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世欽 律師 鼎禾律師聯合事務所 民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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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世欽 律師 鼎禾律師聯合事務所 民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採購履約爭議處理 盧世欽 律師 鼎禾律師聯合事務所 民國 一○四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大 綱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參、履約爭議事由分析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伍、驗收要件與遲延驗收之爭議 大  綱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參、履約爭議事由分析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伍、驗收要件與遲延驗收之爭議 陸、工程展延索賠之爭議 柒、時效與除斥期間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壹)處理機制:調解、仲裁、法院訴訟 一、調解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 (一)調解不成立:    一、調解程序: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      (一)調解不成立: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1項-      (二)調解建議: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       (三)調解方案: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4- ●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調解成立 或 調解不成立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一)須有仲裁協議存在為前提: (二)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先調後仲) ◎僅限工程採購,不包括勞務採購。  二、仲裁程序:    (一)須有仲裁協議存在為前提:    (二)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先調後仲) ◎僅限工程採購,不包括勞務採購。       ◎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 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     Q、調解建議或方案,係因廠商不同意致         調解不成立,可否提起仲裁? Q、廠商申請調解之範圍與事後提付仲裁之          範圍不同時,依法得仲裁之範圍為何?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案例:甲廠商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工程合約A 、B、C三項申請調解,公程會作成調解建議    、B、C三項申請調解,公程會作成調解建議    後,因乙機關不接受而提付仲裁。甲廠商提付    仲裁時,除A、B、C三項外,另就D、E、    F三項亦提付仲裁,試問就D、E、F三項,    仲裁庭可否一併實體仲裁?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仲訴字第16號: 「本件既然已經提付仲裁,其於仲裁程序中, 依法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等規定,就雙方爭議部分   予以追加,亦難認有何不符之處。」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2號: 「按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 、 2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 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依此,廠商就履約爭議,既須經(一)與機關協議而未能達成協議,(二)經向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申請調解後,又因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之程序後,始得提付強制仲裁,則得提付強制仲裁之 事項,自以曾與機關協議,並已申請調解而因機關不同意申訴委員會之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之事項為限,其他事項既未經協議及調 解而不成立,自非屬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強制仲裁之範圍。」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查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 1固未限制就履約爭議申請調解之項目,惟法條既明定經調解不成立後,始得提付仲裁,則得提付仲裁者,自以業經調解 不成立之事項為限。若未經調解不成立之事項,亦得提付強制仲裁,則強制仲裁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之功能即難以充分發揮,並有致發生廠商僅就諸多爭議中之一項或小部分申請調解,而於調解不成立時,就全部爭議提付仲裁之情形。而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強制仲裁之規定,係仲裁程序須以具有仲裁協議有前提之例外規定,本不宜過度擴張解釋,將強制仲裁標的擴張及於未經調解部分之事項,應非立法之本意。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且仲裁乃當事人約定以仲裁之方式自治地解決紛爭之制度,故除強制仲裁事件外,仲裁判斷之成立必以雙方當事人間存在仲裁協議為前提要件。而於強制仲裁之情形,因當事人間原無仲裁協議存在,故係以法律規定得為強制仲裁之範圍擬制為當事人間之仲裁協議,而予仲裁,則未經調解不成立之事項,應非屬法律所擬制當事人間仲裁協議之範圍,被上訴人以政府採購法未限制申請調解項目,抗辯提付仲裁之標的,不以經申請調解之事項為限云云,應非可取。」

壹、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貳)三種程序之優劣比較:    一、調解程序:     二、仲裁程序:     三、訴訟程序: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壹)現行履約爭議處理制度問題分析 ●機關不願以仲裁解決履約爭議 仲裁雖然為國際間常見之快速解決爭議方 (壹)現行履約爭議處理制度問題分析  ●機關不願以仲裁解決履約爭議 仲裁雖然為國際間常見之快速解決爭議方 式,惟前提須雙方合意方能採行,但機關 常以過去經驗,不願意與廠商合意仲裁。 仲裁制度係基於當事人之合意及對仲裁人 之信任,依目前仲裁法之規定,即使一方 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法院通常不審理 仲裁判斷之實質內容,撤仲之訴很難成 功,此為機關不樂意採仲裁之主因之一。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壹)現行履約爭議處理制度問題分析 ●技術服務案件爭議無法先調後仲 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工程採購 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 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 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技術服務與工程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事 項有關,技術服務廠商多反映,有擴大適用 上開規定以快速解決爭議之需要。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壹)現行履約爭議處理制度問題分析 ●調解委員不一定出具調解建議或方案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調解過程 中,調解委員得……提出書面調解建 議……。」部分案件由於爭議雙方立場差 距過大,或事實對申請人不利,難提出調 解建議。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貳)精進措施 ●「先調解後仲裁」機制修法擴大適用於技 術服務案件 修正採購法第85條之1,將技術服務納入 「先調解後仲裁」之適用範圍,因技術服 務常與工程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事 項有關,可儘速處理技術服務案件所衍 生之履約爭議。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貳)精進措施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修法「應」 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 修正採購法第85 條之1,明定申訴會就 所受理之工程及技術服務案件之履約爭 議,「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 以發揮調解之功能。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貳)精進措施 ●工程會於採購契約範本載明仲 裁配套機制 鑑於仲裁人之專業能力及公正 性,為影響仲裁品質之重要因 素。工程會遂研擬於採購契約 範本載明仲裁配套機制,以提 升機關對仲裁制度之信任,樂 意放心採用仲裁解決爭議。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內容(以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 第22條 爭議處理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 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二)依前款第2目後段或第3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1.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2目後段情形者,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3目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2.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2.仲裁人之選定:(續)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1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3.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4.以□機關所在地;□本工程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所在地)。 5.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貳、履約爭議處理精進措施 (續上頁) 6.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7.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8.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參、履約爭議事由分析 一、契約規定認知不同:占19.4% 二、總價承攬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占16.7%   二、總價承攬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占16.7%   三、工期計算基準認定差異:占13.8%   四.進場遲延或中途停工價款調整爭議:占11.1%   五、異常工地狀況工期或價款調整爭議:占8.3%   六、物價上揚費用調整爭議:占5.6%   七、估驗計價方式爭議:占5.6%   八、使用同等品認定差異:占5.6%   九、設計不當或延遲審查:占5.6%   十、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占5.6%   十一、契約終止費用求償爭議:占2.6%   (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統計資料)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一、契約規定認知的不同: 案例分享(一) 1.判決字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 2.爭議類型:    案例分享(一) 1.判決字號: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    2.爭議類型:    設計監造契約的法律性質為何。    3.爭點摘要: 4.法院判決之見解: 因被上訴人係建築師,設計與監造工作不可能完全由其親自為之,亦可 委由建築師事務所內之其他工作人員,兩造間之關係應係承攬關係,而 非委任。 5.分析:委任與承攬之區別       民法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              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 民法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 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 報酬之一部。」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案例分享(二) 1.判決字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822號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822號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60號判決。 2.爭議類型: 是否所有因承攬關係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有民法第514條一年短期時效的  適用?   民法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3.爭點摘要: 4.法院判決之見解:  前者判決認為,五百十四條第二項的短期消滅時效,係指規定於承攬章內的  請求權而言。  後者判決則認為凡因承攬所生的請求權,應參予契約性質加以解釋。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二、總價承攬實作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 三、工期計算基準認定差異 四、進場遲延或中途停工價款調整爭議 1.判決字號:   1.判決字號:    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478號判決。   2.爭議類型:    有關業主遲延提供工區土地,致承商成本增加。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3.爭點摘要: 承包商主張因業主遲延交付土地,致增其成本支出,例如施   3.爭點摘要:    承包商主張因業主遲延交付土地,致增其成本支出,例如施 作機具、人員待工時間、工地設施管理等額外費用,而業主 主張,其核定承包商施工期延長之要求,依一般規範8.4 (7)視為對承包商所受任何實際損失已為補償。   4.法院判決之見解:    …..本件工程合約總價達四十五億餘元,非箋箋之數,涉及 多項之工程專業判斷,上訴人等係享譽國際之優良工程公 司,興建巨大工程應有不計其數之經驗,復為多家廠商合作 而投標,經驗及知識具相當之程度,其間關於投標文件及約 定之條款,豈有於事前毫無所悉,簽約時涉及爭議之事項, 凡屬重大工程,應有所協商、溝通始能完成簽約手續,為眾 所周知之事實……。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五、異常工地狀況工期或價款調整爭議 案例 1.判決字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   案例   1.判決字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   2.爭議類型:    工地的實際狀況與契約預測資料不符。   3.爭點摘要:    工地區域內積水區面積過大,地層持續下陷,地下水位   不斷升高,並有砂湧現象,此些情況原設計單位並未評    估,導致原告(承包商)須變更施工方法方得以完成工    程,惟就原告變更工法以後所增加之工程款,被告卻以    一式計價拒絕支付。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4.法院判決之見解: ……此時原告既然未於被告所規定的期限內,向被告就   4.法院判決之見解:    ……此時原告既然未於被告所規定的期限內,向被告就 此部分提出釋疑之請求,即應視為原告就系爭路基抽、 移、排水之工程項目之計價方式並未有所疑慮,原告自不 得於事後又稱工地的實際狀況與契約預測資料不符而請求 增加給付工程款……。   5.分析: 待標期間? 何人可歸責?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 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 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六、物價上揚費用調整爭議 案例 1.判決字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判決 2.爭議類型:   案例   1.判決字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判決   2.爭議類型: 由於水利單位相繼禁採砂石,使承包商成本大幅增加,  此時,承包商除依合約物價指數規定調整外,得否依情 事變更、誠信原則請求增加給付。   3.爭點摘要: 業主得否以契約條款已附有物價指數調整的相關規定, 拒絕對相關原物料價格的漲跌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4.法院判決之見解:     ……而契約附件調整說明係以台灣省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增減逾一定比率才加以調整,無法反應個別材料、工資的漲跌情況,再佐以交通部所定之補償調整方案,就原契約已有物價調整約定者亦列於適用範圍,否則該調整補償方案將失其公平分攤風險之原意,是故,自難憑契約中已就物價調整有所約定,而據以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七、估驗計價方式之爭議 八、使用同等品認定差異 九、設計不當或延遲審查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十、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事由 案例(一) 1.判決字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判決 2.爭議類型:   案例(一)   1.判決字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74號判決   2.爭議類型: 工程介(界)面彼此進度影響而生之爭議。   3.爭點摘要: 業主於一項工程發包多個工程介(界)面,因其中某介(界)面 延遲完工,致使其他承包商也因此延誤,該承包商就此延 誤所增生的損害,可否向業主請求賠償。   4.法院判決之見解:    依民法五百零七條的協力義務,僅是一種對己義務,並不 具有債務人給付義務的性質,難以認為其具有訴請強制履 行之利益。

肆、履約爭議實例探討 5.分析: ◎給付遲延? 民法第229條第1項: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    5.分析:      ◎給付遲延?     民法第229條第1項: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 民法第231條第1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 害。」    ◎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227條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 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 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 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十一、契約終止費用求償爭議

伍、驗收要件與遲延驗收之爭議 一、甲營造公司與乙縣政府於民國97年12月26日簽訂 「○○溪及○○溪防災減災工程」契約,工程內容   「○○溪及○○溪防災減災工程」契約,工程內容     為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施工項目為基地土方挖填整   理、蛇籠、消波塊及河道整理等,施工範圍原區分   為第一、二、三、四工區。後經雙方合意於97年   12月31日簽訂「○○溪及○○溪防災減災工程第   一次變更設計議定書」,將原訂工程金額6,530,0   00元變更為8,736,360元,而工程期間亦由90日   曆天變更為120日曆天。

二、系爭工程甲公司係於98年1月16日正式開   工。但第三工區部份,因乙縣政府遲延未   能徵收土地,故無法施工。 三、甲公司於98年5月5日及98年6月9日兩次   發函請求乙縣政府就第一、二、四工區已   完成施作的部分先行驗收。 四、乙縣政府於9 8年6月29日同意第三工區不   予施作,甲公司隨即於9 8年6月30日正式   申報完工,並依約發函請求被告辦理驗收。

五、但於辦理驗收前,因受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襲影   響,第一、二、四工區已施作完成部份均受有部分毀損   滅失。其中5T消波塊150塊,被沖毀130塊,部分蛇籠   設施亦遭沖毀。98年9月2日驗收時,僅能現況驗收第   一、二工區,第四工區因風災淹水無法驗收。後甲公司   於98年11月2日函請乙縣政府再行驗收第四工區,並於   98年11月5日第二次驗收完成。 六、如依系爭工程結算之金額應為8,256,600元,扣除甲公   司已請領之工程款為7,054,847元,甲公司遂請求乙縣   政府應給付1,201,753元。但乙縣政府抗辯稱因僅就未   沖毀部分現況驗收,故僅願支付50餘萬元。

一、驗收程序之性質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 一。」 驗收程序係承攬契約當事人約定給付報酬(工程款)之條件。

二、驗收程序 何時開始驗收? (一)視契約約定。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  (一)視契約約定。  (二)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      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      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      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      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      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將竣工圖      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      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      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財物      或勞務採購有初驗程序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三、如定作人(業主)依約應驗收卻遲未驗收之效果 民法第101條第1項: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 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 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四、定作人遲延驗收時之危險負擔 民法第508條第1項: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 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   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   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 擔。」 定作人遲延驗收構成定作人受領遲延。

五、案例分析: 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 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一)承攬人(甲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工作? (二)給付報酬(工程款)之條件是否成就?    1.驗收程序是否履行?    2.監造單位之角色? 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 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三)定作人遲延驗收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視為已完成驗     收。 (四)危險負擔:民法第508條第1項。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

陸、工程展延索賠之爭議 (壹)、工期展延與不計工期 (貳)、工期展延之類型 (叁)、工期展延得請求索賠之情形 (肆)、工期展延索賠之請求權基礎 (伍)、工期展延得請求之費用項目

案 例 某市政府因興建工商展覽中心而分別與甲、乙、丙、丁公司簽訂土木建築工程(甲)、機電工程(乙)、空調工程(丙)、裝修工程(丁)等契約,但於甲公司承攬施作土木建築工程期間工程落後、停工,後由保證銀行接續完成工程,但已逾期559.5天。 乙公司乃向某市政府依據民法第231條第1項給付遲延及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等規定主張下列事項,是否有理由?

(一)因工期延長致工程估驗款資金積壓之利息 損失? (二)因工期延長致履約保證金資金積壓之利息 (三)因工期延長而增加員工工資支出之損失? (四)因匯率變更而增加支出貨款之損失?

(壹)、工期展延與不計工期 一、工期之計算方式 工作天 日曆天 限期完工 二、工期展延與不計工期之原因事實 部份重疊

   (貳)、工期展延之類型  一、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  二、可歸責於業主之原因  三、不可歸責於承包商及業主之原因  四、可歸責於承包商及業主之原因

一、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 EX:承包商本身財務困難致工程無法進行 承包商之下包違約導致工期延誤

二、可歸責於業主之原因 EX:業主變更設計 設計規劃不當 業主遲延交付工地 圖說資料與現狀不符 資料文書之提供或審核,有不合理之遲延

三、不可歸責於承包商及業主之原因 EX:天候惡劣,依約可不計工期者 不可抗力之災害引起之工程毀壞及修復 不可抗力因素或事變,造成材料或機具 設備無法如期運抵進場 戰爭、叛亂、暴動及工人罷工

四、可歸責於承包商及業主之原因 EX:工期之延誤,雙方均有過失

(叁)、工期展延得請求索賠之情形 一、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 二、可歸責於業主之原因: 三、不可歸責於承包商及業主之原因: 四、可歸責於承包商及業主之原因: 依過失比例決定可否主張索賠

(肆)、工期展延索賠之請求權基礎 一、民法第490條第1項、491條第2項 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   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491條第2項:「未定報酬額者,按照   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   習慣給付。」

二、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 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 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 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一)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 (二)此情事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 (三)非當事人於締約時所得預料 (四)如仍依原有之法律效果將造成顯 失公平之結果 EX: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2 號、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38號、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26號、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

三、民法第231條第1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Q:承攬法律關係中,定作人(業主)之 給付義務為何? Q:協力義務是否為業主之給付義務?

四、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Q:承攬法律關係中,定作人(業主)之給付義務為何?

五、民法第507條: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

(伍)、工期展延得請求之費用項目 (一)直接工程費用 1.機具攤提折舊、閒置費用 2.人工待命、閒置之費用 3.保險費用 4.一式計價之費用 (二)工程管理費用 (三)損害賠償   EX:借款利息之支出、履約保證金遲延返還之利息損失或手續費

Q:工程契約中約定:雖有得為工期展 延之事由,但業主於同意給予承包 商工期之展延後,承包商不得向業 主主張因工期延長所增加之成本及 損失。此類約定之「棄權條款」其 法律效力如何?

一、肯定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4號判決理由:既然有此約定,表示雙方當事人於訂約 時已有此預見,故不得適用民法第227條之2。 二、否定說:台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784號判決理由:此約定為不公平之條款,依約應屬無效。 三、折衷說: 如工期展延超出有經驗之承包商合理可預見之範圍時,雖訂有棄權條款,仍得適用民法情事 變更原則。

柒、時效(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壹)、時效: 取得時效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權利:請求權─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 (壹)、時效: 取得時效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權利:請求權─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 不作為的權利。 ◎消滅時效 形成權─指得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而使法律 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 利。例如:終止、解除權之行使 ◎除斥期間 

(貳)、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民法第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 起算 (參)、消滅時效期間 (一)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5條 - 15年       例如:民法第544條之委任人 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與營建工程或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有關之 ◎民法第127條第7款:   (二)與營建工程或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有關之 時效及除斥期間規定: ◎民法第127條第7款: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 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 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 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 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

(肆)、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民法 129條     ◎請求     ◎承認       ◎起訴     ◎與起訴同一效力之事項:      EX:提付仲裁 

(伍)、時效中斷之效力:民法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Q、馬特拉事件 ◎馬特拉公司承包台北市政府之工程契約性質?

仲裁聲請 仲裁判斷 撤銷仲裁判斷訴訟起訴 撤銷仲裁判斷訴訟確定 聲請強制執行

  (陸)、工程履約常見之請求權基礎:   ◎契約關係(民法承攬關係或委任關係)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    Q、情事變更則之消減時效起算點? ◎自工程結算驗收時起算二年? ◎情事變更原則法院或仲裁庭作成判決確定或仲裁時始生形成之效力,故無起算之問題?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