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主辦單位:內政部政風處 97年7月14、15、16、18、22、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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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主辦單位:內政部政風處 97年7月14、15、16、18、22、23日

大 綱 立法背景 參考立法例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內容

立法背景 順應世界潮流: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 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參考立法例 外國: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我國: 執行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應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 立法精神: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規範內容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規範內容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詮審者屬之;約聘僱醫師不適用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詮審者屬之;約聘僱醫師不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均適用;純勞工不適用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 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規範內容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 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中央部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 經濟部與公司行號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揮監督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 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中央部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 經濟部與公司行號 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費用補(獎)助 如文建會補助某藝文團體 內政部獎(補)助某公益團體 青輔會補助青創會 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規範內容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規範內容 國外標準(1) 美國1989年倫理改革法:收禮超過250美元(約台幣7,500元),應一年兩次報告其金額及贈與人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贈受一次5,000元日幣(約台幣1,400元)報酬或利益,應定期提出報告 國家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收受外國元首或政府禮物,超過20,000元日幣(約台幣5,700元),卸任時應歸還機關

規範內容 國外標準(2)-新加坡 行為與紀律:除退休外,外界禮物一律回絕;致贈長官退休禮物,金額不得超過新幣100元(約台幣2,200元) 部長行為準則:拒絕所有禮物,退還時附個人解釋;新幣50元以下可收、鑑價後可向政府購買

第1條:任何人均不得接受廠商100元以上的好處。觸犯此天條者,唯一開除 規範內容 企業倫理-王品憲法 第1條:任何人均不得接受廠商100元以上的好處。觸犯此天條者,唯一開除 誠實政策聲明第3條:同仁不得以婚喪喜慶或其他任何機會,接受廠商的紅白包或饋贈或變相給予的好處,其價值在100元以上者亦屬之

第11條:公務利得之紀念品或禮品,一律歸公,不得私用 規範內容 企業倫理-王品憲法 第11條:公務利得之紀念品或禮品,一律歸公,不得私用 第15條:上司不得接受下屬財物、禮物之贈予。(上司結婚時,下屬送的禮金或禮物不得超出1,000元)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原則: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規範內容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財物【2】 -本規範第4點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規範內容 參考立法例 美國1989年之12674號命令發布14條基本倫理行為準則:禁止接受外界餽贈,但市價美金20元(約台幣600元)以下除外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價值在500元以下之廣告品、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台北市政府廉政倫理規範: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人之餽贈市價在100元以下,或對機關內多數人為之,市價總額在500元以下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 -本規範第4點 例外(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受贈財物【4】 -本規範第4、5、11點 處理程序: 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規範內容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受贈財物【 5 】 -本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規範內容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受贈財物【6】 -本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1】 -本規範第7點 原則: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 -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飲宴應酬【3】 -本規範第7、9點 處理程序(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規範內容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飲宴應酬【4】 -本規範第7、9點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5】 -本規範第8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3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2】 -本規範第13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本規範第12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 -本規範第14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規範內容 妥善財務管理 -本規範第15點第1項 內容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處理程序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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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議、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諮詢服務 規範內容 政風人員任務- 提出建議、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諮詢服務 對受贈財物事件提出建議(本規範第5點第2項) 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另有登錄表)(本規範第11點)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本規範第16點)

規範內容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8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規範內容 視機關業務需要 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 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本規範第19點 視機關業務需要 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 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

規範內容 目的 為期擴大適用範圍,使全國公務員皆能遵循 內容 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行政院以外機關之準用-本規範第20點 目的 為期擴大適用範圍,使全國公務員皆能遵循 內容 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構)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處理程序 (樹狀圖) 受贈財物事件 飲宴應酬事件 請託關說事件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審(選)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

結語 明確標準-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