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minal Law II 主讲人: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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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Law II 主讲人: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 刑法学(2)刑法分论 Criminal Law II 主讲人: 王娜 上海政法学院

刑法学(2) 案例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追捕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战斗。当天,新华社播发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法条链接: ①2003年8月《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紧急通知下发,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境通行证、出国护照,交由上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仅8月3日晚至8月5日,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沈阳、深圳、珠海、昆明等口岸和航空港,就查获60多名持护照或通行证企图外逃的干部,其中有7名副厅级官员,都持有金融机关、海关核准携带出境的外汇证明,携款最少的一名经贸干部,随身携带60万欧元。 ②2003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了字。这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专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③2003年9月底,《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生效。

刑法学(2) 思考: ①双重归罪 ②追诉时效 ③返还资产 ④赃款分享 ⑤国际引渡→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实施。

刑法学(2) 第2单元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法条范畴 1、刑法分则第1章第102-113条 2、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第23条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祖国、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内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内地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述 1、概念=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指危害国家安全与存在及相关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针对国家内部秩序的犯罪和针对国家外部秩序的犯罪)

刑法学(2) 二、内地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述 2、97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历史沿革79刑法分则第1章→97刑法分则第1章;共12条,12个罪名→最高院《确定罪名的规定》 3、从反革命罪与到危害国家安全罪 ①反革命罪涵义不确定性(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②认定时强调人的主观性(反革命目的如何认定?) ③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需要 ④符合国际惯例(政治犯不能引渡?) ⑤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 ⑥与其他章节的犯罪发生冲突(Ex:组织越狱与脱逃罪;反革命杀人与故意杀人)

刑法学(2)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征 1、主体特征 1)自然人,多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无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构成犯罪 2)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特殊主体→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特征=故意的形式 1)多为直接故意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包括间接故意

刑法学(2)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征 3 客观特征 1)概念=以各种形式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祖国、颠覆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危害方式=作为;不作为 3)危害性质=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102-112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构成既遂。Ex:分裂国家罪=一般犯罪中的犯罪预备行为,在此罪中可认定为既遂。 4)犯罪方法与手段=没有规定;但特殊犯罪Ex:武装叛乱、暴乱罪必须是采取武装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采用造谣、诽谤方式 5)只有犯意没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此罪。

刑法学(2)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征 4 客体特征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侵害国家某一局部的利益,不构成此罪 Ex:贪污公款、妨害公务、破坏公共财物 2)刑罚程度=严厉→10个条文中,规定有死刑的有7个;12个罪名中,规定有死刑的有7个 5 港澳基本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需要立法解决

刑法学(2) 四,背叛国家罪 1)概念:第102条,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原79刑法第91条 2)主体特征=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主体的特殊性→窃居国家主要职务,掌管国家重要权力,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物。Ex:普通公民难以单独实施,但可以形成共犯。外国人可称为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3)客观特征 勾结”→暗中接触、信电往来或以其他方式通谋、商议或策划“外国”、“境外组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或个人 Ex:国际组织=属于境外组织;勾结港澳台→以背叛国家罪处罚

刑法学(2) 五,分裂祖国罪 1)概念=第103条第1款,组织、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79年刑法第92条 2)主体特征=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年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通常为共同犯罪,首要分子是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中有社会地位的分离分子或民族分裂分子 (第103条第1款对不同犯罪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3)客观特征=组织、策划、实施 ①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或组织/纠集多人从事分裂活动 ②策划=密谋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活动 Ex:密谋制定分裂国家活动纲领;拟订伪政府成员名单 ③实施=着手进行分类活动。Ex:宣布一个地方独立,进行“民族迁徙”或“民族回归”

刑法学(2) 课堂提问:分裂国家罪和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刑法学(2) 六、煽动分裂国家罪 1)概念=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统一的行为。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 2)客观特征:煽动=以劝诱、造谣、诽谤、迷惑等方式,蛊惑人心、怂恿、鼓动他人实施犯罪。 3)犯罪对象:不特定人或多数人→Ex:如果煽动特定的某个人去实施上述行为则以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处理。 4)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于一般错误言论→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加以区分 5)煽动分裂国家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 ①煽动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区别 ②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的区别

刑法学(2) 七,武装叛乱、暴乱罪 3)罪与非罪的界限→杀人、抢劫、伤害、防火、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等行为按一罪还是数罪处理? 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79刑法第93,95,98条演化而来 2)客观特征:行为犯 武装叛乱→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武装暴乱→采取武装对抗形式,直接与国家或政府对抗。 3)罪与非罪的界限→杀人、抢劫、伤害、防火、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等行为按一罪还是数罪处理?

刑法学(2) 八,颠覆国家政权罪 1)概念:第105条第1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79刑法第92 2)客观特征:行为犯→政权不仅指中央政权,也包括地方政府 3)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 ① 主观方面:颠覆罪主观上追求被颠覆的结果;分裂罪追求遭分裂的结果; ②客观方面:内容不同→ 颠覆罪表现为政权的新旧交替;分裂罪表现为另立政府或割据一方。 4)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区别→二者都有暴力行为,但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颠覆政权是以推翻政府为目的的;武装暴力意图扰乱社会秩序、引发社会动荡。

刑法学(2) 九,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概念: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9刑法第102条 2)客观特征:造谣、诽谤、其他方式(利用文化传媒;在公共场所书写、张贴传单、标语;以诗歌、漫画形式;公开演讲) 3)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落后言论、不满言论、政治错误

刑法学(2) 十,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概念:第107条。79年刑法没有规定,为对应93年《国家安全法》第23条 2)主观特征:只能是直接故意→不知情或被蒙骗的,没有犯意。 3)客观特征:提供金钱、财物、器材、设备、场所等物质条件 4)与背叛国家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别 ①以独立罪名处理,帮助犯没有国内外、境内外的区别 ②资助对象为境内组织或个人;帮助犯不限 ③资助犯的行为为物质条件;帮助犯还包括精神支持 ④资助犯发生在实施之前或之中;帮助犯包括事后 ⑤资助犯有独立法定刑;帮助犯需依照所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构成定罪

刑法学(2) 十一,间谍罪 1)概念:第110条,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79刑法第97条 2)客观特征:行为犯 ①参加间谍组织,间谍组织=外国政府或境外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情报的组织 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存在故意(受到欺骗,不明真相参加组织者或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者不应认定此罪)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参加间谍组织后有时是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破坏行动→如何处理?(牵连犯,按一罪处理)

刑法学(2) 案例分析: 被告人卢某(美国籍)接受台湾军情局派遣于1984年来华讲学。在北京期间,以物质利诱为手段,拉拢宁某帮助其进行特务活动。先后获取我国经济、外事等机密情报和内部文件数份。85年卢某再次来华,向宁某传授了密写和收听电台的方法,给予特务经费和酬金。俞某(宁某之夫)明知其妻参加特务活动,仍积极向其提供情报,并表示愿意一起进行特务行动。 问:对卢某、宁某和俞某应分别处何罪?

刑法学(2)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概念: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88年人大《关于惩治邪路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2)客观特征: ①境外机构=国境外或地区的官方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②境外组织=边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党、社团以及企业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③窃取=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秘密 ④刺探=探听或一定侦察技术获取、 ⑤收买=利用金钱等财产性质利益去换取情报 ⑥非法提供=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秘密、情报

刑法学(2) 窃取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不是接受间谍组织任务,以本罪处理;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本罪行为→择一从重处理 十二,资敌罪 1)第112条: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79年刑法97条(资敌、间谍、特务) 2)客观特征: ①必须在“战时” ②供给对象必须是敌人 ③供给内容必须是武器装备,包括非法出售或有偿提供 3)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区别:①资助对象不同 ②时间不同 ③供给物资的种类不同 ④主体不同

刑法学(2) 案例分析: 1992年吴某与前来采访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的香港《快报》记者梁某相识。10月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领导人《大会报告》送审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一份,交给梁某。次日香港《快报》全文刊载《报告》。梁某与吴某在约定地点见面,梁某支付给吴某5000元。 问:对吴某、梁某应分别处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