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說明會 簡報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建照管理科何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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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說明會 簡報人: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建照管理科何家偉

建築執照申請流程重點說明 一、擴大協審項目(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雜項執照及變更使用執照) 二、收件掛號後,即可進行會辦(各類執照)。 三、新增G組會辦(建築管理處各科室) 四、通知改正超過6個月案件,應於建照申請案逾期前(2周),由起造人及設計人檢送延審說明書,送請本處簽報同意延審後,再予審查。

建照協審階段辦理流程說明 收件 不收件 協審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起造人 建築師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A組:都市設計審議後之變更、突破建蔽率、特定區域內 申請建照之審查…等 B組:捷運沿線地區、交通影響評估、鄰接山坡地建築案 之排水審查、歷史建築…等 C組:遷移植栽、都市計畫綠地用地出入之審查…等 D組: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供水事宜…等 E組:建照核發後之消防設備、公共排水溝開闢、計劃道 路開闢…等 F組:軍事管制區、高鐵管制區 G組:建管處相關會審、會辦事項 委託協審單位協檢 依表格規定項目檢視書件是否齊全 收件 不合規定之處一次通知改正 不符合 不收件 確認收件標準項目 6個月內向協審單位完成補正 符合 (掛號且核准收件後採平行分會--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協審單位3日內辦理分會) 完成掛號 排定審查 2 會辦項目A組 發展局 會辦項目B、C組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G組 建管處 會辦項目D、F組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協審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收件後5日內辦理初次審查) 4 1 依約定項目完成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助 會勘(會議) 協審單位及建管處 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後10日內辦理會議 (7日內函復協審單位) (水土保持一個月內函復起造人、副知建管處) 審查完成並作成紀錄送建管處

建築執照會辦事項重點說明 一、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總表)部分 1.B組─會辦水利工程處:鄰接山坡地建築案之排水審查(含D組屬基地部分為非山坡地案件)。 2.E組─適用施工階段之會辦。 3.E組─消防局:消防設備/變更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審查。 4.其他單位-G組─建管處各科室(建照科、施工科、使用管理科、查報隊….)。

其他單位-會辦G組相關說明 建照科: 1.會審項目:公共開放空間/加強山坡地審查(基地面積大於3000平方公尺)/建築執照延審。 2.其他會辦事項(調閱圖說、公文書…) 施工科 查核執照有效性/基地內已有建照,重新提出申請之特殊列管/達開工標準 使管科 罰鍰未繳/921、331震災建物(黃、紅單)/高氯離子混凝土或輻射鋼筋建築物/其他列管事項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協審項目 重點說明 1.收件階段─申請流程/收件表 2.執照文件協審部分 3.圖說協審部分 4.會辦階段(會審、會勘階段)─會辦表、會勘項目

一、收件階段之說明(收件流程)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予審查 3.10樓以下供公眾使用者8天 11樓以上供公眾使用者10天 非供公眾使用者5天 需簽報局長者24天 4.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位回覆後應予復審。 5.其餘詳流程圖。

收件階段(建造執照收件表重點說明) 1.申請書+建物概要表 8.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2.起造人名冊 3.設計人名冊 9.建築線指示(定)圖 4.地號表 5.審查表 6.現況彩色照片 7.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土地複丈成果圖、台北市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8.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物登記謄本、拆除同意書或切結書、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9.建築線指示(定)圖 10.地基調查報告 11.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簽證報告、會員證及圖說) 12.使用共同壁切結書

收件階段(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階段 收件表重點說明) 1.申請書 2.地號表 3.變更說明及理由 4.注意事項附表 5.審查表 6.建築師簽證表 7.委託書 8.公寓大廈規約(含共用專有圖說/切結書) 9.原核准執照正本、申請書影本 10.建築圖說 11.結構圖說、計算書(含結構計算報表) 申請案必附文件【*】,其他項目則視個案申請內容檢附,惟所有項目應逐筆填寫。 除必備文件外,設計檢討為未變更者則免審查。

其餘由設計人自行填寫完整部分 地號表、建築物概要表、雜項工作物概要表、注意事項附表、綠化表、基地內無受保護樹木切結書、空調表、行動不便者檢附表等。 視個案情形檢附之文件 航高水準點證明、獎勵停車報告書及供公眾使用切結書、樓層高度、夾層、挑空不違建切結書、拆照另案辦理切結書、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含安全觀測系統表)、建築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監拆報告書、先行拆除切結書

建築、結構圖說及計算書、相關簽證報告 1.由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2.圖說應由建築師蓋章,毋須簽名。

建造執照文件+圖說協審階段 一、文件基本資料 1.申請書 9.委託書 2.起造人名冊(2人以上) 10.現況彩色照片 3.設計人名冊(2人以上) 4.地號表 5.建物概要表+雜項概要表 6.注意事項附表 7.綠化明細表 8.審查表 9.委託書 10.現況彩色照片 11.公寓大廈規約(含共用專有圖說+切結書) 12.使用共同壁協議書

土地相關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二、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土地複丈成果圖 四、台北市建築物電腦地籍套繪圖

土地相關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部分: 1.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2.屬土地或建物有他項權利(抵押權除外)登記案件【依相關權利案例辦理】 3.屬適用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案件【切結書+報紙公告+存證信函送達證明】 4.屬都更案件【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核准函及報告書替代同意書】 相關注意事項可參閱建築執照收件重點說明【第33項】

併拆建物 1.建物另案辦理拆除執照,則需檢附拆除另案辦理切結書。 2.現況建築物若已先行拆除,則須檢附先行拆除完竣檢附書圖切結書(申請人或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免檢附監拆報告書/罰鍰單 3.建築物部分拆除者,則另須檢附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結構安全檢討(含安全補強支撐計畫)、結構圖說、結構計算書(含結構系統分析)】 4.併拆建物之基本文件

都計事項(一) 1.建築線指示(定)圖登載事項 2.台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登載事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事項) 3.屬都審/都更核備案件(都市計畫說明書) 4.屬(住變商/內科/濱江/...)都市計畫應辦理回饋案件 5.屬應設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退縮建築案件

都計事項(二) 6.屬申請適用不規則基地放寬規定案件 7.屬申請適用建蔽率放寬規定案件 8.屬容積移轉案件(移出/移入)案件 9.屬容積率不予明定之案件 10.屬特定區域內申請建照之審查案件 11.申請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案件

管區列管事項 1.六大地形圖冊 2.各行政區相關註記事項 3.航高管制【航高水準點證明/10公尺】 4.軍事禁限建 5.違章補照案 6.高壓電線經過或鄰近地區 7.本市共同管溝鋪設路段

山坡地 判斷方式 1.本府細部計畫→公告山開要點地區為主【山開要點或鄰近地區】。 2.六大冊套繪範圍→本府產業發展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山坡地地區或或鄰近地區】/建議會辦產發局大地工程處查詢。 3.鄰近山坡地建築之排水審查地區→申請基地屬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或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適用地區之鄰近地區。

注意項目部分 1判斷方式【範圍界定】 2.查基地 3.送水保 4.查用途 5.行政簽報

他機關審查【會辦】 1.交通運輸─都市計畫說明書/六大圖冊套繪範圍 2.文化古蹟─都市計畫說明書/六大圖冊套繪範圍 3.公共藝術─本市或本府公有建築物 4.環保─環評規模/六大冊(噪音防治之用途) 5.消防─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指導原則/出入通路3.5公尺 6.水處─游泳池/山坡地社區 7.衛工─衛生下水道工程【變更設計】 8.水利─基地內排水改道/公共設施用地保水要點

特殊用途 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物概要表/各層圖說】 2.特定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審查 3.屬技術規則組則編第三條之四案件【高度/層數/用途/樓地板面積/公共運輸系統/地下商場】 4.應辦社區參與案【特殊用途/都市計畫】 5.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報告書】

停車空間 2.停車繳納代金/停車獎勵案【行政簽報】 3.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人行道/破口寬度及數量;註記】 1.交通影響評估案件(停奬案法定及獎勵汽車位數量超過150輛/本府政策) 【會辦交工處及停管處,行政簽報】 2.停車繳納代金/停車獎勵案【行政簽報】 3.汽機車出入口面臨道路開口設計審查【人行道/破口寬度及數量;註記】

道路巷道 1.判斷方式: 申請基地之現況實測圖、照片、建築物套繪圖、建築線指示圖、本府88年公告地形圖及鄰地核准圖說。 2.基地內現有巷道、排水溝之調查方式 箱尺+照片 3.道路寬度 3.5公尺;4公尺以上 4.現有巷道之處理方式 保存/改道/廢止

5.屬面臨現有巷道應指定建築線案件 認定現有巷寬度須辦理會勘/行政簽報 6.車道/人行出口是否涉及需遷移行道樹/路燈 照片、現況實測圖及一層平面圖相互比對 7.自都市計畫綠地用地出入之審查 檢附會辦許可文件會辦公園處

畸零地 1.判斷方式 以現況實測圖、照片、建築物套繪圖、建築線指示圖、土地複丈成果圖、地籍圖謄本及鄰地圖說進行比對,該基地範圍若無法明確標示未建築之鄰地是否依法可單獨建築時,則應擴大繪製現況實測圖範圍,直至可明確判斷全部相鄰未建築之鄰地,均非屬畸零地為止(申請建照時檢附之地籍圖謄本範圍如無法判斷,應補請地籍圖謄本,以擴大其地籍圖範圍) 2.准予單獨建築 台北市畸零地第六條各款規定

結構外審 1.參考依據 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一項第1~5點規定。 2.結構外審案件 檢附核准函及書圖(鑽探報告+計算書+結構圖) 3.放樣勘驗前應完成主要結構外審。 4.非連續壁之其他適當擋土工法 應由申請人、建築師及其專業技師說明基地開挖擋土壁未採取非連續壁之原因,並說明採取之適當擋土工法(禁用鋼軌樁),並檢視結構資料檢附表之填寫內容。

地質資料 1.屬地質敏感地區(例如:信義計畫區、公館路沿線、基隆河新生地)。 2.採用鄰地可靠鑽探資料進行設計案件【迪化街】。 3.屬蘭雅溪流域低窪地區【註記開工前辦理施工說明】 4.是否有採取非連續壁之其他適當擋土工法。

特殊建物【註記】 1.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案件 2.屬輻射屋拆除重建案件 3.屬震災拆除重建案件

簽證檢討 1.文件部分 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報告、會員證、切結書、建築師行政簽報項目綜理表等 2.圖說部分 建築圖說(現況實測圖、各層圖說、一份行政簽報圖說)、設備圖說、結構圖說等【蓋章即可】

建築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之重點說明 1.審查項目 2.審查結果勾選方式 需由建管處辦理行政簽報者,請勾選,其餘請打斜線刪除。 3.須由建管處簽報項目 開放空間、用途附條件(涉及鄰避性、公用事業設施、精神病院、農業區、保護區、行政區、風景區)、山坡地(含雜併建)、畸零地免調單獨建築案、停獎、現有巷道廢巷或改道案。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文件+圖說協審階段重點說明 協審紀錄表部分 1.標示【註記】者應於執照注意事項附表註記列管。 2.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除基本資料第14至18項屬變更設計方須檢附,其餘標註*者變更設計仍須檢附,其餘變更設計檢核事項請設計人自行檢討是否同原核准。

審查重點 1.是否達開工標準 請查閱建造執照領照日期及執照背面註記事項。 2.應查閱建築行為人有無變更。 3.應查閱變更設計之建築物構造別、層數、用途、申請基地變更及其他事項等,是否與原核准建照內容相符。 4.應查核是否涉及先行動工。 5.相關圖說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變更說明及理由重點說明 1.如申請變更事項『逐項』明確『量化』敘明(含雜項工作物、綠化設施…)。 2.如併案辦理『起造人變更』,除須檢視是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變更起造人名冊外,應併同敘明『工程進度』,但起造人變更如僅變更機關代表人,則須併案檢附變更機關代表人證明核備資料即可,毋須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如併案辦理『樓層數變更(構造變更)』,除依上開第2項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地基調查報告及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外,亦併同敘明『規定工程期限之變更』(構造變更免敘明)。

4.如申請變更事項涉及『建照抽查』或『行政驗收』或『相關單位要求變更者』,則應敘明變更依據、文號及日期,例如:涉及原核定『都市設計審議事項』變更,本次依都市設計審議報備核准辦理變更,應將該變更內容敘明外,倘若涉及都市設計審議(都更),應併同條列(含自行變更項目)。 5.其餘未變更事項,請敘明『其餘未變更同原核准』。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圖說部分 1.圖說應由建築師簽章,可毋須簽名。 2.圖說內應標示變更範圍。 3.如涉及結構或設備變更,應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如涉及結構外審變更,則需結構外審單位審查核備在案。

雜項執照協審項目重點說明 一、常申請雜項工作物之項目 電梯、圍牆、水土保持設施、連續壁工程、中央空調設備、蓄水池…。 二、申請位置 建築物內部/建築物外部(山坡地(會勘)或一般法定空地上) 三、申請類型 一定規模以下及需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項目/新申請或違建補照

雜項執照協審項目重點說明 1.收件階段─申請流程/收件表 2.執照文件協審部分 3.圖說協審部分 4.會辦階段(會審、會勘階段)─會辦表、會勘項目

一、收件階段之說明(收件流程) 1.基本規定應與建造執照規定相同。 2.其餘詳流程圖。

收件階段(雜項執照收件表重點說明) 1.申請書+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2.地號表 3.注意事項附表 4.審查表 5.現況彩色照片 6.使用共同壁切結書 7.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土地複丈成果圖、台北市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8.建築線指示(定)圖 9.都市計畫說明書 10.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簽證報告、會員證及圖說) 11.結構計算書圖

建築師簽證表、結構資料檢附表、基地內無受保護樹木切結書、空調表、行動不便者檢附表等。 其餘由設計人自行填寫完整部分 建築師簽證表、結構資料檢附表、基地內無受保護樹木切結書、空調表、行動不便者檢附表等。 視個案情形檢附之文件 航高水準點證明、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含安全觀測系統表)、建築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監拆報告書、先行拆除切結書、公寓大廈切結書(無成立管委會)或公寓大廈規約、共專有圖說(已成立管委會)等。 建築、結構圖說及計算書、相關簽證報告 1.由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2.圖說應由建築師蓋章,毋須簽名。

雜項執照文件+圖說協審階段 一、文件基本資料 1.申請書 6.注意事項附表 2.起造人名冊 7.綠化明細表 3.設計人名冊 8.審查表 4.地號表 5. 雜項概要表 6.注意事項附表 7.綠化明細表 8.審查表 9.委託書 10.現況彩色照片

土地(建物)相關文件 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二、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土地複丈成果圖(無越界之虞者免附) 四、台北市建築物電腦地籍套繪圖 五、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土地(建物)使用權同意部分: 1.土地/建物(敷設於內部)使用權同意書 2.屬土地或建物有他項權利(抵押權除外)登記案件【依相關權利案例辦理】 3.屬適用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案件【切結書+報紙公告+存證信函送達證明】 4.屬都更案件【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核准函及報告書替代同意書】 相關注意事項可參閱建築執照收件重點說明【第33、25項】

都計事項(一) 1.建築線指示(定)圖登載事項 2.台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登載事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事項) 3.屬都市設計審議(含變更)(都市計畫說明書) 4.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管區列管事項 山坡地 同建照辦理方式。 1.各行政區相關註記事項。 2.航高管制【航高水準點證明/10公尺/絕對高度變更者】 3.軍事禁限建 4.違章補照案 山坡地 同建照辦理方式。

他機關審查【會辦】 1.交通運輸─涉地下開挖 2.古蹟老樹─法空增建雜項工作物/六大圖冊套繪範圍 3.水利─基地內排水改道 4.違建補照─查報隊

畸零地 准予單獨建築 基地及鄰地有畸零地或保留地者,未建築完成之基地檢附日後與鄰地合併無條件拆除切結書

結構外審 1.參考依據 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一項第1~5點規定。 2.結構外審案件 檢附核准函及書圖(鑽探報告+計算書+結構圖) 3.放樣勘驗前應完成主要結構外審。 4.非連續壁之其他適當擋土工法 應由申請人、建築師及其專業技師說明基地開挖擋土壁未採取非連續壁之原因,並說明採取之適當擋土工法(禁用鋼軌樁),並檢視結構資料檢附表之填寫內容。

地質資料 1.屬地質敏感地區(例如:信義計畫區、公館路沿線、基隆河新生地)。 2.採用鄰地可靠鑽探資料進行設計案件【說明書】。 3.屬蘭雅溪流域低窪地區【註記開工前辦理施工說明】 4.一定規模以下之案件【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圍牆及駁崁高度在2公尺以下,水塔、煙囪高度在3公尺以下】

簽證檢討 1.文件部分 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報告、會員證、切結書、建築師行政簽報項目綜理表等 2.圖說部分 建築圖說(現況實測圖、各層圖說、一份行政簽報圖說)、設備圖說、結構圖說等【蓋章即可】

雜項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之重點說明 1.審查項目 2.審查結果勾選方式 需由建管處辦理行政簽報者,請勾選,其餘請打斜線刪除。 3.須由建管處簽報項目 畸零地免調單獨建築案

拆除執照協審項目重點說明 一、常辦理申請拆除方式 部分拆除/全部拆除 二、拆除時應注意重點: 1.共同壁/各自牆壁【現況照片】 2.有無地下室或基礎【原核准圖說】 3.申請拆除部分建物,其剩餘部分建物之結構安全【結構安全補強計畫或鑑定】 4.建築物產權【有產權及無產權】及拆除同意書

拆除執照協審項目重點說明 1.收件階段─申請流程/收件表 2.執照文件協審部分 3.圖說協審部分 4.會辦階段(會審、會勘階段)─會辦表、會勘項目

收件階段之說明(收件流程) 1.基本規定與建造執照規定相同。 2.主要會辦土地及建物行政列管事項【文化局、捷運局等】及建築物產權相關登記事宜【建管處建照科】。 3.其餘詳流程圖。

拆除執照收件表重點說明 1.申請書 2.地號表 3.拆除注意事項附表 4.審查表 5.基地內無受保護之樹木切結書 6.基地及拆除物現況照片 7.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 權同意書、土地複丈成果圖、台北市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8.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物登記謄本、拆除同意書或切結書、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9.拆除同意書(含設定抵押同意書、無產權登記切結) 10.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簽證報告、會員證及圖說) 1.申請書 2.地號表 3.拆除注意事項附表 4.審查表 5.基地內無受保護之樹木切結書 6.基地及拆除物現況照片 申請案必附文件【*】,其他項目則視個案申請內容檢附,惟所有項目應逐筆填寫。 除必備文件外,設計檢討為未變更者則免審查。

其餘由設計人自行填寫完整部分 申請人名冊、建築師簽證表、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會員證影本、委託書、行動不便者檢附表等。 視個案情形檢附之文件 建築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監拆報告書

建築、結構圖說及計算書、相關簽證報告 1.由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2.圖說應由建築師蓋章,毋須簽名。

拆除執照文件+圖說協審階段 一、文件基本資料 1.申請書 5.注意事項附表(拆除概要及B5數量) 2.申請人名冊(2人以上) 3.地號表 4.委託書 5.注意事項附表(拆除概要及B5數量) 6.現況彩色照片【應呈現與鄰房及道路關係】 7.審查表 8.原領有執照影本

建物相關文件 一、建物登記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拆除同意書(含設定抵押同意書、無產權登記切結)(都更案件得檢附本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核准函及報告書替代同意書))/第27點 四、台北市建築物電腦地籍套繪圖

擅拆建物 1.現況建築物若已先行拆除(請比對88年公告地形圖),則須檢附先行拆除完竣檢附書圖切結書(申請人或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免檢附監拆報告書/罰鍰單 2.建築物部分拆除者,則另須檢附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結構安全檢討(含安全補強支撐計畫)、結構圖說、結構計算書(含結構系統分析)】

管區列管事項 他機關審查【會辦】 1.六大地形圖冊 2.各行政區相關註記事項 1.交通運輸─都市計畫說明書/六大圖冊套繪範圍 2.文化古蹟─都市計畫說明書/六大圖冊套繪範圍 3.老樹

現有巷道 1.判斷方式: 申請基地之現況實測圖、照片、建築物套繪圖、建築線指示圖、本府88年公告地形圖及鄰地核准圖說是否有現有巷道及排水溝。 2.基地內現有巷道、排水溝之調查方式 箱尺+照片

特殊建物【註記】 1.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拆除重建案件 2.屬輻射屋拆除重建案件 3.屬震災拆除重建案件

簽證檢討 1.文件部分 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報告、會員證、切結書、建築師行政簽報項目綜理表等 2.圖說部分 建築圖說(現況實測圖、拆除圖說、結構補強圖說等【蓋章即可】)

變更執照協審項目重點說明 一、常辦理項目 用途變更/併案辦理雜項工作物(建築物內部或外部) 併拆建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應注意重點: 1.建築物用途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建築物使用類組(9類24組)之規定 2.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檢附齊全度 3.有無先行動工或違規使用【照片比對圖說】 4.申請書填寫齊全度、原使用執照是否檢附(含最近一次變更紀錄)、變更用途說明書及應附附件 5.都審、環評或原核准建物有無列管事項 6.會辦相關單位(例如:罰鍰/違建…)

一、收件階段之說明(收件流程)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次退請改正(7日內) 2.改正後申請復審可直接掛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超過6個月案件應先送建管處簽報同意延審再續予審查 3.於審查階段發現尚有應會辦事項時,應即通知設計人備齊相關文件辦理分會,會辦事項取得各單位回覆後應予復審。例如:收件後可立即會辦使管科或查報隊。 4.其餘詳流程圖。

變更使用執照協審項目重點說明 1.收件階段─申請流程/收件表 2.執照文件協審部分 3.圖說協審部分 4.會辦階段(會審階段)─會辦項目

收件階段(變更使用執照階段 收件表重點說明) 1.申請書 2.地號表 3.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4.變更使用說明書 5.注意事項附表 6.審查表 7.建築師檢討項目簽證表 8.委託書 9.行動不便者簡附表 10.空氣調節設備資料檢附表 11.結構資料檢附表 12.變更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13.基地及建物現況照片 14.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如同申請人則免附)

21.公寓大廈切結書(無成立管委會)或公寓大廈切結書、規約、共專有圖說(已成立管委會) 22.使用執照存根及相關執照申請紀錄 16.建物登記謄本(3個月內有效) 17.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18.台北市建物套繪圖 19.台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 20.使用分區證明 21.公寓大廈切結書(無成立管委會)或公寓大廈切結書、規約、共專有圖說(已成立管委會) 22.使用執照存根及相關執照申請紀錄 23.申請建築圖說(地籍套繪圖、位置圖、現況圖、面積計算表、變更樓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門窗圖、室內裝修圖說等涉及變更事項圖說) 申請案必附文件【*】,其他項目則視個案申請內容檢附,惟所有項目應逐筆填寫。 除必備文件外,設計檢討為未變更者則免審查。

其餘由設計人自行填寫完整部分 門牌清冊、變更使用併辦拆除執照資料表等。 視個案情形檢附之文件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會員證(當年度)、監拆報告書(已先拆除完竣者免附)/拆除同意書(含設定抵押同意書、無產權登記切結)/地籍圖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土地複丈成果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建築、結構、室內裝修圖說及計算書、相關簽證報告 1.由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2.圖說應由建築師蓋章,毋須簽名。

變更使用執照文件+圖說協審階段 一、文件基本資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名冊 3.地號表 4.變更使用說明書 5.變更概要表 6.門牌清冊 7.審查表 8.注意事項附表 9.委託書 10.基地及建物現況照片(立面﹑出入口﹑申請範圍清楚呈現) 1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2.台北市都市計畫說明書(或電子檔) 14.公寓大廈切結書(無報備成立管委會)或公寓大廈切結書、規約、共專有圖書(已成立管委會)

建物相關文件 一、建物登記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三、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查封/限制登記者另附法院/債權人同意書) 四、未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 1.未辦繼承登記(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法1138~1140條相關規定之切結書) 2.未辦妥第一次產權登記(已送地政單位說明書/產權協議書/切結書)【建管案例6822號】

併辦雜項工作物 1.應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1~5) 2.地基調查報告(地下開挖/增加靜載重者)(得引用既有鑽探報告/說明書) 3.建築線指示圖(鄰接建築線者) 4.屬高鐵/捷運設施範圍涉及地下開挖者【檢附會辦許可文件】 5.增設游泳池者檢附供水證明

併拆建物或雜項工作物 1.併拆建物之基本文件 2.現況建築物若已先行拆除,則須檢附先行拆除完竣檢附書圖切結書(申請人或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免檢附監拆報告書/罰鍰單 3.建築物部分拆除者,則另須檢附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檢討【結構安全檢討(含安全補強支撐計畫)、結構圖說、結構計算書(含結構系統分析)】

都計事項(一) 1.申請內容應符合都市計畫說明書登載事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事項) 2.屬都審/都更核準內容案件(都市計畫說明書) 3.屬(住變商/內科/濱江/...)都市計畫應辦理回饋金案件 4.屬商業區通盤檢討範圍應辦理回饋案件

管區列管事項 1.會使管科【屬921/331/海砂屋/輻射屋/正俗專案/少保/罰鍰未繳案件並依規定辦理】 2.屬航高管制區(絕對高度變更者) 3.屬違章建築(併辦雜項)【綜理表】/違規使用補照(擅自變更使用或擅自裝修)案件【罰鍰】 4.基地內是否涉及違建(含陽露台外推/空調設備)說明書,有違建者移查報隊列管 5.管區列管事項(依建管處提供內容辦理)

他機關審查【會辦】 1.文化古蹟─都市計畫說明書/六大圖冊套繪範圍 【檢附會辦許可文件】 2.基地有應保存維護之樹木(綠化設施變更者/法空增建雜項工作物)【檢附會辦許可文件】

特殊用途 1.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允許使用或附條件允許使用【建築物概要表/各層圖說】 2.特定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審查【環保局/環評】 3.特定用途更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審查(加油站、宗教建築、國際觀光旅館、學校...)【檢附核准函及書圖】 4.應辦社區參與案【特殊用途/都市計畫】

5.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報告書】 6.酒店/酒家/舞場/舞廳應會文化局/教育局/衛生局案件【會辦審查】【綜理表】 7.變更為類似工業住宅平面【綜理表】 8.變更用途後涉及容積增加,容積率、停車數量檢討應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停車空間 2.停車繳納代金【行政簽報】 1.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或變更交評核准內容案件【檢附核准函及書圖】 3.地面層以上(設置有汽、機車停車空間設計準則)【綜理表】

特殊建物【註記】 1.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案件 2.屬輻射屋拆除案件 3.屬震災拆除案件

室內裝修 1.屬戶數變更且分戶大於20平方公尺 2.併案辦理室內裝修應註記列管 3.現有裝修切結拆除另依本次申請圖說施作【申請人切結書/註記列管】

簽證檢討 1.文件部分 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報告、會員證、切結書、建築師行政簽報項目綜理表等 2.圖說部分 建築圖說(現況實測圖、各層圖說、一份行政簽報圖說)、設備圖說、結構圖說等【蓋章即可】

變更使用執照行政審查項目審查紀錄表之重點說明 1.審查項目 2.審查結果勾選方式 需由建管處辦理行政簽報者,請勾選,其餘請打斜線刪除。 3.須由建管處簽報項目 用途附條件(涉及鄰避性、公用事業設施、精神病院、農業區、保護區、行政區、風景區)

因應世界銀行經商評比簡化制度 1.免再申請指示建築線地區【99.1.8正式公告實施】 內湖區舊宗段、潭美段5小段 中山區金泰段 2.開工階段: 依據: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或開工申報,免檢附水、電、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定義: 5層/5戶/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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