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基本介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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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基本介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簡秀珍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家戶為單位 依身份別: (一)境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每年5 月份申報綜所結算申報書【註】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 居留合計滿183天-每年5月份(或年度中途離境前)申報外僑 綜所結算申報書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 所得課徵所得稅 註:自102年1月1日起境內居住之個人,指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有戶籍,且 (1)居住合計滿31天,或(2)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有屬應扣繳之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 屬非扣繳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 報繳稅 (三)大陸地區人民 居、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大陸地區人民專用之申報書)-僅可利用現金或票據繳稅 如配偶屬台灣地區境內居住之個人,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及其他與課稅有關證明文件 夫妻應合併申報,例外~~ 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 ,應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應於申報書配偶欄載明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 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 =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累進差額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自行繳納或退還稅額

所 得 總 額 自力耕作漁牧林 礦所得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薪資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 中獎獎金或給與 利息所得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營利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營 利 所 得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獨資合夥盈餘、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合於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面額部分(但實際轉讓價格低於面額時為轉讓價格)、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 公司或合作社-扣(免)繳憑單 、股利憑單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 小規模營利事業-依全年查定營業額按部頒純益率計算 所得計算方式: 全年營業稅本稅÷營業稅稅率=全年營業收入 註:全年營業稅本稅,可參看每3個月填發乙張(一年共4張)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稅率:一般為1﹪ 全年營業收入 × 純益率=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時貿易所得-按銷貨收入6%計算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電腦彩券)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按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及損費後之餘額 依全年銷售額的純益率10%計算;經營2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 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0,000元 營利所得=收入-成本費用(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售價×6%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6%

執行業務所得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去必要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所取得之業績獎金及各種補助費 設帳者-有必要費用可核實認列扣除申報,應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暨其他所得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計算表」執行業務所得 未設帳無會計憑證者-按部頒費用標準率減除申報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不超過 180,000元,可全數扣除 超過180,000元,就超過部份減除成本費用 (部頒標準30%成本 自行出版75%成本) 公益彩券甲類(個人)經銷商: 銷售金額×10%=佣金收入 佣金收入×(1-60%)=課稅所得 多層次傳銷事業:因下層直銷商進貨累積達一定標準所取得的獎金, 屬佣金收入,可適用一般經紀人費用率,扣除20%的必要費用

薪 資 所 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以及職務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 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不在此限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如勞工每月自願提繳的退休金超過工資6%,超過部分要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利 息 所 得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以及有儲蓄性質到期可還本之有獎儲蓄中獎之獎金 郵政存簿儲金所取得之利息,可以免稅,但定期存款利息要申報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劵…所取得之利息屬於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所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 不得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利息包括: 1) 私人借貸利息(包括抵押利息) 2) 個人因行政救濟所領取之利息 3) 两稅合一後自中華民國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租賃所得 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財產出典的典價經運用產生的收入、因設定定期的永佃權和地上權而取得的各種收入,減去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財產出租所收的押金或類似押金的款項,或財產出典而取得的典價,按照年息1.37%之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申報,經查明屬實者,得於按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 出租房屋逐項列舉損耗及費用(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或依部頒標準費用率43%申報減除

權利金所得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出租土地只得扣除地價稅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按當地標準租金計算租賃收入 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該公司使用,應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權利金所得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 權利金收入之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應舉證申報核實認定 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若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者,依30%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目前部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是收入之100%

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 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其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出售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拍賣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期所屬年度為準 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稅出售 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屬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 ,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依規定核實認定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高價房屋【註】,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非屬高價房屋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 高價房屋定義: 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8千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獎金或給與 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種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 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屬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對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屬競賽之獎金 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屬稿費收入

退 職 所 得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養老金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 定額免稅標準: 一次領取: ≦175,000×服務年資→免稅 ≦351,000×服務年資→半數課稅 >351,000×服務年資→全數課稅 分期領取:758,000元定額免稅

其 他 所 得 上述以外的所得,以其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終止375租約承租人領取的補償費,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夫妻離婚,不論協議或法院判決應給付他方之財產,免稅 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療養院依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申報書申報 因繼承、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要課稅 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害(免稅)與所失利益(應稅)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進貨累積達一定標準所取得的獎金,無費用率

免 稅 額 納稅義務人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受扶養親屬,每人依規定得減除之金額 每人免稅額85,000元 年滿70歲〔民國32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增加50% (42,500元) ,即每人免稅額為127,500元

受扶養親屬 直系尊親屬: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繼父母,年滿60歲者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數人共同扶養其直系尊親屬由兄弟姐妹間協議推派1人申報扶養親屬;無法協議者,由受扶養親屬切結由何人扶養 年度中結婚採夫妻分開申報,並將配偶之父母列為扶養親屬者,如受扶養人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且非重複,應准予受理 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83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綜所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之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人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即先順序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亦即申報本項免稅額之納稅人,應先證明受扶養者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事實存在 檢附文件: 受扶養親屬滿20歲以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親屬或家屬,另檢附: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 居民身分證影本 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 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須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 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在臺有統一證號者,填寫該證號 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

扣 除 額 一般扣除額 (2選1) 標準 單身 79,000元 有配偶者 158,000元 列舉 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等,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且不超過法定限額部分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 108,000元為限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08,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25,000元為限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 25,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每戶 270,000元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列舉扣除額-捐贈 一般捐贈:對合法登記或立案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及公益信託的財產的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政府捐贈:對國防勞軍、政府及古蹟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政治獻金法規定的捐贈: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總額10萬元限額 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且以20萬元為限 對政黨之捐贈,需當年度或上次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達2%之政黨者~~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 私立學校捐贈:須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列舉扣除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與競選活動有關的支出,於規定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政府補貼競選經費之餘額,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檢附文件: 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列舉扣除額-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兄弟姊妹和其他親屬之保費不能申報(非直系) 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於同一申報書內 每一被保險人以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者,依實際數扣除 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者為限 受有保險給付者,不得扣除 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 國外醫療費用--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為限 大陸地區--上述單位開立之費用證明,須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但交通費、旅費及其他費用不得扣除 非屬醫療行為所為之支出(如美容、健康檢查),不得列報

列舉扣除額-災害損失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如能提出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核實認定 非屬災害損失: 個人人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 給付他人之車禍損害賠償 當年度核定無淨所得之農、漁、林、畜牧、礦之災害損失 非多年生果樹之一般農作物之災害損失 養殖漁業因乾旱造成之災害損失獨資資本主投入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供其營運之資產,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

列舉扣除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 於102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供核 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由納稅義務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不得列報扣除 轉貸部份-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房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取得日、借款日期者,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填註並蓋章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可減除金額--實際支付金額減除儲蓄投資持別扣除額後之餘額,最高以30萬元為限

列舉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 檢附文件 承租者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每一申報戶以12萬元為限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給付雇主之員工宿舍費,得列報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向住民收取之住宿費,應屬床位使用費性質,與一般房屋租金不同,不得列報綜所稅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檢附文件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 102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扣 除 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8,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 ,每人每年以25,000元為限,未達25,000元者,以實際數扣除 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 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不適用 受有政府補助者,應扣除所領補助款~軍公教人員領取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非政府補助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民國97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減除本項特別扣除額後,稅率在20%以上 採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率在20%以上 依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不含私人借貸利息)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每戶以27萬元為限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證券交易所得採單獨申報繳稅,其損失不得扣除

投資抵減稅額 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新興策略性產業發行股票 持有時間3年以上 依規定之抵減率限度內 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 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 每年抵減總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應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或餘額表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檢附資料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申 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 申請抵扣或退還年度 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須有設籍於出售及重購地址 出售前1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重購價格超過出售價格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均適用 申請抵扣或退還年度 先售後購者:為重購年度 先購後售者:為出售年度 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的稅額,出售年度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 A=出售年度應納稅額(含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應納稅額(不含財產交易所得) A-B=可申請抵扣或退還稅額 檢附資料 出售及重購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 重購及出售買賣契約書、收付價款證明或向地政辦理之 移轉登記契約文件、所有權狀影本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可扣抵稅額計算 A=應納稅額 (含大陸地區所得) B=應納稅額 (不含大陸地區所得) C=A-B (加計大陸地區所得增加的應納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稅額 C、D取金額小者扣抵 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

例外~可免辦結算申報 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本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之所得)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 計數,且符合免申報基本稅額及證券交易所得 稅額 但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 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全年收入僅有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之各類所得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各類所得業經 給付人就源扣繳

處 罰 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未辦理結算申報,依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處 罰 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未辦理結算申報,依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課稅所得額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1萬5千元者免罰 須無~~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網路申報經查調所得資料未能提供部分免罰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免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無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者 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海外所得~~ =基本所得額 二者擇高即為最終稅負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所得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 一般所得稅額=申報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抵減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無應納差額 二者擇高即為最終稅負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100萬元者,全數計入; ≦100萬免計入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3,000萬,免予計入,>3,000萬元-3,00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非死亡給付部分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 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額申報表」 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即IPO股票) ,而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 排除: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IPO的股票 屬承銷取得各該IPO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長期持有優惠: 所有股票:持有滿1年以上,以半數為所得 持有期間計算: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IPO股票: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以1/4為所得 持有期間計算:自自上市或上櫃買賣開始日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 應納稅額=證券交易所得總額×15% 以家戶為申報單位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減除 104年度起增加大戶設算:一年度出售上市櫃或興櫃股票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超過部分由國稅局發單課徵1‰所得稅(5‰設算所得×稅率20%),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核實課稅

計算時,有薪資所得者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可再減除免稅額42,500元 受扶養親屬 人數 0人 1人 2人 3人 免辦結算申報標準 無配偶 164,000元 249,000元 334,000元 419,000元 有配偶 328,000元 413,000元 498,000元 583,000元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20,000 2 12% 520,001-1,170,000 3 20% 1,170,001-2,350,000 4 30% 2,350,001-4,400,000 5 40% 4,400,00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