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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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号) 全面修改:三张附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细微修订:部分栏次和填报说明
20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修订版)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企业基础信息表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与季度申报表和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理解保持一致,便于判断、定位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调整原“建筑业”归类问题。 “06**至50**” “06**至4690”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部分附表适用范围调整
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2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今年: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去年:适用于发生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3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 为落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互通,落实即将实施的《慈善法》,防范金融风险,掌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报表原来由发生纳税调整和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填报,改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准备金业务,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年度不享受优惠的,也需填报上述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 4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33.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第7列填报第34行+35行的金额。 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摘自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A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按照该政策在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思路重新设计,增加了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纳税人申报,同时优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2014年度汇缴A105081表样
2015年度汇缴A105081表样(1-14行)
2015年度汇缴A105081表样(15-28行)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A105081适用范围: 1至14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15至28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5年度汇缴A105081表样(1-14行) 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选择行业代码。 1.六大行业,四大领域; 2.选择行业; 3.区分税会处理是否一致。 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1)1-3行: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此处用于计算优惠,实际纳税调整通过A105080表)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前面空白的地方选择从事行业。这里与去年的表结构相比,在行次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原来的5081表上列出六大行业(那会儿还没有四个领域什么事),但是任何企业只需要填一行,如此设计就略显繁琐,而且日后每调整一次范围就必须修改一次这个表的表样,很麻烦。那么今年的修改中就删除了这些行次,直接填写适用行业。在运用申报软件申报时就没必要那么麻烦,直接采用信息化的处理方法选择适用的行业即可,精简了行次,又增加了报表的适应性和延展性。 最大的改变是将税会处理一致与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类型分开考虑,分别填写第2行和第3行。要注意的是,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填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次。大家知道去年的表样是没有区分税会处理一致与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类型的,混在一行,导致逻辑关系无法设定,纳税人填报的随意性大,该表本身就只是用作计算、统计之用,导致数据质量不高。税会处理一致与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类型区分开以后,“税会处理一致”行可以跟后面的“正常折旧额”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列勾稽,“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可以 跟后面的“会计折旧额”列、“纳税减少额”列勾稽。逻辑关系清楚明了。那么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们在马上讲到列的时候再具体谈。 (2)4-6行: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3)7-13行: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 这里要关注的填写8-10行时,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或“其他企业”。选择“重要行业小微”时,第2行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需同时按规定填报所属重要行业代码。 在第9、10行和第12、13行中: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 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
2015年度汇缴A105081表样(15-28行) 履行备案手续: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4)新增了15-28行,反应由二种情形的加速折旧:一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固定资产和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二是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外购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加速折旧。纳税人填报15行至28行履行备案手续。
2015年度汇缴A105081表样(1-14行) 对于年度内只要有1个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的,要填。 对于全年所有月份税法折旧额都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固定资产,不填。 当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时,填报本年度税法折旧额。 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只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的税法折旧额。 税会处理一致:第18列=第16-15列 税会处理不一致:第17列=第16-14列 (5)第14列“会计折旧额”:税收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或者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但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实际账载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不填写本列。 第15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为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假定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估算的“正常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报。 第16列“税收加速折旧额”:计算列。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状态下,填报税法加速折旧额。等于第2、4、6、8、10、12列之和。 第17列“纳税减少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与会计折旧额的差额,本行用于统计,不实际进行纳税调减。税会处理不一致:第17列=第16列-14列。 第18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且折旧方法一致的,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估算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一致:第18列=第16列-15列。 (6)第14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第28行“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由税务机关据以统计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行次,并进一步完善了填报说明。 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1号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A107030适用范围: 1至8行: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至14行: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A107030适用范围: 1.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第13行=第9行与第12行的孰小值。即当9行≤12行,本行=9行;当9行>12行,本行=12行。 1.第6行=A100000第19行-20行,若金额小于0,填报0。 2.企业同时通过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第6行=表A100000第19行-20行-本表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若金额小于0,填报0。 第13行=第9行与第12行的孰小值。即当9行≤12行,本行=9行;当9行>12行,本行=12行。 表A100000第21行=本表15行。 (1)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企业同时通过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本表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6)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为“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的孰小值,当9行≤12行,本行=9行;当9行>12行,本行=12行。 (7)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即当9行≤12行,本行=12行-9行;9行>12行,本行=0。 (三)“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两类优惠合计额,第15行“合计”=7行+13行。 带入A100000表21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优惠也是个跨年度事项,总局已经下发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账》,这两天补丁测试出来的情况是这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账》是实际上是一个查询功能,把从2014年起的每年的7030表数据集中在该台账上显示,跟去年ctais里上线的三个台账不一样,那三个是可以维护和修改的,这个是不能修改只能够查询的!!!与年度申报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企业2014年度汇缴申报时选择了7030表,那么不管企业是否有跨年结转数,在台账里都会能查到数据,而且在2015年度汇缴申报时7030表的第4行都会读取2014年度7030表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数据,关键是不能修改。就是说即使纳税人2014年度是误勾选的7030表,表里面全0没有数据,2015年汇缴申报时第4行也会带入0而且不可修改!如果2014年度没有勾选7030表,那么2015年申报时候第4行是可以修改的。
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解决年度中间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 2.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1.解决年度中间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 2.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 3.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工作质量。 4.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
修改前
修改后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一是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方便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 二是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18、19行) 三是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提升满足减免税核算工作需要。(比如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就分7.1、7.2、7.3,7.1专门填芦山,7.2专门填鲁甸,7.3预留行次,当然我们应该是没有的,网报也直接灰化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就细分了10.1下岗失业再就业、10.2高校毕业生就业、10.3退役士兵就业。14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细分了14.1定期减免和14.2减按15%税率征收,15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是)。 四是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组成一类,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附表,增强表间逻辑关系的牵制(去年高新优惠总局在ctais里是做的强制监控,必须先备案再享受,从昨天的测试情况看,总局已经在ctais中把这条强制监控取消了,那么我们会在网报中做同样的修改,改成提示信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撤销相应行次(老表24行),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此外,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表的兼容功能。 另提醒:网报对省没有的优惠类型做了灰化处理,大家在抛图上应该也已经看到了,那么对个别企业采用单独放开的模式开放填报,比如过渡期还有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比如个别监狱劳教企业,去年就是请各地把这两类企业的名单报过来然后后台维护,那么今年如果有个别调整的,可与我联系。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
一是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方便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 二是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18、19行) 三是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提升满足减免税核算工作需要。(比如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就分7.1、7.2、7.3,7.1专门填芦山,7.2专门填鲁甸,7.3预留行次,当然我们应该是没有的,网报也直接灰化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就细分了10.1下岗失业再就业、10.2高校毕业生就业、10.3退役士兵就业。14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细分了14.1定期减免和14.2减按15%税率征收,15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是)。 四是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组成一类,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附表,增强表间逻辑关系的牵制(去年高新优惠总局在ctais里是做的强制监控,必须先备案再享受,从昨天的测试情况看,总局已经在ctais中把这条强制监控取消了,那么我们会在网报中做同样的修改,改成提示信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撤销相应行次(老表24行),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此外,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表的兼容功能。 另提醒:网报对省没有的优惠类型做了灰化处理,大家在抛图上应该也已经看到了,那么对个别企业采用单独放开的模式开放填报,比如过渡期还有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比如个别监狱劳教企业,去年就是请各地把这两类企业的名单报过来然后后台维护,那么今年如果有个别调整的,可与我联系。
灰化 灰化 灰化 灰化,特殊企业单独开放 灰化,特殊企业单独开放 灰化 灰化 灰化 一是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方便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 二是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18、19行) 三是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工作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提升满足减免税核算工作需要。(比如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就分7.1、7.2、7.3,7.1专门填芦山,7.2专门填鲁甸,7.3预留行次,当然我们应该是没有的,网报也直接灰化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就细分了10.1下岗失业再就业、10.2高校毕业生就业、10.3退役士兵就业。14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细分了14.1定期减免和14.2减按15%税率征收,15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也是)。 四是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组成一类,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附表,增强表间逻辑关系的牵制(去年高新优惠总局在ctais里是做的强制监控,必须先备案再享受,从昨天的测试情况看,总局已经在ctais中把这条强制监控取消了,那么我们会在网报中做同样的修改,改成提示信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撤销相应行次(老表24行),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此外,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表的兼容功能。 另提醒:网报对省没有的优惠类型做了灰化处理,大家在抛图上应该也已经看到了,那么对个别企业采用单独放开的模式开放填报,比如过渡期还有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比如个别监狱劳教企业,去年就是请各地把这两类企业的名单报过来然后后台维护,那么今年如果有个别调整的,可与我联系。 灰化 灰化 灰化
1.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第2行=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2350 11175 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1)当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 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15%, 第2行=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15%。 (2)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 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第2行=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例:2014年1月1日成立,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第1行=29.8*15%*(3/12)+29.8*5%*(9/12)=1.1175+1.1175=2.235 第2行=29.8*15%*(3/12)=1.1175
第2行=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6075 16762.5 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1)当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 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15%, 第2行=第1行。 (2)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 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第2行=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例:2015年5月成立,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8万元。 第1行=29.8*15%*(3/8)+29.8*5%*(5/8)=1.67625+0.93125=2.6075 第2行=29.8*15%*(3/8)=1.67625
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 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15%; 第2行=第1行。
7.727273% 4.090909% 8.333333% 5.625000% 9.285714% 6.428571% 29.8*5.63%=1.67774
本行=所得项目金额×(12.5%-优惠税率÷2)
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分支机构年度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原32行 原34行 原35行
谢谢!
例:C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填报过程 企业取得的700万技术转让所得中的500万元部分免税,另外200万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100万元(即(1000+700-500-100)万=1100万) 1、按主表填报顺序,据法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税额275万(即1100×25%=275万),不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减免所得税=110万(即1100×(25%-15%)),应纳税额=275-110=165万
2、考虑所得减免法定税率还原问题,应纳税额为1000×15%+200×50%×25%=175万元,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275-175=100万)。 其中,差额10万元(即200×50%×(25%-15%)=10万元)需要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额中减除,因此合计减免所得税100万元(即110万-10万=100万)。 10万元=200×50%×(25%-15%) =200×(50%×25%-50%×15%) =200×(12.5%-15%÷2)
110万
10万 100万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重要政策与注意事项
A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类盘点 B 几个重要政策与注意事项
A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类盘点 一、优惠类 1、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惠 财税〔2015〕34号、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和61号 应纳税所得额 20万 、30万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增加四个领域
3、残疾人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财税〔2015〕18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5、软件及集成电路 财税〔2015〕6号 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停止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 6、税前扣除资格 财税〔2015〕1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7、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8、推广完善政策 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和82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9、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财税〔2015〕125号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0、文化转制企业 苏财税〔2015〕1号 江苏文化转制企业名单 11、高企(职工教育经费) 财税〔2015〕63号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12、国企改制 财税〔2015〕 65号 国企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
二、税基类 1、计提准备金 财税〔2015〕3号、9号、115号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操作规定 2、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3、征管实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40号和48号公告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三、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和79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四、制度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73号、和76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五、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56号、70号
B 几个重要政策与注意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年度内发生变化 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 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资产和人数如何确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主动放弃享受小微优惠,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未享受小微优惠 小微企业异常数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但同时勾选了小微企业 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享受其他优惠,只填写主表未填写附表 1 主动放弃享受小微优惠,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未享受小微优惠 2 小微企业异常数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但同时勾选了小微企业 3 请注意,以上问题均为前台申报导致 4
关于全面做好2016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苏国税所便函〔2016〕4号) 各地按季报送小微总计的需要增加一项内容: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明细以及享受了什么优惠?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原来的内容(2014年度汇算清缴) 新增的内容(2015年度汇算清缴) 6个行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时间点:2014年1月1日 时间点:2015年1月1日 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有行业企业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解读》 具体解读详见两个材料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5年第一期》
如何统计查询季度享受情况 CTAIS2.0中 “2015年月(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 路径:查询岗-申报征收查询-申报查询- 2015年月(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统计
需要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
三、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支持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昆山、江阴、武进、镇江等8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批复同意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确定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各项政策及其配套措施。 国函【2009】28号) “(五)实施支持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涉及的几个所得税政策(中关村内) (1)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0】81号 (1)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税【2010】81号 (2)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8% 财税【2010】82号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3】71号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5年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3】72号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国科发火〔2011〕90号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国科发高【2013】595号和国科发火【2014】20号
推广过程 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全国
目前明确的政策 (1)研发费加计扣除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8% 财税【2015】63号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62、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5年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财税【2015】62、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旧办法对照表 主要差异点 国科发火【2008】172号(旧) 国科发火【2016】32号(新) 企业成立的时间要求 无明确规定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小于5,000万元(含)) 比例不低于6% 比例不低于5% 科技人员占比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认定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 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取消了“近三年”时间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 认定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突出“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无 增加“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旧办法对照表(续) 主要差异点 国科发火【2008】172号(旧) 国科发火【2016】32号(新)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提交报告的时间 15日内 3个月内 公示时间 15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 跨地区迁移 无明确规定 整体迁移,有效期内资格继续有效;部分迁移,重新认定 取消资格的行为 有偷、骗税等行为 删除“有偷、骗税等行为” 无 增加“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虚假信息、环境违法 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取消资格的后果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删除“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领域 老领域 新领域
五、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要变化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打破领域限制 明确追溯原则 简化研发费的归集和核算 委托研发 特殊收入的扣减 优化程序 财政性资金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新旧对比表 项目 原来 现在 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专用、在职、全部正列举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放宽研发活动范围 无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活动指多媒体软件等新增内容 简化研发费的归集和核算 专账 辅助账 打破领域限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除负面清单列举的行业 优化程序 事前备案 事后备案,争议解决机制 可否追溯 明确追溯原则 委托研发 提供受托方的研发费用明细 除关联企业外,直接按80%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及个人不得扣除 特殊收入的扣减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研发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 财政性资金 不得加计扣除 除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外可加计扣除
研发新政费用范围 直接投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相关费用 折旧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1、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相关折旧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1200/8=150 税收上采用加速折旧政策=1200/6=2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50×50%=75 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 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1200/4=300 税收上采用加速折旧政策=1200/6=2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00×50%=100 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加计扣除100万元。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项目限额=(100-12)×10%/(1-10%)=9.78 < 12万元, 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12+9.78=97.78 B项目限额=(100-8)×10%/(1-10%)=10.22 >8万元 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00)×50%=98.89
4、特殊收入的扣减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等特殊收入 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等特殊收入 不足冲减的,当期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 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明确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5、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作为不征税收入 处理的财政性资金 未作为不征税收入 处理的财政性资金 明确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不可以加计扣除 可以加计 扣除
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核算、申报及备案 1、核算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平时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参照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1-4。 年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参照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5。 2、申报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6)一并报送。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6”与“2014版年度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有所差异,附件6如何报送有待进一步明确。 3、备案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备案,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并将总局公告2015年97号规定的8项资料留存备查。(注意:这里的8项资料与76号公告的7项资料有所差异)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1、委托研发比例扣除问题 2、多用途对象费用归集问题 3、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费用问题 4、负面清单行业判断问题 5、防止滥用政策的其他措施问题 6、保护纳税人权益合理追溯问题
六、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1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2)工资薪金制度规定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2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 (1)实际情况 (2)权责发生制 (3)汇缴结束前支付 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1)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作为劳务费支出(开票)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无需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执行。
七、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 征管问题 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明确财税【2014】109号的征管问题,支持集团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资源整合。 (1)明确四种类型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 对于四种类型的转移行为,规定集团内各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明确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双方合同或批发生效,且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3)明确双方必须采取一致原则进行特性性处理。 (4)明确双方均需申报义务。 (5)明确发生“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情况”后,双方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申报。
八、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明确财税【2009】59号和财税【2014】109号征管问题。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无需税务机关核准。 (2)明确重组各方以及主导方的含义。 (3)明确重组日及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含义。 (4)明确重组各方的申报义务,主导方先申报。
(5)明确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 (6)优化报表,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
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抵免税款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例如A企业于2012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1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15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时点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中小高新) 2年(24个月) 抵扣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时(非高新) 抵扣优惠 2年(24个月) 取得高新认定 期限内,中小企业接收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例:X公司(注: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投资情况及股权关系见右图。 2015年, X公司从甲创投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乙创投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16年, A公司从甲创投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创投企业当年无所得,未分配。 乙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额:10000万元 占比:10% 甲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X公司 2014年1月20日投资,投资额:8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A 投资额:500万元 占比:2% 高新技术企业B 2014年1月20日投资,投资额:5000万元 分析: 2015年度汇缴,尚未满2年,不符合抵扣条件。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30+10=40万。 2016年度汇缴,可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 可抵扣额:(800*10%+5000*2%)*70%=126万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万元。假如当年X公司自营部分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其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可全部抵扣,剩余26万元结转抵扣。
十、所得税优惠备案 纳税人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表》和其他资料。并按照“76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要求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备案项目分类 《目录》共计4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事项3项、 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事项20项、 除《备案表》还需报送其他资料的事项22项。
备案时点 “76号公告”明确要求“第七条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纳税人可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前进行备案,建议纳税人在申报前进行备案。 如果纳税人已享受所得税优惠,但在汇缴申报期内未备案,省局通过风险分析,将对这部分纳税人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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