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 請託關說查察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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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 請託關說查察作業說明 簡報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簡報日期:103年10月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大 綱 立法背景 規範目的 規範架構 規範對象 規範內容及案例

立法背景 順應世界潮流: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均重視公務員行為規範,其他先進國家對於公共服務者亦訂具體規範。 美國:倫理改革法、第12674號命令。 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國務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務官規範。 新加坡:行為與紀律、部長行為準則。 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 引導公務員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

規範目的 核心價值: 廉潔 自持 公正 無私 依法 行政 + + = 政府清廉形象

規範架構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另案報告)、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規範對象 公務員意涵-本規範第2點第1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含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參照),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均適用本規範。 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

規範對象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1 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例如: 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報關行與海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 。 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2 指揮監督: 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 縣市議員與縣市政府、立法委員與行政院各部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金融機構、經濟部與公司行號、交通部與交通事業機關等。

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3 費用補(獎)助: 如內政部獎勵某公益團體、青輔會補助青創會、新聞局補助某藝術團體等。 內政部補助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等民間團體。

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4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機關正在辦理採購招標作業,機關與某廠商之間:不論是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有利害關係。 其他契約關係:指機關與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簽訂租賃契約屬之。

規範對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5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稽查、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規範內容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 提供明確標準:讓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遇有受贈之財物,知所因應及進退。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而言,如係出於不同之個人或法人;或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或團體,均非所謂「同一來源」。

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本規範第2點第4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舉例說明:如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致贈或受贈紀念品;外交部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 定義: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目前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配合本府請託關說事件通報表) 」辦理。

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本規範第3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1】-本規範第4點 原則: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規範內容 例外(1)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受贈財物【2】 -本規範第4點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1,000元以下。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3】 -本規範第4點 例外(2):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等受贈之財物,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4】 -本規範第4、5、12點 處理程序: 迅速處理: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建議: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應即登錄建檔至登錄表,其要項包含公務員與受贈財物者之基本資料、事由、事件內容大要、處理情形與建議及簽報程序。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5 】 -本規範第5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知會登錄。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非本規範範疇。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6】 -本規範第6點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例如送禮者純係因與其配偶之私人情誼而致贈禮物,且有證據足資證明 )。

規範內容 原則: 飲宴應酬【1】 -本規範第7點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如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如邀宴者係有黑道背景、股市作手或邀宴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均與公務員之身分、職務顯不相宜)。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2】 -本規範第7點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3】 -本規範第7、10點 處理程序(1) 上述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工地開工儀式酒會;勞工局人員出席參加職業工會成立慶祝茶會或餐會等)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如承攬機關採購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公務員參加者)。 上述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4】 -本規範第7、10點 處理程序(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以上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5】 -本規範第9點 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容 涉足場所及接觸人員 -本規範第8點 原則 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例外 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1】 -本規範第14點 活動類型 私部門舉辦。 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費用標準(以下額度外界反應根本沒那麼多,然其目的在避免公務員因受領高額演講費或稿費引發外界質疑,同時也防杜透過高額之演講費或稿費,假演講費或稿費之名行賄賂之實) 支領鐘點費額度:每小時不得超過5,000元。 領取稿費額度:每千字不得超過2,000元。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2】 -本規範第14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本規範第13點 目的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以期專職專任 內容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 -本規範第15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於機關(構)首長,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妥善財務管理 -本規範第16點第1項 內容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處理程序 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規範內容 落實平時考核 -本規範第15點第2項 內容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處理程序 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本規範第17、18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提出建議、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諮詢服務 規範內容 政風人員任務- 提出建議、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諮詢服務 對受贈財物事件提出建議(本規範第5點第2項)。 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另有登錄表)(本規範第12點)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本規範第17點)。 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 -本規範第19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公務員懲戒法(常任文官)。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規範內容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本規範第20點 視機關業務需要 如基於管理、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 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前 言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101年9月7日實施,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準用)。

大 綱 訂定目的 規範適用對象 請託關說定義 不適用之行為 受理登錄單位或人員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處理獎懲 大 綱 訂定目的 規範適用對象 請託關說定義 不適用之行為 受理登錄單位或人員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處理獎懲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請託關說事件簡化登錄流程

訂定目的(第一點) 登錄查察標準化 請託關說透明化 本要點訂定目的 處理業務有分際 強化透明及課責 43

規範適用對象(第二點) 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包含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參照),除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外,均適用本規範)。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請託關說定義(第三點)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虞者: 法令。 營業規章。 契約。

不適用之行為(第四點)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受理登錄單位或人員(第五點) 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第六、七、十二點)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各機關受理單位或人員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市府政風處後,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法務部廉政署及本府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處理獎懲之1(第八、九點) 各機關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法務部廉政署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建立獎勵機制,以鼓勵登錄者及篩選分析人員)。 公務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違反登錄規定須受嚴懲,以加強課責 )。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處理獎懲之2(第十點)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規範機關首長監督責任及懲處之課責機制,另也針對受理人員懲處之課責機制)。 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查(規定政務人員違失情形之處理原則 )。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登錄序號: ○○○○○ (查察作業要點) 年 月 日 □違反法令名稱: □違反營業規章名稱: □違反契約名稱: 登錄序號: ○○○○○ (查察作業要點) 年 月 日 被請託關說者 服務機關、機構/單位 職稱 姓名 請託關說者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不循法定程序提出請求事件 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 □違反法令名稱: □違反營業規章名稱: □違反契約名稱: 事件內容大要 (敘明事件內容,包括請託關說日期、地點、方式、具體請求內容、請託關說者與事件關係人之關係等) 處理情形 備註 被請託關說者及單位主管簽章 受理登錄之單位簽章 首長(或其授權人)核示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51

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請託關說事件簡化登錄流程 依據 市長指示「簡化本府請託關說登錄作業流程,使其標準化、制度化、透明化,讓同仁透過簡易的內部登錄,遏阻不當關說與施壓,提昇行政效率與效能。」臺南市政府84、87次市政會議(101年9月4日本府廉政會報提案審議通過,函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執行)。

市府請託關說事件簡化登錄流程目的 請託關說透明化 登錄作業簡便化 簡化登錄流程目的 提昇同仁登錄意願 遏阻不當關說施壓 53

請託關說事件通報表之處理(1) 本府政風處制定「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請託關說事件通報表」。 本府公務人員遇請託關說事件,填具通報表後,採紙本或電子郵件傳輸,交由各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登錄作業事宜(未設政風單位機關由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人員辦理)。 各機關政風單位受理通報表後,應於3日內完成登錄建檔及陳報機關首長知悉。

請託關說事件通報表之處理(2) 本府各機關及政風處每季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及數量公開於資訊網路,建立公開透明機制。 未來資訊傳輸作為: 於本府各機關公務入口網站建置機關內部員工專屬「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專區,連結政風單位受理平台,構置快速有效之通報登錄系統。

結 語 明確標準-讓公務員知所因應且避免受外界質疑 登錄報備-確保國民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重視公務倫理-建立值得信任與尊敬的政府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 本簡報提供宣導使用,內容如有增刪文責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