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涛 Tel:02987337586 E-mail:von@mail.xjtu.edu.cn 公司法 冯涛 Tel:02987337586 E-mail:von@mail.xjtu.edu.cn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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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史 ——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和发展 公司法

原始公司 古罗马时期的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 罗马帝国的船夫协会; 11世纪晚期的康梦达(Commenda)和海上合伙(societas maris); 公司法

股份公司的出现 15、16世纪在意大利各地,出现了邀请公众入股的各种商业组织。 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商业形式巨变,意大利城镇的商业衰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崛起。这些欧洲国家与东南亚、东亚通商,需与海盗、风暴作斗争,非一人单独所能经营,需联合抵御风险。 英国1553年成立莫斯科尔公司,1581年又成立了土尔其公司。1600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当时该公司集合了一批冒险商人,出海远征。每次航海后,资本退还,并分配股利。从1601-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航行,每次都有高额利润,有时一次航行利润高达320%。 这些公司是前资本主义股份经济的萌芽。 公司法

17-19世纪,现代股份经济形成与发展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7、18世纪,股份公司首先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部门得到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典型组织形式,不再是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发展成社会经济的主导。工业、商业、农业、金融业都采用股份公司制。 ****私有制为基础;国家以法律保障(企业竞争力决定国家 竞争力)。 中国股份制的形成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到1894年前,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商行500 多家、银行37家、工厂100多家。为抗衡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 1872年成立了官商合办的船运招商局,公开招股集资100万两白银;1880年设立天津电报总局,1882年招集商股,改为“官督商办”。 中国股份制的先天不足:官商结合、政企不分。 公司法

股份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 法国1807年的(旧)商法典就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的规定,这部法典通过拿破仑的武力传播到了德意志的各州、普鲁士、低地国家(现在的荷兰等国)、意大利以及瑞士等国。德国直到1861年才颁布(旧)普通德意志商法,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的规定。而日本则仿效德国的做法,于1890年颁布(旧)商法典。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股份公司也同样是从无限公司转化而来。 公司法

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没有股份公司,恐怕至今还没有铁路。当今全球的大型跨国公司大多是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借助于资本市场,股份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大众化公司”。 股份公司彻底地摆脱了原有的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中投资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公司的真正投资人即股东不再亲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正因为如此,股份公司才有必要以分权的方式设立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甚至监督机构(独立董事、监事、监事会),以克服投资人与管理人身份的彻底分离之后公司管理层脱离投资人约束的危险。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 形成及其特征 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历史要比股份公司晚。如果说股份公司从开始就是为大型企业设计的话,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由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结构主要适合大型企业,因此硬性要求中小企业按照大型企业设立组织机构是不合适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公司法

封闭公司和私人公司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无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美国的所谓“封闭公司”或者英国的所谓“私人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份由少数人持有,股份并不面向大众而且其转让也受到章程的约束,不要求私人公司公开财务会计表,也无最低投资额的限制,而且不以公司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私人公司迅速受到投资人的青睐。 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质,投资人之间不仅有投资关系为约束,同时也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投资份额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 公司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在公司分类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注重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区别; 英美法系:注重公司的“公开性”和“封闭性”的区别。 公司法

公司的各种称谓 法国:societes; 德国:gesellschaft; 英国:company; 美国:corporation 公司法

公司法的本质 根据美国公司法顶尖学者弗兰克 H.伊斯特布鲁克(Frank H.Easterbrook)、丹尼尔R.费舍(Daniel R.Fischel)的见解,公司法发挥着公司合同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的作用。 公司法

合同模本机制 就合同模本机制而言,公司法这一标准合同范本浓缩着公司参与方不间断的试错和纠错而累积的经验,即通过法院对成千上万案件的审理,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转化成公共产品,向公司参与各方提供。这样,公司法提供的一整套规则,如投票规则、派生诉讼持股数量最低限度规则、会议议事规则等等,由于是成千上万次“试错”而总结的成果,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与方的要求,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协商成本,使他们能够将协商的焦点集中于特定的事项中。 公司法

漏洞补充机制 就漏洞补充机制而言,公司法发挥着对公司运作的拾遗补缺功能。公司参与方为促成合同,对一些遥远的、可能引发争议的偶然事件往往避而不谈,以免破坏交易达成的良好前景,这就产生了长期合同的缝隙。公司法通过“信义义务”规则赋予法院极其灵活的“临事裁判”机制,法院必须考虑如果交易成本不存在,当事各方将会选择何种合同条款。这样就较好地发挥了拾遗补缺功能,填补了公司参与方的合意空白。因而,公司法是一种开放式的(open-ended)标准合同,它补充、而不是替代了当事方的协商,还必须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足空间。 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论 公司法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WHY? 1、企业的本质是什么? 2、企业的产权安排是怎样的? 3、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债权好?股权好? 4、企业组织制度是怎样的? 5、企业成长理论:企业是否可以长生不老? WHY? 公司法

企业的本质 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一个生产函数(黑匣子)。 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是替代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 企业有其边界。 公司法

企业的产权安排 团队生产——需要监督——谁来监督?——产权安排。 产权安排:企业归劳动者所有,还是归资本者所有? 公司法

产权的可分解性 出资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 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的分离。 公司法

所有权与股权的权能比较 权项 所有权 股权 占有 有 没有 管理 部分 收益 变现 维护安全 转让 无期限 复归性 不妨碍他人 执行判决责任 使用 公司法

股东的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 3、检查权 4、分红权 5、剩余财产分配权 6、股份转让权 7、其他权:起诉权、知情权、优先任股权。 公司法

企业组织制度 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者的目标不一致 二者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契约的不完全性。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

企业资本结构理论 在公司中,是债权好还是股权好? 为什么债权好于股权? 为什么全是股权不可能? 股权和债权的最佳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

企业成长理论 1、企业是否可以长生不老? 2、为什么所有的企业都收敛于公司? 公司法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 ;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 4、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 。 公司法

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且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公司法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仅对公司负责; 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 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公司法

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 1、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公司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公司法

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 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现代”性,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 公司法

公司的种类 公司法

外国公司的种类 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分类二:封闭公司(私人公司)和开放公司(公共公司)。 公司法

中国的公司的种类 有限公司(含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股票 3、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 4、既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5、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质,投资人之间不仅有投资关系为约束,同时也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行股票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真实原则 公司法

资本真实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资本确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法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资本确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资本确定)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

设立股份公司的两种方式 (资本确定) 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最低认购的比例为35%。 公司法

股东的出资方式 (资本确定)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工业产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 其中,2、3、4须经评估。 股东的出资方式 (资本确定)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工业产权出资; 4、土地使用权; 其中,2、3、4须经评估。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法

股东的出资程序 (资本确定)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法

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法律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

公司转投资 (资本维持)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公司法

有限公司设立的案例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公司法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 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 公司法

问题: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公司法

答案 (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法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公司法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做出。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做出。 公司法

案情 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 1.饮料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人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时饮料厂方面负责。 公司法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 1995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方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投资款25万元人民币;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合同,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公司法

问题 ①双龙饮料有限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请一一指出 ②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否无效?为什么? ③船务公司可否收回投资,请说明理由 公司法

答案 1.①存在瑕疵。第一该设立中公司没有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船务公司的出资汇人另一发起人饮料厂的账户上,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第二是饮料厂的实物出资没有经过验资;第三是协议规定由饮料厂办理设立登记而饮料厂迟迟没有办理。 ②该协议有效。其定约主体和内容均没有违法情况,又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 ③船务公司可以收回投资。首先饮料厂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且经船务公司多次催告而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船务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投资;其次该饮料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即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可以抽回投资。 公司法

税后利润分配 (资本维持) 先提取10%的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按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法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资本不变) 合并的种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合并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资本不变) 合并的种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合并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公司的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3、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公司法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资本不变) 注册资本的增加: 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注册资本的减少: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资本不变) 注册资本的增加: 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注册资本的减少: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变更登记。 公司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

公司治理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 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的关系,以防止企业管理者以资本所有者的损失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法

公司治理的内容 1、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 2、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 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公司法

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系统模型 公司法

公司治理的手段为三个方面 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1、内部监控机制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制度设置(如我国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制衡机制)来约束和管理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2、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业绩评价和目标约束等在金钱和非金钱方面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 3、外部监控机制是指通过企业外部的市场及管理机制(如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约束。 公司法

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要解决的是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 1、企业的委托代理契约,并不能保证代理人(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长期化和把企业目标视为自己的目标。设立企业制度只能在与经营者的合约上明确涉及的方面对经营者有约束作用。 2、由于合约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委托人总存在一些合约无法约束的“剩余行为”,这个“剩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委托人不清楚的,从企业制度的组织结构上设置控制机制总会存在盲区的。 公司法

解决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的 方法1 把“剩余行为”的随机控制权交给与行为人关系最近的监督者。如董事会监督总经理,总经理监督职能部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强化这种随机监督的办法就是直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公司法

解决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的 方法2 依靠市场合约,把企业制度难以顾及的行为人的“剩余行为”与行为后果,置于严酷的市场竞争过程中,进而把行为控制权交给当事人,把本来由企业承担的监督成本转化为当事人的违约成本。这就是外部监控机制。市场竞争机制所包含的隐性契约,具有企业内部制度所达不到的功效。 公司法

解决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的 方法3—激励机制 1、薪酬计划 企业薪酬计划的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从而使股东价值成为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准则。 根据这一思想,公司管理层的薪酬一般包括以工作表现为基础的工资、以财务数据为基础的奖金、以股价表现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以及以服务年限为基础的退休金。其中,行使期权计划的收入成为管理层薪酬的主要来源。 公司法

各国的薪酬结构 公司法

其他激励机制 包括职务晋升、终身雇佣、荣誉称号等 公司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 公司不同的机构之间权力分配、行使和相互制衡与监督关系,强化出资者对公司掌权人的制约机制,从而充分保障资本所有者的利益 。 公司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目标 1、核心: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 2、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 公司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 1、它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层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 2、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 4、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 5、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按其意志合理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以期其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投资分配等。 6、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权利要素各自具有自己的权利重心和权利边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公司权责分明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 公司法

有限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

股份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宪章。 2、是公司自律的法律依据。 3、是法人治理机构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4、要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2/3以上同意。 5、不可轻视它的制定工作。 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公司法

股东(大)会的性质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公司法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

有关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

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

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 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决定。 临时会议:1/10以上的表决权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 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者多个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议的主持。 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决定。 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2/3时, 2、公司亏损超过1/3时, 3、1/10以上的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会议的主持。 公司法

股东大会的其他规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

累积投票制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

累积投票制的实例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

董事会 西方的董事会是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 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是集中分散的资源进行规模化利用,但大量分散的股东们无法就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率的协商和控制,所以便设置一个更为专业、集中、常设的董事会机构来代替股东会行使核心职能。 公司法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属必设和常设机关。 成员: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人。 国有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 公司法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

董事与股东的关系 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通过董事会的决策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但他们并不对股东大会或选举他们的股东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他们担任董事是由公司的意志决定的,这就要求董事作出的任何行为必须以公司或所有股东(而非单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法

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董事对公司资本和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基于代表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需要,董事则为公司的代理人;基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并领取报酬,董事又作为公司雇员存在;基于公司对董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董事是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公司法

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董事对公司的义务有二,即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以信赖为基础的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因此,董事在执行公司所信托的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准则,同时亦应遵守法律、章程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并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时,即违反了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董事自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

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必须像一般受信托人那样,以自己最大的善意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最后归宿,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不得利用自己董事的身份和职权谋取个人或公司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即 ①须以善意为之; 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 ③并且以一种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好利益的方式为之 公司法

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忠实义务是一种以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负有这种义务的人除了取得自己应得的报酬外,不得追求其他的个人利益。具体表现为: ①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②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③不得与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④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机会。 •忠实义务侧重说明董事作为公司之一员应对公司履行的义务。 公司法

勤勉义务(duty of care) 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环境的普通智者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即公司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勤勉,如果不能承担起自己职位的正常事务,就可以认为董事违反了他们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侧重的是董事作为受任人所必然应履行的义务。 公司法

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性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

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关系 董事基于忠实义务所应具有的竭忠尽力、公司利益至上的品质,已超出了对受任人勤勉义务履行的程度要求。换言之,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并不免除其怠于履行勤勉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同样,董事即使充分履行了勤勉义务,也不能免除其未尽忠实义务的责任。无论对勤勉义务做出如何宽泛的扩张解释,都不能全部涵盖忠实义务的内容;反之,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也并不表示他就一定尽到了勤勉义务。 公司法

董事的其它法定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主要源于民法或普通法中的代理法和受信托人法。董事在承担这些义务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其它义务。 这些法定义务多种多样,但主要有: 负有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股利或分配股息的义务,不得收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在清偿期内,不得未支付、清偿公司债务和义务前分配公司资财, 不得对公司董事、经理或股东提供贷款或为他们的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法

董事卸任后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所承担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法

董事长的定位 1、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董事会实行多数票表决制,会议集体决策、董事个人对决议负责。 公司法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 1、由董事长召集,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公司法

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公司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法

监事会的构成 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推举监事会主席 。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公司法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

对监事会的其他规定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公司法

案例 一高校退休老师甲和他的两位学生乙、丙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晨光科技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出资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会议的筹备由甲一手操办,召集和主持会议的是丙 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3年 C.会议决定:公司设一名监事,由甲担任,任期三年,到期自动连任 D.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丙的一台电脑和辅助设备 C 公司法

案情: 华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董事18人。1994年5月,经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共9人。甲董事因有急事,遂电话委托乙董事全权代理。临时会议的议题是对将公司业务范围拓展房地产进行审议。除丙董事外,其余董事均投了赞成票通过将公司业务范围拓展至房地产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随后开始大规模投资房地产,至96年底,因房地产市场疲软,公司房地产业务亏损极为严重,在本年度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会决议以董事会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由,要求董事会全体董事对 公司的这一严重亏损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也发现华龙公司变更登记不合法定程序,于是 对华龙公司做出处罚就案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表述中正确的有: 公司法

问题: A.参加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甲董事对乙董事的委托无效 B.临时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做出决议,超越其职权 C.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恰当的 D.公司登记机关对华龙公司的处罚没有法律根据 公司法

案情: 某市化工局下属一家企业和轻工局下属三家企业出资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轻工局局长李某不满意刘某。在其授意下,轻工局下属三家企业的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以“上级主管部门和局领导意见”为由,通过了解除刘某董事职务的决议。刘某以任期未满被无故解除职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此案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公司法

问题: A.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权力,该决议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应驳回起诉 B.李某的起诉应当予以受理,但如查明该决议符合法定程序规定,应判决李某败诉 C.该案法院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劝刘某撤诉 D.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须有正当理由,该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判决无效 D 公司法

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位副董事长王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 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公司法

董事、监事、经理的 消极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法

董事任职资格问题 某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出资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名单时,提出候选人中有人绝对不能担任董事,他们是: A.高某,原某厂总经理,两年前因该厂破产倒闭而自动离职,创办一家公司 B.王某,经济学博士,有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因买房现欠朋友借款20万元 C.刘某,市总工会副主席,企业管理专家 D.程某,原某公司副经理,因强奸罪曾被判刑,四年前因减刑而提前释放 公司法

CEO制度 公司法

外国股份公司权力中心的历史沿革 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膻变。 公司法

股东会中心主义 股东会中心主义是指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章程授权和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中心主义是以“资本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公司“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少为实践基础的。 公司法

董事会中心主义 随着科技和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规模朝着巨型化发展,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管理业务也越来越专业化,每个股东都参与决策既并非必须也做不到,而董事会恰恰克服了这种弊端,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作出及时而灵活的反应。 在理论上,“委任理论”日渐衰落,让位于“有机体理论”。该理论将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并非来自股东大会委托。这样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 公司法

经理中心主义 但自从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以后,其规模越来越庞大,由于又是会议体制,效率难免受到影响。基于此,在董事会下逐渐产生了另一个权力中心——经理。公司的经营权控制在经理手里,是为经理中心主义。 CEO就是经理中心主义的代表。 公司法

CEO制度的产生 1、现代企业制度的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 一种是公司被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控制,牺牲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种是公司被支薪经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层所操纵,形成“内部人控制”。 2、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和公司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分散,到了1960年代,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两股势力相互妥协、相互融合,在专职经理层阶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一种更高级的组织管理制度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制度。 公司法

CEO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CEO制度要解决的由于公司规模过大、董事会决策效率不高、决策层与管理层脱节等弊端而产生的。 公司法

CEO的内涵 CEO作为企业的最高负责人,拥有企业日常的生产、销售、雇佣等“决策管理权”等权限。他是在以前总裁、总经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公司法

CEO的职责 对内: 要挑选、组建高级经理层,制定管理规则,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与分工,维护团队的团结合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高效运作; 对外: 接受董事会和投资者的监督,提出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其他经营计划,保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股东的目标,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 公司法

CEO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 1、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具有对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获得相应的报酬; 2、他又受到来自股东及其代表(主要是董事会)和市场(包括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的严格监督。 公司法

CEO的具体承担的职责 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规定 1、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体的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 2、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激励在各个层次上由最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性群体积极的、道德的工作氛围。 3、为董事会开发并推荐能产生股东价值的、适合公司的长期战略与远景。 4、为董事会开发并推荐能支持公司长期发展计划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 5、确保公司日常业务的恰当管理。 6、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 7、确保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价值有不断的进步。 8、确保公司在行业内占有并保持令人满意的竞争地位。 9、确保公司有一个在CEO领导下的有力的管理团队,并有一个有效的团队发展、换届计划。 10、与董事会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CEO职位的接班计划。 11、制定并监督公司政策的实施。 12、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 公司法

CEO履行了一部分董事会的职权 从第3、4、9、10、11项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CEO不仅仅只是负责决策的执行,也同时承当了一部分公司经营决策的职责。 例如,传统上,公司的长期战略与远景、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必须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管理团队的发展、换届计划和公司经理的接班和任免也主要是董事会的职责; 公司法

CEO和董事长的关系 1、董事长: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确保董事会议的顺利召开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董事长不进行个人决策,更不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表决权。 2、CEO:由董事会任命,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法

案例 某市新桥有限公司,是以零售为主的公司。股东是两个私营老板。成立者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于2005年3月正式成立。公司决定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另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该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拉客户,又决定聘请在市人事局担任某处领导工作的王某作为公司的经理。 公司法

案例(续) 王某正好与张某做一笔生意,准备贩卖一批女式皮鞋,于是欣然同意担任该公司的经理。上任后,张某要求王某为其购入的女式皮鞋提供抵押,于是王某利用经理之便,用公司的资产提供了担保。货到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王某又私自和新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用公司名义将他买来的女式皮鞋买下,从中渔利5万元。现问,本案有哪些违法之处? 公司法

经 典 案 例 公司法

公司A 董事长a 公司S 公司HK 董事长h 投资比例20% 公司F 董事长a 董事a、b、c、d、e、h、k 董事会秘书m 投资比例97% 公司C 董事长c 投资比例1% 公司D 董事长d 投资比例1% 公司E 董事长e 投资比例1% 公司S 董事长a 董事a、b、c、d、e、h、k 董事会秘书m 同意的董事为a、c、d、e、h、k 不同意的董事为b 公司F 董事长b,董事为b、c、d、e、m 投资比例为S公司的80% 公司法

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公司法

案例(续)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4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法

案例(续2)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公司法

现问: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

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公司法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公司法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公司法

答案(1) 1. 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原因是:(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 (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公司法

答案(2) 2. 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 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公司法

答案(3) 4. 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 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公司法

我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的现实情况及原因 尽管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大会很大权限,以其作为公司的权力中心,但实际情况却是对这种立法设计的极大偏离。与外国在股东大会形式化后走董事会中心主义不同,我国目前公司的权力主要掌握在经理手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 造成这种以经理为公司权力中心现状的主要原因有: 公司法

1、立法方面的原因 (1)股东大会权限大,董事会权限小,当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时,使得经理们有机可乘。 (2)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关系定位欠妥当。西方国家规定的公司经理是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其权力来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而我国公司法将经理职位设置和职权范围法定化,其地位几乎相当于外国公司的董事。还有西方国家规定的公司经理只是隶属于董事会的高级职员,而我国将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一分为二,决策权划归董事会,执行权划归经理。其结果使经理由公司代理人变成公司本身常设的专门执行机关。 公司法

2、实践中的原因 (1)股东大会形式化不可避免。在“搭便车”心理作用下,小股东不愿参加股东大会。此外,由于我国股份公司大部分改自于原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改制,往往由原企业的经理人员主持,这样,这种做法至少在改革之初就存在所有权主体缺位。此种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几乎没有所有者的地位,更谈不上所有者对经营权的监督。 公司法

(2)董事会质量不高导致形骸化 它在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其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不合理。如前述,国有企业的改制一般由原有的经理人员主持,则董事会成员多由高层执行人员或他们推荐的人担任。这些人中懂经营的人不多,形成“董事不懂事”的局面。 第二、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不合理。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设置仍然仿效了行政制度的级别制度,人浮于事;本公司的董事,多数还在其他单位、部门担任一定的职务,真正在本公司任职的少之又少。兼职董事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第三、有相当一部分改组企业,是由国家主管机关直接任命公司经理班子的,董事会不过是一个象征性的机构,董事会不愿也无法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现行法律缺乏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董事内部的监督不足。 公司法

(3)经理权力膨胀。公司制改革之前,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生产指挥权和对外代表权于一身。公司制改革之后,意图用股东大会、董事会来分散,削弱经理的权力。然而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人事制度改革滞后等原因,公司经理多由原有的厂长担任或由国家主管机关直接任命,没有严格遵守“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的规定。公司经理仍然把持着公司实权,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以致董事会常常被架空,无法对经理实施领导监督。 (4)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总经理都是由董事长兼任,这种做法,一是忽视了两者任职程序与地位的重大不同;二是混淆了两者的职权,破坏了立法者所设计的权力监督体系。身兼二职无法进行自我监督,使二者之间串通的机会成本降低到零,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 公司法

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公司资本流动制度 公司法

产权流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产权明晰和产权流动是其最重要的特征。 《公司法》也是根据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原则来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的。 公司法

产权流动是资本的本质要求 1、实践都证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股权都必须要流动,只是流动的方式不同而已。 2、如果股权自由转让这一原则不能得以贯彻,那小股东便无法真正行使股东的权利,股份公司也难以在产权流动的过程中实现对资产的重组和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也就无从建立。这时的股票就只是一份收入分配的凭证,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证书。 公司法

产权流动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1、公司治理效率是指投资者作为股东,在充分利用证券市场中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实现了与管理者的激励相容,即管理者不会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获得自身利益的改善。 2、这种效率的实现是证券市场的监督功能得以有效发挥的结果,而这种监督又是证券市场特有的信息结构的产物。 公司法

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1、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使投资者有权选择投资的对象,从而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治理结构; 2、资本市场的价格机制,可使出资者了解公司经营信息,降低了股东对管理层的监控信息成本,降低了公司治理的成本; 3、资本市场的并购机制,可以强制性纠正公司治理的低效率。 公司法

三个作用的相互关系 1、价格机制是核心,它使得公司的价值得到实时的反映,进而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对此作出及时的反应,导致成本降低、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调整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价值。 2、并购机制是对公司治理的一种优化,优化的结果是公司价值的提升。 3、融资机制是对并购机制的一种深化,融资机制的实施会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从而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效果。 公司法

是监督成本外部化的最好方式 1、在通常的合约性关系中,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利益目标函数不一致会导致管理者做出一系列的次优选择,如管理者短期主义与保守主义的投资决策等。 2、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证券市场为股东提供了监督和控制管理者的信息渠道.促进管理者的代理效率。如证券市场能为股东提供管理者过去决策质量的信息、利用股票市场价格能给管理者设计一个有效的激励计划、接管对现任管理者的低效率行为形成了可信的威胁;通过收购,兼并和控制权转移能够使企业避免财务危机等等。 公司法

产权流动的基本原则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

对有限公司股权流动的限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有限公司股权的回购 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

对股份股权流动的限制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亦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法

可以进行股份回购的情况 在以下3种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1)减少公司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

上市公司制度 公司法

股票市场的有效性 资本市场价格信号是资本市场中资本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能迅速地、准确地把资金导向收益最高的企业。” 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有关某个资本品的全部信息都能够迅速、完整和准确地被某个关注它的投资者所得到,进而作为该资本品的购买者能够根据这些信息明确地判断出该资本品的价值,从而得以以符合价值的价格购买到该资本品。 根据这一假设,可以认为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资本品在某一时点的价格都已经充分反映了该资本品的全部信息,从而使每个新发股票的真实价值通过价格得到体现,与此同时,社会的资本也在追逐价值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配置。 公司法

国企海外上市的最主要的动因 国企的委托代理链太长,监督成本过高。 国企的父爱主义 国企的预算软约束 国企的垄断性 公司法

上市公司的定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法

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的决议程序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

公司债券制度 公司法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Bonds ) 定义:指发行公司依据法定程度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最初产生于19世纪末, 到本世纪70年代,高通胀盛行,债券持有者开始寻找保护自己收益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债券才真正得到大规模的发展。 从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可转换债券逐步发展成熟。进入90年代后,可转换债券的市场规模以惊人的速度扩展。 目前,以可转换债券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可转券全球规模已达3750亿美元。可转换债券已成为重要的项目融资工具之一。 公司法

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1)行业分布越来越广泛,不仅大型企业如福特汽车、克里斯勒、摩托罗拉介入可转券市场,中小型企业亦热衷于可转券的发行; 2)可转券质量愈来愈高,如今可转券有48%达到投资级标准; 3)可转券的期限急剧缩短,从1986年的20年以上缩减到目前的9年,甚至更短。 公司法

可转换债券的优点 1、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独特的混合型证券,其融合了不可分割的债券和股本元素。 2、对发行公司来说,可转券可降低或限制融资成本,改善公司的负债状况,是一种灵活而富吸引力的融资工具。 3、可转换债券为投资者或发行公司提供了形式多样的选择权。 公司法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公司法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问题 ——揭开公司的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问题 ——揭开公司的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 法人独立原则与有限责任原则作为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意趣是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当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便需要一种衡平的法律制度来纠偏、矫正。有鉴于此,美国首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之先河,随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认了该制度,将其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公司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

法人资格滥用的禁止 1、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有关关联交易的一些概念 公司法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法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

对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人不得参加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

我国目前母子公司 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控制取代产权控制。 控制扭曲和控制乏力 特别容易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法

1、行政控制取代产权控制 集团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基于投资和被投资关系形成的,本应有着严格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母公司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履行出资者所有权,而不能随意干预子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 但是由于我国的集团公司在产权制度上存在严重的缺陷,现有集团公司多以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为母公司;子公司资本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单一的国家资本产权结构产生了政府主导的单边法人治理结构其行为会更多地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公司法

公司在高管方面实际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体制,国有大企业和集团公司的高层管理者是一定程度的“准政府官员”,结果企业的经济人行为也就变成了政治人行为,经济动机也就变成了政治动机,集团公司对市场负责也就变成了对政府负责。行政控制取代产权控制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比如会导致约束机制匮乏,表现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代理成本过高。 公司法

2、控制扭曲和控制乏力 控制扭曲主要表现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母公司作为这些子公司的大股东,自然想法利用其控股地位控制或操纵子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管理活动,使两个独立法人的利益紧紧连在一起,甚至进行关联交易。 控制乏力表现为产权经营层次过多,产权控制乏力:近年来,一些集团公司由于没有认真注意产权经营层次的合理性问题,孙公司、重孙公司任意发展,给集团公司的经营事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往往是产生集团经营重大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有集团公司中则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公司法

应对之策 1、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2、宝钢集团、诚通控股、神华集团、高新投资集团、医药集团、国旅集团七家公司的试点。 公司法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死亡会对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的职员的各种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终止之前要对各种相关利益进行清算,将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以维护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 公司法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公司法

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

清算的过程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

新公司法的的四大重大改动 公司法

1、完善了公司设立 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 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

2、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 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增加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司法

3、健全了对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 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 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公司法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

4、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中国公司法批判 公司法

欧洲的企业理论的主要观点 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看,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惟一的投资者。企业的业绩取决于企业参与者的集体贡献。公司所需的资源是包括投资者、劳动者、贷款者、供应商、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的。对这些参与者的激励同样会对企业业绩产生决定性影响。即使从交易的角度看,实行利益相关者模式也是必要的。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也认为应该采用这个模式。他们提出,不同的企业参与者是企业特殊资产的提供者。根据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的定义,他们也是企业契约的签约者,其行为与交易成本有关,也存在契约不完全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布莱尔也认为,公司治理应该被视为处理所有对企业贡献特殊资产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该理论认为,一是在物质资本已经日益信用化,投资方式出现证券化的条件下,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正在逐步弱化和间接化;二是由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状态,使人力资本越来越具有抵押品性质,并且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度越来越大,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却在逐步地强化和直接化。 公司法

国际上公司治理体系和模式 依据以上不同的理论,公司治理模式分为两类: 1、股东模式(英美法系) 2、利益相关者模式(大陆法系) 与之相应的,发达国家公司治理也有两个体系。 公司法

英美法系的公司治理体系 它又被称作外部体系。在这种体系中,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难以控制经理的行为,公司治理的方向是监督和激励经理人,以便防止股东的利益被经理人侵害。公司治理的特点是股东主导下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只有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董事会主要由股东代表和企业外部的专家(非执行董事)构成。劳动者和其他企业参与者被排斥在公司治理结构之外。 公司法

大陆法系的公司治理体系 它又被称作内部体系的公司治理体系,广泛存在于英美以外的国家。 在这种体系中,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由于大股东能够直接监督经理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大股东剥夺其他投资者的问题。最典型的是德日的内部体系,即公司的股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治理的方向是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小股东利益被剥夺。 在这个体系中,为了更有力地监督大股东,劳动者和贷款银行等是公司董事会的必要成员。   公司法

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体系 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基础框架是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即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并列的常设机关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公司治理结构分别设立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经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但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构成的规定,大体遵循的又是英美法系的股东主权治理原则,确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公司法

制约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 ——没有外部制约市场 1.证券市场不发达,股票价格对经理人员的制约作用微弱,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对经理人意义不大;(英美法系行不通) 2.没有主银行制度,银行对经理人的监督作用不明显;(大陆法系行不通) 3.没有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员的选拔没有实现市场化; 4.所有者对经理人的监督和约束存在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5.缺乏必须的社会信用制度。 这决定了我国要纯粹地实行股东主权治理模式是行不通的。 公司法

结果:不英不陆,后果严重 我国公司较严重地存在“内部人控制”及“黑箱”操作现象。特别是近一年多来,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行为违规现象突出,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司治理方面的确存在很大问题,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一股独大”;二是“内部人控制”;三是中小股东没有发言权。由于董事会结构失衡,“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代表控制了董事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没有得到发挥,导致董事长权力过大,不符合董事会集体决策的运作方式。这是目前无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民营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行为严重的主要原因。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