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 證 保 險 ◎保證保險(Bonding Insurance)之意義---乃保險公司所經營之保證業務,意指保險人(保證人)向被保險人(權利人)保證被保證人(Principal)如有不誠實行為或未履行義務者,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歐美各國意外保險公司,頗多設置保證部。 ◎確實保證與保險之不同,大致有下列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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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 證 保 險 ◎保證保險(Bonding Insurance)之意義---乃保險公司所經營之保證業務,意指保險人(保證人)向被保險人(權利人)保證被保證人(Principal)如有不誠實行為或未履行義務者,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歐美各國意外保險公司,頗多設置保證部。 ◎確實保證與保險之不同,大致有下列五點:

1.保險契約為兩造契約,而保證契約之當事人有三方  面,即 (1)保證的一方,保證人(Surety)。 (2)被保證的一方,稱權利人(Obligee)。 (3)對受保證一方,稱被保證人(Principal)。 2.保證對被保證人所負義務之履行,有拘束效力;保   險對被保險人有適當保障並無任何拘束。 3.確實保證無預想損失,保費為手續費;保險有預想  損失,且為保費計算依據。 4.被保證人對保證人給付權利人之補償,有償還義務; 保險之被保險人,並無任保返還責任。 5.保證的被保證人,可以故意造成損失;而保險之損  失必不是被保險人所故意造成的。 ◎保證保險分別有二: (1)為誠實保證(Fidelity bonds) (2)為確實保證(Surety bonds)

◎誠實保證乃對僱主保證其所雇員工因不誠實行為致遭受損失時,由保證之公司代為賠償,亦稱信用保證保險。其應繳保費,或由僱主負擔,或由員工負擔;前者多屬集體保證,由權利人支付保費並獲得保障,性質與一般保險無異,又稱不誠實保險(Dishonesty insurance)。後者屬指名保證之個人保證,保費由被保證員工支付。(註一) ◎誠實保證大致可分成三類: (1)指名保證(Name bonds):承保特定個人之保證, 又分 1.個人保證(Individual bonds)與 2.表定保證(Schedule bonds)。 (2)職位保證(Position bonds):承保特定職位之保證, 又分 1.單一職位保證(Single position bonds)與 2.職位表定保證(Position schedule bonds)。

(3)總括保證(Blanket bonds): 1.商業總括保證(Primary commercial blanket    bond)與 2.職位總括保證(Blanket position bond)。 ◎總括保證`優點有三: (1)不須決定何職位或何人需保證而煩惱。(2)自動承保新進員工,當年內不加保費。(3)祇要確認損失為不誠實員工所造成,即可獲得賠償。

◎誠實保證之特點有八:(註二) 1.承保範圍有廣狹之別。 2.保單有個別保證與集體保證之分。 3.集體保證對新進員工可自動承保。 4.承保財產可展延至所質押、受託、代理者。 5.有發現時間之規定,有短至六十日,長至三年者。 6.新保證契約可附「接替保證條款」(Superseded   Suretyship rider)享有前一保證發生損失之補償。 7.契約繼續有效下對每一員工之慣任限額具不變性。 8.追償金(Salvage)之處理,扣除訴訟費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一般依僱主尚未收回的損失金額與保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比例分配。(註三)

◎確實保證,乃指被保證人義務之不履行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保證人負補償責任。其種類甚多,以下分四類說明: (1)契約保證:保證被保證人能履行他與權利人簽訂之契約,又分 1.建築保證,其中又可分  (a)投標保證  (b)履約保證 2.供應保證 3.維持保證 (2)司法保證:即因法律程序而引起之保證,通常分 1.訴訟保證,其中又可分 (a)保釋保證 (b)扣押保證 (c)禁令保證 (d)上訴保證 2.受託保證

 (3)特許保證:從事某一活動或經營某一行業 申請各級政府發給執照或許可證時,需提供 此種保證,其中最常見的又有兩種---   1.保證領照人如違法或行為瑕疵致生損害於政 府或大眾時,應負賠償之責。   2.保證領照人完納加工或販賣產品之租稅。  (4)公務員保證(Public – official bonds):指 保證公務員因行為不誠實或未忠實執行其職 務,致政府遭受損失,負補償責任。依其意 義大致可分為   1.誠實總括保證(Honesty blanket form)   2.忠實執行職務保證(Faithful performance form)。

◎我國之誠實保證最主要者為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確實保證最主要者以民國七十五年推出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Performance bond)需求最大、簽單最多;其業務經營應注意事項如下: 1.原係銀行業務,目前多以降低擔保品成數爭取客 戶,承擔風險大。 2.僅酌收手續費,所有損失由擔保品足額攤回。 3.核保須從嚴,選擇要保人注意「3C原則---  Character(品格)Capacity(承受力)Capital(財力)」。 4.注意擔保品之可靠性,以銀行之定期存單較佳。 5.須依財政部核准之保單格式經營。不得更改格式 或刪除及變更保單條款。 6.理賠與追償,極耗人力,預防工作為首要。

例:某工程原工程契約總金額為NT1000萬元,履約保證金額20%,承攬人於工程完成40%並已領取工程費NT400萬元後不履約,被保險(即定作人)就60%未完成部份重新發包,最低總金額為NT750萬元,問理賠金額若干? 解:claim=750萬 – (1000萬 – 400萬) =150萬 < 200萬 故理賠金額為NT150萬。

◎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兩者之不同點如下: 1.誠實保證涉及僱傭關係,確實保證為合約關係。 2.誠實保證承保員工之不誠實,確實保證承保被保證 人未履行義務。 3.誠實保證如由權利人支付保費,已具保險性質,確 實保證具擔保性質。 ◎將開辦保證保險之理由如下: (1)避免投保人繳存巨額保證金致資金無法有效運用 及替代人事保證之人保、舖保制度。 (2)保險人對被保證人之危險選擇,可獲得信用或品 德良好之投保人或受僱人。 (3)損失調查及求償措施可防止債務人為不正行為或 過怠行為。 (4)保險人對債權人(被保險人)之業務監視,可防 止其內部人員為收賄等不正行為。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開辦目的---取代舊有之人保及舖保制度,首在保障企業減輕員工不誠實行為所致鉅額財物損失。 ◎承保對象:以公私金融企業機構或政府機構或人民團體為對象,被保證員工應以正式接受聘雇,並受有人事管理從事規則性工作,並領受正式薪資者為限。 ◎承保範圍:承保對於被保險人所有依法應負責任或以任何名義保管之財產為任一被保證員工在其被保證期內因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指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佔或其他不法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失負賠償之責。

◎承保方式: 1.列名方式(Name Schedule Bond) 2.列職方式(Position Schedule Bond):。 3.混合方式(Mixed Schedule Bond): ◎保險金額:有最低保額之規定--- 1.金融業每一員工:NT100,000元。 2.其他:NT50,000元。 ◎不保事項:見基本條款第三條。 1.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被保證員工之疏忽或過失。 3.被保證員工向被保險人所借貸或使用財產所 致損失。 4.點查財產不符損失。 5.附帶損失。

◎保險期間:自生效日起訂為一年,續保以批單延長或另簽單續保且註明其連續性。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特點有三: 1.連續契約(Continuous Contract):契約非經註銷繼續有效,在保險期間內具連繼性。 2.非累積責任(Non-Accumulation of Liability): (1)指整個連續期間祇有一個保額。 (2)保證責任以不誠實行為發生,契約所載該員工之保額為限;但不誠實行為係連續發生,以最後一次發生時,契約所載該員工之保額為限。(見保單基本條款第二條第二款) (3)對任一被保證員工,其連續所發生之損失,僅能提出一次賠償請求。(見基本條款第五條第一款)

3.損失發現期間(Loss Discovery Period):  (1)任何損失須在連續契約期間內,同時在一定期間發現,承保公司始負賠償之責。  (2)任何損失自發生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者不負賠償之責。(第五條第二款)金融業得因延長損失發現期間批單改為三年。  (3)契約全部終止或部份被保證員工終止保證責任,有效期間之損失自終止日起六個月(金融業延長為一年)發現,逾期不予負責。(見基本條款第六條) ◎保險費率:月費率以萬分之一為單位。 ◎保險費優待: 1.全年保費一次繳付:優待5%。 2.投保人數100人以上:分六級距優待3%~30%。 

◎附加險: 1.疏忽短鈔保險— ※保險費率:月費率1. 3‰。 ※保險效力終止:每一被保證員工於保險期間內以賠償二次為限。 2.超額保證保險— (1)承保對象:暫以銀行(庫、局)之員工投保主契約,並以全體員工加保為限,其他機構員工人數100人以上由承保公司提請公會審查通過辦理。 (2)加保金額之限制: I 每一員工加保金額須相同。 II 加保金額上限者NT1,000萬元。 ※保險費率:年費率,每人1. 2‰。 ※優待費率:加保人數超過500人以上,按「梯級法」予以折扣分別優待20%~80%。

例:幸福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加保超額保證,加保人數3000人,保額為NT1,000萬元、年費率1. 2‰,求年保險費若干? 解:年保險=10,000,000 × 1. 2‰ [500 + 500(1-20%)+1,000(1-40%)+1,000(1-60%)]=2,280,000元。 ◎最低保費:每一批單為NT10,000元。 ◎損失比例乃指被保人未獲補償損失;保險公司已賠償損失

舉例:假設某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於民國76.1.1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77.1.1加保新進出納員李君一名保額60萬元,李君於80.1.1離職退保,被保險人嗣後發現李君在職三年期間挪用公款115萬,計:77.6. 1. 20萬,77.10. 20. 25萬,78.3.7.30萬,79.7.1. 40萬。 試問: (1)若該被保險人為電器公司,損失發現時間為80.3.1,保險公司應賠償若干? (2)若該被保險人為銀行,且被保險人於79.1.1.起將李君之保額提高為100萬元,損失發現時間為80.6.30. 則保險公司賠償若干?

解:(1)損失自發生日起二年內發現始予賠償,即78.3.7.及 79.7.1.損失合計=30萬+40萬 =70>60萬(保額)   故保險公司賠償60萬元。 (2)金融業其損失自發生日起三年內發現予以賠償即77.10.20.及78.3.7.及79.7.1.損失合計 =25萬+30萬+40萬 =95萬<100萬(保額) 故保險公司賠償95萬元。

舉例:某大規模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陳君保額NT900萬元,嗣後於保險期間發現陳君侵佔NT1,500萬元,事後經訴追回NT1,200萬元,訴訟費NT15萬元。 問此 (1)追償金如何分配? (2)實際被保險人損失若干?

解: (1)依基本條款第九條辦理,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損失比例為 600萬元:900萬=2:3 被保險人分配(1200萬-15萬) × 2/5=474萬 保險人分配(1200萬-15萬) × 3/5=711萬 (2)實際被保險人之損失=600萬-474萬=126萬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 )確實保證具保險性質。 2.(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方式有列名方式及列職方式。 ξ 本 章 習 作 ξ 一、觀念測驗   1.( )確實保證具保險性質。 2.(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方式有列名方式及列職方式。 3.( )Performance bond之擔保品以現金最佳。 4.(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附加疏忽短鈔保險,費率為1.2‰ 5.( )被保證員工終止保證責任,其損失發現期間,得自終止日起延為三年,逾期不負賠償之責。

二、作業練習 1.試列出確實保證與保險之不同點? 2.保謂總括保證(Blanket bonds)?其有何優點?試述之。   1.試列出確實保證與保險之不同點? 2.保謂總括保證(Blanket bonds)?其有何優點?試述之。 3.試述Performance bond業務經營應注意事項?  4.Fidelity bond之追償金如何處理?又Performance bond之理賠金額如何決定?試各舉乙例說明之。 5.試述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