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涉税知识讲座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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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涉税知识讲座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课程提纲 1、餐饮行业定义 2、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 3、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知识 4、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及分析 5、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6、餐饮行业常见问题解答

餐饮行业定义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服务业——餐饮业”税目的解释,餐饮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消费服务的业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中将餐饮业的范围限定为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等的行业,也包括其他部门所属的对外营业的食堂。 餐饮行业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方法,业内通常将餐饮行业分为正餐与快餐两大类,而正餐和快餐中又分别有中式和西式之分。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针对餐饮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装修档次、菜品种类及消费对象的不同,从而在财务核算及涉税问题等到方面所表现出的不同,一般将餐饮行业分为高档酒楼、中档菜馆和小吃摊店3大类。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一 采取收入不入账或设置“账外账”的形式,直接坐支现金,隐匿应税收入。餐饮行业直接面向百姓的特点,决定了其收入中现金占较大比重,特别是以个人消费为主的中小餐馆,容易出现坐支现金购买原材料,隐匿现金收入等涉税违法问题。中小餐饮企业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主要从价格较低但通常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农贸市场或菜农处购进原材料,其成本无法正常核算入账,所以采取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支现金的方式进行弥补,是产生这类涉税问题的一个主要动因。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二 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应税收入。随着税务机关“以票控税”,“有奖发票”等措施的推行,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和积极性的逐步提高,餐饮企业以“发票开完了”、“开票机坏了”等借口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借用其他单位发票,购买使用假发票,从而达到隐匿应税营业收入的目的,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这类问题在涉税违法举报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三 故意混淆经营行为,错误使用税率,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拥有卡拉OK、上网及其他娱乐设备,进行综合经营的餐饮企业,常会出现不区分或人为调整餐饮收入和娱乐收入,并将税率较高的娱乐业收入错按餐饮业适用的低税率申报纳税的问题。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四 餐饮企业未将顾客持其“赠卡”或“送券”消费部分计入应税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与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餐饮企业通过“赠卡”,“送券”实现的营业额,应计入其应税营业收入并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目前餐饮企业普遍未将这部分营业额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五 非法取得发票,多列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部分餐饮企业由于进货渠道不正规无法取得发票等客观原因,以及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在坐支现金、人为减少收入的同时,非法取得发票甚至购买假发票,多列、虚列成本费用,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六 采取联营形式进行经营的餐饮企业,通过签订不规范或虚假的联营合同,以借款投资、转租房屋为招牌,列支股东单位的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七 部分餐饮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存在员工收入达到征收标准但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八 由于餐饮企业大多租房经营以及公共部门介入等原因,部分餐饮企业房产归属不清,存在经营期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餐饮行业主要涉税风险九 部分餐饮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借用、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等手续,骗取税收优惠。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一)、餐饮行业的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二)、餐饮行业涉及的主要税费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这里选择几个重点税种进行介绍。 1、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餐饮企业纳税人只要取得营业收入,不论有无盈利都必须照章纳税。 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是根据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总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的一种地方税。它用于维护城市建设。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7%或5%或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根据应缴纳营业税税金总额,按规定比例计算交纳的一种地方附加费。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3%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金总额×适用税率2% 4、税金及附加的核算方法 新会计准则中,餐饮企业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月计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各种营业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三)、提供餐饮服务营业额的确定 饮食业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饮食业劳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餐饮服务业的纳税地点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饮食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六)、税务机关对饮食业纳税人采用哪些征收方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纳税信用等级等标准,分别采用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两种管理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又包括定率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办法。

餐饮行业涉及的税收业务知识 (七)、饮食业的纳税期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款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1个月、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 A酒店有限公司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利润总额11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 万元。   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远低于行业平均值,所得率不到1%,进入税务部门的行业所得预警管理范围。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1年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独立核算的几家关联企业使用,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应收利息160万元而未收。   2、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未贴印花税票。   3、股东个人费用2万元列支成本费用。   4、不列、少列收入110万元,营业报表不规范。   5、原材料采购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6、收取B酒业销售公司“进场费”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分析 1、关联企业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 关联企业占用资金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费用,2011年应纳税调增关联企业利息收入160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作纳税调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分析 2、签订合同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在合同上按租赁金额0.1%的比率税率粘贴并划销印花税票。 餐饮企业的营业收入印花税未实行核定征收,餐饮企业的餐饮服务不属于购销,但是餐饮企业存在购销。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出“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采购”,采购合同应当纳税。十三个税目中包括财产租赁、货物运输、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该酒店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分析 3、股东个人费用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不列、少列收入11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分析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不是以实际取得营业款作为纳税前提条件的。客人在饭店签单记账消费,虽然当时没有付款,但已在就餐单上签字认可,这就足以说明该酒店劳务已经提供,并取得了营业款项的凭据,纳税义务时间即开始,该酒店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最迟应在下一个月15日前申报纳税。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分析 5、 餐饮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店面装修、设备购置中,时常会发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餐饮行业涉税案例分析 6、收取B酒业销售公司“进场费”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近年来,酒店对进入饭店的酒类等商品收取一定的“酒水进场费”,以此来保证该种类酒在饭店正常销售。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江苏省地税局在转发此文时做出进一步规定,对(如饭店、宾馆、酒店等)其他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比照商业企业规定执行。对于酒水的进场费,实质上是餐饮单位为给酒类销售单位提供营销场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失业个人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人员范围  文件规定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安置企业的税收优惠     1. 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的具体规定是企业实际吸纳的失业下岗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优惠。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人员范围     文件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三)、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餐饮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五)、江苏省营业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 1、营业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元。 3、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餐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一)问: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如何办理?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没有申请延长停业的,视同恢复营业,要按规定征税。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不需办理停业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收入额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收入的不用缴纳有关税收。

餐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二)问: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招牌不改,承包后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答: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它企业、单位租赁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餐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三)问:若客户不要发票,酒店也没开具发票,有什么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酒店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餐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四)问:餐饮企业发票开完,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予代开普通发票。

餐饮行业常见涉税问题解答 (五)问: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长包房”是一些单位长期在酒店内租用几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享受其相关的服务,酒店按规定收取一定房费。酒店是利用其拥有的房产,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务,而按规定收取费用,虽具有出租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区别的,其一,酒店的房间“出租”以后仍要对其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二,“承租者”要遵守宾馆的各项制度,对这部分房产不能自行随意进行整改修、改建、改变用途。因此,“长包房”不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应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