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學術自由的保障 組員 張蓮盈92107019 楊皓如92107024 王介汶92107034 程(清爭)儀92107040 組員 張蓮盈92107019 楊皓如92107024 王介汶92107034 程(清爭)儀92107040 曾麗如93107055
第一節 學術自由的基本概念 壹、學術自由的意義 「學術」可視為「個人追求學問探究過程中,所建立的理論性知識」 教育上所言之「學術自由」是在大學情境脈絡下的活動。 廣義的學術自由:教師教學、研究或學生學習不受外界干擾的自由。 狹義的學術自由:教師教學研究不受外力干擾的自由。
學術自由可從下列三項範疇來分析: 一、講學自由:大學教師傳授知識的過程中不受任何外力干擾,能依其專業獨立而自由的講學。 二、研究自由:大學教師進行學術研究,不受任何外力和政府干擾,能依其專業獨立而自由的研究。 三、學習自由:大學之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本其學術追求所享的自由。
貳、學術自由的價值 一、促進學術研究發展 二、彰顯大學自治精神
第二節 德、法、美、日的學術自由 觀念發韌於希臘哲人之自由思想,中古時期科學與理性哲學之發揚以及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之產生。
德國的學術自由 基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藝術與學術、研究與教學是自由的。」 受教育家洪堡(Humboldt Wilhelm vom 1762-1835)主張的「人本教育」學術自治理念影響甚大。 依據憲法、聯邦法院判決、大學基本法與各邦大學之規定,可以分為: 1.講學自由 2.研究自由 3.學習自由
德國的學術自由 一、講學自由:凡是透過研究方法所獲取的知識, 將其傳授的活動,即為講學自由(ex:授課內 容、考試、實習…etc)。 二、研究自由:研究活動為學術重要一環,無論是 基礎性或應用性研究,都受基本法第五條第三 項保障(ex:研究題目訂定、研究文獻探討、研 究建議…etc)。 三、學習自由:無明文規定,依董保城教授看法, 學習括入學、選課、上課及旁聽以及積極參與 討論與表達意見等方面的自由。
法國的學術自由 受文化和歷史因素影響,十八世紀前,教會在高等教育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1848年法國第二共和成立,憲法第九條特別規定「教學自由」的原則。
法國的學術自由 一、自由興學及頒授學位 -拿破崙時代,教育事業完全由國家統一辦理。 -1833年開放私人自由興辦小學。 -拿破崙時代,教育事業完全由國家統一辦理。 -1833年開放私人自由興辦小學。 -1850年開放中等教育。 -1875年開放高等教育。 -國家壟斷核發學歷證書直到1970年後才改變,所 有公私立學校之證書都經由公立學校教授參與考 核,此外不論公私立學校,皆具備國家認可之教 授或教師資格。
法國的學術自由 二、自由選擇學校 -1883年起實施六至十四歲國民義教育,家長 可自由選擇公私立學校。 -1883年起實施六至十四歲國民義教育,家長 可自由選擇公私立學校。 -1948年政府同意由地方政府以間接的方式補 助私校。 -1959年,第五共和時代,允許私校轉型為半 公半私學校,或公立學校。 -1977年,國家再度增加對私校的補助。
法國的學術自由 三、教學內容自由 -1883年,國家規定教育自由的中立原則,教 師享有完全的教學自由。 -1883年,國家規定教育自由的中立原則,教 師享有完全的教學自由。 -1984年,高等教育法中特別規範「依大學傳 統及本法包容與客觀之原則,教學研究人 員、教師及研究人員在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 時,除另有限制外,享有完全獨立自主性及 言論自由。」
美國的學術自由 美國學術自由的觀念,源自於十八世紀的德國,「實驗主義運動」興起,更有推波助瀾之效。而後傑佛遜提出的「學術完全自由論」,美國大學教授協會也加以倡導,都對其學術自由影響甚鉅。 學術自由觀念首次出現於正式文件中,為一八一九年達特茅斯頓學院案例。 相關法條 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言論自由中,保障教師在教學、研究及出版時免受干擾的自由。第十四條正當程序條款,保障私校及國家對課程的干預,提供教師在解聘、懲戒、聽證之合理程序的法律依據。
日本的學術自由 日本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見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學術自由應保障之。」無相關的細部規定,也引發了學者與法院判決間的爭論。
日本的學術自由 綜合日本各學者的看法,可歸納成下列四方面: 一、研究活動的自由:從事研究活動,研究者有選 擇研究對象、方法的自由。 二、研究結果發表的自由:研究者有將其研究結果 對外發表的自由。 三、研究結果的教學自由:研究者有在高等研究或 教育機關內講授學術研究結果的自由。 四、學習的自由:部分學者認為學術自由應涵蓋學 生學習自由。
第三節 我國學術自由的保障 我國學術自由的概念源自歐美,對學術自由保障的起步較晚,但程度卻不遜於這些國家。
壹、憲法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我國無明確「學術自由」的條文,但與其最相關之條文為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所保障的也為學術之重要內涵,故學者多推論大學師生接享有此保障。 憲法第二十一條:「凡人民之其它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故大學教師從事研究、講學只要不危害社會即可受到保障。
壹、憲法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但應以不侵犯學術自由為限。 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此條對大學機構中從事此類學術活動者,有積極保障學術自由的作用。
貳、大學法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我國大學法於民國三十七年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歷經民國六十一年和七十一年修正公布,均無「學術自由」保障之明文規定。直到民國八十三年修正公布,始出現「學術自由」之規定。依大學法第一條規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訂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確立了「學術自由」保障的法律依據。
貳、大學法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然而大學自治不是無限上綱,亦不是賦予大學完全自我決定所有事務,其自治應該只有在處理大學講學、研究、課程等有關的事務範圍之內,享有其自治權。此在大法官第三八0號解釋亦有明確說明。為了落實大學自治精神,大學法對於學術人事決定,亦有若干條文的規定。
參、大法官解釋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大法官會議對於學術自由之解釋,主要出現於第三八0號、第四五0號、第四六二號、第五六三號等。 第三八0號解釋 大法官第三八0號解釋係針對教育部所訂定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是否違反大學法提出。解釋不僅解釋教育部所訂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違反大學自由,同時也提出大學學術自由的內容,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界定了大學學術自由的法律依據,亦是屬於大學自治事項。
參、大法官解釋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第四五0號解釋 大法官第第四五0號解釋係指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明文定大學應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此一強制性規定,是否違反大學自治提出解釋。解釋仍是維持大法官第三八0號解釋的精神,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強制規定大學設置軍訓室並配置人員,負責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有違憲法保障大學自治,宜由各大學自行規範。
參、大法官解釋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是否能動搖專業審查之結果? 第四六二號解釋 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 各大學校、院、系 (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除了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任意更動,保障教師升等權力,亦是落實學術自由的精神。
參、大法官解釋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 大學訂定資格考試及退學是項是否逾越大學自治範疇? 第五六三號解釋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 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可合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為符合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