11550元人民币,上交财政。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本决定自2007年9月10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XX县纪委(印章) 2007年9月13日 主送:XX镇党委、XXX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 中共XX县纪委办公室 2007年9月14日印发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XX县监察局监察决定书 关于给予XXX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2007]X监决字第15号 被处分人基本情况(略)。 经审查,XXX在任职期间,有如下违纪行为: 一、贪污3550元人民币(略) 二、受贿8000元人民币(略) X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550元人民币、受贿8000元人民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纪律。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条、第八条之规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县政府2007年9月20日常务会议决定,给予XXX撤销XX镇镇长职务。
第三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程序 本监察决定自2007年9月20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XX县监察局(印章) 二OO七年十月三日 主送:XX镇人民政府、XXX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局 XX县监察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4日印发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的内容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应加上“执纪到位、案卷规范”内容) 这八句话三十二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二)基本要求的作用 “三十二字”办案基本要求: ■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 ■是我党和政府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教训的总结; ■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办理的各类违犯党纪政纪案件质量的标准; ■是在办案实践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的重要保证。 ■案件审理工作乃至整个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始终贯穿着“三十二字”的办案基本要求。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的概念 事实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这里所讲的事实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事实清楚,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 事实清楚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 (1)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的概念 (2)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违法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违纪事实六要素); (3)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2、证据确凿的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确凿,就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 证据确凿包含有四个层次的内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3)证据必须充分,必须能够将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除。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3、定性准确的概念 定性是判断违纪违法错误的性质。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 定性准确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 (1)定性准确要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则谈不上定性,更不可能达到定性准确;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3、定性准确的概念 (2)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具备这种性质错误的构成要件(即违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该违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3)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违反了什么规定,依据处分条规应给予什么处理)。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4、处理恰当的概念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违法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处理恰当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 (1)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2)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3)数个违纪违法错误应合并处理。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5、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概念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违法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 (1)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即具有法定性); (2)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3)坚持程序合法与手续完备是两个互相联系、相辅相成,又互相独立,不能替代。程序、手续审查是加强查办案件工作内部制约的重要措施。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6、执纪到位的概念 执纪到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并监督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 执纪到位包含有三个层次的内容: (1)要按照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要求行使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和解除处分等工作; (2)通过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受处分人员的材料归档、年度考核,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6、执纪到位的概念 (3)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组织、人事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处分决定落实的各项工作; (4)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内纪发〔2002〕7号)。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7、案卷规范的概念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案件档案材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工作。 案卷规范包含有二个层次的内容: 1、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阅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2、检查案卷分《主体身份卷》、《程序卷》、《违纪违法事实卷》等;审理案卷分《违纪违法事实阅卷笔录及补充证据情况卷》、《处理程序结果卷》。
第四个问题:纪律审查的基本要求 总结为:审理案件要坚持“三个基本”。一是任务再重,也要坚持“二十四字”办案的基本要求;二是难度再大,也要坚持违纪构成的基本要件、基本要素;三是时间再紧,也要坚持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1:村民小组组长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廖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廖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理由如下: (一)村民小组组长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特定公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受贿行为定性处理。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1:村民小组组长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二)廖某协助镇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为具有公务性特征。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较多,除村党支部、村委员、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外,还有团支部、民兵排、村民小组和各种协会等,上述各种组织均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这种情形与村党部、村委会等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理应同等视为从事公务。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2:村支书截留拨款归已是贪污还是侵占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贪污和职务侵占两种违纪行为。 区别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关键是行为主体是否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案件中的丁某虽然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列举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七种情况;《条例》第九十五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丁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况非常重要。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2:村支书截留拨款归已是贪污还是侵占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政府下拨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并有责任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资金性质仍是属于公共财产。 决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把拨款转化为村里的资金。 该村的公路改造工程不仅仅是该村的事务,也是政府按照工作计划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丁某在为村里进行公路改造时,其履行的职责是在协助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因此,丁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应根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以贪污错误定性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3:农村党员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 1、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3:农村党员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2、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九十四条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3、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同时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和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如能区分挪用的集体自有资金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来源和性质,应以挪用资金与土地补偿费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无法区分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可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数额合并计算。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4:农村党员干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条例》第114条中,没有将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规定为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主体。据此,村干部不属于承担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4:农村党员干部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和村党支部委员兼文书金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下拔的农资补贴的行为,虽然符合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的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但由于主体不符,无法适用《条例》第114条,不宜认定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行为。对于周某某和金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行为,应认定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并依据《条例》第126条处理。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5: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 1、徐某的行为不能按照《条例》第85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是徐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徐某所处理的工程发包属于村集体自治事务,因而其在从事上述工作时的身份也不能以“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因此从主体上讲,只有徐某属于“党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受贿。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5: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二是徐某并未利用其“党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由于本案中徐某所处理的村工程发包事务,是村委会主任职务范围内处理的集体事务。因此,徐某不存在利用其党支部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徐某作为党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能按照《条例》第85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5: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2、对徐某的行为应依据《条例》第101条的规定处理。《条例》第101条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规定。适用此规定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三是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从徐某的行为特征来看,其完全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首先,在主体方面,徐某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徐某利用从事将本村承包的吹沙填土工程进行分包这一村集体事务过程中,应工程承包人李某的要求,将该工程分包给李某,为李某谋取了利益;第三,徐某收受了李某为感谢他的关照而送的10万元人民币。
第五个问题:基层违纪案例解析 案例6: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见书面材料) 分析意见:1、协助政府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条例》第95条所规定的八项公务之一,陈某某的主体身份符合贪污、受贿违纪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 2、陈某某收受村民龚某、李某等四人所送财物价值1.3万元构成受贿违纪行为。 3、陈某某收取许某的社会抚养费8000元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行为。 4、陈某某收取庄某某7000元购物卡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行为。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一) 村委会干部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2010年10月1 日起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据此,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依法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就属于监察对象。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一) 村委会干部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授权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二)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种犯罪或违纪行为的区别,从四个构成要件来区分),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三)纪检监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具有调查权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据此, 纪检监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案件具有调查权。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四)纪检监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具有处理权 具有调查权,并不意味着具有相应的处理权。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完毕后应依照《规定 (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违纪村民委员会成员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可依照《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直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另外,对作为监察对象而接受调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也可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五)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否建议乡镇政府发文免去其职务 一些同志认为,为排除干扰,纪检监察机关可建议乡镇政府发文免去正在被调查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对此,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通过思想工作动员其辞职或采取依法罢免的方式终止其职务。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六) 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否停止其职务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暂停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务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实施)缺少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停职检查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七)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否责令其辞职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和《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被选举权是村民的法定权利,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然也享有该权利,而其放弃被选举权即意味着其可以辞职,故可责令其辞职,这在各省制定的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均有规定。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宣告缓刑的,是否仍需履行责令其辞职或罢免程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如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且被判处刑罚的,其当选无效;其他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无需再责令其辞职或予以罢免。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九) 正确定性失职渎职类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3003〕18号 2003年12月31日)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和重要领导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组织负责人,当然也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那么,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还可能构成其他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吗?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九) 正确定性失职渎职类违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情形。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上述八种“公务”时,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即构成失职渎职类违纪。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十) 撤销党外职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除党内职务外,主要是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中担任一定的职务。而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分别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而设立并运作的。任何一级地方党组织或政府机构都无权任免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上述两个组织中的党外职务。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十) 撤销党外职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要撤销其党外职务,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中的规定执行。否则,就是无效或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职务任免也要严格按照其《章程》中的选举和罢免条款进行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十一) 违纪款物处理中应注意的归属问题 党员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违纪所涉及款物的处理是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环节。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留下后患,甚至造成群体访等事件的发生。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纪 行为所涉及的款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六个问题:查办村官违纪案件的几个实体性问題 而在其从事前面所述的公务过程中,贪污、非法占有的款物,或在其从事村民自治事务、村集体经济经营活动过程中职务侵占的款物及其他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款物等,不能一律予以没收,一定要正确区分款物的性质,妥善处理。若款物属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若是村级集体的公共财物,则不能收缴国库,而应责令其退赔给村级集体;若该款物属群众的私人财物,则应当酌情退赔给群众个人。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办案中应注意的二十个 程序问题 内蒙古纪委案件审理室 方瑛 2015年5月24日
一、关于初步核实呈批表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 1994年3月25日)第七条、第九条及《初步核实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批示一栏,只要求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不需要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初步核实的权限在纪委,一般不宜由党委批示。设立纪检组织的,应由该纪检组织行使此项职能;未设立纪检组织的,由党委批准。
二、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问题 对于建议立案处理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援引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依据,程序方面的依据可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等规定,实体方面的依据可援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等规定。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报领导审批时,应附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归档时,应将初核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归档。
三、关于立案审批表的问题 1、关于对司法移送的党纪立案依据,可以援引《党纪处分条例》第33条。 2、党纪立案决定,应当集体讨论,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时应写明集体讨论的情况。 3、对最基层单位,呈报单位一栏应由初核组填写,并加盖确定初核组这一组织的单位、 部门或基层纪委的印章。
4、对于立案是否须党委批准,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分不同情况办理。 5、纪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立案的会议记录,可不归入案卷,但应在立案审批表上写明何时、何会议上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关于宣布立案决定的问题 宣布立案决定,在立案后的第一次谈话用笔录或者制作立案告知书宣布,均需本人签字。宣布立案决定的时机,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的时机宣布。组织告知的党纪立案决定书有定制的格式文本,可向区纪委案件检查室领用或按照规范样式自行印制。立案决定书应当送达同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自办案件立案后移送司法等部门的,对被司法、行政羁押的被调查人,一般也应当宣布立案决定。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宣布的,应写明情况,一并归入案卷。
五、关于《错误事实见面材料》问题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将认定事实所写材料的名称仍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六、关于涉案财物暂扣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暂予扣留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时,要填写有统一格式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字。对于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关于证据材料的问题 党员身份,由所在党组织出具证明;职务身份证明材料以任命机关的文件为准。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中,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认定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证据材料中一般应当具备。对于复印的证据材料,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八、关于移送审理手续的问题 九、关于查审分开的问题 设有审理部门或者审理组织的单位应办理案件检查移送审理的手续,违纪案件移送审理的手续包含领导批示。 九、关于查审分开的问题 违纪案件的处理必须做到查审分开。
十、关于征求有关组织意见的问题 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处理的案件,必须征求有关党组织的意见;由任免机关、基层单位或者在本单位处理的违纪案件,可以不需要征求意见;对违纪案件处理过程中,遇有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十一、关于审理谈话的问题 1、审理谈话的内容:应表明谈话人员的身份,告知权利与义务,核实违纪事实,听取意见,了解其他情况。 2、审理谈话的时间:应当在审理报告形成前完成;各单位根据案件的情况,审理谈话可以安排在支部大会之前或之后进行。 3.审理谈话的特殊情况:对被依法羁押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审理谈话的,由审理人员写出书面说明,并归入案卷。
十二、关于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处分决定签字的问题 处理违纪党员不召开支部大会的,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七加一”的情况,是指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的七种情况(中纪法复〔1996〕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对四川省纪委《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一种情况的答复(中纪法函〔2001〕22号)。
以上“八种特殊情况的处理”直接由县级以上的纪委或者党委批准。对“八种特殊情况”以外的案件,如拟不召开支部大会,需由本人书面申请(个别可以在审理谈话笔录中体现),所在党组织提出意见,旗县区大口委办审理室通过咨询的方式(表格式)报盟市纪委审理室批准。 支部大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本人参加支部大会的,会后由本人签字;如本人未参加支部大会的,可以与纪委或党委的处分决定同时交由本人签字;纪委或党委的处分决定书需本人签名、签时间,并表明处分决定已收到,对处分决定可表态或不表态。
十三、关于审理报告的问题 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在审理报告中,要一一对应,不能遗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变化较大的,可以重新制作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与被审查人员再见面;对局部认定事实责任发生变化的,可以增加补充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审理阶段,对不认定调查报告部分违纪事实的,可以在审理报告的主要违纪事实后面另作说明。违纪案件涉及违纪款物收缴的,必须在审理报告中体现,说明违纪款物暂扣在何处。对违纪款的处理应表述详细,如上缴国库、退赔有关单位、退还本人等等。审理报告对违纪款的处理意见,经过纪委常委会或报请党委通过后,作为收缴违纪财物的依据。
十四、关于请示、批复的问题 有请示应该有批复。纪委、任免机关所属的监察部门需有请示事项的,同级的党委或任免机关认为不需要批复,而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组织可以采用报告的形式代替请示;对没有纪委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党委直接作处分决定。另外,处分决定、请示、批复等公文的写作和使用同样也要遵循公文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套红头、文号、印制版记等。
十五、关于行政处分决定中申诉途径的问题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一是任免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其申诉途径是:可以自知道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可以向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的监察机关直接提出申诉,即四个申诉途径。二是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其申诉途径是:《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只有一个渠道,不可以向同级的人事部门申诉。
十六、关于处分决定执行的问题 执行处分决定要依据《纪侓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的规定操作,对涉及的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奖金、年终考核,移交组织人事档案的材枓等,要办理相关手续。对有关人事处理的材料进行收集,包括党政纪处理完毕移送司法的有关材料,都要归入案卷。对党纪《处分执行情况表》和行政的《结案报告》按表式要求认真填写。
十七、关于案卷的问题 共同违纪案件的组卷方式,经研究仍然采用一人一卷进行组卷,对相互复印的谈话笔录和证据等材料,可以在每个案卷的备考表中说明主卷材料归在何处。 案件的组卷和装订,仍然适用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 年7月1日 中纪发〔1998〕8号)文件规定,归档的要求和方法没有改变。
十八、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给予党政纪处理的问题 被法院认定为犯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处罚的司法移送案件,在党政纪处理时,党政纪的量纪一般掌握在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较重,相应地给予党政纪重处分,特殊情况报上级纪委审理室咨询。
十九、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移送案件处理的问题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检查部门收集有关材料,由审理部门负责核实,不需要调查补证的,制作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审查人员见面,进行审理谈话,按规定程序办理党纪处理;对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由审理部门退回案件检查部门,按相关的程序办理。
二十、关于改变违纪行为性质的问题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若在核实中发现事实、性质和情节与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不一致的,应主动向相关调查组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统一认识,纪检组织不能擅自改变定性,确实需要改变的,应报上级纪委审理室复核。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处理,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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