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鄭美玲 律師 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22號11樓之1 電話: 07-2515183 車禍法律知多少 主講人:鄭美玲 律師 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22號11樓之1 電話: 07-2515183 D5.102
課程大綱 車禍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D5.102
車禍民事 賠償責任 人 醫療費用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殯葬費 扶養費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精神慰撫金 物 D5.102
車禍刑事責任 一、一般駕駛人 1.刑法第284條第1項 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 之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76條第1項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D5.102
二、職業駕駛人 1.刑法第284條第2項 業務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之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 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76條第2項 業務過失致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D5.102
三、其他刑事責任 1.刑法第185條之3 醉態駕駛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5.102
四、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D5.102
五、告訴權、告訴期間及告訴之程式 (一)告訴權人 1.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3.代理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子女、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伯、姨舅、內姪外甥、公婆、媳婿等。 D5.102
4.代行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D5.102
(二)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三)告訴之程式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D5.102
車禍民事責任 D5.102
車禍民事責任 一、民事侵權責任 駕駛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 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 法定代理人責任(民法第187條) 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 汽車運輸業者責任(公路法第64條) D5.102
二、賠償項目 (一)人身 1.醫療費用(診斷書費?中醫診所?國術館?特別病房費?將來癒後醫療費?)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看護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 3.殯葬費(※應斟酌死者身分、地位及經濟情況與實際上有無必要為準)。 4.扶養費(※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D5.102
5.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 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 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 6.精神慰撫金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父、母、子、女及配偶 (※近來法院實務見解,針對如被害人成為植物人時,則其父母或配偶亦有肯認得請求慰撫金。) D5.102
(二)物 1.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工資、零 件(折舊?) 2.物減少之價額 D5.102
三、過失相抵 (一)被害人本身與有過失。 ex.行人穿越快速道路、未載安全帽。 (二)被害人明知駕駛人酒醉或無駕照而搭車時。 (三)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 駛之車撞傷或死亡,則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 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係後座者 之使用人。 D5.102
四、汽車強制責任保險 (一)交通事故構成侵權行為時,被害人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亦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 保險給付,由被害人(受害人)選擇行使之。 (二)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 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 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 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31條) (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 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 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D5.102
(四)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 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 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精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 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 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前項保 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D5.102
謝謝參與,敬請指教 D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