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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一、具有强制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2013年4月16日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津人社局发〔2013〕24号《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一、具有强制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2、《天津市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第十二条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培训内容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培 训 内 容 社 会 保 险

社 会 保 险 社会保险:是指职工在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死亡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时,依照有关规定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及社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社 会 保 险 社会保险号码:天津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职工的社会保险号码终身不变。

缴 费 比 例 项目 单位 个人 合计 个人帐户 养老 20% 8% 28% 医疗 10% 2% 12% 2%+0.8% 工伤 0.5% 无 缴 费 比 例 项目 单位 个人 合计 个人帐户 养老 20% 8% 28% 医疗 10% 2% 12% 2%+0.8% 工伤 0.5% 无 失业 1% 3% 生育医疗 0.8% 大额医疗 260元 年缴 33.3% 11% 44.3% 提示:个人帐户是由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个人建立的存储社会保险金的帐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养 老 保 险 享受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手 续的;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养 老 保 险 享受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手 续的;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 保险待遇: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职工依法享受的补贴; 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8%记入, 包括: 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包括: 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帐户管理: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不更换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因各种原因工 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储存额不间断计算。

医 疗 保 险 之 门(急)诊医疗 享受条件:投保的当月至终止保险的当月止。 就诊医院:天津市指定的医保联网家医院。 结算办法:本年度起付标准为800元;本年度内,门(急)医药费在800元至5500元之间由社会统筹基金报销 (比例分为55%,65%,75%此比例按照医院级别区分),800元以下部分和5500元以上部分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 垫付药费申报: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的医疗机构统一单据(社保报销联);与单据相对应的处方、检验结果、化验单、挂号费等。单据需加盖全额垫付章。

医 疗 保 险 之 门诊特殊病 相关证件:单据、处方、检查结果、治疗记录等(应加盖医疗保险部门的章)。 结算办法:1、2类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本年度为1100元; 1、2类门诊特殊病的自负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相同。

医 疗 保 险 之 住院医疗 住院登记、门诊特殊病登记均可在全市联网定点医院医保科直接办理,不用返回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办理时请务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参保职工在联网结算过程中如遇个人信息错误等问题,请及时与医院医保科和所在单位取得联系,确认个人信息是否正确。转诊转院登记和异地安置人员登记以及因客观情况无法在医院办理的住院登记和门诊特殊病登记,按照以下要求到分中心办理。

(一)住院登记 1、申请方提供材料: (1)到已联网的医院办理时需提供: ①社会保障卡; ②住院证。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有误等特殊情况来分中心办理需提供: ①《住院证》(需医院医保专用章) ② 上次住院未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住院费用证明(注明上次住院发生金额、自费、增负、拒付金额、申报金额,并盖医保科章) ③ 须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4号) 特别提示:由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开具的《住院资格确认书》需于开具当日交至所住医院医保科。

2、办理时间 须在住院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3、政策说明 (1)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800元、1100元、17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70元、350元、500元; (2)上次住院交费不足起付标准,下次住院要将上次住院的起付标准补齐并与本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3)住院治疗的结算期一次最长为90天。不足90天的按实际天数结算。超过90天,应办理一次出院手续,从第91天,即视为第二次住院,参保人员须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4)海河医院、结核病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的传染病患者,由专科医院直接与分中心联系登记;传染病患者或其家属不能直接到分中心办理。

(二)门诊特殊病登记 1、申请方提供材料: (1)到已联网的医院办理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姓名及社会保障号有误等特殊情况来分中心办理需提供: ①由定点门特联网医院开具的《门特登记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和参保单位公章。 ②最近一次就诊记录的复印件及检查结果。 ③定点门特联网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医保科公章和医院诊断证明章。

特别提示:异地安置人员门特登记: ①由异地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特登记审批表》加盖医院医保科及所在单位公章,《门特登记审批表》由二级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填写并签字。 ②最近一次就诊记录的复印件及检查结果。 ③二级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并签字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和医保章。

2、办理时间 新患病者在确诊“门特病”后20日个工作日内(异地安置人员2个月内),由本人或经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3、政策说明 (1)偏瘫、糖尿病、癌症、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等十个门特病种可以在一级、二级、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医院中各选择一家门诊联网医院作为门特治疗医院;癫痫、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门特病维持选择一家门诊联网医院作为门特治疗医院。 (2)起付标准为1300元。 (3)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登记前20个工作日内的确诊本次门特病所做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可以按门特有关规定报销,其它未办理门特登记前的门特费用只能按门(急)诊大额补助相关规定报销。 (4)偏瘫、糖尿病两种门特病登记有效期2年,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必须进行复查登记。除偏瘫、糖尿病以外的门特病种按规定选定了治疗医院后,其登记有效截止时间自动顺延。 (5)治疗医院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客观情况需变更的,到分中心申请办理(一年申请一次)。

(三)异地安置人员登记 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人员需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异地登记手续。 1、提供材料 (1)《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支字15号表)(需盖单位公章); (2)《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表)(需盖地市级以上社保章,县级社保为统筹单位的需有文字说明,盖县级社保章,无社保地区要医院章,其中填写异地备案医院名称栏上加盖该医院医保科公章或该医院医疗保险章);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支字15号表)和《天津市基本医疗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号表)的电子表格; (4)由街道或派出所开具《长期居住证明》加盖街道或派出所公章。

2、办理时间 新安置异地人员必须于异地安置以前由经办人来分中心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登记。 3、政策说明 (1)可选当地一、二、三级医院各1所,并结合所患门诊特殊病可另选1所专科医院; (2)异地人员指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或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 (3)确定异地就医医院后,除转诊转院外参保人员只能在所备案医院就诊; (4)定点联网医院如有变更需重新登记(原则上可每年选择一次,如无变更不必重新登记),同时交回原备案表。

二、医疗保险联网结算业务 (一)联网就医流程 第一步:挂号 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门(急)诊联网结算挂号处挂号。挂号时,医疗机构首先核实参保患者社会保障卡,确认身份后在刷卡机上划社会保障卡,输入密码并确认。 第二步:就医 参保患者持挂号票到指定的诊室就诊,接诊医生会依据挂号票上的序号通过医院内部网开具处方和特殊检查的申请,并将处方和特殊检查的申请从网上传递至收费处。 第三步:结算 就医后,参保患者持挂号票在交费处划卡交费,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参保患者该次消费的费用结算情况(自动按相应支付比例给予报销),参保患者交付个人负担部分后,即完成与医院的门诊结算。医院打印《项目明细单》和门诊收据交参保患者。

特别提示: 1、个人负担范围包括:门(急)诊大额补助和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自负比例部分、增付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应由个人负担部分以及自费项目等费用。 2、结算方式: 参保患者在联网医药机构就医或购药,刷卡交费,计算机软件系统自动计算出自费项目、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对于个人账户余额不足部分或自费部分,由个人以现金形式予以补足。 3、每位参保人员都有唯一的医疗保险支付台帐,在各联网医院每次就医结算的情况和在各社保分中心结算的情况都会记入此个人台帐,不会出现重复收取起付标准情况。 4、凡在联网医院以联网结算方式结算的医疗费用收据,即收据上打印有“门诊联网已结算”和“医保支付和现金支付”字样的,表示已经完成报销手续,请不要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再次申报。垫付医疗费申报业务

医 疗 保 险 之人身意外险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 (3)经办流程: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及相关人员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2、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天津劳动保障网(www. tj. lss. gov 2、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天津劳动保障网(www.tj.lss.gov.cn)劳动保障个人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今年增加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的透明度,参保人员足不出户,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就能查到自己的医疗保险个人信息。 通过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可以查询到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情况,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2009年12月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账(2010年1月1日以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消费(2010年1月1日以后)情况,同时也可以查询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到账及个人账户等信息。为保证社会保险数据的完整性,提供查询的数据为截止到上个结算月的最新业务数据。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住院待遇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统筹基金门特待遇支付标准

生 育 保 险 第一部分 就医登记

第一章 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就业且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男方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生育服务证》发放条件,发放本市的《生育服务证》;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 《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⑸、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 住院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医疗保险证》原件; ⑵《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⑶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⑷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⑸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生 育 保 险 第二部分 待遇结算

第一章 政策规定 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妊娠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单纯剖腹产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38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 3、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遇有以下情况,增加生育津贴: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 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 4、计划生育手术支付标准(定额支付)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

第二章 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第二章 相关规定 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明,证实夫妻双方在津均无亲属; ⒉回原籍分娩的,应选择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民营、私立医院除外),并于生产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⒊提供的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

第三章 申报资料 一、产前检查费: 1、挂号费收据(生育保险章); 2、门诊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二、门诊医疗费票据: 3、门诊费用机打明细; 4、门诊计划生育术后证明(生育保险章、诊断证明章); 5、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6、检查报告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7、门诊病历复印件(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三、住院医疗费票据: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2、住院费用清单; 3、生育住院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术后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部门专用章)。 四、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证明、申请、情况说明等。 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 时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失去生活来源, 从社会和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 保障。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失业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失业人员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三个月;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期限为六个月; 以此类推。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 伤 保 险

第一部分 工伤备案及认定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20小时内通知单位(工伤人姓名、身份证号、从事岗位、何时、何地发生工伤,伤到哪里、到哪家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20天内向单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例复印件1份、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原件1份加盖诊断证明章(如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还需提供交通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考勤时间表,及上下班行车路线)。 2、待材料准备完毕后从劳动行政部门打印出工伤认定申请于员工工伤发生30日内上交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部分 工伤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15日至25日,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第三部分 药费申报 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包括旧伤复发和停工留薪期满后确认需要治疗的,凡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包括挂号费、住院费、药品费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金额支付。 所需材料:门诊或住院专用收据(红、蓝联)及其相对应得费用明细,处方,检查、放射报告、病历等,如住院还需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及出院记录。 注:工伤药费不可用医保联网结算,否则社保将不予重复支付该笔费用。

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11%-15% 单位缴纳=缴费基数的11%-15% 且单位缴纳比例等同于个人缴纳

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培 训 结 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