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任课教师:杨嬿宁 电话:15080513060 QQ:805853484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即程序,打官司。诉,告也;讼,争也。 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即程序,打官司。诉,告也;讼,争也。 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三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狭义:刑事诉讼法典。广义:一切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总和。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p6(7种)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等。
五、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1、刑诉法律规范,2、刑诉理论,3、刑诉实务。P11 四、刑诉法同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宪法、子法、母法;刑法、实体、程序。 五、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1、刑诉法律规范,2、刑诉理论,3、刑诉实务。P11 六、刑事诉讼目的、职能和价值 1、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因此,也是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的保障。 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 程序正义价值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实现的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因此,也是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实现的保障。 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
七、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八、刑事诉讼模式 1、弹劾式:不告不理、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官中立、公开审理。控辩审职能分开。 2、纠问式:法官主动追究犯罪、被告是诉讼客体、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控审不分。 3、混合式:集合两者特点。
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 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 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旧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 古代实体与程序不分、民刑不分. 行政与司法不分.纠问式刑事诉讼模式。
(第三部)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及特点 (新民主主义时期、建国初,1976年至今)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一部)1979.7.1制定,1980.1.1实施。 (现行)1996.3.17.修正1997.1.1实施 。 (第三部)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点: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等六点。(P42)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刑诉专门机关指公、检、法,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等。 司法机关的概念:狭义指法院,广义公、检、法、司。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刑诉专门机关指公、检、法,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等。 司法机关的概念:狭义指法院,广义公、检、法、司。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一、公安机关 性质:行政机关; 地位:侦查和执行机关; 职权:立案、侦查; 采取和执行强制措施; 请求犯罪追究;
体系:中央设公安部;省级设公安厅(局);地市级设公安局(处);县级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派出所是基层局的派出机构。专门公安部门:铁路、民航、水运等特殊行业系统内设机构。 相互关系:双重领导。受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垂直领导。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认为是司法机关) 地位:侦查、公诉、监督 职权: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刑事诉讼全过程、审查批准逮捕 。
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省级(直辖市、自治区) 地级市级(省辖市、自治州) 县级(市辖区、自治县) 专门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军事、森林 相互关系:垂直领导,下级服从上级
三、人民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司法机关) 地位:审判 职权:审理、裁判、决定强制措施、 部分调查权、 部分执行权和交付执行权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省级) 中级人民法院(地级) 基层人民法院(县级) 专门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军事、 森林 相互关系:独立审判、监督
审判组织 独任庭: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 人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 合议庭: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 人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由审判员或陪审员3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由审判员或陪审员3至7人组成;
四、诉讼参与人(当事人)55 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各合议庭必须服从。 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和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中正在被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当事人(参考刑诉法12条);尚不是被告人 享有权利:聘请律师服务和辩护、申请回避、拒绝回答、申请重新鉴定、申诉、控告、阅读核对笔录、错案赔偿。 义务:不得伪造证据、接受侦、检、审机关的诉讼活动;
被害人 实体上,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然人和法人。程序上,公诉案件刑事被害人。 诉讼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知晓不立案的原因并申请复议、不服不起诉而申诉、因公检不追究而自诉、参与庭审和行使诉讼权利、上诉期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等。 义务:如实陈述、接受检查、询问、传唤等。
自诉人 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犯罪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 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或被自诉人起诉的刑事诉讼当事人; 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 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申请回避、辩护、控告、申请证据调查、最后陈述)、上诉、申诉;自诉案件的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权利与刑事诉讼权利不能相互混淆。 性质是民事诉讼。 主要权利: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申请回避;参加诉讼活动;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上诉;请求诉讼保全。 义务:不得伪造证据、接受侦、检、审机关的诉讼活动;
五、其他诉讼参与人 指当事人以外的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需要而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等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并在诉讼中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代为行使诉讼权利的人。 代理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规定,而非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父母、养父母、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是独立的诉讼参加人。不能替代承担与特定人身相关的权利义务。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根据被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律师、法律允许的公民。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证 人 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做证的诉讼参与人。 具有不可替代性。 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证 人 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做证的诉讼参与人。 具有不可替代性。 了解案情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司法机关负有保护证人及其家属安全的责任。
鉴 定 人 受刑事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以便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参与人。 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否则属于回避人员范围。 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应负法律责任。
翻 译 人 员 单位当事人 接受刑事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在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等)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属于回避范围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 单位当事人
无罪推定,控审分离,平等对抗,诉讼 迅速,有效辩护, 禁止双重归罪,(重复追究)司法审查,证据裁判,直接言词。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69) 一、概念 宪法、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过程、指导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 西方刑事诉讼一般原则(国际通行) 无罪推定,控审分离,平等对抗,诉讼 迅速,有效辩护, 禁止双重归罪,(重复追究)司法审查,证据裁判,直接言词。
三、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诉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二)独立行使审判、检察职权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第三条相呼应。 独立审判与司法独立的区别。
(三)依靠群众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职权的不可让渡性) 我国的传统、党的路线、法的教育作用等的要求。
(四)以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原则 刑诉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事实与证据;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自由心证; 程序法和实体法;法官自由裁量权;
(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原则 刑诉法第六条: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和社会地位等的区别, 对于一切公民(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一律予以保护;任何人触犯刑律,一律依法惩处。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原则 刑诉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流水线似的三道工序。) 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分工负责:1)按照第3条;2)职能管辖 互相配合:1)侦查、预审为批捕和起诉做准备;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为庭审做准备;2)接受上一程序并依法作出处理 互相制约:1)检警之间关于批捕、不起诉的复议和复核; 2)检审之间关于定罪和量刑的裁判和审判监督;3)检对侦审的监督。 保证顺利打击犯罪、保护人权,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七)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宪法第129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
1)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立案、 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提起公诉等。 2)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审判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裁判是否正确等。 3)对监所等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监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生效裁判执行、办理有关案件是否合法等。
(八)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九)两审终审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上诉是法律救济的程序保障,至少有一次上诉机会;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一个审级,是特别程序。 两审适合国情。
审判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评议不公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评议不公开。 公开审判与秘密审判。看得见的正义; 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14-16岁一律不公开,16-18一般不公开)保护特殊权益和特殊主体。
(十)辩护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125条、 刑诉法11条) (十一)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十二条)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 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十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十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五章 管辖(99) 一 、概念: 公检法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 第五章 管辖(99) 一 、概念: 公检法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 理解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二、原则: 保证办案质量、便于及时有效处理案件、根据办案机关的性质职能合理分工、便利诉讼、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种类: 职能管辖(部门、立案)、 审判管辖(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 四、 立案管辖:(部门、职能) 是公、检、法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一)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依照职权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07) 第十八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受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案等)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 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 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第十八条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立案管辖的特别规定P109
五、审判管辖(110) (一)概念: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二) 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犯罪性质和影响、罪行轻重和可判刑期的长短、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各级法院的状况、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 1、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地区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2、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特殊案件管辖(6类P116)
(四)专门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 水上运输法院等。 (五)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因管辖不明需要指定管辖。 A)地区管辖不明; B)级别管辖不明。 2、因其他原因需要指定管辖。 A) 同级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B)无管辖权的法院错误管辖;C)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故不能审理。
第六章 回 避P119 一、 概念和意义 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以及部分诉讼参与人不得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由范围、理由、种类和程序构成)。 利于公正审判、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看得见的正义。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6类)P124 审判人员(法官、陪审员、院长、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人员(侦查、起诉人员,正副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委员) 侦查人员(参与侦查及作出决定的侦查机关负责人) 其他人员(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三、 回避的理由 1. 本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1. 本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6. 特殊情形的回避: 刑诉法193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诉法206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四、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特定回避(206条) 欧美诸国还有“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之分。
五、回避的程序 (提出、审查、复议) 自行回避由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等主动提出。 申请回避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六、回避的期限阶段(侦察、起诉、审判、各阶段)
第七章 刑事辩护与代理P136 一、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成立,维护被指控人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二)意义:认识活动规律,人权保障要求,司法公正保障。
(三)辩护权定义: 狭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 反驳、 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广义:除狭义辩护权外,还包括其延伸部分,如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 特征:a.专属性,b.防御性,c.绝对性 二、辩护制度的演变与完善(自辨向辩护人,委辩向援助辩,审中的实体向侦查中的程序辩护发展)
三、中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审判阶段) (二)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概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是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范围: A.律师 B.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地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侦查阶段属广义辩护人。 辩护人的责任: A.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 B.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形式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C.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四)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刑诉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诉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五)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A.辩护人权利 a.会见通信权,b.阅卷权, c.调查取证权,d.了解案情权,e.提出意见权,f.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g.代理控告、申诉权,h.上诉权。 B.辩护人的义务 a.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义务,b.保密的义务,c.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d.服从诉讼指挥义务,e.正当执业义务。
四、刑事代理制度 (一)概述 1、定义:代理人接受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2、分类: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中,委托代理又可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 3、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异同:A.都涉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问题。B.区别:见图表153-155
比较点 刑事代理 刑事辩护 针对的对象不同 针对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设立 针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设立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方式有所不同 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 辩护人除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介入诉讼之外,还包括通过法院指定介入诉讼 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较大区别 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涉及到实体权益,需产生行使哪些权利,放弃哪些权利;承担和变更那些要求是否接受和解、撤诉;是否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实质性权利,都必须取得明确的授权,否则将会造成越权而导致其代理行为无效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 在诉讼职能行使上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基本上对应存在 除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代理外,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代理,诉讼代理人均是协助被代理人行使控诉职能 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行使辩护职能
(二)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自诉案件中的代理160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 P165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法收集的,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法收集的,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二、证据的特征与相关理论 客观性、关联性、合理性。 证明力(效力、价值) 证据能力(证据力、资格条件)
三、证据的意义 1, 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 2,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3,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有力武器; 4,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5,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 6,法制教育的生动材料。
四、证据的种类 (一)立法分类(7种)170 1,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 6, 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二) 学理分类(4种) 1、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凡是通过言辞而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等客观物体为特征表现形式的证据材料; 实物证据:凡是以事物性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为特征的材料;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证据。 传来证据:由第一来源经过转抄、转述或复制而来的证据, 是原始证据派生而来。
3,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证据。 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有罪、无罪)
五、外国刑事证据制度基本规则 1, 证据裁判主义;2, 自由心证主义; 3, 非法证据排除;4, 传闻证据排除; 5, 供述自愿规则。 六、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基本规则 1,全面收集证据: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 2,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 重调查轻口供; 4, 审查核实; 5, 忠于事实真相。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明(192) 一、 概念特点:证明主体收集、审核、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明(192) 一、 概念特点:证明主体收集、审核、 评价和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狭义仅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为主体的证明活动;广义还包括了辩护方的证明活动。 特点:1,查明案件真实情况;2,用证据材料证明;3,依法定程序进行;4,分诉讼阶段进行;5, 全面的证明手段。6,证明主体是诉讼主体;7,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事实。
二、证明环节 (一)证明对象 概念:即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指需要 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范围:身份;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行为是否被告人所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节;责任及与同案人的关系;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其他与量刑有关的情节。(犯罪主体、客体、主客观要件等)
(二)证明责任(195) 概念: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1,自诉案件证明责任:自诉人、被告人。(反诉) 2, 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 A) 公诉人; B)侦查机关承担;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被害人不承担。 3,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 A)原告、或公诉人承担; B)被告人不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证明标准要求(195) 概念: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成立所需要达到的程度。 国外证明标准:1, 法定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2, 自由心证制度的证明标准(内心确信);3,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4, 高度盖然性标准。 我国证明标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证据经过审查核实;充分确实;不矛盾;结论唯一;事实清楚;疑罪从无 。 三、证据收集与审查判断(P212—228)
第十章 强 制 措 施 一、 概 述 概念与特征: 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嫌、被告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适用; 2,强制措施必须依法采用; 3,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4,强制措施的适用具有特定目的; 5,时间临时性。
二、 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 1.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的 顺利进行,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 2、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诉讼,继续犯罪。 3. 强制措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强制措施还具有教育功能。
三、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异同 1.对象不同 2. 目的不同 3.适用的机关不同 4.稳定性不同 5.法律根据与后果不同 6.适用的时间不同
四、 拘 传 (一) 拘传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四、 拘 传 (一) 拘传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拘传是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1)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拘传是在短时间内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强制措施。
(二) 拘传的程序 1.需要采取拘传措施的,应首先 填写《拘传证》, 然后报公、检、法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从被拘传者到案时开始计算。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少于12小时。 4.拘传后应立即讯问,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恢复人身自由。
五、 取保候审 (一) 取保候审的概念与适用对象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检法机关同意,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对象为: 1. 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 正在怀孕的妇女。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的; 5,被公安机关拘留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6.可能出境逃避侦查的; 7.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等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保证人的条件。 (三)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 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 (1)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国家法律; (2)保证不泄露案情; (3)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外出,须经执行机关批准;
(5)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 罪的迹象,要设法防止,并立即报告; (6)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逃匿,在及时报告的同时,限期找回; (7)保证人如果有意放纵,包庇犯嫌、被告人逃跑、隐匿的,按刑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保: 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按涉案件数额的一至三倍收取;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确定在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取保侯审的程序 1 、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律师、近亲属可申请。 2、 决定:公、检、法三机关,七日内正职签发决定书,通知书。(责令提供、保证人、保证金)。 3、 执行:公安机关(居住地派出所);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监视居住 (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井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七、 拘 留 (一)拘留的概念与特征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 七、 拘 留 (一)拘留的概念与特征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 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有如下特征: 1. 主体的特定性:公安、检察机关。 2. 对象的特定性: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3.在法定紧急情况下适用。 4. 拘留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 5. 在侦查阶段适用。
(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民事拘留异同 (性质,根据主体、对象、时间等) (三)拘留的条件 (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民事拘留异同 (性质,根据主体、对象、时间等) (三)拘留的条件 1、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 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条件 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 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得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的。 (四)拘留的程序 1、办案人书面申请,县级负责人签批。 2、执行,出证、签字、 送所签收24小时内告之家人。 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批准,对外国人要报外事相关部门批准。
(五)拘留的期限 正常期限:10日以内,特殊14日, 更特殊37日以内,身份不明查实后起算拘留期限。 (六)公民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现行犯或者将抓获的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罪犯等强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一种法定行为。
八、 逮 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 (1)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的。
(三)逮捕的程序 逮捕提请、批准《决定逮捕通知书》、 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的处理: 对已被刑拘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1. 逮捕必须立即执行,防止因执行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2.严格依法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 3.被逮捕后,提请或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并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4.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案例分析:(作业2第一题) 被告人周某,男,26岁,无职业。 周某平时游手好闲,以赌博为生,结果 负债累累,即起抢劫之念。某日晚,周某手持铁棍打伤一女青年,抢走手机一个,现金1000余元,又将女青年强奸并将其扼死,杀人灭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杀人理应偿命,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院遂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以杀人罪,判处被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法院的审判中有无错误?理由是什么?
知识点:公开审判原则、指定辩护 案情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周某构成强奸犯罪,这类案件涉及到了被害人的个人隐私,因此不能公开审理。法院却公开审理此案,这是第一个错误之处。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法院应当对其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本案中,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可能被判处死刑。周某在法庭上拒绝 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理由是即使“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理由并不正当,法院却予以准许也是错误的。 答题的技巧和步骤: 首先,大家要准确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其次,案件中法院将周某的拒绝意见“记录在案”是不对的,这个行为本身是对周某请求的肯定。最后,答题时,先答法律依据,再对案情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应该分步骤回答。
案例分析(作业1第1题) 被告人杨凤因其男友苏可有赌博的 不良嗜好,多次规劝均无效果,遂决定与 断绝恋爱关系,但苏可不同意,经常纠缠杨凤, 并威胁说:“你不跟我谈,就别想有好日子过。”杨凤对此不予以理睬,苏可见纠缠、威胁都不起作用,便怀揣一瓶浓硫酸,约杨凤最后谈一次。善良的杨凤未想到一见面,苏可竟将农硫酸泼向自己的脸部,致杨凤右眼失明,面容被毁。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可有期徒刑8年。 请回答问题并简述理由。 (一)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怎么办?医疗费怎么办?她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知识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基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既享有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也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主要有: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陈述犯罪的权利;发问权;辨认物证权;对鉴定结论等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权; 5、辩论权; 6、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权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害人享有的特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报案或控告权; 2、对不立案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请复议权;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权利;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申诉权与起诉权; 6、提起自诉权;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害人杨凤依法享有 上述13项权利。根据第7项特有权利, 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题时要注意: 1、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他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上诉,而必须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2、回答时的重点有二,即找对依据和分析案情。只写答案不作分析只能得一小部分分数。 3、诉讼权利不仅包括共有权利,也包括特有权利,注意全面回答问题。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261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261 概念:“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意义:便于诉讼、经济诉讼、便于极时执行履行。(证明较宽松)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提出赔偿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264) (一)原告:公民(被害人、物质受损人) 法人、组织。 (二)被告:刑事被告。(个人、单位)未成年、(法代监护)遗产继承人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264)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的期间: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2、提起的方式:提交诉状也可以口头起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A.对起诉的审查受理和庭前准备工作。 B.审理适用的法律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C.审理中的调解。 D.审理上的其他规定。 E.判决作出后的上诉、抗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原则 以一并审判为原则,先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为补充。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P269) 一、概念:时间期限、指公、检、法、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必遵时间期限。 二、期间、期日区别。 三、法定、指定期间:1、强制措施;2、聘请律师委辩护人;3、侦查羁押;4、审查诉讼等(270) 四、诉讼期间的中止与终止(终结)。暂停、不继续进行。适用、程序、后果等不同。 五、送达。主体公安、司法机关。诉讼文件、回证。直接、留置、邮寄、委托等方式。
法定期间 一、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12小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4小时 (一) 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二、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3日 (一)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 案件材料之日起3 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 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当事人等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 日。
(三)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 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 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 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四)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 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5日 (五)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 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5日 (一)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 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四)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2 日起算。
7日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 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三)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四)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10 日 (一)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 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二) 一审法院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四)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5日 (一)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 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20 日 30 日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 二)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0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1 个月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 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l个半月。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l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l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五)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2个月 (一)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二)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个月;
3 个月 6 个月 12 个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6 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 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章 立 案(281) 一、 概念、特征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发现的犯罪事实,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特点: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和必经阶段。是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是公检法机关的专有职权。
(三) 立案材料的审查处理(立案,不立案) 1、 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2、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 立案的条件(理由依据)P284 (一)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三)符合管辖规定。 三、立案的程序 (一)材料来源 (二)立案材料的接受 (三) 立案材料的审查处理(立案,不立案) 1、 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 2、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 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
第十四章 侦 查P296 一、侦查概述 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为搜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其特征是: 1、侦查权具有强制性。2、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3、侦查内容和方式具有特定性。4、侦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 侦查行为:(8种)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 机关依照 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 活动和强制性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扣押物证、书证; 查询;冻结; 鉴定;通缉。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案例分析:(作业3第2题)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 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 问题:在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知识点:收集证据的程序 分析: 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 证据存在的问题有: ①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②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 ③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④张某的第二句话错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案中赵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 ⑤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⑥张某第四句话的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待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⑦张某多次打赵的耳光,并罚赵跪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
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 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 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搜 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扣押物证、书证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扣押物证、书证 (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报)进行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数量、等特征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四)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七、鉴 定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 扣划存款、汇款。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 扣划存款、汇款。 (二)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七、鉴 定 (一)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三)公安机关应当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指定的医院进行。 辨 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通 缉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三、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P323 四、 侦查终结 (一)概念: 侦查机关或者部 门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 侦查终结的条件:(移送审查起诉) 1、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确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责。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六、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七、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三) 结束侦查的几种情形(终结案件处理、)起诉、撤案。 (四)侦查羁押期限延长P271、P329 五、补充侦查P333 (一)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通知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并送达公安机关。 (二)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完毕,以二次为限。 (三)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决定补充侦查权属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四)补充侦查的形式 1、退回补充侦查。指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给原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的补充侦查。 2、自行补充侦查。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而由本院的侦查部门进行的补充侦查。
第十五章 提起公诉P340 一 、起诉概述(公诉) 概念: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自诉、公诉(检察院)。 意义:诉讼中承上启下,打击犯罪维持秩序,三机关配合、制约。 二、审查起诉(对刑案是否公诉审查) 概念: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案件事实,证据和使用法律等问题。漏罪人;有无附民讼;侦查活动合法性;管辖等。 (二)审查程序、要求: 1、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6、补充侦查。
三、提起公诉的条件P346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 构成犯罪。 (二)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确实充分) (三)依照法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察院对此案具有公诉权,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四、不起诉P349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一)法定不起诉: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虽已经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5、被害人死亡的。 6、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酌定不起诉,142条,已犯罪,不需或免处。 (三)存疑不起诉140条,疑问、矛盾,证据不足。 (四)不起诉的程序 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2.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并且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4.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自诉 1.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1.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 2.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自诉案件一般具有的特点: (1)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 (2)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无须经过专门的侦查或调查取证。 (3)犯罪危害后果不严重,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的范围。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申请、审理、处理)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2.人民法院收到自诉人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即按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前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立案审理,并告之自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迅速通知自诉人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章 刑事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概述 概念:指法院行使权力,依程序对刑案审理裁判活动。 第十六章 刑事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概述 概念:指法院行使权力,依程序对刑案审理裁判活动。 特征:主动性;中立性;裁判终局、权威性;民主、公开性。 任务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法制教育 审判组织: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 刑审原则:陪审,直接言词、公审、辩论原则等。
二、刑事一审概念与意义 (一)定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 (二)功能意义: 1、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 2、刑事审判的基础。 3、一审作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抗诉时就是生效裁判。
三、公诉案件普通审理程序P368 (一)庭前审查: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的司法活动。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A.确定审判组织 B.告知被告人准备辩护 C.发出开庭通知。 (三)法庭审判 1 、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2、法庭调查:《刑诉法》规定了法庭调查的一般步骤和控、辩、审三方的互动关系。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被告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恢复法庭辩论
5、评议与宣判 评议后应分别情形作出如下判决: a.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有罪的,应作有罪判决;b.依法认定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c.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法庭纪律秩序 如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五、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5个月。有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延期审理、中止、终止审理(前述 )
七、自诉案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概念与意义 概念:被害人对犯罪的直接起诉。 意义:1、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较好贯彻了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原则。2、由于自诉案中犯罪行为侵害个人利益的成分突出,自诉的途径有利于合情合理解决纠纷,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矛盾。 (二)自诉案范围(条件)P377 三大类:告乃论、轻刑案、公转自。
(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1、自诉案可以用简易程序且可以进行调解。 2、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八、简易程序(普通、简化) 九、判决、裁定、决定P385
第十七章 刑事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P389 一、概念和意义 第十七章 刑事二审程序 (上诉、抗诉)P389 一、概念和意义 当事人或公诉机关不服第一审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申请(即上诉、抗诉),接受申请的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有利于纠正一审裁判可能发生的错误。 2、有利于增加刑事审判程序“吸收不满”的能力,使审判程序更加公正。 3、有利于保证刑法的统一适用。 4、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的概念 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的诉讼权利或活动。 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裁判该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抗诉主体:原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同级人民检查院。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无上诉权,但《刑诉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三)上、抗诉的理由、方式期限 上诉、不服一审判决、裁即可,抗诉则应提出理由(事实、法律、程序 ) 上诉可以书面提起和口头提起;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抗诉只能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法院提出。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特点 1、强化审判组织。二审程序审判组织人数可以增加到5人,且全由专职审判员组成。 2、坚持全面审查原则。 3、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 4、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P404 5、参照一审程序审理(规定除外)
(二)二审审理结果(处理)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裁定 的上诉或抗诉,经审查后分别情形 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P400。 (三)二审审理期限 上诉、抗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4条又规定,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对死刑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根据刑诉法规定,对判处死刑、死缓的案件,即使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或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特点: 1、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客体具有特殊性。
意义: 1、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 2、有利于防止错杀。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P408 《刑诉法》第199条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时期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使。缓期二年执行(高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A.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院判处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的死刑案件,应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院复核同意的,应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高院不同意,可直接提审改判或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提审后仍判处死刑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由中院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经核准,死刑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C.报请复核时,应当报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综合报告和判决书。
(三)合议庭的组成、复核方法 《刑诉法》202条规定,应当 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般为书面审核方式,不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高院复核时必须提审被告人。 (四)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由 最高院或高院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院长签发执行令。 2、如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3、如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则由最高院或高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 复核程序、处理 1、如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由高院用裁定核准死缓的执行。 2、如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则由高院直接改判。但如果高院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则应发回中院重审,不能直接改判。 3、如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则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P416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1、有利公正,保障刑罚权的正确行使;2、有利内部监督,法律适用的统一3、有利外部的监督,增强可信度和权威性。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的裁判不当案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主体) 1、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院长、审委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 的事实确有错误。2、据以定罪量刑的 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 主要据间存在矛盾。3、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程序 再审的法院可能是最高院,地方各级法院,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中不停止原判、裁的执行。合议庭全面审。如原是一审,再审依一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上、抗诉;如原是二审,或上级院提审案,则按二审程序审判,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二)再审的期限P425 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 以内审结,需延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 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决定,期限同前。 (三)再审后对案件的处理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依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则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 判;
2、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但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应改判。 如认为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 直接改判后应报请最高院核准; 3、如应当对被告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则应撤销原判决、裁 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有罪,则应判决被告无罪。
第二十章 执 行P428 一、执行概述 (一)概念: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为了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刑罚内容而进行的活动。 特征: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主体广泛性。 (二)意义和作用:
1、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2、使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在押人能够得到立即释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起到预防,减少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 4、能够检验生效判决的正确性和社会效果。
(三)现代刑事执行原则: 1.法制原则 2.人道原则 3.自食其力原则 4.重返社会原则 (四)执行的主体(机关) 1、人民法院 2、监狱和未成年人管教所 3、公安机关
二、各种刑罚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的命令。 2)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接令后7日内执行。 3)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采用枪决或注射的方法进行。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仅仅侮辱罪犯任何和摧残罪犯身体。 5)死刑执行完毕,应当由法医严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6)死刑执行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相关事项。
(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 拘役判决的执行 死缓,监狱执行,2年考验期满可减刑; 徒刑看守所执行,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三)缓刑的执行:犯罪地公安机关、单位、基层组织。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 剥夺的权利的范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1)罚金刑是指强制罪犯在一定的时期内向国家交纳一数额金钱的刑罚.法院执行。 2)罚金刑的变通执行情况 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 如果罪犯遭遇灾祸,经济状况发生巨大变化,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
(六)没收财产的执行: 没收财产是剥夺罪犯个人所有的一 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刑罚 方法。法院执行。 (七)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裁判决的执行。 法院执行。 三、变更执行的程序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的。
(二)死缓执行的变更(《刑事诉讼法》210条) 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减刑 (三)暂予监外执行 概念: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罪犯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而需要改变执行 的时间或者地点的一种变更执行方式。 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不致危害社会的。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刑种,刑期和罪犯年龄状况 刑罚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交监狱执行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 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可,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 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四)减刑和假释 减刑概念P441包括刑期的缩短和 刑种的变轻减刑由执行机关向执行地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的,则可以依法作出减刑裁定,认为不符合的,则作出不予减刑的裁定 假释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减刑和假释由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五)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的罪。 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的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由监狱进行侦查。 罪犯在监狱外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一)对执行无刑判决的监督(临场、死缓) (二)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监督。判决分付执行,变更执行(判刑、假释) (三)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刑罚终止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