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 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案 整體規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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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 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案 整體規劃說明 報告單位:秘書室 報告日期:2015年10月

大綱 一、前言 二、規定重點 三、本校面臨問題 四、對學生之影響 五、本校因應及整體規劃 六、結語

一、前言 教育部 104/6/17訂定並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勞動部 104/6/17訂定並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 指導原則」。 上開2原則訂定後,各校應重新檢視兼任助理類型及內涵, 以及其學習與勞動的分際,調整內部規範,並儘速建置學習 及勞動相關保障措施。本校已在今年度召開多次分工會議。

本校兼任助理樣態 職稱 定義 (一)兼任研究助理 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調 查、實驗、搜集與整理資料及報告撰 寫。 (二)兼任教學助理 (TA) 在授課教師指導下,於課前、課中、 課後從事與教學活動相關之學習與協 助。 (三)兼任研究計畫 臨時工 在教師督導下進行研究工作相關協助 工作。 (四)工讀生/教育學 習生 透過工讀服務換取生活津貼以取代無 償性補助

二、規定重點(1/4) 教育部原則,重點如下: 學生兼任助理範圍: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 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 定位學生兼任助理於學習與勞動分際(詳如附表1) -學習關係:包含「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學校對學習活 動範疇,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或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等 事項明定公告,學生參與學習活動,權益保障應有規範。 -勞動關係:雙方具僱傭關係,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並 具從屬關係者。僱傭關係之認定,依勞動部之指導原則。  學校應訂校內處理原則,並廣徵各類兼任助理及教師之意見。  學校就各類助理之爭議處理,應建立申訴平臺及爭議處理機制。

二、規定重點(2/4) 學習與勞動關係之區分 (附表1) 學習關係 勞動關係 定 義 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如下(教§4) 1.課程學習: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 件。 2.服務學習:參與學校為增進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之輔助性服務(如:服務性社團活動或 服務課程)。 1.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屬僱傭關係。如屬承攬關係,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2.僱傭關係之認定,依勞動部原則(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重 點 1.與學習有直接相關性,有指導行為,經師生雙方同意。 2.有明確對應課程、教學實習、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學習活動計畫,就學習準則、評量方式、學分或畢業條件採計等明定且公告之。 3.得支領獎學金或必要之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 4.提供權益保障或相關保險。 5.提供申訴及救濟管道。 6.規範研究成果歸屬。 1.訂定勞動契約,明定權利義務。 2.辦理勞健保、提繳勞退金等。 3.提供申訴及爭議處理管道。 4.規範研究成果歸屬。 (勞動權益事項依勞動部原則辦理)。

二、規定重點(3/4) 勞動部原則,重點如下: 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兼任助理: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 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訂定學校與兼任助理間認定僱傭關係之參考指引,提供雙方當事參考。 僱傭關係之有無,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例示如下: 人格 從屬性 1.學校對兼任助理有指揮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處分之權。 2.學校對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報酬、管理及終止契約等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 權。 經濟 1.兼任助理之報酬與協助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價性。 2.報酬依學校訂定標準,不因領取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 3.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成果,非為自己,而係歸屬於學校。  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事項依勞基法辦理 -宜以書面載明權義事項、依時發給工資、遵守工時規定、記載出勤情形、辦 理勞(健)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學習關係: 符合學習(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及規範,應有對應之課程或實施計畫,有指導行為,並經師生雙方同意。 二、規定重點(4/4) 學習關係: 符合學習(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及規範,應有對應之課程或實施計畫,有指導行為,並經師生雙方同意。 勞動關係: 屬僱傭關係者,依勞動法令辦理,包括:訂勞動契約 ,明定雙方相關權利義務(報酬、管理、勞健保及勞 退金、終止契約等)。

三、本校面臨問題 師生關係轉變(師生關係→勞動關係) 在有限經費及資源下,須調整兼任助理制度(含經費及名額分 配) 未來面臨問題如下: 師生關係轉變(師生關係→勞動關係) 在有限經費及資源下,須調整兼任助理制度(含經費及名額分 配) 身障人力不足,須繳納差額補助費(因勞保人數遽增) 學校財務負擔大增(勞健保、勞退金、資遣費、身障差額補 助費) 學生得到報酬須扣除勞健保個人負擔,實領金額減少 行政管理及人事作業成本增加(人數多,異動大,管理不易, 加退保頻繁等)

四、對學生之影響 衝擊 影響事項 (一)實領金額減少 月領2,000元的助理或工讀生為例,學生每月個人需負擔492元保費(依法直接自薪資內扣繳), 學生實領剩下1,508元,而學校的保費負擔為 1,882元。若月領8,000元,實領剩下7,508元。 (二)學習機會減少 鼓勵「做中學」,經費產生排擠效應後,計畫案可用經費減少,請學生擔任兼任助理之人數及學生之學習機會亦相對減少。 改變 影響事項 (三)增加勞保及勞退年資 對於屬於擔任「工作助理」的同學,提早開始投保勞保,將可增加勞工保險工作年資及勞工退休金。 (四)校外打工增加 必須靠工讀金生活之同學,只能到校外打工從事與所學領域較無相關的工作。

五、本校因應及整體規劃(1/4)  本校自今年已召開多次分工會議,通盤檢視本校各類學生兼任助理制度,並依分工規劃因應配套措施。 -學生兼任助理包括:教務處(教學助理、研究生服務獎助學金)、學務處、電算中心及推廣部(工讀生)、研發處(兼任研究助理)、各單位(臨時工、工讀生) -各類兼任助理制度,由各權責單位(教務處、研發處及學務處)研擬具體規劃及配套措施。 -涉勞(健)保作業,由總務處事務組負責。  訂定本校保障兼任助理學習及勞動權益處理規定(草案),作為全校通案性規範。 重點如下: -學生兼任助理分「學習型」、「勞動型」2類分流管理。 -進用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雙方關係(學習型或勞動型),並充分告知權利義務(ex. 勞健保費個人負擔、…)。 -研究成果歸屬依「學習型」及「勞僱型」有所不同。 -「勞僱型」到職時,訂定勞動契約,應辦理勞(健)保作業,並接受僱主(主 管)指揮督導。 -建立學生兼任助理申訴機制。

五、本校因應及整體規劃(2/4) 「學習型」及「勞僱型」分流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1.兼任研究助理 (研發處) 2.教學助理 (教務處) P. 12 五、本校因應及整體規劃(2/4) 「學習型」及「勞僱型」分流 學習型 1.兼任研究助理 (研發處) 勞僱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2.教學助理 (教務處) 勞僱型 3.工讀生 (學務處、電算中心、推廣部) 勞僱型 學習型 4.其他各態樣助理 勞僱型

五、本校因應及整體規劃(3/4) 學生兼任助理申訴機制 不服措施或處置 P. 14 五、本校因應及整體規劃(3/4) 學生兼任助理申訴機制 註: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申訴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設置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申訴委員會,簡稱保障申訴委員會 ,由秘書室承辦。 不服措施或處置 勞僱型   (勞動權益) 學習與勞動 身分認定 學習型   (課程或服務學習) 校 內 所屬單位協調並提 書面說明 向單位申訴協調 向保障申訴委員會申訴 向保障申訴委員會申訴 校 外 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 解、仲裁或裁決 向教育部提 行政救濟

六、結語 未來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與勞動權益規範,各用人單 位、教師、計畫主持人,應依教育部及勞動部之原則、 本校處理規定(草案)及相關規範辦理。 本校處理規定(草案)、申訴委員會規定(草案)預計於 104/12/08行政會議討論。 相關部會之配套尚有不足(如:低薪高保不合理、身障 人力進用不足問題),本校將持續透過不同管道向主管 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