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會報-人事室報告 報告人:王永大 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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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會報-人事室報告 報告人:王永大 103年7月14日

報告內容 一、文官核心價值 二、「廉政」之內涵 三、人事業務與廉政 四、迴避進用之規定 五、用人數(近5年人員進用統計、人事費成長情形) 六、臨時人力管制措施 七、兼職之規定 八、違反倫理紀律之處理

一、文官核心價值 考試院98年6月通過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揭櫫當前文官以「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為五大核心價值,並於99年3月訂頒公務人員服務守則,作為公務員執行職務及行為處事之原則,期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秉持上述五大原則,以型塑優質組織文化,建立廉能政府。

二、「廉正」之內涵 (一)考試院審議通過之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 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 (共10則) 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  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  共財產,以建立廉能政府。(第1則)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政 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益  ,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第2則)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3點) (二)行政院訂定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共21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第3點)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第13點)

三、人事業務與廉政 人事室主管業務涉及廉政事項者,主要為用人及管理,茲說明如下: 迴避進用之規定 用人數(近5年人員進用統計、人事費成長情形) 臨時人力管制措施 兼職之規定 違反倫理紀律之處理

四、迴避進用之規定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 、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及非財產上利益 (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第11點第1項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   09900644851號函 各機關執行各經費核撥機關所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各機關長官(首長、校長等)及其各級主管長官(各級單位主管、院長、系所主任等)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迴避進用為該計畫之臨時(或約用)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等助理人員)。

(五)國科會99年5月17日臺會綜二字990034594 號函 (六)本院103年2月19日政風字第1030003599 號書函   號函 貴機構執行本會補助各類專題計畫,自即日起,應迴避新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六)本院103年2月19日政風字第1030003599   號書函 有關報載監察院糾正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未以公開甄審方式遴選臨時人員及清潔隊員,其中高達29人與市民代表、里長有親屬關係等1案,請各單位注意並避免類此情事發生。

五、用人數 (一)近5年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各職稱員額數增減表 期間 特聘 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研究員 研究 助理 (助理研究員) 助理 技師 副技師 助技師 技術 總計 99.01.01 69 318 222 184 76 8 13 23 49 2 964 100.01.01 81 319 226 180 73 18 22 978 101.01.01 84 328 236 186 71 20 52 1009 102.01.01 100 333 244 174 28 47 1027 103.01.01 104 251 168 66 31 43 1021 103.06.30 344 253 157 65 30 1024 99.01.01與103.06.30增減數 35 26 -27 -11 5 7 -6 60 99.01.01與103.06.30比例 51% 8% 14% -15% -14% 0% 38% 30% -12% 6%

(二)近5年人事費預算編列數、執行數及成長數 年度 人事費預算數(仟元)(A) 人事費執行數(仟元)(B) 執行率(%) (B)/(A) 結餘數 (仟元) 人事費預算成長數(仟元) 成長比例 98年度 2,260,810 2,175,768 96.24% 85,042 94,063 4.34% 99年度 2,338,700 2,279,651 97.48% 59,049 77,890 3.45% 100年度 2,401,476 2,367,347 98.58% 34,129 62,776 2.68% 101年度 2,582,075 2,472,172 95.74% 109,903 180,599 7.52% 102年度 2,612,744 2,533,285 96.96% 79,459 30,669 1.19% 103年度 98年度與102年度人事費執行數成長比例 16.43%

(三)近5年各學組進用約聘僱人員、獎助學生及勞務承攬統計表 備註:約聘僱人員不含承外計畫人數,勞務承攬自101年11月起統計。

六、臨時人力管制措施 (一) 約聘僱人力管制原則: (二) 勞務承攬管制措施: 承接院外計畫所需之助理應使用院外經費。 使用院內經費約聘僱人員以辦理研究工作或支援研究為原則。 由約聘僱人員辦理行政事務者,應以編制內行政人員不足,並提報院方說明其辦理之事務後聘僱用。 約聘僱人員原則上1年1聘,各單位應依本院約聘僱人員考核標準確實考核。 (二) 勞務承攬管制措施: 核心業務均不得以勞務採購方式外包;非核心業務,其需較長時間用人者,如不以獎補助或進用臨時人員方式辦理,原則僅能以公司勞務採購方式辦理,並請各單位循編列(概)預算方式用人。

七、兼職之規定 102年8月28日修正發布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職處理原則 (一)得兼職及不得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及職務 (二)兼職時數 (三)兼職核准程序 (四)兼職費 (五)利益迴避 (六)不予核准情形 (七)學術回饋金 (八)兼職揭露

八、違反倫理紀律之處理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考績法。 (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校聘約。 (三)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 之適用對象,且本院目前尚無訂定相關內部紀律措 施予以規範。 (四)101年11月16日本院倫理委員會第18次審查會議決  議,建議訂定自律規範,且於聘約中明定,如有違  反自律規範等情事,經本院權責單位審議認定屬實  者,即以違約處理。並成立自律委員會,以處理違   反規範之事項,同時訂定適當的審議程序規定,以  審議處理有關違反自律規範之案件。

結語: 用人迴避 用所當用、節約用人 建立備用法規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