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Slides:



Advertisements
Similar presentations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Advertisements

汉沽管理区国家税务 局 全国县级纳税服务规范 2.2 版本 培训讲稿. 指引提纲: 一.关于纳税服务规范 二.税务登记规范 三.税务认定规范 四.发票办理规范 五.申报纳税规范 六.优惠办理规范.
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的营改增政策 武汉市国税局. 一、征税范围 二、税率与征收率 三、一般计税方法 四、征收管理 五、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热点问题解答 胶南国家税务局.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 2013 〕 1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 2013 〕 1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
大至正中诚以至运大至正中诚以至运 上规上限企业培训讲座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中山分所 主讲:李治球.
翁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 年 9 月 9 日. 第一部分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依据 (一)、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 部发〔 2006 〕 70 号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国人部〔 2006 〕 87 号 (三)、《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
区内事业单位人员流出区外手续办理流程图 主管部门流入地主管部门 流出单位流入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流入地人力社保局 流动人员 步骤 2 盖章 步骤 3 盖章 步骤 1 领取流入地 人员流动登记表 一式三份 步骤 4 盖章 步骤 5 盖章 步骤 6 盖章 步骤 7 发调档函和调令 步骤 12 邮寄档案和开具.
6月份税法公告例会 顺德区国家税局 2016年6月20日.
减免税调查工作培训 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2015年7月6日 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
营改增的会计处理.
申报纳税业务 (新登记纳税人)
企业纳税实务 项目五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纳税实务》课程组 滨州职业学院.
池州市纳税人之家民营企 业税收优惠政策推送会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初级会计实务 第二章 负债(一) 主讲人:杨菠.
第十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节 我国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专题辅导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11年2月17日
生活服务业政策讲解 平凉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
营改增之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业务培训 重庆市綦江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04月.
毕业生派遣事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业务 城关区国税局.
调入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承办人员登录全国调转平台核对申请人电子信息和调转材料是否一致。
第十二章   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工作组织 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实施办法讲解 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执行董事批准/总经办审核/用人部门/人事处签署意见
有一种优惠叫“小微”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分及其认定标准
暂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培训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
北仑地税一分局2015年会计会议 2015年纳税人学堂第二期 3/17/2017.
8、转让无形资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营业额。
餐饮行业涉税知识讲座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 营业税计征问题.
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申报 北仑区国税局纳税人学校课程.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调整及修改后申报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学校课件天地第201408期 民福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专题培训 授课老师:高妮妮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建筑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业务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解读.
律师事务所税收政策及实务 吴晓红 财税法博士、副教授.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相关政策 杨浦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2014年6月.
12366热点问题汇总 琼中县国家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 刘碧波
2014年3月.
新罗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辅导培训班
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介绍 货物和劳务税处 毕景峰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周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二○一五年十一月.
模块九 税务会计 9.2 纳税申报.
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培训 流转税处.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主讲:余华均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办:广州晟师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有一种优惠叫“小微”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事业单位 主要涉税业务介绍 主讲人:李英婷 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
新办企业税收业务培训 (营业税).
物业管理税收政策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主讲:吴略乔 经济师 联系电话
7.2.4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人是:基金财团。
NINGBO ZHONGRUI TAXAGENTS CO.,LTD.
营改增共管户 防伪税控培训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局.
企业涉税业务培训 徐汇区税务局纳税人学堂.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宣传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1日.
新办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
营改增政策培训 财税【2013】106号解读 政策法规科 殷 豪.
纳税指南 二○一一年第十二期 主办: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服务外包业务最新 税收政策变化及解读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江苏地税大集中系统 缴款凭证出具介绍 大集中工程项目组 二0一0年六月.
营改增后租赁企业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 主讲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肖太寿博士.
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张海涛 注册税务师.
六盘水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资产使用部门 1、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 技术鉴定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目录 备案类 2 办理流程 4 审批类 3 概述 1

概述 一、政策文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省局公告【2012】10号)

概述 二、优惠政策分类: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可分为直接减免税、即征即退、起征点三种方式 (一)直接减免税包括13项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优惠政策,为即办事项。 特点:征前减免,进项不得抵扣,不得开具专票 (二)即征即退包括3项优惠政策,属于审批类优惠政策,为非即办事项。 特点:先征后退,进项可以抵扣,可以开具专票

概述 三、优惠政策具体项目: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概述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概述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二)即征即退项目: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概述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备案类 申请资料: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 注意事项: 1.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应税服务较货物而言较为虚无,因此查验“合同”是关键; 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共有十七项权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中的十三项权利是可以获得报酬的。另外,《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的相关要件; 4.我国签发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部门是:国家版权登记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登记部门;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或者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例如:法院相关判决书的复印件等)。

备案类 申请资料: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申请资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四项规定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员,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财政部 国税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注意事项: 1.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联,独立时不得免税;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不得免税。 3.财税【2001】36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免税申请须层报总局审批。财税【2004】80号文取消该项审批,但要求国内受让方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特别强调了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情况。文件规定“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税营业税”。

备案类 4.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6.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备案类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节能服务公司是指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司,包括专营公司和兼营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必须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备案类 3.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方式是对节能所产生的效益进行分享,具体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在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要求下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4.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项目所采购的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在合同到期并且用能单位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其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后,将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用能企业。 5.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应税服务所耗用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办理减免税时要严格审核。; 6.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的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对节能服务项目进行后期维护。

备案类 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武汉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自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省商务局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注意该项条款的适用时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2.根据武地税发【2011】129号文规定的相关资料。

备案类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备案类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备案类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九、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1998】35号)规定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备案类 十、随军家属就业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1.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驻鄂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原件); (4)纳税人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为随军家属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驻鄂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3)随军家属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2.根据财税【2005】18号文规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企业销售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附件三中未提及,是否执行等待省局明确。

备案类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军转干部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

备案类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2.根据财税【2005】1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企业销售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附件三中未提及,是否执行等待省局明确。

备案类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原件)。

备案类 2.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注意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2.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备案类 3.企业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要求的比例不同于第十、十一项优惠政策,只需达到30%即可。但在所签订的合同上做了期限要求,即必须1年以上; 4.不论企业纳税人还是个体纳税人,在应税服务范围上都做了要求,即经营广告服务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而第十、十一项优惠政策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6.根据财税【2005】18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企业销售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附件三中未提及,是否执行等待省局明确。

备案类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类 申请资料: 1.服务型企业新招录失业人员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与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 件); (5)纳税人为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职工花名册(原件,盖企业公章)。 2.自主创业失业人员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类

备案类 注意事项: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持证人员的范围要求不同: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服务型企业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①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②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备案类 2.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3.不论企业纳税人还是个体纳税人,在应税服务范围上都做了要求,即经营广告服务业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而第十、十一项优惠政策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4.服务型企业必须与吸纳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备案类 5.不能只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6.注意政策的审批时限和享受期限。 7.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附件三中未提及,是否执行等待省局明确。

审批类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该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审批类 1.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②按规定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 ③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④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清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⑥《纳税人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审批类 ①《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3份。 ② 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2.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①《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3份。 ② 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③ 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由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④ 当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纳税人加盖公章的代发残疾人工资清单(复印件); ⑤ 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当月残疾人月度考勤记录。

审批类 注意事项: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湖北省标准);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 3.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4.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

审批类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审批类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管道运输在营业税中按照管道运输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

审批类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销售额×3%

审批类 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营改增”优惠政策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在营业税中按照融资租赁税目5%税率征收营业税。

审批类 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目前计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负的方法总局尚未确定,存在争议。根据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营业税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成本也是采取分期摊销的方式,那么进项税额能否也按照这种原理计算,尚待明确。(例子)

办理流程 一、备案类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在登记备案后,应同时将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 2.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3.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4.实地核查无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管理部门归档; 5.实地核查有问题的,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

办理流程 7.每年清算后,对于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的,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6.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税政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分别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六)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7.每年清算后,对于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的,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办理流程 二、审批类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注意事项: 1.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

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