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行政行为 3.1 行政行为概述 3.2 抽象行政行为 3.3 行政处理 3.4 行政处罚 5.4 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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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行为 3.1 行政行为概述 3.2 抽象行政行为 3.3 行政处理 3.4 行政处罚 5.4 行政程序

3.1 行政行为概述 3.1.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1.2 行政行为的种类 3. 1. 3 行政行为的内容 3.1 行政行为概述 3.1.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3.1.2 行政行为的种类 3. 1. 3 行政行为的内容 3.1.4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 主体要素 权力要素 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之主体为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之权力基础为行政权。 须具有法律意义.有法律效果。 形式要素 表示行为的存在和方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行为与有关概念的区别及联系 1.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 即政治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主权的行为,是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为。 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可诉性不同。 ②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行为之权力基础为行政职权;民 事行为之权力基础为民事权利。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 权力基础: 行政行为之权力基础为行政职权;民 事行为之权力基础为民事权利。 法律关系: 一为行政法律关系;一为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主要是那些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行为或称“职务相关行为”,包括辅助行为、阶段行为和衍生行为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包括对事实行为的审查,确认事实行为是否违法也是认定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 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7日,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街房屋一间出租给李某开办服装店,租金为1年9600元。1年后,李某以亏本无钱、原定租金过高为由,只缴纳了租金3000元.2001年4月至于5月,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2001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戴执法标志,将李某的服装店查封,同时禁止李某再使用该房屋。李某不服,于2001年7月20日以街道办事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所在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某便于2001年7月24日向所在市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查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行政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民事案件。你认为该案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为什么?

行政行为的特征: 服务性 从属法律性 执行性 单方意志性 强制性 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即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要达到的目的。概括地讲,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实现权利和义务。 3.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 4.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 5.确认法律事实。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分类研究的目的,一为学理之需,二为回应实践。

行政行为 抽 象 行 政 为 具 体 行 政 为 外 部 行 政 为 内 部 行 政 为 羁 束 行 政 为 自 由 裁 量 行 政 为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为 依 职 权 的 行 政 为 单 方 行 政 为 双 方 行 政 为 作 为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行 政 行 政 为 的 其 他 分 类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效力对象 能否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 程序 能否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 程序 受到监督和审查的范围与程度   抽象行政行为   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能反复适用 不能直接影响,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公布程序   一般不受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附带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特定的人和事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 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规章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 政 强 制 执 许可 代执行 给付 行 政 为 执行罚 征收 申诫罚 直接强制 确认 财产罚 处罚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能力罚 奖励 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罚 裁决 强制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介绍: 某市某纺织厂是该市用水大户,1999年7月取得合法取水许可证,月取水量为110万吨。2000年6月,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作出《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其第5条规定, 全市所有取水单位的取水量需由市节水办核准,并由市节水办下达取水计划。该规定生效后,市节水办批准市纺织厂的月取水量为90万吨,并对市纺织厂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市纺织厂认为,根据本省人大通过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某市水利局是有权颁发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机关。本厂已于1999年7月在市水利局合法取得了月计划110万吨的取水许可证,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及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取水权利,直接影响了本厂生产和职工生活。2000年9月22日市纺织厂以某市节水办为被告向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 问题: 某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和下达的《取水计划通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会满足某市纺织厂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内部行政行为 与外部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基本概念 可诉性不同。 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性质。 以内部行政相对人为对象的行为,是 为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与外部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政相对人的性质。 以内部行政相对人为对象的行为,是 为内部行政行为。 基本概念 以外部行政相对人为对象,是为外部 行政行为。 意义 可诉性不同。

依法定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 依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中的国家行政机关直接按法定的固有职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中某些属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某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后,在委托范围内代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基本概念 行为方式 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 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 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为方式 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 政行为 基本概念 行政主体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 为。

单方行政行为只要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并生效,而双方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成立并生效。 单方行政行为 与双方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参与决定行政行为内容为标准 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 作出的为单方行政行为 基本概念 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 间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为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只要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并生效,而双方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成立并生效。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行为之内容、形式等须严格依法律规 定实施之行为,是为羁束行政行为。 基本概念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行为之内容、形式等须严格依法律规 定实施之行为,是为羁束行政行为。 基本概念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范围、幅度内, 可裁量决定之行为,为自由裁量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基本概念 意义 构成要件。 行为之动因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分类标准 行为之动因 无需相对之申请,行政主体可主动依 职权主动实施之行为,为依职权行为。 基本概念 不能主动实施,须依相对人之申请始 得实施之行为,为依申请之行为。 意义 构成要件。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政行为可能既是授益行政行为,又是不利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后者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政行为可能既是授益行政行为,又是不利行政行为——复效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 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于具体之人与事之行为。 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裁决处理行政争议及特定民事争议之行为。 行政司法

其他分类 依行为之实施者,可分为自为的行政行为与委托的行政行为。 依行为之形式要求,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依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依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分为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依是否受司法审查为标准,可分为终局行政行为和非终局行政行为. 依其主体是一个行政主体还是多个行政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共同行政行为和非共同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 行政行为的区分 案情: 王某,男,1999年4月出生。2005年王某要求进入其住所地某小学接受义务教务,该小学拒绝接受。理由是,该小学所在辖区教育局制定的当年招生方案规定,该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10个月,而此儿童至2005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前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王某的父亲认为其子已经达到《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入学的年龄(6周岁),该小学拒绝接受该儿童入学,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在多次与该小学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某的父亲遂多次找区教育局处理此事,教育局一直对此事置之不理,于是以王某为原告,以该区教育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教育局对该小学拒绝接受王某入学一事作出判决,保护王某的受教育权。 问题:针对该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区教育局已经由工作人员口头向原告作出答复,且其答复是根据其制定的招生计划作出的,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区教育局负有保障其辖区内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职责,而教育局不履行其职责,已经构成不作为违法。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1.效力先定。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事先推定其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效力。 生效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之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 约束和限制双方当事人行为之效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自己变更和撤销。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但需要明确的是: ①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并不等于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如果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 ②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是说都要立即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立即执行,有些则可以根据条件暂缓执行。

区分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要划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的界限,其着眼点在于: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这是一个法律属性判断问题; 有效要件则是要划分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着眼点在于:决定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 的规定而发生应有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不同: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为了确定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已经完成,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相对人就立即知晓。即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间隔。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与有效要件的不同: 尽管符合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也是有效力的,但其“效力”只是一种被推定或假定,而只有符合有效要件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具有实质上的效力。

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 1、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须为行政主体所为。 主体要件 行政主体凭借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之意思表示。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客观上有运用行政职权之行为。 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之产生、变更或消灭。 功能要件

2、生效的先行规则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 告知生效 受领生效 经告知而为相对人知悉,是为受领。 附条件生效 即时生效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后,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相对人。具体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告知生效 受领生效 经告知而为相对人知悉,是为受领。 当行政行为的作出附有条件时,该条件达到之时即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时 附条件生效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 须由合格主体实施。包括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等。 在行为权限范围内实施,不滥用职权。 范围、幅度等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 内容合法 符合法定程序与步骤,不滥用程序。 程序合法 形式合法 行为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行政行为的无效 因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则可使行为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职权的行政行为;等。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约束,且不承担该行为确定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返回

5、行政行为的撤销 条 件 后 果 合法要件欠缺。 不适当。 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如因行政主体过错所致,应赔偿相对人之损害。 条 件 不适当。 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后 果 如因行政主体过错所致,应赔偿相对人之损害。 如因相对人或共同过错所致,则撤销具溯及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变化,使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终止其继续发生效力。 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事实等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形势发生重大变化;(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4)原行政行为具有废止保留条款.(5)原行政行为具有负担条款,而相对人未履行负担. 废止的法律后果:(1)其效力自废止之日其失效;(2)若是属于第一种废止的原因,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

可撤废性构成一般原则,无效只属于例外。只有在行为的瑕疵严重和明显到没有人会认为它正确,并因其明了而不言而喻地会引导致反对措施时,即“明显得让人一目了然”(德国最高法院),才可为“无效”。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无效的案例极为罕见,迄未出现。

案例分析 2003年8月,经营烟酒的个体户韩某先后从未成年人张某、马某处购进“万宝路”牌、“红塔山”牌等香烟七条零七包,并付给对方人民币380元,在购买过程中,韩某曾问过张、马某香烟来源,张、马声明不是赃物。同年10月25日晚,某市公安局干警吴某等驾摩托车到韩某住所,未声明理由,即用摩托车将韩某带到公安局进行讯问,同时将韩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对此,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执照及许可证。而市公安局则认为,暂扣韩某证照是追赃手段,属于刑事侦查行为。问:根据行政行为理论,评某市公安局的行为。

分析 首先,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属于刑事行为。其次,本案中某市公安局暂扣证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 返回

3.2 抽象行政行为 3.1.1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3.1.2 行政立法行为 3.1.3 制定行政规定的行为

(一)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1、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 2、具有准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的区别是:①立法主体不同。②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③立法的客体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二)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或这种活动的结果。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体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而 是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权力的行政机 关。 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其 活动特性。

行政立法的性质 1、行政立法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主体是行政机关。 性质是行政管理活动。 目的是履行执行机关的工作职能。 与其他行政行为是一种属种关系。 2、行政立法具有准立法的性质。 是行政机关代表公权力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的行为。 制定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程序严格,具有立法的形式特征。 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属于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 依权力来源 职权性立法 特别授权立法 授权性立法 法条授权立法 依立法功能 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 依立法权限 中央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种类 依权力来源 职权性立法 特别授权立法 授权性立法 法条授权立法 行政立法 依立法功能 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 依立法权限 中央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 依立法结果 法规性立法 规章性立法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的授权或者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并在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范围内遵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活动。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授权,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行政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结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

保障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 3、根据原则。 4、不抵触原则。 5、不越权原则。 6、适当性原则。

行政立法的权限 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既可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也可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个:条例、规定、办法。关于宏观问题的规定,叫条例;关于某个方面的,叫规定;关于一个具体问题的,叫办法。我们了解这三个名称非常重要。换句话讲,如果国务院制定的文件不叫条例、规定、办法,就说明不是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以外的文件。后面要讲到,在某些情况下只有行政法规能规定的事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就不能规定。 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设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许可。

2、规章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规定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规章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部门规章避免越权。原则上只能对上位法做出执行性、补充性规定,不得自主创设权利义务 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设定临时性许可,期限为一年。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1、行政法规和法律权限的划分。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划分。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权限的划分。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的划分。 5、特别立法权限的划分。 6、授权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的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民主公开原则; 协调统一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 1.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草案的必要条款) 2.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审查内容)和审议(正式会议) 3.法规、规章的发布(行政首长签署、相应媒介公布) 4.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按立法权限进行、直接废止与间接废止、新法、效力等级高的优于旧法、效力等级低的) 返回

行政立法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 监督方式:(1)撤销(2)备案审查(3)违宪违法审查机制

《立法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是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备案审查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有效性。备案的具体规则是: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审查;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报国务院备案外,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权力机关依法对行政立法过程中以及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改变或撤销:

①超越权限的。 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③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④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⑤违背法定程序的。

2、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包括国务院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实际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监督方式:(1)改变或者撤销。(2)备案审查(3) 国务院裁决(4)法规、规章清理

根据《立法法》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经过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审查,审查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与同位法之间规定不一致,以及被认为是否属于不适当的行政立法等。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立法法》第88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3、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和法的效力等级原则等,来认定行政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 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表现为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和选择适用,而并不是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和废止。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规定,通称(行政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相对人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规范性法律文件)。原则上只能严格遵循上位法,仅限于做出执行性规定 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内容的规范性与具体性。 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行政规定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1) 制定主体范围不同。 2) 效力高低不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4)规定程序不同。

以制定主体是否享有行政立法权为标准,可分为: 行政规定分类 以制定主体是否享有行政立法权为标准,可分为: 1、行政法规性规定:指由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国务院发布的除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行政规定。 2、行政规章性规定:指有规章规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规章外的其他行政规定。 3、一般性规定:指除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权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定。

以行政规范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1、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最重要的合法要件是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 」 」 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 力。 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 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 力。 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 力。 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 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 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 力。 」 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 是行政复议的依据。 可成为复议的对象。 」 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支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法院有权对之进行合法性审查。 」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定主体混乱、随意性大。 2、越权情况严重。 3、制定程序缺乏规制。 4、违法违规情况很多。 5、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行政立法的制约机制 1、权力机关以行政立法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规章的监督。 2、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 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对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监督。 国务院的适用裁决以及其他监督 法规、规章的清理 3、行政救济中的立法监督

案例分析 倪某持有浙江省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许可证和某县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某县公路边设置农村机械维修点。2005年6月,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路检时,发现倪某有专项维修汽车的行为。工作人员当场没收了倪某的部分工具及税务发票,并于6月28日根据《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规章,对倪某作出处罚决定,倪某不服,认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主体不合格,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 问:根据行政立法的有关原理,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行为。

分析 本案中,农机个体修理户倪某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应按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由工商部门处理。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倪某的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属无效行为。 返回

3.3 行政执法 3.3.1 行政许可 3.3.2 行政给付 3.3.3 行政强制 3.3.4 行政裁决

行政执法概述 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4、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5、具有可救济性; 6、形式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行政执法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行政法治和依法治国。 2、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3、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 4、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执法的分类

行政执法的要素 1、行政执法的依据 2、行政执法的主体 3、行政执法行为 4、行政执法的监督

行政执法形式的变革 1、服务功能得到强化。 2、权力色彩弱化。 3、执法形式的多样化。 4、执法形式的民主化。 我国行政执法的基本形式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和行政命令。另行政计划与规划、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依据方面的问题 部分执法领域无法可依;执法依据相互冲突;部分执法依据内容不合理、过于原则或严重滞后; 2、执法主体方面的问题 主体职责不清;主体设置较为随意;随意委托普遍;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3、执法行为方面的问题 滥用职权;程序违法;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 人大监督缺乏有效;内部监督作用有限;社会监督流于形式;司法监督力度不够;

改进对策 1、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依据体系。 2、改革现有的行政执法体制。 3、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素质。 4、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5、普及法律常识,强化全民的法制观念。 6、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3.3.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3.3.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共八章83条。 ◆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概述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 依申请之行为 经依法审查的行为 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为 授益性行为 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要式行为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4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治原则 第5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三公原则 第6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便民与效率 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的作用 寻租 垄断 低效 宏观调控 维护秩序 优化资源配置 抑制公益危险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寻租 垄断 低效 返回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2、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12条) 第一,从事特定活动需经许可的事项 (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 (2)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3)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 (4)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二,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权利 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1)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公共资源的配置 (3)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1)以公民个人为颁发对象的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1)以公民个人为颁发对象的执业资格制度; (2)以有关企业和组织为颁发对象的资格资质制度

(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第四,通过检测、检验和检疫等方式对相关物品的审定事项。包括: (1)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第五,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确立其市场主体资格; (2)社会组织登记,确立其从事社会活动的资格。

(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3条)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14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的设定权——可以设定,但要受十二条的限制。 2、国务院的设定权——与法律的设定范围大体相当。但是: 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设定许可; 第二,已经制定法律且设置了许可的,它不能设定; 法律设定许可的,它可以具体化。 3、国务院可以以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但:一是有必要时,二是有期限。

(四)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1、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 2、省级规章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化的规定(16条)——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1、行政法规的规定权。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权; 3、规章的规定权。国务院部门规章、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可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时,应当注意: (1)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六)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18条) 18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1、实施机关要明确。 2、行政许可的条件要具体。 3、程序应当科学。 4、期限要合理。

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系指赋予许可证持有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许可。 资格许可通常是获得行为许可的前提或条件 资格许可则是指赋予行为人某种行为资格的许可。 资格许可通常是获得行为许可的前提或条件

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一般许可系对一般性禁令之解除;特别许可则为创设新的权利与资格。 一般许可系指只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人无特殊限制之许可; 特别许可则系指申请人除须符合一般条件外,并受特别条件限制之许可。如持枪许可。 一般许可系对一般性禁令之解除;特别许可则为创设新的权利与资格。 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系指只能授予某一特定相对人之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则系指可同时授予多人之许可。前者又称为独占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与附文件特别许可 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性许可 无需其他文件之支持,许可证持有人即可从事许可证所允事项或行为之许可。 许可证的效力有赖于其他文件支持之许可。 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性许可

行政许可基本制度 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须允许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就许可行为提出 自己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得以听证 会形式进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须允许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就许可行为提出 自己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得以听证 会形式进行。 听证制度 利害关系人制度 “行政机关在批准一个营业执照申请时, 应当充分注意另一个真诚地,及时地申请 经营同一行业的申请人。” 许可标准公布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许可的标准公示于众。 行政许可收费制度 行政机关可以向许可证申请人收取必 要的费用。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原告孙某系某室第五人民医院儿科医师,1991年5月经批准离职.1992年1月,被告某市南长区卫生局批准原告的申请,并给其颁发了个体行医执照,职业范围是小儿科.职业期间,原告孙某擅自变更职业地点,并超出执业范围行医造成不良后果。为此,被告南长区卫生局于1992年7月7日作出了吊销原告孙某个体行医执照的决定。1993年6月12日,原告重新提出个体行医的书面申请。被告接到申请,首先要求原告对上次有正确认识,原告即按照要求于6月22日交出了书面检查。此后,被告认为吊销执照后再次申请的处理,在某省个体行医开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不确切,实际工作中难一操作,而迟迟不予办法行医执照。原告以被告不予颁发执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对于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孙某已经被吊销了个体行医执照,所以孙某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孙某虽然被吊销了行医执照,在一段时间里不具备行医资格,但是在其重新具备规定的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行医执照。你认为哪种观点正确?为什么?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条件(22条) 1、必须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2、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权 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授权组织实施的条件 1、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作为依据 3、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4、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5、经授权组织的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1、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 4、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 5、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6、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四、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29条) (一) 申请与受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29条) 申请人负有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31条),受理机关有公示的义务(30条)

2、对申请的处理 (1)受理条件和期限 第一,    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第二,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即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告知。 (2)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第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均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申辩权(36条) 这是公正原则的体现,因为: 第一,相对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受到平等对待。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与申辩,与听证程序的不同: 第一,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 第二,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 第三,听取意见的结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力不同。

(二)行政许可决定(38条) 1、原则许可制: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一般适用于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3、颁发许可证及其形式 (39条、44条) 许可证形式; 第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第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第三,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准予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

4、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40条)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但遇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5、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42条) 第一, 一般在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依照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不超过45日,经批准,可延长15日。

 (三)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范围 第一, 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听证的规定(46条)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行政机关依申请进行听证的规定(47条) 4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对47条的说明: ◆这里的“他人”,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何谓“重大”,没有规定,而是将认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相邻权关系。 ◆在具体的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负有下列义务: (1)告知的义务; (2)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 (3)承担听证费用。

2、听证程序(48条) (1)听证通知 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公开原则——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证与质证 ◆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权,也是义务。 ◆质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

(5)关于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制作成听证笔录。 (6)作出听证决定的依据 听证记录对行政机关决定的约束力问题,世界各国有两种做法: 一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听证会案卷作出; 二是德、日等国规定的听证记录对行政决定的作出有一定的约束力,但行政决定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作根据。我国由于缺乏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的规定,导致一些听证会“听而不证”,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五、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可以撤销的情形 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是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是依照前二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不应当撤销的情况 一是依照前二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是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不应当撤销。 三是撤销违法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的原则的。

(三)需要慎重处理的两种情况 第一,对撤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可以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即撤销不是一种永久性处罚。但是有第79条的情形,则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起该行政许可的申请。 第二,行政机关依照69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与对被许可人的补偿责任有区别: 依照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3.2 行政给付 所谓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者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对于处于特殊法定情形的特定相对人,依法无偿提供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1.行政给付的主体是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特殊情况下的特定相对人。 3.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提供的无偿的救援与帮助。 4.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施方式上应当是积极地作为。

行政给付的性质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行政 给付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宪法性权 利。 是一种授益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原则 诚实、迅速、公正、有效原则 依法实施和依需要实施相结合的 原则 行政给付与社会帮扶和劳动自助 相结合原则

行政给付之种类 行政给付的具体步骤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 抚恤金。 特定人员之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等。 行政给付的具体步骤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

行政奖励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上或精神上的褒奖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激励性和引导性 主体的特定性 对象的广泛性和可选择性 单方行政行为 法定性

行政奖励的性质 倡导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赋权性行政行为。 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可以是内部行政行为,也可是 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标准法定、实事求是原则 奖当其行原则 公正平等原则

精神方面: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授予荣誉称号 行政奖励的形式和内容: 精神方面: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授予荣誉称号 物质方面: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 职权方面:晋级或晋职 行政奖励的程序 启动——审批——公布(可提出异议)——授奖——存档

行政奖励的救济 1、行政奖励纠纷的类型: (1)因行政主体不作为引发的纠纷 (2)因行政主体拒绝奖励引发的纠纷 (3)因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引发的纠纷 (4)因行政奖励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 2、救济方式 是否可以复议、诉讼?

3.4 行政处罚 3.4.1 行政处罚的概念 3.4.2 行政处罚的种类 3.4.3 行政处罚的原则 3.4.4 行政处罚的设定 3.4 行政处罚 3.4.1 行政处罚的概念 3.4.2 行政处罚的种类 3.4.3 行政处罚的原则 3.4.4 行政处罚的设定 3.4.5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3.4.6 行政处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6 年3 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 4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3.4.1 行政处罚概述 侵权、违约 行政违法 犯 罪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 罚 停止违法 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亦称行政罚。系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处罚主体为行政主体。 处罚对象为外部行政相 对人。 行政处罚之行为为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之行为(违法行 为)。 行政制裁措施。

主体不同; 对象不同; 制裁的行为不同; 依据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等。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界分。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其所属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之公务员所给予之行政制裁。二者之区别主要体现在: 主体不同; 对象不同; 制裁的行为不同; 依据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等。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主体不同 范围不同 形式不同 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处分权利与限制权利 是否以违法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 中间行为与最终行为 立法上的表现形式

3.4.3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设定权法定 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 处罚行为法定 处罚内容法定

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依据公开 公开原则 过程公开 内容公开 处罚公正、公平、无偏私 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过罚相当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原则、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原则构成。 无救济便无处罚体现为:在立法上,不设立救济途径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在实施阶段,不提供救济途径,不得实施;且在实施前或过程中,须告知相对人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

职能分离原则 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分离。 调查、检查、决定人员分离。 罚款的决定与收缴机构分离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已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折抵刑罚。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为唯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社会成员自觉守法。

3.4.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 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之处罚。 其具体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财产罚 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之金钱或物品,或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利之处罚。具体有罚款、没收等

行为罚 或称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性地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特定的行政能力或资格的处罚。 罚则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人身罚 或称自由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即创设。行政处罚的设定则是指有关国家机关自行创设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规章 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 法 律 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 规定行政处罚 设定警告、罚款 地方规章

对于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有两种情况: (1)部委规章规定的罚款由国务院限额。 (2)地方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目前各地的规定不一。

3.4.4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应受处罚的对象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对象有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2.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3.对象具备责任能力。

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满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究治安违法行为的时效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追究走私行为的时效为3年。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形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过程、步骤、方式和方法。 3.4.5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过程、步骤、方式和方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 简易程序 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一般程序 不要求听证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要求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程序内容 备案。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 依据明确。 较小数额罚款(对个人50元以下, 对单位1000元以下)或警告处罚。 《治法》规定为200元以下。 适用条件 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 处罚理由和依据 程序内容 填写、交付处罚决定书 、告 知诉权 备案。

一般程序 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适用于: ①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于警告以上和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治安案件则是200元以上的罚款。 ②情节复杂的案件,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所应适用的程序。 立案 调查 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所应适用的程序。 告知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及 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如 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举行听证 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 执行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之行政决定时,为使当事人之意见得以陈述、申辩,而在听证机关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听取其意见的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几种较重大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这几种行政处罚是: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③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等。

听证程序的特征 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返回

听证的参与人: ①听证主持人。 ②听证程序的“控方”,即调查人员,由具体承办案件的部门指派其工作人员出庭充当,一般都是案件承办人员。 ③被调查并可能被处罚的当事人。

听证程序的组织 听证的举行。听证活动的进行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返回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如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其回避。 (5)听证的步骤主要分为: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辩论和作最后的陈述。 听证笔录:经听证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 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原则: 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原则

内容: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实行决定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款。 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辆中巴客车被一胖一瘦的两个交警招停,客车停下来后,这两个交警叫驾驶员拿证件来,驾驶员忙拿出证件,交警在查看了驾驶员的手续和检查完客车情况后,胖警察发话了:“罚款!罚款!按规定罚300至500元,我看你的车载客不多,生意不好,罚你50块算了。”边说着边扯下一张手写的收条,司机正想申辩几句,但瘦警察已十分不耐烦了,看样子如果不交不知还有什么麻烦。司机虽然不服也只好交了50元。请问,该行政处罚中其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案例一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情:一天,某市工商局接到投诉,称某食品公司在29种食用油上使用的“金龙鱼”文字及鱼形商标,与郭氏粮油公司注册的“金龙鱼”文字及鱼形商标近似。工商局随即进行了检查,在该食品公司查获“金龙鱼”文字及鱼形商标食用油490箱,工商局当即将之查封,并作出了决定:(1)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消除被查封的490箱食用油上的“金龙鱼”商标;(2)处以2万元罚款。3个月后,市工商局再次到食品公司检查时,又查获了使用“金龙鱼”商标的食用油520箱.工商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1)责令消除520箱食用油上的“金龙鱼”商标标识;(2)处以3万元罚款;(3)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食品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工商局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再次查封的520箱食用油中有490箱是上次处罚过的, 又再次对其处罚, 构成了一事两罚, 是违法的。 被告辩称:查获520箱食用油属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问题: 1.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2.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为什么?

案例二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 案情:丽源商场是某市龙岗区一家经营百货的集体企业。1999年8月23日,区物价局监督站工作人员在进行物价检查时,发现丽源商场有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遂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场处以350元罚款。丽源商场经理王某请求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物价监督站工作人员不但拒绝交付,还出言不逊。丽源商场对此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简易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2.本案中物价监督站对丽源商场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

案例三 行政处罚中的一般程序 案情:某市因创建卫生城市,集贸市场工作格外繁忙。一天晚上6点,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加班整治市场秩序。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一经营户许某在摊外设点经营,遂责令其改正,但等他转了一圈回来,发现该许某照样乱堆乱放,张某遂叫协管员王某拿来一张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笔录,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张某、许某和王某分别在上面签了字。处理完这事后,张某与协管员王某继续巡查市场,后又发现许某仍在摊外设点经营,妨碍交通,张某上前劝阻,许某竟对其出言不逊,张某遂上前将其营业执照予以收缴,许某不肯,双方发生撕打。这时王某叫来其他协管员,将许某架走,张某派人将许某看在办公室里,不许其走动,直至深夜大家结束工作才放其离开。许某以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本案中张某对许某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案情: 某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是承担着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1996年1月至2000年10月,该局收取劳务管理费、服务费和培训费共计578,698.40元。 2000年11月县地方税务局向就业局发出限期申报纳税通知书,12月2日和7日又两次发出限期缴纳税款31,394.71元的通知,就业局均未按期履行。12月20日,地税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决定,处以劳动就业局应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31,394.71元3倍罚款,共计94,184.13元,限于12月28日前入库。就业局不服,以本单位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不属纳税义务人,地方税务局所作处罚决定成为违法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2.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 某乡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便作出一项决定, 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300元,罚款并入本乡芦笋基金,并强制种植,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15日以下处罚。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交纳罚款1500元,该乡政府将笔款项入了芦笋基金的帐。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交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10日。 问:该乡政府的决定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该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分析 (1)不合法。因为乡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合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处罚。 返回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特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 法定性 非惩罚性

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 1.征收主体的特定性。 2.征收对象负有义务。 3、强制性的征收方式。 4.财产性内容。 5.出于公共目的需要。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公益征收的区别 与公用征用的区别 与行政征购的区别 与没收的区别 与国有化的区别 179

三、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以是否给予补偿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无偿征收和有偿征收 1.无偿征收,即征收主体无须向被征收主体给予补偿的征收。目前在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中,无偿性的行政征收主要包括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类。 2.有偿征收,是征收主体应向被征收主体给予补偿的征收。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实行行政征收。

(二)依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或条件为标准,分为以下种类 1.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而引起的行政征收。 2.因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引起的行政征收。 3.因行政机关提供服务进行管理而引起的征收。 4.因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行政征收。

(三)依行政征收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税款的征收。 2.资源费的征收。 3.使用费的征收。 4.管理费的征收。 5.环保费的征收。 6.建设基金的征收。

四、行政征收的设定 行政征收的设定是指创设和规定行政征收的内容、项目、标准、形式等。 可以归纳为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两大类型。 1.行政征税。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2.行政收费。

五、行政征收的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征收的方式 行政征收的方式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相对人主动缴纳,自觉履行征缴义务;另一种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征收。 (二)行政征收的程序 总的来看,行政征收大致应经过以下步骤: 1.进行行政征收登记。 2.作出缴纳鉴定。 3.提出缴纳申报。 4.实施款项征收。

治理违法收费的对策 真正建立公民财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制 度,以防范政府行政权以财产权利的任意 侵犯。 真正建立公民财产权及其保护的法律制 度,以防范政府行政权以财产权利的任意 侵犯。 完善税收征管及财政制度,确立以税收为 主体的财政收入制度及以预算为基础的财政 支出制度。 依法清理行政乱收费,将行政收费的 改革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规范行政收费的立法构想 行政收费的法定原则 设定行政收费的听证制度 设立行政收费的专项审批制度 适当集中收费主体的原则 收缴分离原则 统一和规范的收费票据 行政收费统一纳入预算内财政管理的原则 收支分离原则 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 从事某方面活动的相对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 其守法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 从事某方面活动的相对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 其守法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国行政检查存在的问题 有关行政检查的立法分散和滞后 行政检查手段单一、缺乏与滥用现象同时存在 行政检查各自为政 行政检查趋利现象严重

行政检查的种类 一般行政检查和特定行政检查 事先行政检查、事中行政检查和事后行政检查 依职权行政检查、依授权行政检查和依委托行政检查 联合行政检查和单独行政检查 经常性行政检查和临时性行政检查

3.3.4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系指行政机关依法律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行为。 A、对象特定。仅限于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 B、裁决主体特定。限于获法律授权之行政机关; C、须有当事人申请,但裁决结果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 D、具有法律约束力; E、属行政程序。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行政调解的区别 与司法裁判的区别 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裁决是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是 一种准司法行为。

我国行政裁决存在的问题 立法不统一 缺少承担行政裁决职能的专门机构 管辖不明确、程序不健全 行政裁决的效力不明确、救济渠道不清晰

我国行政裁决的原则 裁决有据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司法终裁原则

行政裁决的种类 C、补偿民事纠纷。 D、民间纠纷 A、权属纠纷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所发生的纠纷。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矿产等; B、侵权赔偿民事纠纷裁决。因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他方之侵害而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 C、补偿民事纠纷。 D、民间纠纷

我国行政裁决案件由纠纷发生地或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主管行政机关管辖。 我国行政裁决的程序由立案、调查、审 理和听证和裁决等步骤。 行政裁决能确定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 裁决主体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案例:1997年3月8日崔某修建房屋时,与邻居郭某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并撕打,双方互有伤情。同年3月8日至9日郭某在某县医院用去医疗费共计1860.30元。同年3月11日至14日崔在某县医院用去医疗费512元。1997年3月31日郭某的伤情经某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崔某与郭某无法就医疗费的分担问题达成协议,于是双方请求某县公安局裁决。某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作出第24号裁决书,要求崔某赔偿郭某医疗费和经济损失费共计1.2507万元。崔某不服该行政裁决,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以县公安局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被告某县公安局所作出的第24号行政裁决书。 问题:什么是行政裁决? 本案被告是否享有行政裁决权?为什么?

案例分析 陈某研究了一种再生人造革制备工艺及其设备,与某厂签订了合资生产加工鞋用部件的合同协议(有效期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5年初,研制与开发了鞋用棱条。2006年9月6日,陈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名称为鞋用棱条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某,设计人为陈某,申请号为96224601。2007年4月28日,该厂向某省专利管理局请求撤销陈某对鞋用棱条的专利权。据此,管理局根据专利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鞋作棱条”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该厂与陈某共同持(所)有。陈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陈某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 (1)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省专利管理局对类纠纷有权依法裁决。 (2)陈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返回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突出的强制性 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由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组合而成 侵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的种类 以是否有确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 存在为标准,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 施。 以是否有确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 存在为标准,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 施。 以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的不同,分由行政机 关实施的行政强制和人民法院依申请实施的行 政强制。 以实施行政强制的时间和存在的形态的 不同,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即时强制和 其他行政强制。

强制扣留 强制治疗 即时强制 强制戒毒 行政强制 Etc. 执行罚 间接强制 代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拍卖 强制收兑 直接强制 强制拘留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行政主体为防止或制止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紧急情形下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手段。 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可 能或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 行政主体为防止或制止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紧急情形下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强制手段。 强制性但非制裁性、临时 性和辅助性 紧急情形下采取,并即 刻产生法律效力。 主体是行政机关 程序性规范不很严格 权利处分的即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在于: (1)法律效果不同。 (2)所针对的对象的性质不同。 (3)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 (4)实施的阶段不同。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行政强制的范畴,词语和形式都比较相似,因而容易混同。但二者之间仍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1)实施的主体不同。 (2)实施的条件不同。 (3)实施的目的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是强制措施,因此也有相同之处,但仍有区别: (1)性质和适用主体不同。 (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3)目的和对象不同。 (4)种类不同。

4.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其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 (2)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3)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根据目的的不同,分预防性、制止性和 保障性强制措施。 根据内容的不同,分限制人身权和限 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目的的不同,分预防性、制止性和 保障性强制措施。 根据内容的不同,分限制人身权和限 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方式的不同,分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几种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 (1)盘问检查。 (2)强制戒毒。 (3)扣留或管束人身。 (4)强制隔离、强制治疗措施。 (5)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

2.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查封。 (2)扣押。 (3)冻结。 (4)强制收购、强制收兑。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概括地讲,这些条件主要是: 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 2.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4.必须按法定的种类运用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要经该行政机关的首长批准,以防止该措施的滥用。 2.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告知当事人: ①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②拟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 ③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④当事人不服该强制措施的救济权利与途径。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个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4.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双方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公证人员公证。

行政强制执行 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情况下,为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特定的国家机 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 法义务为条件。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 履行义务或达到相同状态。 执行的依据是为相对人确定义务的行政 决定 执行方式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和行政机 关申请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和行政机 关申请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 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间接强制:代执行(强制拆除,强制拆迁,强制清除,强制修理,强制治理)执行罚(加收滞纳金、滞报金,加处罚款,加价收费、累计加价收费) (2)直接强制: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服役,强制收缴,强制收购,强制划拨、拍卖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这里讲的方法是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或者措施。这些手段可以分为对财产、人身和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三类。 (1)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主要有: ①强制划拨。 ②强制扣缴。 ③强制抵缴。 ④滞纳金。 ⑤滞报金。 ⑥强制征用。

(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主要有: ①强制拘留。 ②强制服役。 (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具备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包括: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②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②告诫。 ③执行决定的实施。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特点如下: ①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②执行根据应该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而且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③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④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1)申请执行的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②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 ③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④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⑤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⑥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告知履行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第一,提出申请。 第二,审查。 第三,告知履行。 第四,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强制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行政即时强制与刑事侦察行为案例 案情: 1996年1月26日,武警某市边防大队委托某市铁路公安局在火车上、某市火车站协查偷渡人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被缉人员名单。同日中午12时30分,杨某和马某途径某市火车站附近友谊宾馆时,某市铁路公安局警察根据已捕偷渡组织者口头指认,将上述两人押上警车,带至某市铁路公安局关押。当日警方对两人进行了询问。27日,杨某的母亲在某市铁路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接待中,说明了杨某和马某均系某市第一纺织中学在校学生,杨某未满18周岁,马某刚满18周岁,并当即出示了杨某的身份证,说明两人并非偷渡者,但某市铁路公安局未及时查处此事。同日下午,杨某和马某被押往看守所。1996年2月2日,杨某和马某家属从看守所将二人领回。后杨某和马某诉至法院,认为市铁路公安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法院撤消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两人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问题:1.某市铁路公安局对杨某和马某实施的关押行为,属于行政即时强制行为还是属于刑事侦察行为?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行政程序,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 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的合意。 行政合同的主体既可存在于行政主 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也可存在于行 政主体之间、行政机关和其下属机构 或公务员之间。在有法律规定时,非 行政主体间也可能缔结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具体体现:行政合同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 行政合同旨在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必须遵守行政程序 行政合同的契约性 具体体现: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行政合同的公开性和竞争性

行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与社会服务承诺

行政合同的种类 以合同基于的行政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合同 和外部合同 以合同内容的不同,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 委托合同 以合同基于的行政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合同 和外部合同 以合同内容的不同,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 委托合同 以当事人的性质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机关之 间的合同和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间的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同,分对等契约与不对 等契约 以合同中权力因素和合意因素的比重,分为混 合契约、纯粹契约与假契约

行政合同的功能 扩大行政参与,实现行政民主化 弥补立法不足,替代立法规制 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 进国有资产增值 搞活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 进国有资产增值 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使纠纷处理和法律救济简单化、明确化

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适度的主导权: 指导与监督权 直接强制执行权 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合同权 对严重违约构成违法的相对一方处以行 政制裁措施的权力 在情势变更下单方面变更与解除合同权 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

相对一方在行政合同的权利 督促权 申请强制执行权 要求赔偿损失权 获得报酬权

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1)招标。 (2)邀请发价。 (3)直接磋商。 (4)拍卖。

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 协商、听证、书面要式主义 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 说明理由、参与保留 审计、监察等归责原则

对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协商或由政府出面调处 仲裁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如果法律无明确规定,适用行政法的原理和基本原则; 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 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返回

几种典型的行政合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公共工程特许权协议(即BOT协议)

行政规划 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 为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具有综合性、法定性、广泛的裁量性的特点

行政规划的特征和性质 (二)行政规划的性质 (一)行政规划的特征 1.综合性; 2.法定性; 3.广泛的裁量性。 设立具体目标的政策性行为 返回

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 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等 2.根据对象范围 综合规划(或总体规划)和特定规划(或专项规划) 3.根据区域范围 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 转接

长期规划(或长远规划、远景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等 4.根据时间长短 长期规划(或长远规划、远景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等 5.根据内容的具体性 目标规划(如基本规划、规划纲要)和实施规划(如事业规划、管理规划等) 6.根据有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上的规划 7.根据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非拘束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和拘束性规划(或政府组织落实的规划) 返回

行政规划的作用 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 2.调整和综合功能。 返回

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利用行政职权所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非强制性/自愿性 事实上的或者潜在的强制性 非权力性的事实行为 能动性和优越性

行政指导的方式 1.抽象的行政指导行为(指导性计划、规划;导向性政策、行政纲要;发布信息、公布实情等) 2.具体的行政指导行为(指导、引导、辅导、帮助;劝告、告诫、劝阻、说服;告知、指点、提醒、提议;商讨、协商、沟通;斡旋、调解、调和、协调) 3.抽象具体两可型行政指导(建议、意见、主张;赞同、表彰、提倡;宣传、示范等)

行政指导的作用 1、积极作用: 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 积极引导相对人的行为选择 协调社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矛盾,减少利益纷争 预防和抑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违法倾向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 有效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行政民主

2、消极作用: 指导行为超越立法 指导行为“暗箱操作” 容易削弱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甚至削弱了行业的自治能力

行政指导遵循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我国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行为不够透明;动机不够纯正;关系尚未理顺;保障变强制;责任不明确;救济缺乏力度。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一、加强我国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1.实体法控制 2.程序法控制(如决策、实施程序,救济程序) 二、建立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 2.行政指导行为公开制度 3.行政建议、劝告、告诫、说服等制度 4.行政激励、奖励制度 5.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 6.行政指导行为的监督、责任与救济制度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产生事实效果的行为 公共行政性 可能致损性 方式多样性 受行政法调整性 把握其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的 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日常的建设、维持和服务性的行为 即时性的行为 执行性、补充性的行为 无拘束力的提供咨询、建议和通告、通知的行为 协商性的行为 暴力侵权的行为

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的行使有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根据行政法治原理,行政主体对行政事实损害行为的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标的只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把行政事实行为排除在外。 返回

案例分析 2007年1月某市计委公布信息说,近5年该市旅游业连续以20%的速度增长,该市将大力鼓励投资旅店业,凡欲投资旅店业的投资者可获得其投资总额50%的低息优惠贷款,消息公布当年,韩某作为个人投资者申请开办旅店业获得批准,当年即投资100万。2008年3月韩某资金不足申请低息优惠贷款,遭到银行拒绝。2009年10月韩某几次找到市计委,要求市计委与银行出面交涉,以获得优惠贷款。但均遭到市计委的拒绝。韩某以市计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市计委的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对韩某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其不属可诉性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 问:某市计委公布信息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分析 (1)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非权力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 返回

3.5 行政程序 3.3.1 行政程序概述 3.3.2 行政程序的原则 3.3.3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分散性

行政程序的分类 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 羁束性程序和裁量性程序 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 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是指行政活动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由行为者随意违反或者变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自行采用的程序也必须遵循贯彻法律的一般精神和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 依据公开 行政信息公开 听证制度 行政决定公开

行政公正、公平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公正、公平。 行政立法应赋予相对应有的权利 行政主体所选择之程序应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 性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程序须符合规律或常规,具科学性 行政程序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 行政程序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正当性

参与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应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参与的条件和机会。 获得通知权 抗辩权 陈述、申辩权 听证、回避、卷宗阅览和复议请求 权

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各种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设置,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相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 时效制度 代理制度 复议、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取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行政听证范围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某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

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 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 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现行价格听证存在弊端 二、程序有瑕疵,影响了听证会的公正性。参与者的中立性也受到质疑,甚至出现了“听证托儿”的现象;  目前有些价格听证会流于形式或被操纵,存在制度漏洞     一、很多听证会不是在中立的机构主持下进行,如果由主管部门组织,难免在公信力上大打折扣;      二、程序有瑕疵,影响了听证会的公正性。参与者的中立性也受到质疑,甚至出现了“听证托儿”的现象;      三、法定的记录缺失,很多组织者只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记录;    

 四、听证的结果应当建立在听证记录上,空置听证记录,势必使整个听证成为骗局;  五、对于记录认为不真实或者对听证结果有异议,应当允许参与者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缺少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其缺少司法上的有效监督; 六、经费无保障,制约了听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发改委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听证会有关材料的公开,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一是除了把有关材料公布给听证会参加人外,还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各方面普遍公开; 二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外,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报告、成本数据等情况,政府成本监审的有关资料和定价文件等,都要向社会公开; 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者要公布专门的咨询电话或电子邮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社会公众的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 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代表和其他社会公众全程参与监督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政府成本监审的公信力。

回避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退出当前个案程序的制度。

回避范围 当事人中在其亲属的 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 在与本案有关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 的 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 在与本案有关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 的 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 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 为其成员之一的 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的 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裁分离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包括合法性理由(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正当性理由(筛选事实、选择法律)。

事实根据 法律依据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禁止主观臆断规则 符合证明逻辑规则 主要事实根据规则 全面展示法律规则 法律冲突择上位阶规则 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转接

2.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 筛选事实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遵循因果联系规则 疑惑事实从无规则 选择法律 遵守惯例公理规则 体现政策形势规则 符合公共利益规则 返回

信息获取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获得各种有关信息资料的制度。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有义务提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信息获取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获取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获得各种有关信息资料的制度。在法律未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有义务提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辩论制度 辩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主体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不单方接触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 案卷制度 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转接

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1.案卷条件 2.案卷的法律意义 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职权; 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 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1.案卷条件 必须与案件有关; 应为行政程序结束前调取的材料; 一旦形成便具封闭型。 返回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之行政救济制度 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行政程序法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与顺序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不包括规范行政行为所有方面的法律规范。 3.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与控制行政权 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促进行政民主。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现实基础: 1、行政程序法治观念淡薄。 2、行政程序价值理念失落。 3、行政程序法律化程度滞后。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构想: 1、价值取向——控制行政权。 2、重视法律本土资源,借鉴西方先进经验。 3、立法模式——近期单行法律,远期统一法典。

行政程序案例 案情:2000年7月3日,某市星光大酒店接待了一批特殊客人.这些客人用自带的秤称了他们所点的海鲜后,亮出了工作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指出,他们的海鲜缺斤少两。检查结束后,拿出一张临时手写的便条式的检查证明要求店方签字,店方觉得事态严重,没有签.7月2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经过明察暗访,发现多家宾馆、酒楼的海鲜缺斤少两,并指出,按销售量计算,星光大酒店一次克扣消费者金额最多。各大媒体对此纷纷进行了报道,星光成为众矢之的。8月10日,星光大酒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自己 “故意缺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定其通报批评行为违法,令其为星光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问题: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报纸上公布星光大酒店 “缺斤少两”的检查结果是否正确?为什么? 2. 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律师黄某私自为某公司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经人举报,某省司法厅对黄某立案查处,将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收扣。随后,某省司法厅在没有通知黄某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作出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黄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分析 司法厅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黄某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