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三章市場之管理 公司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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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三章市場之管理 公司之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法 第三章市場之管理 公司之監督管理 方冠傑

股東會 一、股東常會召開期限 1.非公開發行公司: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理由請主管機關核 准,不在此限。(公170之2) 2.公開發行公司: 上市、上櫃、興櫃等公司之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6個 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170之2規定。(證36之4)

股東會 二、開會通知書之寄發 1.對零股股東得以公告取代開會通知之寄發。(證26-2) 2.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公172-4) 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事項 1.依公司法172-5所規定事項。 (公司重大決議案如董監事選任解任、公司解散合併等)

股東會 2.證交法所規定事項。 A.許可董事之競業案、盈餘轉增資案及公積轉增資案。(26-1) B.私募案。 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6-1規定。 私募原則:股東會特別決議(43之6) 私募普通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43之6) 公開募集: 董事會特別決議,相關法規回歸公司法規定(公266、268之1)

股東會 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10-1所規定事項。 公司以低於實際價格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於員工,應經最 近一次股東會過半數出席並三分之二之同意,並應於召開事由 說明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之委託書 四、股東會之委託書 委託書取得可分為公開徵求與非公開徵求。 1.公開徵求係指以公告、廣播、視訊或電話拜訪等方式取得委託 書其規定如下述: A.公開徵求者,若該次股東會無董監事選舉,委託書徵求人應為 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5萬股以上之股東。 B.公開徵求者,若該次股東會有董監事選舉,必須是繼續六個月 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 b.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者。

股東會之委託書 C.繼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得委託徵信事 業擔任徵求人,其代理股數不受限制。若股東會有董監事選舉 者,其委託徵求之股東其中至少有一人應為董監事之候選人, 且於股東會開會前五十日為徵求。 D.徵求委託書不得有下列行為: a.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 b.不得利用他人的名義。

董事會 公司治理的內涵: 1.界定公司經營者、監督者、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與義務。 2.確定公司的基本結構,使公司得據以決定經營目標及達成的方法。 3.建立適當的監督機制以防止弊端。

董事會之獨立董事 2006年證交法修法後正式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2010年增 修,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薪酬委員會。希望引進只有董事而 無監察人的單軌制方式來取代董事會、監察人並存的雙軌制。 1.單軌制:股東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政策,並監督經理部門執行公司業務,不設置監察人。 a.內部董事:董事會成員兼行政職務。負責公司經營。 b.外部董事:不兼行政職務。負責經營的監督責任。 *如外部董事與公司間不具利害關係者,一般稱為獨立董事。 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採單軌制。

董事會之獨立董事 2.雙軌制: A.垂直式:股東及職員共同選任監察人組成監事會,監事會選任 董事組成董事會。監事會有解任董事之權。如德國。 B.並行式:董事及監察人均由股東會產生,監察人無任免董事之 權。日本2003年修法後規定公司得選擇單軌或雙軌制。

董事會(證交法之規定) 證交法第26-3規定如下,但應優先於公司法而適用: 1.公司董事不得少於5位。(第1項) 2.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政府或法人不得尤其代表人同時當任同一家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2項) 3.除主管機關核准外,董事間應有過半席次,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的關係。(第3、4項) 4.董事因故解任而不足5人時,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足。但如董事缺額達1/3者,應於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臨時會補足。 5.公司應明訂董事會議事規範。(第8項)

獨立董事之設置 一、設置-原則自由,例外強制 1.依證交法第14條之2第1項所規定。準此,公開發行公司是否設 立獨立董事,原則上得自主決定。但主管機關有權指定符合特 定情況的公司設置之。 2.金管會於2006年發布獨立董事辦法其規定下列公司應於章程設 置獨立董事至少兩席。 A.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劵及保險公司 B.上市上櫃的綜合證劵商,或金控子公司的綜合證券商。 C.實收資本額500億以上的上市上櫃公司。

獨立董事之設置 3.立法院2010年公報:立法院決議要求金管會採取【於民國100年度金融業及資本額達100億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比率應達8成以上,以健全公司治理。】

獨立董事之選任 二、選任 1.公司欲設置獨立董事者,應先修改章程,載明其名額,並應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 2.應公告應選名額,其受理提名時間不得少於10日。 3.有權提名獨立董事者,限於: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 B.董事會 C.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

獨立董事之補選 三、補選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至人數不足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發生日起6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 (證14-2第5項)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的身分不能相互轉讓。

獨立董事之資格 四、資格: 1.專業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 A.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公私立大專 院校講師以上。 B.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國家考試 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C.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的工作經驗。 上述依據獨立董事辦法第2條第1項。

獨立董事之資格 2.持股限制: A.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10名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B.獨立董事不適用公司法197條所規定之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1/2 時,當然解任的規定。 3.兼職限制: 主管機關規定一人最多擔任4家公司的獨立董事。(獨立第4條)

獨立董事之資格 4.消極資格: 有下列之人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A.公司法第30條各款所訂事項。 B.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者 C.違反主管機關所訂獨立董事之資格者。

獨立董事之獨立性認定 五、獨立性之認定: 獨立董事於選任前2年及任職期間有下列情況者,即不具獨立性,當然不能當任。 A.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B.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擔任子公司獨立董事 者不在此限。 C.持有公司股份達1%者,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D.上述所列之人的配偶、二等親屬。 E.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5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公開收購股權 一、意義:不經證券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對非特定人以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之1) 二、收購的標的:已發行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存託憑證及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證管理辦法2之2)

公開收購股權 三、特性 A.預定之收購上限:以高於市價之固定價格向非特定人購得大量之股權,以取得、維持或強化對公司之控制權。 B.預定之收購下限:若應賣數量不足該收購數額,即可全部不予收購。可避免支出與買入之證券卻無法達成目的。 C.預定收購期間: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五十日。如有競爭公開收購之情事或其他正當理由,原公開收購人得申報並公告延長期間,但不得超過三十日。(管理辦法18)

公開收購股權 四、簡易公開收購: 91年修法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即得為之,無須核准。 A.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收購人與其他關係人已取得該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的總數未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證43)→不至於改變公司經營權 B.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此行為僅強化經營權 C.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公開收購人 一、應將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及相關書件,於收購日同時送達被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 二、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日前公告公開收購申報書及相關事項。 三、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A.交付時期: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書。(證43) B.公開說明書不交付或有虛偽隱匿事項:準用證31、32、43

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司 被收購有價證券的公司於接獲收購人之公開申報書及相關文件後 七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現任董監事及持有本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種類及數量。 二、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載明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其理由。 三、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書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

應賣人之保護 一、不利條件變更之禁止:公開收購人不得為下列收購條件變更 A.調降收購價格 B.降低預定收購數量 C.縮短收購期間 違反者收購人應採最高價格與公開收購價之差額乘上應募股數, 對應賣人來賠償。 二、平行交易之禁止 收購人或其關係人應於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 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或其他場所以其他方法購買同有價證券。 違反者收購人應就另行購買之價格與公開收購價之差額乘上應募 股數,對應賣人來賠償。

公開收購股權之優缺點 1.優點: A.費用低廉:相較於公司合併及營業轉讓,此方法以較少對價即 能達成支配公司之目的。公司合併及營業轉讓必須支出全部對 價。而此方法僅在股東會取得過半數之決議之股份即可,只需 較少之支出。 B.迅速簡便:要約人為收購要約時,通常會限定有限期間內,迫 使承諾人及目標公司迅速做決定,且可避免拖太久而增加收購 費用。 C.風險較小:公開收購通常會附帶停止條件,即未達收購標準一 定數量時不予購買條件。

公開收購股權之優缺點 D.行動隱密:公開收購與公司合併來比較,前者無須得經營者同 意;且委託書徵求方式來比較,前者無須取得目標公司股東名 冊。若保密得宜,公開收購可達到出其不意之效果。 2.缺點: A.對目標公司資訊掌握上有不足之虞:公開收購時必某種程度之 隱密,此時亦產生無法將目標公司之財務詳以調查等困難。 B.取得公司支配權者會與公司少數股東增加利害衝突:公開收購 是取得確保股東會過半數之股票而取得支配權。但少數股東並 不享有強制收買請求權。

THE END 方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