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三 宗教事業土地與建物法令簡介 報告人: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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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三 宗教事業土地與建物法令簡介 報告人: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宗教事業土地與建物合法化過程簡圖 都市計 畫土地 都市計畫 通盤檢討 95% ↑ 5 % ↓ 非宗教用 土地 宗教用地 建物 使用執照 寺廟 登記證 新設立- 登記證 補辦變正式-綠變黃 新設立- 建照、使照 舊有建物 - 補照 用地變更 興辦事業 計畫 非都市 土地

宗教事業用地分區態樣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原住民保留地

都市土地合法化 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 原則

都市土地合法化 土地編定現況判別 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及使用類別為空 白者 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查詢 至當地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書

都市土地合法化 容許宗教使用分區 住宅區 商業區 風景區 宗教專用區

都市土地合法化 適用對象 於91年9月30日前既存宗教建築且經民政局認 定確有必要檢討,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變更文件。 新設或擴大設立之宗教建築物擬具興辦事業 計畫經民政局同意者。

都市土地合法化 回饋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公共設施用地。 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方得繳納代金。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一年內完成。 由農業區、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者 9

都市土地合法化 興辦事業計畫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使用證明書 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線指示圖 現況分析 土地使用及建築構想配置圖 宗教事業規劃 經費來源及計畫期程 10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法令依據 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高雄市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 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 高雄市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 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土地編定現況判別 土地登記謄本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登載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本府地政局網站查詢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容許宗教使用地類別 甲(乙、丙)種建築用地 遊憩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宗教) 不得變更編定之使用分區 森林區 特定農業區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應先查詢項目 第一級環境敏感區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區 計54項 倘查詢結果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區,屬 禁、限建區域,無法變更使用。 倘查詢結果土地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區, 依各主管機關規定限制使用。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興辦事業計畫 內容:計畫目的、地理位置、土地使用 規劃、宗教事業規劃。 應備文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配 置圖、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同書、現況測 量圖、建築線指示圖、農地變更使用說 明書。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其他書圖文件 土地位於公告山坡地範圍,需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書。 申請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應擬具環境 影響評估說明書。 申請變更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擬具開發 計畫。

非都市土地合法化 其他注意事項 先行違規興建者須裁罰6萬元(2,500平方公尺以下)。 相關審查規費:二擇一 如為農地,變更編定前應繳納農地變更回饋金 (農地變更面積*公告現值*50%)。 如為山坡地,變更編定前應繳納山坡地回饋金 (計畫面積*公告現值*12%)。 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3個月內向本府地政局申 請土地變更編定。 先行違規興建需依地政局104年4月30日訂定「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裁處,如:2,500公尺以下6萬元、2,501公尺至5,000公尺10萬元。 18

宗教事業建物合法化 法令依據 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反建築法事 件裁罰基準……

宗教事業建物合法化 補建照程序 用地變更編定後3個月內,向建管處申 請建照。 須委由建築師辦理相關建照申請。 補照罰鍰(依工程造價計算)。 一、擅自建造或拆除罰鍰計算公式: (一)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上:工程造價千分之三十。 (二)工程造價逾100萬,未達500萬:除100萬以下部分按前目規定計算,超過數額按工程造價千分之四十。 (三)工程造價逾500萬:未達500萬部分按前目規定計算,超過數額按工程造價千分之五十。 二、非都市土地之補辦登記寺廟所有既存舊有建築物:1萬5,00元。 20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