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約用工作人員 適用勞基法權益說明會 報告單位: 人 事 室 日 期:97年1月23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相關法規 參、勞動基準法內涵 肆、退休金制度 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陸、綜合座談
壹、前言 勞動基準法係依據憲法第153條保障勞工權益之基本國策所制定,旨在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及促進經社發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 凡經勞委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事業單位之經費來源為何、勞工係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與此無涉。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適用依據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之指定適用公告 主旨: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 人員,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 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 二、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 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貳、相關法規(1) 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中央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暨其施行細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校訂規章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貳、相關法規(2) 勞動基準法專區 法令 表格下載 相關權益比較 勞基法研習資訊 相關網頁連結
參、勞動基準法之內涵 一、勞動契約 二、工資 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 五、職業災害補償 六、工作年資 七、契約之終止事由 八、資遣費
勞基法內涵~ 一、勞動契約 定期契約(§9#1) 繼續性工作(#1) 不定期契約(§9) 除外情形(§9#3) 特定性或季節性之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特定性工作(#1) 繼續性工作(#1) 不定期契約(§9)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 表示反對意思(#2) 前後契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 而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2) 除外情形(§9#3) 特定性或季節性之 定期工作非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內涵~ 二、工資 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 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1.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21#2) ●工資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1) 基本工資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 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22) ●給付限制 1.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21#2) 2.不因性別差異 (§25) 3.不得預扣做為違約金、賠償費用(§26)
勞基法內涵~ 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1) 標準正常工時: (§30#1)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正常工時 標準正常工時: (§30#1) 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總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二週彈性〈變形〉工時(§30#2) 八週彈性〈變形〉工時(§30#3) 四週彈性〈變形〉工時(§30-1) ●延長工時—加班(§32#2) 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基法內涵~ 三、工時、延長工時工資(2) 延長工時得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並於契約中明定 ●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24) 第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3 (x1.33)以上 第3~4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3以上(x1.66)以上 ●延長工時後之加班費或補休 延長工時得選擇補休或加班費, 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並於契約中明定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1) ●例假(§36)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2) 紀念日 (8天) 勞動節日 (1天) 其他規定之放假日(10天) 備註 (§37) 1 /1 開國 2 /28和平 3 /29革命先烈 9 /28孔子誕辰 10/10國慶 10/31蔣公誕辰 11/12國父誕辰 12/25行憲 5/1 勞動節 開國紀念日翌日 農曆初一至初三 農曆除夕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民族掃墓節 端午節 中秋節 台灣光復節 1.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惟左列休假日得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3) 服務同一雇主年資 核給日數(§38) 1年以上3年未滿 7日 3年以上5年未滿 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 14日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 至多30日 ●於契約有效期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後排定 ●應休能休而不休者,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之工資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4) ●依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假別 日數 薪資 事假 14日 不給 家庭照顧假 7日(併事假) 普通傷病假 非住院30日 住院不得逾1年 30日內折半給 逾30日不給 生理假 (併病假) 同上
勞基法內涵~ 四、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5) 假別 日數 薪資 婚假 8日 照給 公假 公傷假 照給(抵補償費) 喪假 8日; 6日; 3日 產假(§50) 8星期;4星期 年資未滿半年者給半薪 1星期; 5日 不給 哺乳時間 每日2次每次30分 陪產假 3日(96.12.21通過) 育嬰留職停薪
勞基法內涵~ 五、職業災害補償(§59) ●疾病 勞工 ●傷害 ●遭遇職業災害 ●殘廢 ●罹患職業病 ●死亡 雇主應給予必須之 ●工資 ●醫療 ●殘廢或死亡補償 ●喪葬費
勞基法內涵~ 六、工作年資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細則§5) ●公部門臨時人員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勞基法內涵~ 七、契約之終止(1)—事由 後,得依該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經僱後 即須永久(終身)僱用。 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公部門事業單位進用臨時人員,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後,得依該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非一經僱後 即須永久(終身)僱用。 ●不定期勞動契約及尚未屆期之定期勞動契約得因法定 事由或勞資雙方合意而終止。 ●雇主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基法第11條至第13條但書 規定之情況。 ●勞工欲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時,須有勞基法第14條規定 之情況。
勞基法內涵~ 七、契約之終止(2)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 →於10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 →於20日前預告 ●終止勞動契約預告(§16)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 →於10日前預告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 →於20日前預告 3.繼續工作3年以上 →於30日前預告
勞基法內涵~ 八、資遣費 定期 契約 期滿離職雇主無須發給資遣費 不定期 契 約 適用 勞基法前 依當時適用之法定規定或自行訂定之規定計算 契 約 適用 勞基法前 依當時適用之法定規定或自行訂定之規定計算 勞基法後 依勞基法§11~ §13但書、§14、 §20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 §24終止契約時 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肆、退休金制度 一、退休條件 自請退休 (§53)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強制退休 (§54#1) 年滿60歲 肆、退休金制度 一、退休條件 自請退休 (§53)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 強制退休 (§54#1) 年滿60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工作 退休條件之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
退休金制度 二、退休金提撥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本校約用人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 ●強制提繳對象: 退休金制度 二、退休金提撥 ●本校約用人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 ●強制提繳對象: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自97.1.1起,由學校主動為勞工提繳每月薪資之6%退休金於勞保局個人帳戶,個人亦可於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勞基法適用對象者,亦須適用勞退金提繳之制度
退休金制度 三、退休金請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須年滿60歲始得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退§24)。 退休金制度 三、退休金請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須年滿60歲始得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之退休金(退§24)。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退§28)。
退休金制度 四、退休金計算 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 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算退休金 退休金制度 四、退休金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 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 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3條規定計 算退休金 ●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 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 收益。
伍、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一、職稱 二、進用 三、升遷 四、酬金 五、差勤 六、考核獎懲 七、訓練進修 八、退休 九、撫卹 十、福利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一、職稱 佐理員 準用職務序列表之職責程度另簽准適當職稱。 資深(專案)經理、經理、副理、幹事、 ●職稱按職責程度及知能條件,由高至低依序為〈要點3〉: 資深(專案)經理、經理、副理、幹事、 佐理員 ●各單位因業務特殊需要,除第一項所定職稱外,得 準用職務序列表之職責程度另簽准適當職稱。 ●副理以上職務應訂定關鍵績效指標(KPI)。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二、進用〈1〉 ●公開甄選〈要點6〉 A.應辦理公開甄選(公告至少3日) B.經審核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得進用 C.並於到職3日內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因業務需要必須進用碩士級以上者,必 須先提送業務需求說明書,並經本校審核小組審議通過後,方可向外公開徵才,否則一律以學士級進用。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二、進用〈2〉 A.議定先予試用三個月為原則。 B.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正式進用。 ●試用(要點6) A.議定先予試用三個月為原則。 B.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正式進用。 C.不合格者,停止僱用,酬金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迴避(要點7) A.主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其 主管單位中任職。 B.在主管接任以前進用者,再予續約時仍應受前述迴 避任用之限制。 C.進用後,有應迴避情事而未迴避者,應終止契約。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三、升遷〈1〉 ˙外補:以進用佐理員、幹事為原則 。 ˙內升: 請審核小組審議通過者,得不受職務序列表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人員職務序列表 ●訂定各職稱所需職責程度、內升或外補之知能條件〈要點3〉 ˙外補:以進用佐理員、幹事為原則 。 ˙內升: ˙原則--依職務序列表逐級辦理 。 ˙例外--工作表現特殊優異並有具體事蹟,經單位簽 請審核小組審議通過者,得不受職務序列表 知能條件及升遷序列之限制 。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三、升遷〈2〉 ●新進及升遷均應經審核小組審議。 ●領有特殊加給及副理以上職務每年應提出年度具體業務績效報告,提審核小組審議,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 ●副理以上職務名額計算,依當年1月1日全校約用人員在職人數為基準。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四、酬金〈1〉 ●約用人員之薪點範圍, 依國立臺灣大學約用人員薪級表規定辦理〈要點11〉 ●進用約用人員應按其所具學歷資格, 從最低薪點起薪〈要點12〉 ●副理以上職務得支給職務加給,依國立臺灣大學約用人員職務序列表辦理〈要點11〉 ●因業務特殊,經審核小組審議及校長核定後,得另發給特殊加 給〈要點11〉 ●辦理本校五項自籌收入業務著有績效者,得酌給額外薪資 〈要 點11〉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四、酬金〈2〉 ●改敘〈要點12〉 ●提敘〈要點12〉 級,至多提敘三級 佐理員、幹事利用公餘時間或專案簽准進修,取得較高學 歷者,在該職稱薪級範圍內,得申請改敘,自核定日生效。 ●提敘〈要點12〉 ●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且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於公立機關(構)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民營機構每滿二年提敘一 級,至多提敘三級 ●每一職務應逾六個月之年資,始得併計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1〉 ●出勤時間〈規則19〉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84小時。 ●工作日〈規則20〉 ˙約用人員工作日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週休二日制」,將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上午放假。 ˙勞動節及依勞基法應休假之政府機關未規定放假之日期,應依規定上班,且調移後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紀念日當日視為正常工作日,其出勤不再另行放假不視為加班。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2〉 ●加班〈規則25、26〉 ˙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並事先填 報「加班指派單」,經一級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加班人應將核准之影本送各所屬人事單位辦理。 ˙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例假日或放假日之加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加班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3〉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工作人員給假一覽表 ˙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及特別休假全年總日 ●給假〈規則29〉 ˙國立臺灣大學約用工作人員給假一覽表 ˙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及特別休假全年總日 數的計算,均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請婚假、喪假、特別休假、寒(暑)假彈性休假每次至少以半日 計,事假、普通傷病假均以1小時計,累計8小時為一日。 ˙公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等同一假別之請假期間,在30日 以上者,如逢例假、休假日(紀念日)時,併計於請假期間 內。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4〉特別休假〈規則30〉 服務同一雇主年資 核給日數(§38) 1年以上3年未滿 7日 3年以上5年未滿 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 14日 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 至多30日 ●於契約有效期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後排定 ●應休能休而不休者,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之工資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5〉 --自受僱當日起算-- ˙於適用勞基法前後,繼續在本校服務年資。 ●特別休假工作年資採計〈規則31〉 --自受僱當日起算-- ˙於適用勞基法前後,繼續在本校服務年資。 ˙適用勞基法前,已由本校採計之其他公務機關(構)學校服務年資。 ˙適用勞基法後新進人員,特別休假年資僅採計服務本校年資;其曾於本校服務離職再進用者,原服務年資不予併計。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五、差勤〈6〉 ●特別休假補助費〈規則32〉 核給特別休假補助費,其標準得視用人經費準用編制內職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最高支給二分之ㄧ,如用人單位及約用人員另有約定,從其約定,並明定於契約,但不得高於本規則所訂標準。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六、考核 試用考核 平時獎懲 年終考核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六、考核獎懲〈1〉 ●試用考核〈要點6、16〉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 核,期滿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 ●約用人員考核委員會〈要點21〉 組成及運作準用職員考績委員會規定,票選委員限由約用人員擔任。 ●平時獎懲〈要點23〉 約用人員之獎勵及懲處標準,準用本校職員獎懲要點規定 。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六、考核獎懲〈2〉 ●年終考核〈要點16~21〉 ˙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 間之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結果作為續約、晉級、升遷及職務加給調整之準據 等第 考 核 分 數 獎 懲 甲等 80分以上 得晉敘一級 乙等 70分以上,不滿80分 ‧得晉敘一級 ‧連續二年列乙等者,第三年不得晉敘 丙等 60分以上,不滿70分 ‧不晉級 ‧連續二年列丙等者,第三年起終止契約 丁等 不滿60分 終止契約,且符合法定終止契約事由 備註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七、訓練進修 ˙約用人員應參加本校為加強其工作知能所開設之訓練課程。 ●訓練〈要點25〉 ˙約用人員應參加本校為加強其工作知能所開設之訓練課程。 ˙各單位選派參加與業務相關之訓練課程,得於單位相關經費項 下酌予補助訓練課程費用。 ●進修〈要點26〉 ˙約用人員於在職期間參加各項進修,應利用公餘時間上課,經 專案簽准者,以每週最高八小時辦公時間為限,並應以休假或事假前往。 ˙前項進修應以自費方式辦理。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八、退休(1) ●退休金提撥(規則46) ˙公提退休金 由本校以約用人員每月酬金之百分之六按月提繳公 提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專戶 。 ˙自提退休金 約用人員得在其每月酬金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 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二次為 限。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八、退休(2) ●退休條件(規則47、48) 種 類 條 件 備 註 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種 類 條 件 備 註 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者 2.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1.適用勞基法前,約 用人員於本校連續 服務之工作年資年 資均得併計辦理退 休。 2.應予強制退休而拒 不辦理退休手續 者,由本校逕行辦 理,並自退休生效 日起停支酬金。 強制退休 1.年滿六十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工作(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 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八、退休(3) ●退休金領取方式(規則49)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六十歲時請領退休金 月退休金 種 類 條 件 備 註 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 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 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1)適用勞基法前: 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計算退離給與。 (2)適用勞基法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 一次 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九、撫卹 撫卹(規則42) 約用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依規定請 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並酌給相當四個月酬金 之一次撫卹金。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十、福利 規定辦理。 (要點30) 民健康保險,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 ●約用人員於在職期間之各項福利依本校有關 規定辦理。 (要點30) ●約用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並加入全 民健康保險,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 本校於發放酬金中代為扣繳。(規則43) ●約用人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加入或成立 社團。 (規則44)
本校約用工作人員權益說明~ 結語 適用勞基法後,勢必增加學校經費負擔及其他行政成本,而政府預算並未同步配合增加。同仁及學校都需要一段調適時間,而學校校務發展必須持續進行,需要大家繼續共同努力,基於校園和諧之精神,懇請以包容體諒的心,提出建設性的意見,一起運用智慧讓制度更完善,創造同仁及學校雙贏 。
本校約用人員適用勞基法 權益說明會 綜 合 座 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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