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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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证券---包括财物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证据证券和资格证券。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

证券的特征 1、是投资凭证; 2、是权益凭证; 3、是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4、是要式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 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二、证券市场 (一)概念和分类 1、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流通市 场(二级市场) 2、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和场外 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股指期货、权证市场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1、发行人;(上市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 2、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3、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4、交易场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5、证券自律性组织;(证券业协会) 6、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原则; (五)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六)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四、证券法的特征 (一)概念 包括广义与狭义的证券法。(此处为广义) (二)特征 1、强制性规范为主; 2、较强的技术性;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的证券立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设立。 1998年制定《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有较大修改,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姊妹法。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和管理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 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和管理 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概念 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 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始股东发行股份或无 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一般包括: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 偿提供股份

(二)股票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发行。 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人。 变相公开发行---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视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其他。

(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 3、向询价对象配售。

(四)股票发行的核准 须经证监会核准。 证监会内设发行审核委员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条件(11个) 1、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3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 2、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 产; 3、生产经营符合法律、章程规定和国家产业 政策;

4、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公司董事、高管无发生重大变化;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股东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5点体现) 7、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点体现)

8、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6点体现) 9、财务状况良好; (5点体现) 10、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11、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6方面)

(二)程序和承销 1、程序 (1)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制作申请文件,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 会申报; (3)证监会核准后发行股票(承销)。

2、股票承销 (1)概念 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包括包销(全额包销、余额包销)和代销。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股票承销都是包销。 证券公司不得预留证券的义务。

(2)股票发行价格 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3)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超过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承销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发行失败 代销的,售出未达70%的;返还股款,加算利息。 (6)备案(向证监会) (7)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6种消极条件)。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除符合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 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10人)公开募集股份) 除了符合前述一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 不低于6%;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财务性 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个交易日的均价。

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股票转让受限制(非流通股);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二)程序 1. 董事会决议。 2. 股东大会决议。 3. 提交发行申请并核准。 4. 发行股票。 5. 备案。

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一)一般交易规则 1、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合法 (1)已经依法发行; (2)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6个P182)。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现货、期货) 4、规范交易服务(保密;收费合理、公开)

(二)股票上市 1、上市条件: (1)经核准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3)公开发行部分25%以上,总股本超4亿的, 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向交易所报送文件(4个文件)。 签订上市协议并公告。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详见教材P183) 交易所决定暂停上市的情形(5种)。 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情形(5种)。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概念 指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债券的行为 (二)发行的种类 包括一般的公司债券发行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三)发行的原则 1、必须合法。 2、报经证监会核准。 3、披露相关信息。 4、诚实信用。

着重于考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法、财务状况良好并有履行协议的能力。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条件 积极条件 着重于考虑公司的经营管理合法、财务状况良好并有履行协议的能力。 (7个条件,见P185)

用途: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消极条件 着重于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和违约情形等。 (6种,见教材第185页) 用途: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发行价格 1年以上; 每张面值100元;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保荐人保荐。 3、制作申请文件。 4、核准。 5、发行。

(四)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信用评级。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3、债券持有人会议。 4、公司债券的担保。 (我国所有公司债券均要求有担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自学) (一)条件(3个,见教材P187) (二)期限、面值和利率 最短1年,最长6年;面值100元。 (三)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 (六)信息披露 与公开增发股票基本相同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持有人具有选择权;转换价格。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 与公开增发股票的程序相同 (六)信息披露 与公开增发股票基本相同

四、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条件 (1)期限为1年以上; (2)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 司债券发行条件。

2、上市程序 (1)申请核准; (2)安排上市; (3)上市公告。 3、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见教材P190。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和种类 (一)概念和特点 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 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特点: 1、主要投资于证券领域; 2、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投资; 3、专家经营,降低投资风险; 4、组合投资。

(二)种类 1、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2、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一)基金财产(投资者的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 (三)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投资人,也是受益 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 (一)提出申请(向证监会) (二)审核批准 (三)发行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自学) 1、条件(5个,见教材P195) 2、程序(4个步骤,见教材P195) 3、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见教材P195)

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1、证券市场外部的基本因素 包括公司利润、公司红利、利率、工业生产情 况、商品价格、国民生产总值、罢工、失业率及 重要经济指标和经济活动,还包括各种潜在政治 因素。 2、证券市场内的技术因素

第五节 持续信息公开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 指发行人和其他义务主体,在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向社会公开财务、经营及其他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 是证券法的基石!贯穿始终的红线! 主要针对上市的证券。 包括初始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是表现证券价格的基础; (二)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基本手段; (三)信息披露有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手段; (四)信息披露是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的手段。

(一)首次信息披露(初始) 1、招股说明书; 2、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二)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年报、中报和季报。 年报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临时报告 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21项,见教材P199) 相关文件列举了详细的目录。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略)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1、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和重 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4、信息披露的方式

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 1、报刊登载。 2、备置文件。 3、互联网发布。 4、文件备案。 5、答复询问。

指定的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金融时报》、《中国改革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 指定的期刊:《证券市场周刊》 指定的网站: 1、www.cninfo.com.cn(深交所) 2、www.sse.com.cn(上交所)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 (四)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五)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 (六)其他相关各方的义务

三、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略) (一)中国证监会 (二)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 分担 (二)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不同主体的归责原则有区别 (三)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行政责任 (四)其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概念 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的行为。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概念 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 交易的行为。 行为类型包括: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

(二)内幕交易知情人员 《证券法》规定了具体范围(7种P205)。 (三)内幕信息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操纵市场行为 (一)概念 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 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 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 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 买卖证券的决定的行为。

(二)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优势联合或者 连续买卖,操纵价格或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 和方式相互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交易; 4、其他手段。

三、虚假陈述行为 (一)概念 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二)情形 1、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 2、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4、上述机构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 5、其他。

  四、欺诈客户行为   (一)概念   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 背客户的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情形(见教材)   五、其他有关禁止的交易行为(略)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述 (一)概念 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   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概述  (一)概念   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 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 定程度,导致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 际控制权的行为。 目的---获得控制权(具体几种情形)

(二)收购人 包括单个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有的收购需要的得到相关部门(如国资委、商务部等)批准。

(三)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收购报告书。 (2)禁售义务---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卖出。 (3)锁定义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 转让。 (4)其他义务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义务 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四)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一)证券交易使得权益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 达到5%时---3日内的报告及通知义务;上 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每增减5%时,同上 ;报告期内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台阶规则)。 (二)协议转让的报告与信息披露 与前一种情形类似。

(三)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要求的条件不同 (四)权益变动的持续披露和披露义务的免除 (五)权益变动前股票交易异常的信息披露 (六)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媒体和责任承担

三、要约收购 (一)概念 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三、要约收购  (一)概念   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 30% 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 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的收 购。 包括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二)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触发点:30%+1股)。 持股达75%以上的特殊性 要约收购的预定比例不得低于5% (三)要约收购的程序(自学)

(四)要约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略) (五)收购要约的效力(略)

四、协议收购 (一)概念 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 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 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具有场外交易的性质。 达到30%时,可能会转化为要约收购。

(二)协议收购的程序 1、拟订收购协议 2、获得批准 3、委托中介机构保存股票与存放资金 4、过户

五、豁免申请 (一)免除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二)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股份的事项 六、财务顾问 (一)财务顾问报告; (二)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 (三)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可能会终止上市 可能会变更公司形式 锁定义务---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 一、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为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 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八节 证券交易所 一、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为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 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包括公司制和会员制(我国为会员制) (二)设立(由国务院决定) (三)组织机构 理事会、总经理

二、职责和交易规则 (一)职责 6项(见教材P221) (二)交易规则 1、进入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会员; 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3、证券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共同完成手续; 4、不得改变交易结果; 5、回避的问题。

  第九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 (一)设立   1、概念   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 证券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2、设立条件

3、业务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财务顾问、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4、设立程序 申请、审批、设立登记 5、有关事项的批准(经中国证监会)

(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2、人员管理 3、投资者保护基金、交易风险准备金 4、内控与业务管理制度 5、业务管理制度 6、证券公司监管制度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概念和职能 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职能(见教材)

(二)设立与解散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 (三)证券的登记与存管(证券账户) (四)证券的结算 T+1制度。 (五)机构的管理

三、证券服务机构 (一)概念和种类 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 (三)行为规范

第十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概念 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管证券及 期货市场。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概念   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管证券及 期货市场。  (二)职责(8项,见P229)  (三)执法权(6种,同上)  (四)行为准则

二、证券业协会 (一)概念 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职责

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 则) (1)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3)过错责任。

2、行政责任 4种情形。 3、刑事责任(160条、161条、292条) 3个罪名: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3)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刑法180条)

(三)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赔偿。 2、行政责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 3、刑事责任182条。拘役、有期徒刑、罚 金。

(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赔偿。 2、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撤销从业资格、没收非法所得。 3、刑事责任:181条。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五)其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4种) 见教材P234-239。 多为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