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兼任助理 相關規定和行政作業流程 104年9月2日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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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兼任助理 相關規定和行政作業流程 104年9月2日 人事室

背景源起 100年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因校方近年調整教學助理薪資、研究生助學金措施,認為勞動權益受影響,組成學生工會,凸顯兼任助理的身分歸屬問題。 102年11月,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高教工會)就兼任教師與兼任助理投保健保問題向相關單位反映,主張基於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事實,應全面認定為僱傭關係,要求大專校院為學生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並保障其勞動權益。然學校則認為兼任助理係以學生身分參與研究計畫執行,其性質係屬教育學習之一環,與有對價之僱傭關係有別,雙方看法歧異。 繫爭之僱傭關係認定雖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惟所涉教學與學習,非僅以全面僱傭關係之認定即可解決,涉及師生關係中角色的轉變與調整及學生學習機會的影響與衝擊,教育部與相關單位遂共同研商兼任助理權益保障事宜。

背景源起 102年10月至103年1月,教育部針對大專校院學生兼任助理之態樣及投保涉及相關問題進行調查。 103年1月至103年5月,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勞動部、大專校院協進會及部分學校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就兼任助理定位及權益等相關問題與配套措施進行研商,擬具「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 。 103年6月至103年9月,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教育部就「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進行溝通 。 。

相關法規 教育部104年6月17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勞動部104年6月17日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科技部104年7月9日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教育部處理原則將兼任助理分為「學習關係」及「勞僱關係」。 分類 學習關係 勞僱關係 定義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1.課程學習: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服務學習:參與學校為增進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輔助性服務(如: 服務性社團活動或服務課程)。 1.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屬僱傭關係。 2.僱傭關係之認定,依勞動部原則(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類型 1.教學助理 2.研究助理 3.服務學習 各類兼任助理

相關法規 勞動部指導原則定義兼任助理為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並獲取工資者。 學校與兼任助理僱傭關係之認定原則: 1.人格從屬性: (1)學校對兼任助理有指揮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處分之權。 (2)學校對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報酬、管理及終止契約等有一定 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 2.經濟從屬性: (1)兼任助理之報酬與協助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價性。 (2)報酬依學校訂定標準,不因領取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 (3)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成果,非為自己,而係歸屬於學校。 3.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本校兼任助理認定說明 「學習型」兼任助理 「勞僱型」兼任助理 學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教學助理 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第1條,依據教育部訂頒之「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 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訂定。 第2條,定義「學習型」、「勞僱型」兼任助理及各單位、 計畫主持人、教師於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書面確認 雙方關係及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第3條至第5條,規範「學習型」兼任助理範疇及所從事之 學習活動原則、研究成果著作權、專利權歸屬及相關救濟 措施。 第6條至第16條,規範「勞僱型」兼任助理之相關權利義務 關係規定。 第17條至第21條,規範「學習型」、「勞僱型」兼任助理 身分認定爭議之處理方式。 第22條,授權相關單位另訂執行規定。 第23條,實施及修正方式。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辦法所保障之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 僱型」兼任助理兩類。 前項所稱「學習型」兼任助理,係指擔任屬課程學習或 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兼任研究助理及 教學助理;所稱「勞僱型」兼任助理,係指與本校存有 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如屬承 攬或其他非屬僱傭關係者,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進用學生兼任助理 時,應以書面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僱 型」),並充分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界定學生兼任助理之類型,並界定「學習型」與「勞僱型」定義,及各單位、計畫主持人、教師於進用學生兼任助理時,應以書面確認雙方關係及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三條 「學習型」兼任助理所為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之範疇如下: 一、課程學習: (一)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二)前目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技術 及職業教育法、專科學校法授權自主規範,包括職場服務 體驗、教學實習、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 其他學習活動。 (三)第一目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 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四)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 實者。 二、服務學習:學生參與學校為增進社會或學校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包括依志願服務法之適用範圍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參與服務性社團、職場服務體驗、教學實習或其他服務學習相關課程或活動。  明訂「學習型」兼任助理之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之範疇。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四條 「學習型」兼任助理所從事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學習活動,應與前條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 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 。 二、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 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評量方式、 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之。 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因學習、服務學習、職場服 務體驗、教學實習,支領獎助學金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 或補助。 五、學生參與學習活動,本校各單位應予規範保障。學生如參與 具危險性學習活動時,教師應落實其安全保障。 明訂「學習型」兼任助理所從事之學習活動原則及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專利權歸屬。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四條 六、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除雙方另 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著作權歸屬: 1.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僅為觀念指導, 並未指導報告或論文內容,則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 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 作財產權)。    2.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 導,且指導或參與報告、論文內容之完成,且各人之創作, 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授為報告 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 (二)專利權歸屬:專利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利法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 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 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 指導之教師)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他 人亦有被認定為共同發明人。 明訂「學習型」兼任助理所從事之學習活動原則及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專利權歸屬。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應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進用,並至遲 於到職日完成簽訂勞動契約事宜。 前項契約內容應包含聘期、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 工作酬勞、權利義務及其他工作條件等事項。 計畫主持人擬僱用「勞僱型」兼任研究助理、臨時工或工讀 生應事先經學校核可。 同一學生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以一個為限,同一 聘僱期間不得再兼任其他「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 明訂「勞僱型」兼任助理之進用程序及以擔任一個「勞僱型」兼任助理職務為限。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十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協助或參與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所 產出相關研究成果,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著作權歸屬: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受僱人之研究成果 不得作為論文、著作,亦不得重製、改作、公開播送及 公開傳輸。 二、專利權歸屬:受僱人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本校。 明訂「勞僱型」兼任助理參與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之著作權及專利權歸屬。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到職時,本校(計畫主持人、教師、各單 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 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主動申辦加保(轉入)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其契約期滿或中途離職時,亦應主動申 辦退保(轉出)及停繳勞工退休金。   前項人員應自行負擔之保費及自提之勞工退休金,除有特殊 情形外,原則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 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單位主管負責,衍生之費 用另訂之。 明訂「勞僱型」兼任助理之投保勞健保規定。 第十五條 本校與「勞僱型」兼任助理間之權利義務除依處理原則及本 辦法外,應依勞基法及其相關勞動法令辦理。 明訂「勞僱型」兼任助理間之權利義務規定。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處理辦法重點 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 為增進校內和諧及落實學生權益保障,本校設置「學生兼任 助理學習與勞動身分認定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身分認定申 訴委員會)處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或「勞僱型」認定之 爭議。 明訂設置「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身分認定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或「勞僱型」認定之爭議。

本校兼任研究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研發處)

本校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學習關係或勞僱關係協議書(研發處)

本校職場服務體驗課程獎助學金實施要點(學務處) 一、為獎助本校各學制學生參與服務體驗活動,拓展學習領域、培 育勤勞品格、落實誠樸精勤校訓,特依據本校「學生兼任助理 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職場服務體驗」課程為本校「服務學習」課程之延伸,提供 學生選修,由各單位主管或教師擔任指導老師,成績考評以通 過及不通過認定,並得重複修習。 三、「職場服務體驗」課程以獎助學金發給表現優異之學生。 四、「職場服務體驗」課程獎助學金之申請,需修習「職場服務體 驗」課程,以經濟弱勢及品行優良學生優先。 五、「職場服務體驗」課程獎助學金,由指導老師評核,各單位依 據評核成績製作獎助學金印領清冊,報校核定核發獎助學金。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校內權責表 建置項目 負責單位 研訂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人事室 研訂制度配套方案(研訂兼任助理、工讀生或其他臨時人員薪資、獎助學金或研究津貼規定、規劃課程、教學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訂定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獎助方式、申請作業流程等) 研究助理(RA) 研發處、產學合作處、進修部 教學助理(TA) 教務處、產學合作處、進修部 工讀生 學務處、產學合作處、進修部 其他臨時人員 教務處、研發處、學務處、 產學合作處 依僱用計畫審核學生兼任助理僱用資格、薪資,辦理勞僱關係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人事室(104年7月31日前已規定須參加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之人員類別仍由總務處負責辦理) 勞僱學習關係認定協議書、訂定勞動契約 教師及各系所 建置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身分認定申訴委員會、申訴機智及申訴平臺 學務處 經費及衍生費用審核 主計室 薪資造冊 薪資發放 總務處 配合修正校內現行相關規定 本校各單位 勞動檢查聯絡窗口 全面盤點及明確界定現有校內學生兼任助理之類型及人數 本校各單位、各系所及教師 備註:本表適用於104年8月1日起雇用者

報 告 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