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及實務案例分析 主講人: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吳惠如組長 200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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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及實務案例分析 主講人: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吳惠如組長 2009 年 8 月 22 日

簡 報 大 綱 證券市場架構 上櫃公司概況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務業務監理 落實資訊揭露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台灣證券及期貨市場架構 證券期貨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期貨交易所 期貨市場 GRETAI市場 上櫃 興櫃 債券 股票 股票 一般 管理 櫃檯買賣中心 上櫃 興櫃 衍生性 債券 股票 股票 商品 一般 管理 存託 認購 公債 金融 公司 外國 利率衍生 憑證 權證 債 債 債券 性商品 類股 股票 普通債 轉換債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監理目標: 保護投資人權益,維護證券市場之穩定發展 事前防範、預警 (自然死);事後調查、處理(暴斃) 提高資訊之即時性與透明度 落實各項財務業務管理,及早發現不法行為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務業務監理 財報審閱 例外管理 內部控制制度監理 落實資訊揭露 重大訊息制度 資訊揭露監理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務業務監理 財報審閱 形式審閱 實質審閱 例外管理 內部控制制度監理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報形式審閱 範圍:年報、半年報、季報 依據: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形式審閱效果: -預收款券 -恢復普通交易方式 -停止交易 -終止交易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形式審閱效果:預收款券 併採分盤交易(每30分鐘撮合一次)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淨值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或查核範圍受限之保留意見 併採分盤交易(每30分鐘撮合一次)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五項: 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有淨值低於財務報所列示股本十分之三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形式審閱效果:恢復普通交易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款:有因前期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而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後,於最近期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高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顯示之淨值較前期增加者。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前期因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而變更交易方式,本期會計師出具無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形式審閱效果:停止股票買賣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未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 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否定式或拒絕式之核閱意見。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形式審閱效果:終止櫃檯買賣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 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淨值為負數。 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十四款: 申報之年度(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其股權投資淨額占其股東權益比率達150%以上者。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報實質審閱 依據: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選案: 第一季報至少3% 半年報及第三季季報抽核至少5% 年報抽核至少10% 每5年至少須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報實質審閱 選案標準 權數較高 財務項目:營收、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顯著衰退等 非財務指標:財會、內稽、研發主管辭職等 必要受查公司 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 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等 隨機選取 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 非審計公費較高(年報適用)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報實質審閱 審閱重點 財報是否允當表達、揭露是否完整 銷貨真實性、有無虛偽交易、掏空資產之情事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財報實質審閱 一般性缺失 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 發現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例外管理: 財務 業務 其他 於發生重大事件時,依規對發生例外異常情事之公司即時處理,防止市場突發事件擴大惡化,追查不法經營者之責任 財務 存款不足之退票或其他喪失債信 當月或累計營收較去年同期成長、衰退較大,且其變動無合理原因 業務 嚴重減產、停工,致發生嚴重虧損 ,預估短期內無法改善 簽訂重要契約、改變業務計畫重要內容,對公司財務業務造成不利影響 其他 發生經營權之爭 財務、會計、內稽、研發主管或簽證會計師變動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內部控制制度監理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八大交易循環 銷售及收款循環 採購及付款循環 生產循環 薪工循環 融資循環 固定資產循環 投資循環 研發循環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作業控制 印鑑使用之管理。 票據領用之管理。 預算之管理。 財產之管理。 背書保證之管理。 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作業控制 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落實資訊揭露 重大訊息制度 資訊揭露監理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制度 依據: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重大訊息定義(51款) 申報期限: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告 申報主體:上櫃公司及其未上市(櫃)重要子公司 罰則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簡介 上櫃公司及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上櫃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簡介 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份資產質押者,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簡介 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法人監察人及其代表人、獨立董監事、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發生變動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簡介 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解散、增資發行新股、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違反情形(97年) 款次 違反家次 第20款 28 第14款 16 第6款 10 第8款 9 第11款 第22款 第21款 5 第1款 4 第2款 第23款 第18款 3 第3款 1 第4款 第7款 第16款 第19款 第24款 第35款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重大訊息記者會 依據:「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定義:(27款) 存款不足退票 訴訟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 申請重整 辦理期限: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newmops.twse.com.tw/ ) 定期申報:25項 每月營收、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董監酬金資訊 財務報表(年報、半年報及季報) 赴大陸地區投資資訊 不定期申報:20項 股東會相關資訊 股利分派情形 發行公司債 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公開資訊觀測站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 持續改善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使用者介面,提供投資人更攸關之資訊: 債信專區 發行債券資訊揭露 最近期年度財務分析資料及每月相關財務資訊 償債計畫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債信專區 31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債信專區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財務重點專區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財務重點專區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公司治理專區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司治理專區 公司治理組織架構 獨立董事兼任情形 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情形 近期召開法人說明會 訂定公司治理相關規程規則 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最近異動情形 董監事酬金

對上櫃公司監理措施-公司治理專區

小結 推動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降低地雷股的發生。 透過各項管理措施監督上櫃公司財務業務情形。 貫徹企業資訊公開制度,提昇資訊透明度。 辦理投資人教育宣導,使投資人充分了解公開資訊揭露之重要性、 使用管道及如何保護自己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財報之常見缺失 財報未能允當表達 掏空公司資產 財報虛偽隱匿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財報未能允當表達 存貨評價 甲公司之存貨未符合歐盟RoHS規定,惟會計師於評估其存貨備抵呆滯及跌價損失時,僅依照存貨庫齡及LCM執行評價,未考慮此一因素對存貨評價之影響。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財報未能允當表達 採權益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之減損測試 甲公司執行轉投資公司是否有減損跡象時,係依據轉投資公司未來5年預估損益表作為判斷依據,惟其預估未來5年每年毛利率約48﹪至50﹪,但轉投資公司最近二年實際毛利率僅4﹪,且亦無法提供其未來5年高額毛利率之依據,其假設顯不合理。 經檢視會計師簽證之工作底稿,未見審慎評估轉投資公司減損跡象及預估損益表相關假設之合理性。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財報未能允當表達 採權益法評價長投之減損測試 甲公司帳上預付高額權利金,惟會計師逕以「合約仍有效,且未來續約之可能性極高,故具未來經濟效益」,未取具資產減損評估之相關文件,作為評估減損依據,亦未針對帳上預付權利金及無形資產版權等各產品線代理合約(最小現金單位),進行資產減損評估。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掏空公司資產 定義 常用手法 以不當方式造成公司資產減損或承受負債 資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高買或低賣 挪用資產(如現金、定存單、有價證券) 交易條件不符常規(如早付或晚收價款) 不當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 不當預付或暫付價款 無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掏空公司資產 可能違反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第2款(非常規交易)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第3款(背信與侵占)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財報虛偽或資訊不實表達 定義 常用手法 虛增公司資產或利益 隱匿公司負債或損失 虛偽銷售,虛增應收帳款 不當處分資產,進行債權債務互抵 虛偽出售應收帳款,美化帳面 虛增預付費用 定存單質借,隱匿負債 隱匿衍生性商品操作損失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財報虛偽或資訊不實表達 可能違反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本項規定依第171條論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3、4、5、6款: 第3款: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而無同條第2 項免責事由者。 第4款 :發行人……,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第5款 :發行人……,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者。 第6款 :於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監理實務案例分析 證券發行市場 一、 D公司 四、甲公司 二、 H公司 五、 Z公司 三、 B公司 六、 F公司 七、 Q公司 八、 M公司 ■掏空資產 ■財報虛偽不實 一、 D公司 四、甲公司 二、 H公司 五、 Z公司 三、 B公司 六、 F公司 七、 Q公司 八、 M公司

發行市場案例一:D公司 掏空公司資產- 訂定不對等之合約,預先支出款項: D公司 Y公司 X公司 交易條件不符常規、不當預付及不當資金貸與 經營系統軟體 開發業務 Y公司 經營化妝品 生產製造業務 6月簽訂化妝品銷售合約 5月簽訂化妝品經銷權合約 X公司 經營遊戲軟體 設計及銷售業務 X公司支付Y公司履約保證金x百萬元 D公司支付X公司履約保證金1.8億元及預付貨款6千萬元

發行市場案例一:D公司(續) 巧立名目,將資金貸與他人 D公司 G公司 5家 投資公司 N公司 (台灣) (BVI) 10月底匯款1.75億元 9-10月間匯款1.75億元 D公司 5家 投資公司 (台灣) N公司 (BVI) 10月底匯款1.75億元 D公司9月份匯出投資款後,至10月底始實際取得G公司股權,期間涉有將資金貸與他人之情形。 涉違反法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違法貸款) 10.31取得GM公司60%股權 G公司 持股60% GM公司 60%股權

發行市場案例二:H公司 H公司接獲銀行通知其帳戶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形,經本中心查核發現該公司資金疑有遭挪用情形,總計遭挪用逾4億元。 掏空公司資產- 挪用公司資金 H公司接獲銀行通知其帳戶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情形,經本中心查核發現該公司資金疑有遭挪用情形,總計遭挪用逾4億元。 涉嫌挪用資金之員工,曾任該公司出納課長,雖已離職,仍負責董事長家族私人及公司之相關銀行帳戶管理,並保管董事長私人及家族轉投資公司部分存摺印章。

發行市場案例二:H公司(續) 利用負責H公司資金調度之地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陸續將H公司資金,轉入其友人所經營之往來廠商及其關係企業之帳戶,總計挪用資金約3億元,供該等公司週轉。 因該等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連帶引發H公司發生退票。 該員有利用其業務侵占公司資金並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法情事 涉違反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發行市場案例二:H公司(續) 會計師責任: 函證經偽造:簽證會計師違反函證作業程序規定,將空白函證交由該員而非直接函送往來銀行填寫,致該員變造銀行函證內容回覆會計師(偽造相關銀行印鑑) 經本中心查核發現H公司銀行存款帳戶實際餘額,與帳載餘額有不符之情形。 依法將簽證會計師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證期局發函責令該公司重編財務報告。

發行市場案例三:B公司 掏空公司資產- 交易條件不符常規 B公司財務報表顯示,B公司當期與去年同期應收款項餘額超過80%係來自於甲、乙及丙等3家公司,信用風險有顯著集中之情形。 甲、乙、丙等3家公司近3年度之銷貨均佔B公司銷貨收入之4成左右,且有逐年成長趨勢。

發行市場案例三:B公司(續) 查核發現異常情事 對甲、乙及丙等3家公司收款條件為較一般其他客戶寬鬆。 陸續調高對甲、乙、丙公司之授信額度,且時有超限之情形。 此外,對三家公司之應收款項金額遠高於其資本額。 多數應收款項並無保全措施。

發行市場案例三:B公司(續) 不符營業常規 甲公司以資金調度為由向B公司申請延票,B公司本身資金亦為吃緊,仍同意甲公司延票。 違反法條: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第3款(背信與侵占)

發行市場案例四:甲公司 甲公司財務報告顯示,當期有「營運大幅衰退且相關應收款項餘額大增」之情事。 財報虛偽或揭露不實-虛偽銷售,虛增應收帳款 甲公司財務報告顯示,當期有「營運大幅衰退且相關應收款項餘額大增」之情事。 當年度前10大銷售客戶群出現重大變化,且前3大銷售客戶之負責人均為同一人。

發行市場案例四:甲公司(續) 進 銷 乙公司 甲公司 丙、丁公司 戊公司 庚公司 疑涉有循環交易,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設立:貝里斯;營運:香港 甲公司 地點:台灣 進 銷 丙、丁公司 其他進貨廠商 戊公司 設立:貝里斯,係甲公司100﹪轉投資 庚公司 設立及營運:香港 甲、丙公司之名稱並列同一門牌;乙、戊公司設立地址相同 甲公司向乙公司買入之產品約9成以上均銷售予丙、丁公司,惟乙公司與戊公司設立地址相同,且乙公司之聯絡地址與庚公司之登記地址相同,均不合常理 疑涉有循環交易,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涉違反法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發行市場案例五:Z公司 財報虛偽或揭露不實 - 假技術移轉、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Z公司董事會議事錄顯示,Z公司與經列管之異常公司W簽定技術移轉契約,並號稱將推展新業務,疑有假技術移轉美化帳面之情事。 另經覆核Z公司新增C商品買賣業務之相關憑證,發現交易對象及流程異常,疑有虛增業績美化帳面之情事。

發行市場案例五:Z公司(續) 技術移轉費用於簽約後立即一次全數支付。 合約未具體說明技術移轉方式,亦無法提供技術移轉完成之證明文件。 假技術移轉美化帳面 透過該公司前內部人介紹,董事會決議與國外W公司簽定技術移轉合約 技術移轉費用於簽約後立即一次全數支付。 合約未具體說明技術移轉方式,亦無法提供技術移轉完成之證明文件。 國外技術指導人員僅來台2次,而Z公司內部亦僅總經理1人知悉技術移轉內容及對方客戶。

發行市場案例五:Z公司(續) 假技術移轉美化帳面  經營階層疑有透過假技術移轉,侵占公司資產並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總經理人頭戶 Z公司 W公司 內部人人頭戶 技術移轉費30,000仟元 匯款28,000仟元 匯款 28,000仟元 返還暫借款等 27,000仟元 技術移轉費用3仟萬元與最後匯回予Z公司款項2仟7百萬仟元,差額疑似支付W公司2百萬元佣金及前監察人1百萬元佣金 財報截止日前匯回予Z公司27,000仟元,用以美化帳面,避免會計師查核財報時,針對相關應收款項提列損失。  經營階層疑有透過假技術移轉,侵占公司資產並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涉違反法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財報資訊不實)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與侵占)

發行市場案例五:Z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Z公司於5個月內新增C商品買賣交易25筆計1億元,佔當年度營業收入約10%。 交易流程:先向K公司進貨並銷貨予其子公司J公司,再出售予某上市公司,此上市公司再將此批商品回售予K公司,似有循環性銷貨交易虛增營收之情事。 上市公司 K公司 子公司J公司 進貨 銷貨 Z公司

發行市場案例五:Z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對子公司J所有款項皆已收回,惟各筆交易毛利率均低於1%,與其他交易之平均毛利高於10%有明顯差異。 貨物進銷皆於海外進行交付,無法實體驗收,且進出貨、付款與收款時間皆相近,與一般交易常規有違。 疑涉有循環交易,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涉違反法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財報資訊不實)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發行市場案例六:F公司 F公司疑有虛增業績美化帳面之情事。 財報虛偽或揭露不實 -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債權債務不當互抵 F公司疑有虛增業績美化帳面之情事。 該公司取得並處分線上遊戲軟體之經銷權,先後訂定多筆合約,其合約價金之支付有債權債務不當互抵之不合營業常規情事。

發行市場案例六:F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1.F公司認列銷貨之時點有早於進貨時點之情形。 2.進銷貨交易內容與F公司本業所營業務不符。 XX公司 J公司 F公司 交易標的:17吋LCD面板 1.F公司認列銷貨之時點有早於進貨時點之情形。 2.進銷貨交易內容與F公司本業所營業務不符。

發行市場案例六:F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5.依登記地址進行實地觀察,發現部分進、銷貨公司已停止營業或於該址查無公司之存在。 疑涉有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涉違反法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財報資訊不實)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發行市場案例六:F公司(續) 債權債務不當互抵 該公司取得並處分線上遊戲軟體之經銷權,異常情形如下: 其取得及處分經銷權之合約中,均有交易對象非單一且進行債權債務互抵之情形,惟無法提供部分互抵款項之性質及其原始入帳憑證。 未依合約約定時程付款。 未能提供合約簽訂對象之徵信資料。 另依登記地址進行實地觀察,發現部分合約訂定之相對公司已停止營業,人去樓空。 經營階層疑有透過此項交易安排,掏空公司資產之不法情事 違反法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財報資訊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非常規交易)

發行市場案例七:Q公司 財報虛偽或揭露不實 -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發行市場案例七:Q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交易模式如下: 供應商 B、C、D 銷售客戶 E、F、G、H (境外) Q公司(台灣) 出貨 收貨單 訂購單 發票 發票 Q公司(台灣)

發行市場案例七:Q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Q公司向B、C、D等3家境外公司採購產品,再轉銷予E、F、G、H等4家境外公司。 異常情形如下: 1.前10大銷售客戶群出現重大變化,E、F、G、H等境外公司占整體營收比例達40%以上。 2.買賣之毛利率明顯偏低,不符成本效益 3.買賣之供應商及銷售客戶皆係設立登記於境外之公司,且進、銷貨交易皆於境外進行及完成。

發行市場案例七:Q公司(續) 虛增業績美化帳面 疑涉有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4.銷售客戶F與G公司銀行匯款水單所載之匯款人地址相同,另H公司之匯款地址與前述地址亦屬同一棟大樓。 5.Q公司對供應商C及D公司之部分訂購單上所載聯絡人,與銷售客戶E及F公司之負責人相同,且其中部分商品轉銷予E公司。 6.銷售客戶及供應商台灣地區之相關聯絡電話及地址,發現該等地址與其所營行業不相符,且電話亦並無法與相關負責人員取得聯繫。 疑涉有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違反法條: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財報資訊不實)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發行市場案例八:M公司 財報虛偽或揭露不實 – 疑虛增營收美化帳面 4月份新增一銷售客戶,經查為3月份新增銷售產品之供應商乙, 發現有向同一對象進、銷貨而虛增營收之情事。 M公司對進貨廠商採預付貨款方式,銷貨客戶於銷貨後60天匯款方式收款,且後續M公司未能順利出貨及收取貨款,致提列高額之存貨呆滯損失與呆帳損失。

發行市場案例八:M公司(續) 進 銷 進 銷 3月份新增α產品交易模式 M公司(台灣) 丁公司 M公司(台灣) 乙公司 甲公司與丁公司設立地址相同 3月份新增α產品交易模式 甲乙公司使用相同帳號收款 甲公司(深圳) 乙公司(深圳) 丙公司(香港) 進 M公司(台灣) 物流皆在深圳 銷 丁公司 地點:香港 請大陸加工廠組裝 負責人相同 同一公司 進 銷 戊公司 地點:深圳 M公司(台灣) 物流皆在深圳 乙公司 地點:深圳 請大陸加工廠組裝 4月份新增β產品交易模式 疑涉有虛增不實營業額,窗飾財務報告之不法情事。 涉違反法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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