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法律方法专题
法律解释的涵义 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非具体个案中的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具体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事实解释 自然事实 法律事实 事件 行为
规范解释 规范只有解释才能适用 规范解释的主观论和客观论
规范解释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法律推理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推理:英国法学家拉兹把法律推理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关法律的推理,即确定什么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推理;另一类是根据法律的推理,即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如何解决问题或纠纷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含义 狭义的法律推理一:是根据法律的推理,即根据既定的法律规范解决问题或纠纷的推理。它是对法律规范的推理过程,它的直接目标是推理结论 。法律推理并不是指任何推理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它仅意味着只要是法律推理,其大前提就应当是法律。并非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都可以称为法律推理,但法律推理只能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 狭义的法律推理二:确定什么是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推理。它包括演绎、归纳和实质推理等多种推理方法。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只是众多法律方法中的一种。一般来说,如果法律规范意义明确,就不需要解释,直接进行法律推理就可以进行裁判。 只有当法律本身不清楚,或者司法者对法律的文字出现多解、歧义,或者出现对事实的法律意义存在疑义、异议,才需要法律解释。 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一个环节。
法律论证受到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1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第五届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世界大会,法律论证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
论证的一般含义 在国内广泛使用的逻辑教科书《普通逻辑》认为,“论证就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命题确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著名逻辑学家金岳霖先生认为,“由断定一个或一些判断的真实性,进而断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这就是论证。” 著名法律逻辑学家雍琦教授主编的 《实用司法逻辑学》认为:“所谓论证,就是引用一些被确认为真的命题,至少是论证者或对手默认为真的命题,以确定(认)某一命题是否真实或是否正当、合理的思维过程和表达过程。”“论证是在思维领域进行的证明,它不仅是一个思维过程,而且也是一个表达的过程,它总是通过口头或书面语言的论述而表达出来。”
法律论证的含义 国内学者对此各执一词,暂时还没有形成一个普遍的观点。 阿列克西:法律论证是一种发生在不同场合(如诉讼和法学研讨)的言语活动,这个言语活动是在语义进一步精确化的基础上来讨论规范性命题的正确性。 即对正当性的证成。 关于法律的论证和通过法律的论证:关于法律的论证包括立法中对法律规则的论证、法学研究中对法律问题的论证、司法过程中对法律事实判断的论证等。通过法律的论证主要是在司法过程中对作为判决理由的规范命题依据法律所进行的论证。
法律论证的层次 内部证成:判断是否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内部证成解决的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对应关系,通常认为是一种涵摄或类比关系,小前提要在大前提的涵摄射程内,否则二者就没有对应关系,内部证成也就毫无意义; 外部证成:证明判断所依据的前提是否正确。外部证成解决的是援引的大前提的正确性问题,但这势必要陷入一个无限循环的证立中(明希豪森困境),阿列克西认为可以通过找到一个中断证立的点,并通过某种不需要论点的决断取而代之。
明希豪森困境 明希豪森困境的提出:18世纪德国有位名叫明希豪森的人曾出版一部故事集《明希豪森男爵的奇遇》,其中一则故事讲他有一次外出时不幸掉进一个泥潭,四周旁无所依,于是用力抓住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潭中拉了出来。这个故事被德国当代批判理性主义法哲学家汉斯·阿尔伯特用来批判启蒙时期的两个传统哲学,即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在知识问题上的不可靠性。 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第一,无限倒退(无穷地递归)。即A命题需要B命题支持和证明,B命题又需要C命题支持,C命题需要D命题支持,无限后退,以至无法确立任何论证的根基。 第二,循环论证。即用B证明A,用C证明B,用A证明C,命题之间互相证明; 第三,独断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将某个特殊的理由和依据(例如某个教条、道德或宗教信条等)作为不证自明的东西,断然地终止论证。如果不能走出这个困境,论证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
法律论证的意义 证成司法裁决的正确性 证成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对应的英文是“Legal argumengtation”,而法律推理多采用的是“Legal reasoning”,两者对应的英文有差异,可以看出二者是有不同含义的。 有人认为:法律论证是从结论出发寻找理由的过程,而法律推理则是从已知出发推导未知的过程,因此法律论证多用“因为所以”表达理由对于结论的支持关系,而法律推理则经常使用 “如果那么”表达由前提产生结论的推理关系。 有人认为:一个法律论证可以包括多个法律推理。即法律论证是法律推理的复数形式。
某人携带硫酸,并将硫酸泼洒在一位女会计的脸上,然后抢走她的钱包。德国联邦法院依照德国刑法第250条的规定,即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对被告X实施了加重处罚。 T1:行为人携带武器实施抢劫行为的,应该加重处罚。 T2:X携带硫酸并将之泼洒在一位女士身上,然后将她的钱包抢走。 结论:X应被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