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本 章 内 容 7.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 7.2 施工合同管理 7.3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7.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 7.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7.1.1.1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7.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 7.1.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7.1.1.1 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
7.1.1.2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7.1.1.2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权利是得到工程价款;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权利是得到完整、符合约定的建筑产品。 在建设工程中,主要的建设合同关系如图7.1所示。
图7.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7.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1)勘察合同 7.1.2 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1)勘察合同 指发包方与勘察方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达成的协议。
(2)设计合同 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 ①初步设计合同即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方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 ②施工设计合同指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3)施工合同 指承包方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7.1.3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7.1.3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1)合同的确认书 即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事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2)定式合同 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的合同。
(3)签证形式 即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形式。
7.1.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7.1.4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 (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要想繁荣和发达,就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
(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 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是一项经济法制工程,它要求对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等方面加以法律调整。 ①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和实现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因此,有关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才具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市场价格 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市场中交换商品的价格。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运用合同形式,调整彼此之间的建筑产品合同价格关系。 ③市场交易 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对建筑产品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的交易,最后采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加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依据有关招标投标及合同法规行事,方能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3)加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 牢固树立合同的法制观念,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坚决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认真履行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 监理工程师通过谨慎而勤奋的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管理,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的目标,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率。
7.1.5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2)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7.1.5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 (2)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3)有利于开放国际建筑市场 (4)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7.2 施工合同管理 7.2.1 施工合同概述 7.2.1.1 施工合同的含义 施工合同是指承包方完成工程建筑安装工作,发包方验收后接受该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
7.2.1.2 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3)合同内容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7.2.1.2 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3)合同内容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4)合同管理的严格性
7.2.1.3 施工合同的订立 (1)订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②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7.2.1.3 施工合同的订立 (1)订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③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④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⑤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⑥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
(2)订立施工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①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的原则。
(3)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 施工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 依照《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项目法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定标前双方达成的协议等签订施工合同。
7.2.1.4 施工合同的作用 (1)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 7.2.1.4 施工合同的作用 (1)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 (3)是进行工程监理的依据和需要
7.2.1.5 施工合同的分类 (1)按施工的种类进行分类 7.2.1.5 施工合同的分类 (1)按施工的种类进行分类 根据建筑工程种类不同,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建筑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等。 (2)按承包单位的数量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和分包施工合同。
①总承包施工合同 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 ②分别承包施工合同 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③分包施工合同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施工合同。
(3)按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 ①总价合同 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 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
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从而延长了设计周期,拖长招标的准备时间。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可分为不可调值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
不可调值总价合同的价格计价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这种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
可调值总价合同,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对的调值,但是合同总价的性质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整价款。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
可调值总价合同与不可调值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作了分解,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变化的风险。
②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计算。 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或未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
通常又可细分为: a计量估价合同,即以工程量表和工程量单价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 b纯单价合同,即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出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
③成本加酬金合同 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设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这种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关心。
常见的形式通常有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等。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在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而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项目。
7.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 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 该文本是对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
7.2.2.1 《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7.2.2.1 《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1)《协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设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
《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①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等。 ②工程承包范围。 ③合同工期。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④质量标准。 ⑤价款(分别用大、小写表示)。 ⑥组成合同的文件。
⑦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⑧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⑨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 ⑩合同生效。包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
(2)《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其余条款双方都必须履行。 《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由11部分47条组成。主要包括:
①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②双方一般的义务; ③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④质量与检验; ⑤安全施工; ⑥合同价款与支付; ⑦材料设备供应; ⑧工程变更; ⑨竣工验收与结算; ⑩违约、索赔和争议; (11)其他。
(3)《专用条款》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人、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也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
(4)附件 《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使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7.2.2.2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包括: 7.2.2.2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包括: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2.3 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7.2.3.1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7.2.3 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和费用的控制与管理 7.2.3.1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①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 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b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c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e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f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日期,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 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这是发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旁站监督、测量监督、试验检验等。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应承担检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竣工验收 ①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A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 B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 C拟订验收条件、验收依据和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将上述内容拟订好后分发给发包方、承包方、设计单位及现场的监理工程师。
a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验收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b将竣工验收依据一一列出,以对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c竣工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的技术资料(如果对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还应有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试车运转记录。
②竣工验收的程序 a竣工项目的预验收。 b正式竣工验收。这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包方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最终整体验收。
(5)工程保修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约定五部分内容: ①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②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③质量缺陷保修的责任承担 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b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c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④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7.2.3.2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与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落实进度控制部门的人员、具体的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承包方也应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即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对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进度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①确定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工期是指工程从开工起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约定具体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另一种则是不明确规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是明确工期天数,同时规定发包方发布开工令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施工工期要以建设工期定额为依据,这也是签订施工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据。 所谓建设工期定额,是指在社会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施工装备水平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到全部工程建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要的额定时间。它是确定建设项目工期的尺度,是工期管理的基础。
②进度计划的提交与审批 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这是承包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获批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解除承包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③延期开工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承包方。同意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若发包方要求延期开工,发包方须在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①施工进度的检查与控制 a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定期地、经常地收集承包方提供的进度报表资料。 b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主要是对比法,即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比。
②暂停施工 a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按处理意见实施后可提出复工要求,批准后继续施工。如发包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顺延。
b由于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方严重违约,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方可主动暂停施工,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协商处理办法。 c特殊情况导致的暂时停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发现古墓、文物、有价值的构筑物等,承包方应停工,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处理方案。
③审批工程延期 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承包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二是由于承包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可顺延相应工期: a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b发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e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f不可抗力; g合同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④设计变更 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进行变更,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对原设计变更时,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变更。 对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必须由原设计或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并由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⑤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要求提前建成工程项目,则发包方首先要安排落实相应的建设条件,并协调同步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二是承包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加快建设进度,使工期提前,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提前的时间; b承包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c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d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e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建设工程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竣工,如有经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则应按程序办理顺延工期;否则,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竣工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交竣工图。发包方收到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并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7.2.3.3 施工合同的费用控制与管理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①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7.2.3.3 施工合同的费用控制与管理 (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①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约定合同价款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价格合同,即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是可调价格合同,即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即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②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于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的因素和调整的方式。 调整的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调整的方式应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约定。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①预付备料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预付,承包方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工程量计算 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经过计量所确定的数量是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凭证。同时,计量也是约束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因为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对不合格的工作和工程,可以拒绝计量。此外,通过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承包方工作进展情况和工程的进度,控制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
a工程计量的程序。承包方按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b计量注意事项。首先应严格确定计量内容。计量必须依据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发包方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未经批准)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其次应加强隐蔽工程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隐蔽之前必须先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有时要经过设计、监理与承包方三方或两方认可,并签字作为凭证,作为结算的依据,以控制项目投资。
③工程款的结算 a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跨年度结算。 b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比较短,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比较底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c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d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④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 工程款支付的程序,一般首先由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填报有关月报表,说明认为应得的款项,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修正或删除不合理的部分,计算付款净金额,然后将付款证书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给承包方。
发包方在监理工程师签字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工程变更的控制 ①工程变更程序 工程变更可能来自许多方面,如承包方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为有效控制投资,不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通常这种变更令应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并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工期延长期限。只有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和有生命危险的项目中,监理工程师才可自行签发工程变更令。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变更令的指令组织施工。
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如系设计变更或更改作为投标基础的其他合同文件,由此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合理确定变更价款,控制投资支出。变更如系承包方违约所致,由此引起的费用必须由承包方承担。
合同价款的变更价格,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是否合理,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a合同中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按具体情况确定变更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则应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监理工程师如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应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的,则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办法解决。
(4)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①施工安全方面的费用 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处理事故。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特殊环境中,如高压线路下、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有害环境中等,施工前承包方应提出安装有关保护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费用 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办理报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如果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应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的,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上述约定办理。
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收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摊或分享。
③地下障碍物和文物涉及的费用 承包方在施工中遇到古墓、古建筑、化石、文物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工期顺延。
④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出正式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灾害的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b造成的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c造成承包方的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方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⑤保险所涉及的费用 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施工现场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办理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方应办理其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竣工决算 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的竣工报告被确认后,承包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决算。发包方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承包方。银行审核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通过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就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6)保修金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进行保修,并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项目的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保修金额一般要求在合同价款3%的幅度内,由发包方在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并支配使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方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方。
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当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承包方接到维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可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应由承包方支付。因承包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7.2.4 施工索赔管理 7.2.4.1 索赔概述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施工索赔的含义是广义的,是法律和合同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索赔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②发生了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或遇到了不利的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方蒙受了较大损失而向发包方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③承包方本应当获得正当利益,但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发包方应给予的支持,而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发包方索要。
(2)索赔的性质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被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方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索赔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只有发生争议才会导致提出仲裁或诉讼,即使这样,索赔也被看成是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
(3)索赔与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依据合法理由减少或抵消索赔方的要求,甚至反过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索赔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拥有的权利。在工程实践中,一般把发包方向承包方的索赔要求称作反索赔。发包方在索赔中处于主动地位,可以从工程款中抵扣,也可以从保险金中扣款以补偿损失。
(4)索赔的作用 ①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实施 ②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 ③索赔有助于对外承、发包工程的开展 ④促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
7.2.4.2 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索赔; ②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索赔; 7.2.4.2 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①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索赔; ②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索赔; ③承包方与供应方之间的索赔; ④承包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索赔。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①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方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目的是避免在原定的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方追究拖期违约的责任。获准合同工期延长,不仅意味着免除拖期违约赔偿的风险,而且有可能得到提前工期的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效益上。
②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改变而导致承包方增加开支或损失的索赔,以挽回不应由承包方负担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承包方在进行费用索赔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a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
b给予补偿后,承包方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常见的费用索赔项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工地管理费等。为便于管理,承、发包双方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将这些费用列出一个清单。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变更工程顺序,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承包方为此提出的索赔。 ②工程中断索赔 由于工程施工受到承包方不能控制的因素而不能继续进行,中断一段时间,承包方提出的索赔。
③工期延长索赔 承包方因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造成工期延长而提出的索赔。这是工程中极为常见的一种索赔。 ④其他原因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4)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①单项索赔 指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 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简单,分析起来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简单。
②综合索赔 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方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很困难,使索赔处理和谈判都很困难。
7.2.4.3 施工索赔的原因 (1)发包方违约行为 ①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7.2.4.3 施工索赔的原因 (1)发包方违约行为 ①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②未及时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③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方问题的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④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⑤要求赶工或延长工期; ⑥发包方提前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造成对施工不利的影响。
(2)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承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 不可抗力作为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社会现象包括战争、社会动乱、暴乱等。 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会造成承包方的损失,一般应由发包方承担。
不可抗力具体有如下几种: ①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不断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会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认定不可抗力的标准,是以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否超过了合同规定。 ②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③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突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社会动乱、暴乱等。 ④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或其他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3)监理工程师的不正当行为 监理工程师是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工作的。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其不正当行为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担。其不正当行为包括: ①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承包方,即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承包方,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 ②发出的指令有误,影响了正常的施工;
③对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④因协调不力或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受到其他承包方的干扰。由于不同承包方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应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
(4)合同的变更 由于合同的变更,可能会导致不能按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正常履行,如设计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施工方法变更及合同的其他条件变更等。合同变更包括: ①发包方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要求,如提高或降低建筑标准、项目的用途发生变化、核减预算投资等; ②设计出现错误,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③施工现场条件与原地质勘察有很大出入; ④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 ⑤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有必要修改原设计及实施方案。 当然,合同的变更并不一定导致索赔的发生。
7.2.4.4 施工索赔的证据 (1)证明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7.2.4.4 施工索赔的证据 (1)证明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①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书、投标书、合同文本等; ②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③施工组织设计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 ④合同履行过程中来往函件、各种纪要、协议;
⑤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鉴定报告; ⑥施工中送停电、气、水和道路开通、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⑦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财物凭证; ⑧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凭证; ⑨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等; ⑩其他有关资料。
(2)现场的同期记录 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方就应当做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对事件的调查记录、对事件的损失进行的调查和计算等。做好现场的同期记录是承包方的义务,也是作为索赔的证据资料。
7.2.4.5 施工索赔的程序 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提出索赔要求 7.2.4.5 施工索赔的程序 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提出索赔要求 凡发生不属于承包方责任的事件导致竣工日期拖延或成本增加时,承包方一方面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继续精心施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应当包括承包方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索赔要求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详细和全面真实,但不能因收集证据而影响索赔通知书的按时发出,因为通知发出后,施工企业还有补充证据的权利。
(3)监理工程师答复 在接到索赔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抓紧时间对索赔通知(特别是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条款,研究承包方的索赔证明,并查阅他们的同期记录。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提出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条的规定相同。 承包方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方不同意,则会导致合同的争议,就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裁或诉”方法解决。
发包方对索赔的管理,应当通过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使对方没有提出索赔的理由和根据。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也应积极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以便分清责任,剔除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总之,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减少或防止索赔事件发生,降低索赔事件损失的重要手段。
7.2.4.6 索赔的避免或减少 (1)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①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引起的费用索赔 7.2.4.6 索赔的避免或减少 (1)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①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引起的费用索赔 ②避免或减少工程变更中由于费率和价格变化而引起的索赔 ③避免由于不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施工现场而引起的费用索赔事件 ④避免由于提供的放线资料有差错而引起的索赔事件
⑤避免在施工中由于合同以外的检验而引起的费用索赔事件 ⑥避免对隐蔽工程事后检查而引起的费用索赔事件
(2)尽量减少索赔金额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监理工程师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尽量减少索赔的金额。 ①缩短停工时间 大多数索赔事件是由于承包方以外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中断而引起的。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方的施工状况,如果有条件,应立即指令承包方修改作业计划,缩短停工时间,这样可以减少索赔金额。
②做好索赔事件的有关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做好有关索赔的记录。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a有关各种调查的记录。如对索赔事件的原因、影响范围及调整承包方的作业计划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 b人员及设备闲置情况。如索赔事件造成工程中断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中由于产生索赔事件而造成人员及设备的闲置,应每天进行记录。
c工程损坏的情况。对于不是承包方的原因而造成工程损坏或已完成的工程要返工,对此种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对损坏或返工的工程规模、范围、数量做好检查记录。 d其他费用支出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对索赔事件影响时间内承包方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有关记录。
③公平合理地确定索赔费用金额 确定索赔事件的费用金额时,监理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确定合理的索赔金额。 ④ 避免重复支付 在承包方的索赔费用中,还必须注意索赔的费用是否应在合同的其他规定中支付。凡是在其他规定中已支付了费用的项目,就不能以索赔为名重复支出。
7.2.5 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7.2.5.1 施工合同的履行 (1)施工合同履行的含义 7.2.5 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 7.2.5.1 施工合同的履行 (1)施工合同履行的含义 施工合同履行是指施工合同双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实现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 施工合同一旦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
(2)施工合同履行的原则 施工合同履行的原则应遵守全面履行和实际履行的原则。 ①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履行,包括履行的地点、方式、期限、合同价款、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质量等。
②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标的履行。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所以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来替代施工合同的标的履行。
(3)施工合同履行的基本步骤 施工合同的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本步骤。
7.2.5.2 施工合同的管理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以及工程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采取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施工合同的纠纷,防止和制裁违约行为,保证《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国家机关及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主要包括:宣传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督促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施工合同的签证和备案工作;查处违犯施工合同的行为等。
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主要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执行和指导使用;组织培训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对施工合同的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制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调解施工合同的纠纷。
③金融机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信贷、结算当事人的账户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另外,金融机构还有义务协助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①施工合同签订的管理 在承、发包双方具备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下,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应对承包方进行资格预审。一般招标工程可以通过社会调查进行,同时还应做好施工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与承包方就施工合同的条款进行逐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完毕。
②施工合同履行的管理 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中,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施工合同规定应由发包方负责的工作,都是合同履行的基础,是为承包方开工、施工创造的先决条件,发包方必须严格履行。 在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也应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主要是从进度、质量、费用进行。
在工期管理方面:按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提出包括分月、分段进度计划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加以审核批准;按照分月、分段进度计划进行实际检查,对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进行分析,属发包方的原因,应及时解决,属承包方的原因,应督促迅速解决;在同意承包方修改进度计划时,应审批承包方修改的进度计划,确认竣工日期。
在质量管理方面: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检验工程使用的半成品及构配件质量;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监督检查施工质量;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单项竣工工程的质量。
在费用管理方面:严格进行合同约定价款的管理;当出现合同约定价款调整的情况时,应及时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认真对预付工程款进行管理,包括批准和扣还;对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对变更价款进行确定;做好对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的管理;办理竣工结算,对保修金进行管理等。
③施工合同资料的管理 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好施工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将全部合同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归类建档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包括有关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等都应做好系统分类,认真管理。
(3)承包方对施工合同的管理 ①施工合同签订的管理 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应认真对发包方和工程项目进行分析和了解,看发包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施工所需资金是否落实,国家重点工程是否已列入投资计划,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以防造成重大损失。 承包方中标后,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还应与发包方进行谈判。对合同的条款内容逐一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正式签订合同。
②施工合同履行的管理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应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工作内容,以确保合同各项指标顺利实现。因此,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内容、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统计考核制度等。
③施工合同资料的管理 承包方同样应做好施工合同资料的管理,不仅应做好施工合同的归档工作,还应以此指导生产、安排计划,使其发挥重要作用。
7.2.6 监理单位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 监理单位在合同管理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合同的分析 通过对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分门别类的认真研究和解释,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点,以发现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引起合同变化的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分析对于促进合同各方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对监督工程的实现,对解决合同争议,对预防索赔和处理索赔事件等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
(2)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 合同目录和编码是采用图表方式进行合同管理的便利工具,它为合同管理自动化提供了方便条件,使计算机辅助合同管理得以实现。 合同档案的建立可以把合同条款分门别类地加以存放,对于查询、检查合同条款,也为分解和综合合同条款提供了方便。合同资料的管理应当起到为合同管理提供整体服务的作用。
(3)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使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建成。合同监督还包括经常性地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促使承包方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现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费用的要求。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工作流程图、质量检查表和协调关系图等,有助于有效地进行合同监督。
合同监督需要经常检查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件、信函、记录、发包方的指示等,以确认它们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对合同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根据合同监督、检查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发现费用金额、履约率、违约原因、纠纷数量、变更情况等问题,向有关监理部门提供情况,为目标控制和信息管理服务。
(4)索赔 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又是关系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牵涉监理单位的目标控制工作,是参加项目建设的各方都关注的事情。监理单位应当首先协助发包方制定并采取防止索赔的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无理索赔的数量和索赔影响。其次,要处理好索赔事件。对于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同时按照事先规定的索赔程序做好处理索赔的工作。
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监理方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监理单位要做好合同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参加合同制定和谈判。这对了解签订合同双方和合同内容都有好处,也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 ②认真弄清每一个合同的各项内容,管理好每个合同。
③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议。 ④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恰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当好“公正的第三方”。这种率先垂范、严格按合同办事的精神对于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恰当地行使各自的权利。 ⑤委托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以应付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
⑥在拟订合同文件、记录、指示、报告、信件时,应当全面、细致、准确、具体,因为它是合同管理,尤其是索赔的基本依据。 ⑦在拟订合同文件时应当写清细节,力求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以防日后双方在细节上纠缠不清。 ⑧特别注意工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应当对每一份变更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由此引起的索赔。
⑨拟订合同条款时应当在语言文字方面做到清楚明白,避免含糊不清、词不达义的现象发生,这既有利于合同的执行,又有利于监理单位实施合同管理。 ⑩合同谈判中注意风险的合理转移。
7.3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7.3.1 FIDIC合同条件概况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法文名称的缩写。1913年,欧洲四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了FIDIC。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FIDIC已拥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成员国,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
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不仅被FIDIC成员国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招标文件也常常采用。FIDIC出版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上通称FIDIC“红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及《设计/建造/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等。本节所提及的FIDIC合同条件是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7.3.2 FIDIC合同条件简介 7.3.2.1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 (1)明确性 (2)完整性和严密性 (3)公正性 (4)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7.3.2.2 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 对工程的类别而言,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一般的土木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土壤改善工程。 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种类很多,如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等。FIDIC合同条件主要适用于单价合同。 所谓单价合同,就是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结算工程价款。
7.3.2.3 FIDIC合同条件的文本结构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大部分组成合同文本。 (1)通用条件 所谓“通用”的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土木工程类施工,不管是工业与民用建筑,还是水电工程,或是公路、铁路交通等各建筑行业均可适用。
通用条件共有72条194款,内容分为: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劳务;材料;工程设备与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延误;缺陷责任;变更、增添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指定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议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和汇率共25节。
通用条件按照条款的内容,大致可分为权义性条款、管理性条款、经济性条款、技术性条款和法规性条款等方面。条款的内容涉及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业主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师的权力和责任;各种可能预见的事件发生后的责任界限;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各方遵循的工作程序;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解除时各方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2)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条件而言的,通用条件的条款编写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土建类工程施工的共性条件而编写的,但有些条款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
(3)标准化投标书和协议书文件格式 FIDIC编制了标准的投标书及其附件格式。投标书的格式文件只有一页内容,投标人只需在投标书中空格内填写投标报价并签字后,即可与其他材料一起构成有法律效力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是针对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涉及工期和费用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条件和具体的数值,与专用条件中的条款序号和具体要求相一致,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予以考虑,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遵照执行的依据。
附件中的所有详细数字都要在投标文件发出前由招标单位填好,投标人只需在其后签字承诺即可。 协议书是业主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标准文件,只要双方在空格内填入相应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合同即可生效。
7.3.3 FIDIC合同文件的组成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大部分组成。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等。 如果合同文件出现矛盾和歧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对文件中矛盾或歧义解释的原则是,前面序号的文件内容优先于序号排后文件的内容。
7.3.4 合同中主要词语的含义 (1)合同中工期的含义 7.3.4 合同中主要词语的含义 (1)合同中工期的含义 通用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对合同工程负有实际责任的期限分为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两大阶段。为了正确划清合同责任,应当明确“合同工期”、“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的不同含义。 ①合同工期 指所签订合同内注明的全部工程或分步移交工程应完成的施工时间,加上因非承包商应负责任的原因而导致工程变更或索赔事件发生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展延工期之和。
②施工期 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至发布“工程移交证书”中指明的实际竣工日为止,这一时间段内的实际施工时间。 ③缺陷责任期 即通常所说的工程保修期,其目的是要工程建设项目在运行条件下考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实施、完成和其他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但是,合同价格并非承包商应该得到的结算价款。
(3)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合同条件规定,没有取得业主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任何部分的好处转让给承包商开户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可视为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有权和他解除合同关系。
通用条件中对某一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即当承包商负责实施的工程部分缺陷责任期满,并已通过了最终检验准备撤离施工现场,而分包商负责的工程部分还没有通过最终验收时,在取得了业主同意并愿意承担有关费用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完成任务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直接对业主负责。
合同条件将分包的批准权赋予了工程师,由工程师来审查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分包商的资质是否与所承担工程的等级相适应,以及现场实施协调管理的条件,还要考虑何时批准开始分包工程施工等。
(4)指定分包商 ①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通用条件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所谓分包商,是指由业主(工程师)指定或选定,完成某项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承包商。
②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但两者仍有下述差异: a选定分包单位的权力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单位选定。 b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c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金额项目内支付。
d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其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扣减了指定分包商上月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承包商应得款项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
③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业主在选择指定分包商时应当征询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如果承包商有理由拒绝与业主选择的施工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时,可由工程师采取以下的任何一种措施: a选择另一个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 b协助修改分包合同条款,保障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c发布“变更令”,由承包商自己去安排该项工作的实施。
(5)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及助理 ①工程师 工程师是指业主聘请、监理单位委派,直接对业主负责的委员会或小组,行使合同内授予的和必然引申的权力。 业主授予工程师的权限,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随时扩大或缩小,但每次均应同时通知承包商。
工程师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也应维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权益。工程师在作出超过授权范围的决定前,必须首先征得业主的批准。除非业主另外授权,工程师无权改变合同内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任何义务。而且工程师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约束力,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时,都有权提请仲裁解决。
②工程师代表 由少数级别较高、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工程师这一层成员通常不常驻工地,只是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并处理重大问题。为了保证现场的监理工作不间断地进行,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常驻工地,并授予其一定的权力,负责现场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工作。对工程师代表的任命和授权应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发布的任何指示,与工程师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以下涉及财务、工期和法律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处理。 a对设计图纸及变更图纸的批准; b发布重要指令,如开工令、暂停施工令、复工令等,以及涉及对工期延长、合同价格有较大变动的重大变更指令; c签发重要证书,如工程移交证书、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最终决算支付证书等;
d处理重大索赔事件; e处理承包商严重违约问题; f处理业主违约或由业主应承担风险的事件发生后,给承包方补偿或赔偿的有关事宜; g调解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的合同争议等。 工程师代表仅对工程师负责,而不直接对业主负责。
③助理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意数量的助理协助工程师代表工作。助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仅限于依据合同规定,确保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质量达到要求的标准,无权发布质量管理以外的指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助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限范围书面通知承包商。助理在授权范围内发布的指示,均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6)保险的规定 承包商应以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手续,因为双方在保险范围内都有投保权益。现场工作开始之前,承包商需向业主提供已办理保险的证据(临时保单或保险凭证,并在开工后的84天内提交正式保单)。如果承包商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保险,业主有权向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费用要由承包商承担。
施工现场属于承包商的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以自己的名义按全部重置费投保。可以作为工程险的附加保险,也可以单独办理投保手续。 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为其在施工现场工作的雇员办理人身财产保险。
7.3.5 工程师的职权 合同条款内明示的工程师对合同管理的权限范围较大,可以概括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方面 7.3.5 工程师的职权 合同条款内明示的工程师对合同管理的权限范围较大,可以概括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方面 ①对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 ②对承包商施工过程的工艺操作进行监督; ③对已完成工程部位质量的确认或拒收; ④发布指令,要求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补救措施。
(2)进度管理方面 ①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 ②指示承包商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③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令、复工令和赶工令。
(3)支付管理方面 ①确定变更工程的估价; ②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 ③签发各种给承包商的付款证书。
(4)合同管理方面 ①解释合同文件中的矛盾和歧义; ②批准分包工程; ③发布工程变更指令; ④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⑤审核承包商的索赔; ⑥行使合同必然引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