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投資相關法令及程序簡介 真理大學會計資訊學系 會計專題研究 2017/3/17
大 綱 一、涉外投資法令簡介 二、赴大陸投資相關法規 三、中國外資投資型態 四、我國企業對中國投資流程 五、結論
涉外投資法令簡介 1.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5.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 所稱國外投資,係指投資人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1.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2.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3.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 國外投資,其出資種類包括︰ 1.外匯。 2.機器設備、零配件。 3.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4.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5.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6.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7.有價證券。 8.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 投資人從事國外投資者,得於投資實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投審會申報: 1.國外投資申報表。 2.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3.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投資人因故中止或轉讓其出資者,投資人得於異動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投審會申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5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直接或間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1.創設新公司或事業。 2.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 3.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 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4.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三、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 四、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1.現金。 2.機器設備、零配件。 3.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4.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五、投資許可:事先核准或核備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投資個案100萬美元以下)。 六、投資後管理︰ 1.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影本、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證明之文件或營業執照影本及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影本等有關文件報請投審會備查。 2.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者,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投審會報備技術合作開始日期。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六、投資後管理︰ 3.應按時填報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表。 4.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5.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應於中止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6.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備。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六、投資後管理︰ 7.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如其累計投資金額達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上時,應於開始實行後每年前三季結束後十日內按季提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並於每一營業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投審會提報其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形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8.違反投資後管理規定者,投審會得廢止許可,並限期命其將資金匯回。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一、投資項目分類: 1.禁止類:基於國際公約、國防、國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礎建設及產業發展考量,禁止前往大陸投資之產品或經營項目。 2.一般類:凡不屬禁止類之產品或經營項目,歸屬為一般類。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二、投資限額: 1.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無限額。 2.個人:每年五百萬美元。 3.中小企業:新臺幣八千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4.其他企業: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二、投資限額: 5.跨國企業:指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一億美元以上,並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 6.大陸投資事業盈餘轉增(投)資之金額,不計入其投資累計金額。 7.投資人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臺灣地區者,得扣減其投資累計金額。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三、審查方式: (ㄧ)申報案件: 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三、審查方式: (二)簡易審查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5000萬美元以下。 2.逾5000萬美元,但非屬專案審查案件。 ◆簡易審查方式應針對投資人財務狀況、技術移轉之影響及勞工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審查,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准駁。 ◆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或改採專案審查。 ◆投資人備齊完整文件後一個月內未作成決定,則該申請案自動許可生效,主管機關並應發給證明。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三、審查方式: (三)專案審查案件: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者,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 1.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國內相對投資情形、全球化布局、國內經營情況改變及其他相關因素。 2.財務狀況:包括負債餘額、負債比例、財務穩定性、其集團企業之財務關聯性及其他相關因素。 3.技術移轉及設備輸出情況: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別家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三、審查方式: (三)專案審查案件: 4.資金取得及運用情形:包括資金來源多元化、資金匯出計畫、大陸投資資金匯回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 5.勞工事項:包括對就業之影響、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 6.安全及策略事項:包括對國家安全之可能影響、經濟發展策略考量、兩岸關係及其他相關因素。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投資/合作金額 裁罰金額 1,000萬元以下 50,000 1,000萬以上至5,000萬 四、違反規定裁罰基準 (一)一般原則:依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 單位:新台幣元 投資/合作金額 裁罰金額 1,000萬元以下 50,000 1,000萬以上至5,000萬 投資/合作金額*0.5% 5,000萬以上至1億 投資/合作金額1.0% 1億以上至10億 投資/合作金額1.5% 10億以上 投資/合作金額2.0%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2.處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加重其罰鍰金額1-5倍: 四、違反規定裁罰基準 (二)加重裁罰 1.未經許可,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禁止類者處以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4%之罰鍰。 2.處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量加重其罰鍰金額1-5倍: A.投資或技術合作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 B.投資或技術合作導致國內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 C.在臺惡性關廠,造成重大勞資糾紛。 D.債信不良情節重大。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四、違反規定裁罰基準 (三)裁罰減免 處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裁罰金額得依其符合事由之多寡,每一事由酌量減輕依法計算之罰鍰金額之20%,但裁罰金額不得低於依計算罰鍰金額1/5: 1.處分相對人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他案件均依規定辦理,本案因過失未申報或申請許可,情節輕微。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四、違反規定裁罰基準 (三)裁罰減免 2.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案件業經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或許可,其增資(不包括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未申請許可。 3.對於主管機關未發覺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實,主動陳報並同意接受處分。 4.於主管機關調查違法事實期間,充分配合。 5.初次違法。 6.其他情狀可憫恕。
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四、違反規定裁罰基準 (四)裁罰限額 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中國外資投資型態 一、三來一補: 1.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三來一補”企業是由中國的企業法人與外商簽署合作合同,並由中方的名義設立的工廠營業登記,該工廠並非企業法人,也非有限責任公司。 2.最早出現於1978年的東莞 ,由外商提供設備(包括由外商投資建廠房)、原材料、來樣,並負責全部產品的外銷,由中國企業提供土地、廠房、勞力,收取加工工繳費。
中國外資投資型態 二、三資企業 :根據中國的外資企業法例規定,在中國註冊登記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由於它們登記爲中國的企業法人,因此必須遵守中國的法例,受中國的法例保護和監管。 1.合資企業、獨資企業、與合作經營三種類型的企業 。 2. 獨資企業:由外商單獨在大陸所做的個別投資,並擁有全部的股權。獨資企業需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經營、單獨出資、單獨納稅等特色。 3.合作經營:由合作的雙方,針對有關投資的項目及範圍、種類,協調好條件進行合作。關於合作經營的型態,雙方需進行協議,訂定合作經營的合同,並以該合同為基礎,另外再訂定一份組織章程。 4.合資企業:由大陸的相關單位與外資共同出資所成立的公司,雙方再按照公司的章程,推選一位董事長。
中國外資投資型態 三、三資企業 : 1.合資企業、獨資企業、與合作經營三種類型的企業 。 2. 獨資企業:由外商單獨在大陸所做的個別投資,並擁有全部的股權。獨資企業需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經營、單獨出資、單獨納稅等特色。 3.合作經營:由合作的雙方,針對有關投資的項目及範圍、種類,協調好條件進行合作。關於合作經營的型態,雙方需進行協議,訂定合作經營的合同,並以該合同為基礎,另外再訂定一份組織章程。 4.合資企業:由大陸的相關單位與外資共同出資所成立的公司,雙方再按照公司的章程,推選一位董事長。
中國外資投資型態 四、設立流程:以外資獨資企業為例
我國企業對中國投資流程 一、設立海外控股公司及貿易公司 考量租稅負擔及租稅協議國家 二、申請中國政府審批 確認投資地點、金額及投資公司名稱 三、報備(核)台灣投資審議委員會 取得核准後,方得匯出投資股款
我國企業對中國投資流程 四、投資結構圖 台灣母公司 海外控股公司 進口貿易公司 大陸控股公司 出口貿易公司 大陸實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