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代扣法令講習 出納組 何雨諠編審
講習大綱 一、各類所得扣繳稅率 二、9B稿費及50薪資區分 三、所得稅代扣注意事項 四、各類申請表格 (請於總務處/出納組/所得稅網頁下載)
一、各類所得扣繳稅率
1. 按表 2. 5 % 1. 18% 2. 6% (未逹基本工資1.5倍者6%) 5% 1 . 18% 10% 20% 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 100.06.15製表 所得類別 格式 代號 內容 扣 繳 率 本國籍 &於一課稅年度居住滿183天外國籍、大陸人士 外國籍 &於一課稅年度居住 未滿183天之大陸人士 固定薪資 50 ◎月支薪資(專、兼月領固定金額者,兼任助理屬之) ◎固定交通、車馬費 獎助金(工讀性質) ◎定額給付值勤加班費 ◎工讀金(以時數計酬者 ) 1. 按表 2. 5 % 1. 18% 2. 6% (未逹基本工資1.5倍者6%) 非固定薪資 ◎酬勞費(付出勞務者,計劃主持人酬勞費) ◎年終獎金 ◎鐘點費(授課方式屬之) ◎各類補助費(教育、結婚、生育、親屬喪葬、醫療… ) ◎會議出席費 ◎日支生活費 ◎問卷調查訪問費 ◎論文計劃、論文收集費 5% 1 . 18% 租賃所得 51 ◎房屋出租 ◎非房屋出租(車位出租、船隻出租) 10% 20% 權利金 53 專利權 執行業務 9A ◎建築師、律師、代書、專利代理人、土木技師 ◎表演、劇團、書畫展出 演講 、稿費 9B ◎演講費、稿費、教師升等 論文審查費、審稿費 競賽獎金 91 ◎程式設計競賽獎金 各項比賽獎金
10% 20% 6% 0% 機會中獎 91 ◎年終餐敘摸彩 員工慶生抽獎獎品 退職所得 93 退休離職給付 其他所得 92 搬遷補助、喪葬補助、職工福利金 0% (零稅率仍應申報) 不列所得 1.教官薪餉及幼稚園教職員薪資(但除此外之酬勞均應列所得)。 2.包含於編制薪資內之實物代金、房租津貼。 3.主管加給(含年終、考績獎金之主管加給)。 4.導師鐘點費(視同主管加給不列所得)。 5.各類入學考試相關酬勞費。 6.碩博士論文口試費。 7.差旅費(含核據實報之交通費)。 8.非固定交通費。 9.非固定值勤加班費(未超過46小時)。 10.各類保險給付 (含互助金部分)。 11.獎學金 (以成績評定者)。 12.講座獎金 13.非提供勞務者,即為不實際因領此獎金而必須授課者 注 意 事 項 1.本國籍應扣繳稅額 < 2,000者,不預先扣繳稅款。 2.外國籍9B演講、稿費等請款金額 > 5,000者,依法扣繳稅款。 3.外國籍、大陸人士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居留滿183天後且持有在台居留證 者可比照本國籍稅率,否則,在台所得扣繳稅率一律20﹪(薪資所得18%)。 4.總務處出納組聯絡電話:77341347、77341348(校內分機1347、1348) 5.如有稅法疑義,可逕洽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綜所稅扣繳股(聯絡電話:2358-7979分機505~509)
二、9B稿費及50薪資區分
所得扣繳類別50或9B之區別 項 目 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專題演講 研討會、講習會、活動營、會議、座談會、課程、培訓、研習營等 經費 來源 所得類別代號 項 目 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專題演講 50 (薪資) 研討會、講習會、活動營、會議、座談會、課程、培訓、研習營等 一、依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公私機關..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二、國稅局於94年6月出刊「所得稅扣繳實務」對上課鐘點費及講演鐘點費區分之定義: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其有招生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等性質相似,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如果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應與講演鐘點費有別,屬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 三、執行業務所得之講演鐘點費(所得代號9B)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所作之專題演講。 四、依國稅局大安分局96年11月9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0960215560號函釋:為知識、技藝、學術之傳授而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類似活動,有關講授者之鐘點費收入,係屬「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 至於前述講述內容以外,例如心得感想視野之分享所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人士之專題演講有關演講者之鐘點費係屬9B。 9B (稿費、演講等) 非上揭類似之活動,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如禮堂、演講廳、廣場等) 所作之專題演講
基於僱傭關係(如學校與教職員工或因計劃僱用之人員)、指定題目被邀稿、未經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入 經費 來源 所得類別代號 項 目 法令依據及補充說明 稿費 50 (薪資) 基於僱傭關係(如學校與教職員工或因計劃僱用之人員)、指定題目被邀稿、未經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入 一、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所稱「稿費」…指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二、參照財政部68.05.11台財稅第35590號函釋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稅。 三、財政部86.02.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釋: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等為屬稿費性質。 9B (稿費、演講等) 非基於僱傭關係,自由投搞並經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如本校之期刊、學刊等 備註 9B(稿費、演講等)於18萬以下免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23款)。
三、所得稅代扣注意事項
(一)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定義 1.有住所 2.無住所 (二)外籍人士的身分證字號如何填寫 1.有居留證:以居留證號 2.無居留證:以西元出生年月日+ 護照 前面兩位字母 (三)外籍人士的姓名及地址如何填寫
(四)居留天數的計算: 1.原則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 2.始日不計末日計 3.不可跨年計算 4.案例 : (五)免稅所得: 例如:所得稅稅法第四條規定
四、各類申請表格
總務處出納組之所得稅網頁下載 所得稅 Q&A 標準作業流程 小店戶及社團等其他收入(函) 9B與50之區分經費來源 論文指導費、論文收集費、試務工作費等項目之扣繳說明(函)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 所得稅代扣注意事項 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 所得稅清檔處理方式 所得稅系統操作講義及問題常見集 國科會博士後研究人員薪津印領清冊製表說明 案例_外僑適用居住者課稅申請表 外僑所得稅自98年度變更課稅函 P1 P2 自99年度開始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稅率為18% 本國人領款收據(改良版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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