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教制度的伦理反思 应用伦理课小组课题 2013.5 组员:马有健 12300270015 黄虞 12300270087 组员:马有健 12300270015 黄虞 12300270087 白容凡 12300270092 向昕 12307090162 严诗菱 12307090173 组长:陆嘉玮 12300270048 应用伦理课小组课题 2013.5
课题缘起 中国的法制建设较之三十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明显违法的劳教制度却仍在执行 劳动教养最新的适用对象: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持不同政见者等 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更多还牵涉到伦理的问题。
案例回顾
河北常志相案 河北常志相 无理上访要人权 被认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劳教三年。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河北王秀芝案 河北王秀芝 因两起刑事案件反映公安机关违法渎职问题,被迫无奈长期在地方和北京依法上访 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共被劳教三次,总计达4年零6个月。
盐津县三上访人案 云南盐津的肖义雄、李浩、李昌杰 原系该县烟草公司职工 2006年起,上访 2008年7月8日至9日期间,导致市烟草公司无法开展工作。 2008年7月14日至18日,上班时间,迫使省烟草公司作出书面答复。 7月17日11时许,质问、威胁、围堵民警,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示意图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 所谓劳教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做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 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
劳教制度产生于 20 世纪50 年代。 1950 年3 月8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 问题人员数量庞大 另辟蹊径 劳教首次提出 1956年1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政治运动的产物
“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人 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适用对象:政治上的问题人员;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 政治对策 具有普遍性的法律
1957 年“反右”运动 1957 年8 月1 日,《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示劳动教养的实体及程序性内容 正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强制及教育的实践者 就业的安排者
1961 年《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 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于劳改; 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 年到3 年,“内部掌握” ; 表现不好,延长期限。 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批准才可以举办。
1979 年12 月5 日《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破茧重生。 从 1979 年至1982 年间,值得注意: 其一为1980 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 其二是1982 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会见、安置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增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 《试行办法》虽不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文件”。 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1982 年为终点的,而1982 年之后的变化则是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充和调整。
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罚的;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 (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研究 现状 建国之初:政治处罚的手段;防止城市“流民” 对象不包括农村人 实践中,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主要针对的已是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等。 对象主要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惩戒性功能增强,突出设计中的教育改造功能。
本质: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种方式 弊端 违宪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
直接了违反《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 早在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订法律。 确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几个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劳动教养实行办法》等,均非“法律”。 在《立法法》生效之后,所依据的法规非法,应当予以改变和撤销。
国内学者分析 1 合理性孱弱 劳教制度自创立以来已使数百万违法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它对维护社会治安的贡献颇为可观,这正是其合理性所在。 1 合理性孱弱 劳教制度自创立以来已使数百万违法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它对维护社会治安的贡献颇为可观,这正是其合理性所在。 问题在于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以维护社会治安是一种功利目的,此目的本身并不能证明手段即劳教的合理性。
2 性质定位不明 主要观点有四种: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说; 二是行政处罚说; 三是治安行政处罚说; 四是刑事处罚说。 原因
3 法律依据混乱 基本法律依据有四: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3 法律依据混乱 基本法律依据有四: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002 年4 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有关劳教的基本法律已面临严峻的合法性难题,但仍然实实在在地被适用。
4 实践弊端遍在 其一,按照《补充规定》,劳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而人民检察院则对劳教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该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职权;检察机关的监督也仅限于提出纠正意见。 进一步说,实践中的越权及其法律化直接导致劳教的具体审批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劳教的审批整个程序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流转的。
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附加环节,即先行劳教。 变成公安机关变相脱离《刑事诉讼法》之制约的法律手段。 其二,劳教并非刑罚,严厉程度或执行方式应与刑罚有所不同。 实施类似羁押监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劳教与劳改之间遂出现趋同性。
5 正当性缺失 正当性问题 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 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符合《宪法》所倡导的价值观的。 偏离公法领域的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 难为当前国际社会的价值倾向所包容。
关于劳教制度的解决办法 关于劳教改革方案,众多学者意见不一,而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 彻底废除论 司法化 行政化 刑法化 保安处分化
1 彻底废除论 此论意在使劳教从我国法律体系中完全消失。其又包含三种观点:一为废除以后不再重建,二为废除以后加以替代,三为废除以后予以重建。
2 司法化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司法控制劳教的运行,其缺陷就可被克服。
3 行政化 此观点可再分为两种见解: 一是主张通过强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来完善劳教; 二是主张设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教案件适用程序。 3 行政化 此观点可再分为两种见解: 一是主张通过强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来完善劳教; 二是主张设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教案件适用程序。 实质:将劳教纳入行政制裁体系。
4 刑法化 这种观点分化出了两种不同认识,即刑罚化与非刑罚化。 刑罚化 非刑罚化
5 保安处分化 此种观点获得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其理由有五点: 5 保安处分化 此种观点获得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其理由有五点: 第一,我国虽无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规定,却已有多种保安处分性措施,此类措施经修改后大多可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 第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实现保安处分立法在实体及程序内容上的合理化已非不可企及的目标; 第三,我国法院系统有一批专业能力较强且高度负责的法官,足以胜任并不算复杂的保安处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四,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我国已初具建设保安处分制度的物质基础; 第五,尽管以往学界对保安处分有所误解并予以排斥,但如今对保安处分的理解已有质地提升,将其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存在观念上的阻力。 这从多方面论证保安处分进入中国的适时性和恰当性。
研究方法与过程 文献整理 讨论 人物访谈 ......
研究成果 论文 文献整理 采访录音 视频
行政法助教李坤老师说: ……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确认,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不容侵犯。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这样一种没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侵犯的制度显然是不符合人权理念的。
同学们说 …… 首先,劳教这个事件是不合法的。 然后,这个妈妈被劳教的原因也是值得商榷的。这可以看出我们社会的监督体制和社会的运作需要加强。 还有最近我听说有一个大学生村官因为在网上发表了一些言论而被抓去劳教,知道这件事情后我感觉蛮惊讶的,虽然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公开越来越透明,竟然还会有这种事情发生。我觉得一个是需要加强监督,然后完善我们的体制,更重要的是让劳教法律化、制度化。设立一些条件,发挥劳教更大的积极作用。
讨论结果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创于上世纪50年代的肃清反革命运动时期 日益显露出一些与现代民主法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不相适应之处。 法律上存在漏洞
伦理上,无法站住脚 以上访妈妈唐慧为例 未平衡好情与法
理论和实际、设想与现实的交错 劳教制度作为较轻的行政处罚手段却有最高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出现,造成了如今社会上对劳教制度骂声一片,却又暂无解决方案的景象。
建议 1)废除旧制度,建立新的代替的制度 鉴于目前的法治发展,这还需要一定时间。 2)对现有的制度打补丁 最高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 由行政权转变为司法权,并受到严格监督
总结 通过本研究,我们可知: 合理 法律和伦理上的不合理 急需改进乃至废除。 同时,小组的每一个人都在实践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得到了历练。
感谢 感谢各位受访老师和同学的积极配合,也感谢所有小组成员的认真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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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晓明:尴尬与困境中的抉择——我国劳教立法改革再研究[J],法商研究,2003 年第6 期. [13]司法部劳改局:劳动教养工作文件汇编[Z],1988(1):12. [14] 改革与完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上)[J],司法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课题组,中国司法,2004年03期. [15]张绍彦:劳动教养的轨迹及去向[J] ,法学论坛,2008年4月. [16]陈兴良:劳动教养之权利归属分析[J],法学,2001年5月. [17] 李继刚,张益刚:对我国劳教制度中相关权力的反思与重构[J], 贵州学院学报, 第26卷第1期
分工 采访老师: 陈金华(应用伦理):向昕 姚军(法理学):严诗菱、向昕 王威海(社会科学):马有健 朱淑娣(行政法)、程浩然(刑法):陆嘉玮 采访学生:严诗菱、黄虞、陆嘉玮 拍DV,照片:向昕 写报告,PPT:陆嘉玮 文献整理:黄虞,白容凡 录音整理:严诗菱,马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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