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死刑、墮胎或安樂死共同面臨的課題是結束一個生命,長久以來,在法令與生命信念兩股力量之間,誰該擁有此種權力?成為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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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死刑、墮胎或安樂死共同面臨的課題是結束一個生命,長久以來,在法令與生命信念兩股力量之間,誰該擁有此種權力?成為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 生命權 無論死刑、墮胎或安樂死共同面臨的課題是結束一個生命,長久以來,在法令與生命信念兩股力量之間,誰該擁有此種權力?成為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 1

憲法有關生命權之保障 我國憲法條文無生命權,有生存權(Right to life) 生命權既是受益權也是自由權

安樂死合法化之爭議

安樂死(euthanasia) 定義: 原文中的eu是源自希臘文,意思是「好」(good),Thanatos則是表示「死亡」(death)。 從字面來解釋,安樂死的意義為「安祥和樂的死亡」(good death)。 確切的定義則是,由於病人罹患無可治癒的疾病而遭受痛苦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或停止不必要的醫療等方式,來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處置。 4

為何想要安樂死? 當某些人瞭解到自己治癒無望時,多半會害怕面臨死亡的過程,而希望藉由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 某些人不希望因為採用一些無謂的支持性療護或是其他處置而沒有尊嚴的死亡。 在罹患無可治癒的疾病的情況下,病患希望自己有權力能夠有尊嚴的死亡。 害怕拖累親人及造成親人過度的精神或經濟上的負擔。 5

安樂死的四種方法 通常指「容許」自然死亡 例如: 自願的、被動的(Passive)「安樂死」: 末期癌症病人選擇不作化學治療或開刀 病人決定在呼吸停止後,不用心肺機維持生命 或末期癌症病人選擇不住醫院,而住在家中,稱為「安寧護理」(Hospice Care)。 這是合法的,也沒有什麼爭議性。

安樂死的四種方法(續) 自願的、病人主動的(Active)「安樂死」: 近乎「自殺」的方式是有爭議性的。 有病人以吸二氧化碳,或注射毒藥自殺。 通常是在醫生或他人的協助下進行的。

安樂死的四種方法(續) 非自願的、被動的「安樂死」: 由醫護人員或家屬決定,停止提供藥物、生理鹽水、食物或使用心肺機,使病人生命自然終止。 這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有爭議,要看決定的過程,以及使用的方式是否「自然」。

贊成「安樂死」的主要理由 由於有些病症末期的痛苦是無法忍受的,因此「安樂死」較為仁慈; 許多病症讓人生不如死,「安樂死」會讓人死得較有尊嚴; 減輕家屬龐大的醫療費用及精神的負擔; 人應該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因此人有「自殺權」; 節省國家有限的社會福利及醫療的資源。

反對安樂死之理由 會給不願意贍養老人的子女開了方便的門。 滑坡效應〈亦稱為溜滑梯效應〉 允許醫生協助病人自殺將使非自願的病人被殺害,因為醫院及醫生可能因遭受醫療成本逐日增加的壓力,或純粹因為懶惰,而對沒有自殺意願的病人進行安樂死。 允許醫生殺病人將破壞醫生與病人之間的信任關係。

反對安樂死之理由(續) 若病人因其治療上所產生的痛苦而想自殺,則現在的「安寧緩和醫療」已可解除病人絕大部分的痛苦。 若安樂死合法化,醫師就有權利判定病人的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但是醫師並無客觀方法來衡量判定病人的痛苦無法忍受。

從法律觀點看安樂死 對生命的保護-生命絕對保護原則(天主教秘密協會,王志嘉醫生的看法) 憲法第15條、釋字第476號解釋: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學說上認為,只要生而為人,其生命無分生命力的強弱、生理或心理的健康狀態、老幼青壯或男女、個人有無生趣等,均無所謂無生存價值之生命 即使是天生重度殘障、心智遲滯、罹患重病或絕症而命在旦夕、身受重傷或年老體衰而瀕臨死亡邊緣等,仍舊全部是屬於殺人罪的刑法條款所應保護之人 此即是刑法對於生命法益的保護所採行的「生命絕對保護原則」。

從法律觀點看安樂死 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醫師開立致死劑量之安眠藥讓病人服用等。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刑法 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從法律觀點看安樂死 醫師法第21 條及醫療法第60 條:緊急救治義務。

我國對安樂死之相關規範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二○○二年十一月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師在末期或瀕死病患自主意願下,可終止或撤除醫療維生措施,讓病患自然死亡。 至於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的自主意願表達,必需在二位以上專科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病人簽署意願書,或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由最近親屬出具的同意書,未成年人簽署的意願書,亦應該要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我國對安樂死之相關規範 協助病人自殺及直接致病人於死在我國刑法認為「自殺」並沒有罪 但「加工自殺」則有處罰規定,即便受到當事人囑託或同意 無論是家屬或醫生,安樂死都違反了刑法第二七五條之規定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歐洲地區 在所有歐洲國家中,最受矚目的當屬荷蘭。 荷蘭國會眾議院於2000年11月28日通過安樂死及醫師助死法案,並在(2001年)4月10日於參議院讓安樂死合法化 因此,荷蘭是目前全球第一個准許安樂死的國家。 根據正式統計,2000年間,在荷蘭「有條件容忍」的安樂死的個案總共2123件,而其中絕大多數是罹患癌症的病人。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在法國,安樂死是違法的。 不過法律區分為「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 前者視同蓄意造成死亡、視為謀殺,後者則為「放棄治療」,視同為拒絕以醫療延長病人的生命。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安樂死在英國也是違法的。 不過在1993年和1994年,法院允許醫師得以決定結束以人工方式維生的病人生命。 1996年,蘇格蘭一名病人「被許可得以死亡」。 甚至在2000年的7月間,英國高等法院也針對一名十九個月大的重症男孩做出「醫院不應無限期延長生命」的判決。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在宗教影響較大的國家,如義大利、梵諦岡,都對安樂死持堅決反對的態度。 羅馬天主教廷甚至曾公開抨擊荷蘭的安樂死法案。 除了俄羅斯反對安樂死外,德國亦強烈譴責安樂死法律。 德國對於安樂死的反應比其他歐洲國家強烈,似乎反映出德國人對希特勒於1939年至1941年間對大約十萬名身體或心理有殘缺的男女和兒童執行安樂死仍心有餘悸。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美洲地區 美國聯邦法律是禁止安樂死的。不過,在1998年,密西根州的公民公投,把「協助自殺」合法化。 而俄勒岡州是美國目前唯一核准安樂死的州,但由於法院反對施行,所以從未實施過。 在南美洲,哥倫比亞的憲法法庭曾於1997年同意讓一名要求安樂死的末期病人安樂死。

各國目前處理安樂死之態度 亞太地區 澳洲北領地議會在1996年通過全球第一個安樂死法,不過澳洲政府在八個月後立法否決此一法律。 中國大陸則在1998年開始授權醫院為正式提出申請的癌末病人實施安樂死。 台灣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安樂死法案提出。

國內情況 也許是由於國人對人權之體認與主張不如西方社會之強烈,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在台灣並不如在西方國家成為哲學上及立法上激辯之主題。 王曉明事件 (當年就讀北一女中時,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其父母照顧她數十年後已相繼病逝),她的父母便曾經向法院申請將植物人安樂死之許可 安樂死在我國仍屬違法 「緩和醫療條例」規定醫事人員不得以加工方式縮短末期病人生命。

安樂死涉及的相關法律 現行法律:生存權 憲法§8 憲法§15 憲法§22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安樂死涉及的相關法律 人格權 民法§6: 民法§17: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自由不得拋棄。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安樂死涉及的相關法律 罪刑法定 殺人 加工自殺 刑法§1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刑法§271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工自殺 刑法§275:「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樂死涉及的相關法律 遺棄 刑法§29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樂死涉及的相關法律 醫療倫理 醫療法§60 85年衛署醫字第 85058854 號函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85年衛署醫字第 85058854 號函 「按安寧療護為醫療方式之一,對於癌症末期之臨終病人,醫療人員如已善盡告知義務並尊重病人意見,提供緩和醫療之安寧照顧措施,並無違反醫療法規之相關規定」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 安寧緩和醫療列入成文規範 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10至13條可知,此法之性質屬於行政法,也可謂為醫療行為中的特別法 在一定要件成立下,醫療人員雖為負有作為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且該當刑法所列各罪構成要件,卻因「依『法令』之行為」正式有據而阻卻違法。

死刑存廢之探討 30

關於死刑(1/5) 又稱生命刑、極刑,世界上最古老的 刑罰之一 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責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 31

關於死刑(2/5) 「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司法出錯率不低 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 美國: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十數年後平反的 例子 澳洲:處死後18年發現是冤死 台灣:蘇建和案因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 反 中國大陸:滕興善死刑冤案 32

關於死刑(3/5)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 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仍保留死刑。 目前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基於國家的宗教背景。 33

關於死刑(4/5) 根據《舊約聖經‧創世紀》 人類多次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均獲得上帝特赦。 盼望人可回心轉意,因此人類不可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權柄。 以報答神賜予人類認罪改過的機會 另一方面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發展。 34

關於死刑(5/5) 被判死刑犯人通稱為「死囚」。 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會被送往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 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行刑作準備工夫。 可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35

古典/近代學派看法(1/3) 古典學派 近代學派 犯罪原因 自由意思論:行為人經自由意思而決定選擇為不法行為 意思決定論:犯罪行為受制於個人原 因與社會原因所造成 刑罰對象 行為主義:客觀上強調犯罪行為所發生得實際損害 行為人主義:主觀上以行為人惡性的犯罪觀念為判斷,而不是行為 36

古典/近代學派看法(2/3) 古典學派 近代學派 刑罰 依據 道義責任論:行為人因自由意思所為犯行,應該受道義上的責難,而有刑事責任 社會責任論:行為人的惡行,因其來自於社會,因此社會負有使其改正犯罪傾向,而回歸於社會的責任 本質 應報主義:刑罰的本質是基於一般人的正義呼聲,而加諸於罪行為人的均衡報應 教育刑主義:刑罰是為了教育與改善行為人的惡性,透過教育矯正,回歸社會才是刑罰目的 37

古典/近代學派看法(3/3) 古典學派 近代學派 刑罰 目的 一般預防主義:刑罰的處置不僅對行為人也對社會大眾有阻嚇作用 特別預防主義:刑罰只是針對行為人惡性,以防止其再犯,並不及於社會大眾 38

全球死刑概況(1/3) 法律與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 還維持死刑的國家總計:59 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法律或實踐上已經廢除了死刑。 全面廢除死刑的國家:92 只對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家:10 實踐上廢除死刑的國家:36 還維持死刑的國家總計:59 三分之二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法律或實踐上已經廢除了死刑。 39

全球死刑概況(2/3) 2008年中至少有2,390個死刑犯在25個國家中被行刑。 8,864個人在52個國家中被判決死刑。 在2008年中執行死刑的前五名國家是: 中國、伊朗、沙烏地阿拉伯、美國、巴基斯坦 超過93%以上的死刑是由這5個國家所執行。 40

全球死刑概況(3/3) 因中國對此統計數據視為國家機密。 絕大多數的死刑執行發生在亞洲 亞洲有11個國家仍在執行死刑 包括阿富汗、孟加拉、中國、印尼、日本、北韓、馬來西亞、蒙古、巴基斯坦、新加坡、越南。 執行死刑有72%發生在中國 約佔全世界的四分之三(保守估計) 因中國對此統計數據視為國家機密。 41

42

死刑的類型 相對死刑 絕對死刑 除了可以處死刑外,法官還可以宣判其他如無期徒刑、10多年有期徒刑的罪。 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只能宣判死刑,又稱唯一死刑。 目前我國普通刑法的絕對死刑只有刑法第334條加重海盜罪 該條規定為:「犯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故意殺人者。」 43

各國死刑(1/4) 中國 香港 澳門 全球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也是少數幾個判處經濟罪犯死刑的國家。主要採槍決及注射方式行刑。 已於1993年正式廢除死刑,原被判刑的死刑犯也自動由英女皇或港督特赦,改終身監禁。 澳門 無死刑、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最高刑期30年 44

各國死刑(2/4) 新加坡 日本 菲律賓 判處死刑比率最高的國家,主要為絞刑。 主要也是採取絞刑。在對死囚行刑前均須由法務大臣簽署執行令。 1987年,當代亞洲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 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隔年生效,卻又在2000年凍結死刑。 45

各國死刑(3/4) 美國 菲律賓(續) 1967一度廢除死刑 1976年恢復,但並非所有州都保留死刑 2001年新任總統身為天主教領導人,她表態拒絕採用死刑,並頒佈總統令暫停死刑的執行,但死刑仍照判卻沒執行,當時的死刑形同虛設。 直至2003年因犯罪率上升,她才取消暫停死刑的決定。 美國 1967一度廢除死刑 1976年恢復,但並非所有州都保留死刑 例:新墨西哥州於2009年3月廢除死刑,改終身監禁。 46

各國死刑(4/4) 歐洲 除了白俄羅斯之外,其他歐洲國家皆廢除死刑,而法國是最後一個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 2007年2月19日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加開聯席會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將廢除死刑正式寫入法國憲法。 47

台灣死刑 槍決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褫奪公權終身 未滿18歲或滿80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死刑之罪之追訴權,3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死刑之行刑權因4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除了死刑外,台灣的刑罰並無法永久隔離犯罪者 因為台灣的有期徒刑有三十年限制,無期徒刑的假釋條件也不嚴格。 48

我國有關死刑相關法律(1/2) 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犯下列之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刑法第101 條第1 項暴動內亂罪。 第103 條第1 項通謀開戰端罪。 第104 條第1 項通謀喪失領域罪。 第105條第1項直接抗敵民國罪。 第107條第1 項加重助敵罪。 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第185條之1 劫持交通工具罪。 49

我國有關死刑相關法律(2/2) 第226條之1 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第261條公務員強迫他人栽種或販運罌粟種子罪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第272條第1 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328條第3 項強盜致人於死罪。 第332條強盜殺人罪。 第333條海盜罪。 第334條準海盜罪。 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50

死刑存廢(1/2) 死刑爭議的歷史 法國大革命後在不能無視人權的社會風潮,自然而然開始有了死刑妥當性的議題,某些人提出犯罪者擁有人權。 在西方:基督徒自經歷被羅馬帝國迫害的經驗,強烈傾向否定死刑。 在日本:平安的時代,受佛教思想影響死刑廢止三百幾十年,但經議論後,以防止戰亂為目的,恢復死刑,直至現在。 51

死刑存廢(2/2) 現代社會對死刑的看法 在民主主義這種新的社會型態,如果司法上限制過弱,社會會變混亂 如果過強的話,各人的各種權力也會受壓迫;結果就是社會整體陷入危險。 司法限制和各人權利最適當的權衡側仍繼續進行。 二戰後,個人權利被社會的限制所凌駕也被指責為戰爭原因。 52

各國死刑之比較(1/10) 88國、百慕達、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紐威島、土克斯及開科斯群島沒有死刑。 10國和庫克群島只對於例外的犯罪有死刑,對普通的犯罪沒有死刑。 24國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而10年內沒有處決,或是有做出不處決的國際承諾(如俄羅斯) 76國(地區)對於一般的犯罪有死刑 53

各國死刑之比較(2/10) 另據統計 目前世界上有99個國家仍實行死刑 主要槍決、絞刑、斬首、電刑、毒氣、石刑、注射等 採用槍決的國家有86個 採用絞刑的國家有77個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正式採用藥物注射死刑 54

各國死刑之比較(3/10)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 「義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稱,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處決 其中中國被處決人數達到5000人 以上的路透社資料為常見的「中國占全球執行死刑人數九成」 55

各國死刑之比較(4/10) 新加坡 判處死刑比例最高 在2001年共執行了70次死刑,同年美國只執行了66次。 死刑判決是絞刑 大多數國家已廢除 每星期五早上執行死刑 死囚家屬往往在執行後才獲得通知 56

各國死刑之比較(5/10) 香港 對以下可處死刑: 1966年以之,香港實行英國普通法及英國國會在1861年通過的法例,1993年4月,香港修訂法例 對以下可處死刑: 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正式廢除死刑。 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後,沒有恢復死刑。 57

各國死刑之比較(6/10) 菲律賓 1987年,菲律賓總統柯拉松‧阿基諾取締了死刑,成為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 但一年後,由於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 2000年千禧年,凍結了死刑 58

各國死刑之比較(7/10) 美國 1967年一度廢除了死刑 在保守派的壓力和居高不下的謀殺率情況下 1976年恢復了死刑。 作為發達國家,美國一直保留死刑,這點向來遭人非議 實際上美國並非所有的州都保留死刑 59

各國死刑之比較(8/10) 歐洲 除白俄羅斯以外,其他歐洲國家均已廢除死刑 最後一個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法國 2007年2月19日,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召開聯席會議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將廢除死刑正式寫入法國憲法 60

各國死刑之比較(9/10) 台灣 採用槍決執行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台灣是普通犯罪有死刑並有處決的地方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 唯一死刑或稱絕對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61

各國死刑之比較(10/10) 台灣(續) 台灣法律有相對死刑的罪名還是很多 但法官科刑時一般會審酌一切情狀決定應否判決死刑 中華民國無陪審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 62

死刑存廢? 以死刑執行方式論死刑存廢 死刑乃是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思想,故殺人死 近年研究指出,台灣民眾似手傾向支持「嚴刑峻罰」 顯著的多數民眾支持死刑並且極力要求對犯罪者加重量刑 由於保障人權、人道主義思相的發達,死刑是否應予廢除,成為爭論焦點。 以下僅簡述主張死刑存、的理由 63

死刑支持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個人研究發現 64

死刑存廢爭議-人道主義 廢 存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 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首主精神 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 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道,實屬有偏。 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手人道主義之精神 65

死刑存廢爭議-刑事政策 廢 存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 非僅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 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存 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 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66

死刑存廢爭議-司法實務 廢 存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 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初、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 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存 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 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 67

死刑存廢爭議-威嚇效果 廢 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 但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 存 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存 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威嚇效果。 尤其行為人在犯之際,對於是否判處死刑,並非全未考量。完全否定其功能,並不妥適。 68

死刑存廢爭議-被害人立場 廢 存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 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存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 69

死刑存廢爭議 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廢除死刑也的確是世界潮流。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但也有很多國家廢除死刑後又恢復死刑的。 美國聯邦政府最近才判決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主嫌死刑,打破其自一九六三年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的記錄。 無論死刑存之理由如何,是否完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看待死刑及刑罰制度的態度 70

死刑存廢之民調 法務部於2010年2月公布含括民國82到97年的多筆民調資料,顯示死刑存廢議題 多年來始終有近8成民眾反對,但若向受訪者提示「終身監禁不可假釋替代死刑」,則贊成廢死會略多於反對者。 71

死刑存廢之民調 若提示「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 97年法務部問卷進一步問「死刑與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何者對嚇阻犯罪效果較大」,卻又有61%受訪者認為是死刑;認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者,僅39%。 此外,過去2次民調中,認為廢除死刑對提升台灣國際形象「沒幫助」者,分別為45%、52%,認為有幫助者僅32.9%、28%。 72

死刑存廢之民調 無論一般民眾、社會菁英或司法官,贊成死刑存在者皆遠遠多過反對者。 約有八成之司法官不同意廢除死刑。 1990年有75%、1994年有69%,2001年有79%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 2006年有76%的民眾表示不贊成廢除死刑,24%贊成廢除死刑;但贊成廢除死刑改採終身監禁的比例為54%。 73

台灣死刑存廢比率 司法官看法 74

台灣死刑存廢比率 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 75

台灣死刑存廢比率 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死刑的替代懲罰 76

台灣死刑存廢比率 對犯罪矯法計畫的看法 77

台灣死刑存廢比率 犯了嚴重罪刑犯罪者送進監獄的目的 78

結語 台灣人民多支持不廢除死刑,大多與我們的文化、歷史有關。 大部分的人民都認為:「殺人就該償命」 台灣的民眾對刑罰之態度多傾向報應主義。 不少的學者發現民眾對死刑的支持最常被回答的理由是與應報有關的 那些視應報為懲處最重要的目的的人絕大多數是支持死刑的 79

結語 如果人民相信法律,當不致輕易觸蹈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之日? 80

參考書目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tw/死刑 法務部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47481&ctNode=97&mp=001 國際特赦組織 http://www.aitaiwan.org.tw/ 81

Thank you!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