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概要(1) 發包中心 邱孟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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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概要(1) 發包中心 邱孟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

前 言 採購(發包)=? 採購人之心理建設 達成目標(政策或長官交辦) 節省公帑 合法 問心無愧 最低標:用最少的預算,得到適合的標的 前 言 採購(發包)=? 採購人之心理建設 達成目標(政策或長官交辦) 節省公帑 最低標:用最少的預算,得到適合的標的 最有利標:用合理的預算,得到最好的標的 合法 熟稔法令,記取別人經驗 問心無愧 勇於承擔,雖有疏失,亦可寬心

採購法簡介 一、內容:共計八章一百十四條 二、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經過3次修正 三、修正過程:第1次修正—90.1.10.修正公佈增訂 「生鮮農漁產品」不包含財物採購中。第2次修正 —91.2.16修正公佈,計修正條文32條,刪除1條 ,增訂5條,共38條。第3次修正—96.7.4修正公 布增訂85條之1第2項後段。 詳:採購法暨施行細則對照表

採購法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開決標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五章 驗收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八章 附則 1-17 第二章 招標 18-44 第三章 開決標 45-62 第四章 履約管理 63-70 第五章 驗收 71-7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74-86 第七章 罰則 87-92 第八章 附則 93-114 詳:採購法暨施行細則對照表 採 購 流 程

採購標的分類 一.採購標的分類:(採2、7) 1.工程之定作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 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2.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不包括出租、變賣) 3.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1.工程: 工程地面上下含水面 2.財物:不包括腐蝕性且具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 變化之生鮮農漁產品。 3.勞務:包括委任律師提供服務(工程企字第09400025190號) 、各地方政府辦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89000756) 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8818679) 、機關提供土地 ,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 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 採購法 (工程會89016510) 。 二.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噢

採購主體 一.政府機關: (採3) *農田水利會、農會及漁會非本法所稱機關,以自有財源辦理 一.政府機關: (採3) *農田水利會、農會及漁會非本法所稱機關,以自有財源辦理 者,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例外: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採購者 適用本法第4、5條(工程會8813028) 、政府機關與民間契約 合作投資,依契約設立的公司不適用本法的規定(工程會88116 98) 二、公立學校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及家長會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三、公營事業 *依據審計法第47條之規定 四、採購主體之認定 *以機關為簽約主體者,即適用本法,不以是否支用政府預算為 限。機關以民間捐款或代收代付款項辦理採購,仍應依本法規 定辦理。 五、採購主體依特別法令所辦理之採購事項不適用本法。

採購主體 六.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採4) 1.補助金額未達一百萬者不適用本法 2.公營事業為業務順利進行,增進地方福祉而提撥之捐助金 六.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 (採4) 1.補助金額未達一百萬者不適用本法 2.公營事業為業務順利進行,增進地方福祉而提撥之捐助金 (協助金 ) ,作為回饋社會之用,適用本條之規定。 七、補助金額之計算:係指補助每單向採購之金額,應以「個別採 購案」認定;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 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八、補助機關之監督:為貫徹補助機關的監督權責,補助機關不宜 以授權方式授權補助者自行處理。 ※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採購法。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由該受補助單位自行提供之勞務或財物,非屬政 府採購法第4條所稱之「辦理採購」。(工程會8813127) ※由政府出資捐助、捐贈成立之基金會,如其年度預算經費係運用基金孳息進 行各類採購,與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者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8807039)

採購主體 1.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2.具有辦理採購專業能力的法人或團體。 4.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 九、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1.無論金額大小,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 2.具有辦理採購專業能力的法人或團體。 3.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 4.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人及關係企業,不得 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細4) 。 ※另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工程會8808912) ※「合辦」性質之採購,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是否動支 機關之經費,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如係以法人或團體名 義辦理者,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如以補助款名義為之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非以補助款名義為之,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5條規定;至其以法人或團體自有資金辦理之採購,無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工程會8811736)。

採購應遵循之原則 一.平等待遇原則: ※對於不同國別支國外廠商訂定不同或不相干之條件。 二、公平原則 三、公共利益原則:前提為依據本法規定,不得任意曲解(工程會 89014745)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 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 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鼓勵公務員本於職權勇於任事。 ※保障採購機關或人員權益,促使採購人員積極任事, 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廠商之定義 一、公司:依據公司法 二、合夥: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 三、獨資: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實施日期為98年4月13日) 四、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 五、其他 ※自然人(機關非依人事法令雇用之臨時短工)(工程會8812366) ※非營利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亦應符合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如協會,基金 會等)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得否承攬工程採購?(工程會0910073970) 應依規定辦理營造業登記,先以﹁○○○○營造勞動合作社﹂為名稱,報 請內政部許可,於辦妥合作社法人設立後,並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本部 申領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即得據以承攬工程

※ 公(工)會團體是否適宜參予採購?(工程會89030494) ※學術單位是否得為技術服務廠商 ?(工程會90015736) 如非屬研究發展性質之勞務採購,不適合委託學校辦理 ※社福機構團體是否可參予一般採購? (工程會09500378810) 機關辦理採購,應衡酌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屬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團體具有履約能力之採購,並應將其納 入投標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 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係指辦理採購機關直屬之上一級機關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 ※中央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 關;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無上級機關,由各機關 自行質性上級機關之職權 ※委託辦理採購(法5):委託辦理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為「上級機關 」。 ※補助辦理採購:補助機關行使上級機關權責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 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 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 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 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 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 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 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

政府採購資訊中心 一、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採購資訊中心 二、提供機關預算編列、招標文件研擬、招標公告及 履約管理等相關資料庫及工具。 三、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刊登型錄、領取招標文件及報 價等功能。 四、提供「營建物價資料庫查詢系統」。 五、主管機關得設置採購人員訓練所

採購金額 一.採購金額: 1.於招標前認定(用以認定採購級距之金額) 2.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十種情形(細6) ※1)分批辦理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複數決標: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 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 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3)後續擴充: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 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未通過: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 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6)承租: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採購金額 ※7)甄選投資廠商: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8)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9)含支出及收入之採購: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10)無支出: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採購金額認定實益 3.採購金額認定主要實益: 1)適用何種公開方式招標:公告金額區分(採19;49) 2)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採4) 3)等標期長短:招標方式與採購金額(招標期限標準2~5) 4)廠商資格訂定: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採36、資格4~5) 5)監辦:上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採12、採13) 6)超底價決標、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報上級核准(採53第2項、採72第2項) 7)分批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應經上級機關核准(採14) 8)公告預算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應公告(公報發行辦法11) 9)廠商得否提出申訴:公告金額以上得申訴(採76) 10)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核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或財務(細101)

採購金額級距 分類 工程 財物 勞務 小額採購 10萬元以下 公告金額 100萬 查核金額 5000萬元 1000萬元 巨額採購 2億元以上 1億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1 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1.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3.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採30) 4.保證金、保固金得全部由連帶保證廠商代之(押保33) 5.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及其執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具彈性(工程會) 6.等標期較短(招標期限標準) 7.訂底價可簡化:得免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逕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細53) 8.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9.廠商無申訴之權利(採101-103除外)(採76、申訴審議規則2) 10.原住民地區採購之特別規定(未達招標辦法5之1)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2 11.優先向中小企業採購(扶助中小企業3) 12.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取得之條件(特別採購6之1)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特性 1.“補助金額”適用採購法之門檻(採4) 2.以公開招標為原則 3.預算以公開為原則(公報發行辦法11) 4.限制指定廠牌(採26及其執行注意事項) 5.等標期較長(招標期限標準) 6.履約、保固保證金得由連帶保證廠商取代50%(押保33之1) 7.審標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採61) 8.廠商可提招標文件及採購過程之異議、申訴(採75、76) 9.應填具工程或財物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採73、細101)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3 三.達查核金額採購之特性 1.應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 2.等標期更長(招標期限標準) 3.應予廠商較長期限繳交履約保證金(押保18) 4.超過底價4%以上之決標,應報上級機關核准(細71) 5.驗收與規定不符減價收受,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採72第2項) 6.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應公開閱覽(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2) 7.大部分之地方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8.適用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

各採購級距之特性-4 四.巨額採購之特性 1.等標期最長(招標期限標準) 2.得訂定特定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5) 3.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採111、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4.公務機關間採購額度之限制(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8) 5.大部分之中央公共工程,應實施技師簽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附表:公共工程實施簽證範圍、簽證項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第八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或更佳之財物或勞務者,上級機關應避免核准所屬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

預算金額 二.預算金額: 1.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3.為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細26-Ⅰ) 4.預算金額公開原則:(公報發行辦法11) 1)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2)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機關認為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預計金額 三.預計金額: 1.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細則§26第2項) ※招標時若無法估算,公告時得空白不填。 ※採購金額 ≥ 預算金額 ≥ 預計金額 例外情形?

分批辦理採購 一.不得分批之原則: 1.公告金額以上: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採14) 2.逾公告金額1/10: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未6) 3.法定預算書: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細13)

分批辦理採購 二.“分批”辦理: 1.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報上級機關核准,並以總金額合計採購金額。 2.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採購金額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以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細則13) 3.工程會88.7.22工程企字第8810509號函:「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就該採購案「分批辦理」乙節,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分別辦理採購 三.“分別”辦理: 1.採購法第14條之分批不包括因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而須分別辦理者。(細則第13條) 2.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14條規定。(88.9.9工程企字第8813610號函) 3.建議先行確認預算來源,如依法定預算書之分支項目之預算額度內有分批辦理必要時,請先依細則第13條規定檢討,是否屬分別辦理,否則應依採購法第14條規定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並按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分別辦理採購之認定原則 分別辦理 採購行為 依不同標的 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依不同需求條件 依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

分別辦理採購之案例 1.三項疫苗,標的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得分別辦理招標。(88.9.15工程會8813738) 2.貴鄉鄉立托兒所16所20班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88.9.14工程會8813485) 3.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88.7.16工程會8810093)

89.1.10工程會88022927號函: 1.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已有相關規定。 2.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14條規定。

1.旨揭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就不同報紙分別辦理採購。(90.8.1工程會90026868) 2.不同需求、設計及功能之小額印刷,得視為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工程會8814610) 不同藥品分項採購,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並非分批採購(88.8.18工程會8812513號函送88年8月5日舉辦[公立醫院藥品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 1.○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該案之法定預算書標示「分批辦理採購」,總工程費55,000,000元;惟「採購金額」以該次採購案之預算額度1,738,829元認定,未報上級機關監辦。

1.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2.本案之採購總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規定,等標期應為21日,且依採購法第12條規定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採12、細則6) 3.臺北市政府92.7.23府工三字第09216819400號函:「若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未依前揭規定派員監辦時,則該採購案件所踐行之各程序(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依採購法及其相關解釋函並無當然無效之規定,惟採購機關若有前述情事,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檢討採購人員之疏失責任。」

迴避準則 1.承辦採購人員: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的人員 2.監辦採購人員: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 3.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主官、主管亦適用(工程會9500420310) 4.機關首長: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 。

迴避準則 *機關首長兼任政府捐助或成立之財團法人董、監事等負責人,如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定之法律及第3條所定之命令所明文規定者,得通案依本項但書報請主管機關(工程會)核定免除其參與機關採購須迴避之規定。 (工程會8818057) *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請託或關說 1.不循法定程序,對機關提出請求或變更,包括招標前 、招標後及履約或驗收期間。 「作成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 件一併保存。 2.成立評選委員會,如接獲檢舉或發現前揭專家學者有 明顯評選不公、接受廠商邀宴、收受不法利益或圖利 特定廠商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 ,請依工程會94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5010號 函訂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 名原則」敘明事實函工程會處理

細則18對廠商之通知 3.細則18機關依本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本法另有規 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 理。 ※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之情形保括: 1.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結果…,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2.釋疑處理結果之通知及§75異議處理結果之通知,均 應以書面為之。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 1.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自98年7月15日 對我國生效案。(工程會9800299980) 2.機關辦理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 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 子法之規定(工程會0980001712) 3.「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商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 同外國廠商。

政府採購招標方式簡介 一.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4.公開取得:。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 5.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中未達5)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報價。

政府採購招決標方式圖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報價單 公告金額以上 公開取得 選擇性招標 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比價 公開 未達公告金額 報價單 公告金額以上 公開取得 選擇性招標 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 未公開 議價 比價 公開 公開 評選

同質/異質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採購決標方式總覽圖 採購 異質採購 同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1款 未達公告金額擇符合需要者議比價 大 差異性 小 多 異質項目 細66 少 最低標決標 公開評選 公開取得 參 考 限制性招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準用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選擇性招標 一.選擇性招標: 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採18) 有經常性採購及特定個案採購二類。 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採20) 1.經常性採購。 2.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3.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4.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5.研究發展事項。 三.選擇性招標類別: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經常性採購需6家以上) 2.為特定個案辦理

選擇性招標 四.辦理採選擇性招標應注意: 1.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採59) 2.招標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採29) 3.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工程會第88022422號函) 五.「經常性採購」: 1.由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工程會第8808995號函) 2.經常性採購期間之認定,得以會計年度為之;相同標的於一年中辦理二次,尚可視為經常性採購;期間內因故僅完成一件採購案尚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工程會第8816036號函)

選擇性招標 六.「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1.採購金額: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2)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2.資格審查: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其拆封審查,無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工程會第8818446號解釋函) 3.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選擇性招標 七.有效期內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1.有效期在1年內者,應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名單。 2.有效期逾1年但在3年以內,且當初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時已載明3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免逐年公告辦理審查,但應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3.有效期逾1年且在3年以內,但當初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時未載明3年內不再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則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4.有效期逾3年,則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 5.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選擇性招標 八.後續邀標: 1.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採21) 2.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細21) 3.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應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4.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免辦理公開閱覽、免另訂合格廠商資格條件,招標公告應至政府招標資訊系統點選「選擇性招標公告」。

選擇性招標 九、作業方式: 2)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 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或 1)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2)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 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或 4)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 標 5)每次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性質並應 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 制。

限制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一.適用: 1.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一 2.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一 (特殊軍事採購) 3.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各款之一 (特別採購)

限制性招標 (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 公告金額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1.以公開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限制性招標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0.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限制性招標 12.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13.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4.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15.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1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限制性招標 二.限制性招標採購案件之辦理方式: 1.公告方式辦理: 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2.逕函邀特定廠商方式辦理: 屬不宜以公告方式辦理者,需敘明原因,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逕函邀特定廠商方式辦理。 三.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則: 1.辦理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為原則,如因個案特性及需求,且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ㄧ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22) 2.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23之1)

限制性招標 3.公告原則: 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23之1)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工程會90007222號) 3)為避免誤用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工程會09700071150號)

限制性招標 四.應注意之程序: 1.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個案特性確有採限制性招標需求之事實及理由,並確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細23之1) 2.如以比價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應敘明理由,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議價方式辦理。 3.簽報時依採購案件性質敘明其法令依據、不採公告方式辦理者,其理由、邀標對象及其獲邀之緣由,審慎評估選商後,詳列欲邀請投標之廠商名稱及資格條件 (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訂定底價應注意事項: 1.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細54-Ⅱ) 2.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細54-Ⅲ)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得採限制性招標: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9款至第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1)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 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細22) 2)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工程會字第8812328號函) 2.預算金額、履約期限、採購標的之實施計劃等契約重要約定條件既已變更,則難謂「無重大變更」。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 1.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仍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因颱風造成圍牆倒塌之整修工程,惟招標作業辦理期程逾二個月。 3.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2.該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工程會第8811508號函) 3.採購案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確有必要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檢討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因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參考工程會09300262210號函) 2)天然災害後,因電力、交通、通訊、能源、辦公場所設施損壞或中斷,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適時辦理採購有困難。(參考工程會第8814725號函)

3)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或災害之擴大,所採取的防範措施。(工程會第8811508號函,如SARS疫情擴散期間,各醫院辦理之發燒篩檢站工程。) 4)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各機關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工程會第092001795450號函) 5)工程採購遇違約停工、縮短工期等需要;惟仍應視依個案狀況認定,並應注意辦理時效。(工程會88.10.20工程企字第8815949號函) 6)訴訟案件委聘律師如涉及時間緊迫。(工程會第8808395號函答覆項次5.) 7)因法令變更,機關作業因應不及。(工程會第8812574號函)

第22條第1項第6款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者。 2.第6款之適用要件:(88.8.4企字第8811456號函) 1)工程採購 2)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3)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含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 4)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5)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6)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50%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招標文件訂定:「合約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約繼續有效,每期一年,如有異議應於合約屆滿前二個月通知對方不再續約。」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2.本案因未敘明續約期間之上限,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工程會88年6月9日工程企字第8807837號函示:「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不得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於原有採購案係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亦於原契約中規定:「甲方得視實際需求於契約屆滿前,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辦理續租…」

1.工程會88.10.14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說明三:「…如原採購係採限制性招標,無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但仍得依本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續採限制性招標。」故本案原契約規定核不符採購法規定,但機關仍得依其事實理由檢討是否符合該條其他各款情形之一採限制性招標或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 2.工程會89.5.23工程企字89012883號函說明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數量、金額或期間上限,其後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一款採限制性招標者,如將原定擴充條件納入契約,可據以辦理後續擴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比照辦理,或依本法第23條所定招標方式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1.○機關辦理○工程之委託採購、設計、監造採購,原採購(規劃)二百餘萬元,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金額為一千餘萬元(設計、監造),惟未計入採購金額。 2.惟於決標後因施工標變更設計追加工程費,追加後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機關併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計三千餘萬元。

1.「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未符細則第6條規定。 2.追加工程經費在原有採購決標後,其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尚非原有採購招標時所能預見,故併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款採限制性招標,自難謂適法。 3.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述後續擴充金額或數量應為上限,如該等工程變更確非招標階段可得預料,且屬原採購之後續擴充,確非洽原廠商履約有困難時,建議得依同條第4款檢討辦理。 4.惟本案原採購金額一千餘萬元(含後續擴充),嗣後再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洽該廠商辦理,追加近二倍金額,易生“以小綁大”之疑慮,應請審慎衡酌。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引用「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是否得另立契約? 1.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工程會第09400096190號函) 2.如有新增項目及其契約需求者,得以附約方式或另訂契約方式辦理。

電腦軟硬體之後續維修服務 工程會96.3.8工程企字第09600094020號函: 1.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設備採購時,將其後續之數年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 2.上開後續維修服務倘非限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機關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於契約明定:維修服務工作如涉及原軟硬體廠商之應用程式或軟體或其他第三人之專屬權利,得標廠商應合法取得相關權利,且將上開取得之證明納為履約要件之一,機關並負積極確實察查之義務及落實履約管理之責任,以避免機關或得標廠商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1. 工程會90.3.1工程企字第90007222號函: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2. 本案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後續擴充,應不需上網刊登招標公告。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常見錯誤態樣 類別及序號 錯誤態樣 依 據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一) 70 類別及序號 錯誤態樣 依 據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一)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二)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三)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 二.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101條至第102條規定處理。 本法第6條第1項。

限制性招標常見錯誤態樣 限制性招標相關作業不當: 未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細23-1) 簽辦時未敘明: 就個案敘明採限制性招標符合規定之情形(細23-1) 不採比價,逕以議價方式辦理之理由(細23-1) ※不採公告方式辦理之理由(※北市府94.3.11府工三字第0940381790號函) 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工程會94.5.30企字第09400173460號函) 部分案件於簽辦過程中未提及邀標對象,於簽准後逕邀特定對象議、比價。 採議價方式辦理者,訂定底價前未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 (細54-3)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辦理原則: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 地方政府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採購法第23條)。 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決標方式: 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標決標 2.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 3.採限制性招標:第一次招標未取得3家者,得精機關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限制性招標

公開招標與公開取得之比較 1)第1次招標法定家數認定標準不同。 2)等標期不同。 3)公告內容不盡相同,公開取得得不公告開標時間地點,則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得不適用採購法開標、監標之程序。 4)公開取得,機關有擇符合需要者依序比價或議價之權利;公開招標機關無此權利。 5)公開取得,得採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公開招標非依採購法第49條辦理,無採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辦理方式。

工程會解釋函網頁查詢 主管機關工程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路徑-「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相關解釋函」或「採購法逐條釋例」 採購法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範本及採購手冊

統 包 一、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本法同前條第 二項規定,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 統 包 一、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本法同前條第 二項規定,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 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一階 段宜先委託某一技術服務公司辦理「專案管理及監造服務」。 二、統包並非想做就做,仍是有條件的,如經評估可提升採購效率、 可縮短工期及確保採購品質等,廣義條件為不適合最低標通常以 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三、統包實施辦法第二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下列 事項: 〈一〉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 或委託其它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大 都依照最有利標之評定之方式來評選。 〈二〉可縮短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統 包 四、統包與一般式招標最大不同在於邊設計邊施工,也就 是說尚未有一套完整之規劃設計施工圖及詳細規範, 統 包 四、統包與一般式招標最大不同在於邊設計邊施工,也就 是說尚未有一套完整之規劃設計施工圖及詳細規範, 即決定價格給廠商承作,好處在節省設計及施工時程 與界面整合,壞處則是若得標廠商心態不良,較無法 約束 五、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 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須知6) 為避免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建議得依「異質採購 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採評分方式審查技術或規格標 後再開價格標,並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決標程序辦 理決標。

共同投標 一.法令依據:採購法第25條、共同投標辦法。 二.定義 :招標文件允許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 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勞 務之行為。 三.共同投標之應用:(辦法3) 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3.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共同投標之情形:(辦法2) 1.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參加共同 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 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規定。 2.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 3.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 不超過五家為原則。(辦法4、5)

共同投標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 1)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2)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訂定技術規格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一、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須採其他標準或訂 定較嚴之規格時,應落實執行審查機制,審查方式如 下: a.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b.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 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c.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 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成立審查小組進 行複審等方式辦理,以避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事。 2)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 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 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 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揭方式之一審查。機 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 面說明其必要性。

訂定技術規格 二.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細25第1項) 1.如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建議尺寸之訂定則可採彈性原則,明訂容許差異,以免涉及特定造型、規格、尺寸,造成限定特定廠牌或廠商之狀況。 三.列舉廠牌、訂定規格應注意事項: 1.須為機關因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始得於 招標文件中提及廠牌,並應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2.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3.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 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4.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訂定技術規格 5.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規範得指定擬購標的之廠牌、型號,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之規定。惟仍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規定。 6.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藉由調查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之家數,以確保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但並非有幾家以上廠商符合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之情形。 2.同等品提出時機: (1)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 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 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 關資料,以供審查。 (細25第2項) (2)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未規定應於投 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 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 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招 標 公 告 一、公告原則: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採27) 2.限制性招標: 1)機關辦理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所定限制性招標,亦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細23-1) 2)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或第1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時,為增加競爭機制,得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作為邀請比價或議價之用。

招 標 公 告 3.工程會建置之「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自95年10月2日中午12時正式啟用,機關辦理採購,如有需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者(包含異質採購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最低標),應利用旨揭系統完成招標前置作業(包括遴選委員作業及最有利標前置作業),若未完成該前置作業將無法辦理招標公告之傳輸作業。(工程會第09500371950號) 二、公告系統: (※應先取得代號、密碼) 刊登公報之採購案若當日(中午12:00以後至次上班日中午12:00以前)上傳公告後發現資料有誤,可於次上班日中午12:00以前可經由公告系統「刪除當日資料」刪除公告資料。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不刊登公報者),則無「刪除當日資料」功能。

等 標 期 金額 採購規模 公告招標等標期 工程 □ 二億 財物 □ 一億 勞務 □ 二千萬 巨額採購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28日 7日 等 標 期 金額 採購規模 公告招標等標期 工程 □ 二億 財物 □ 一億 勞務 □ 二千萬 巨額採購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28日 7日 工程 □ 五千萬 財物 □ 五千萬 勞務 □ 一千萬 查核金額 21日 一百萬~1-5千萬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14日 十萬~一百萬 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3日 十萬以下 小額採購 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不可分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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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