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类,2014年修订版)讲解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周巷分局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指标 三、新增监控条件(后续管理前移到网厅) 四、申报表修改背景 五、申报表修改内容 六、填报说明错误内容 七、相关注意事项 八、2015年所得税汇缴政策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一)申报方式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我们有以下三种方式,供纳税人选择。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纳税人采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 1、通过宁波市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申报。访问地址:通过国税外网(www.nb-n-tax.gov.cn),进入办税服务厅登陆界面或直接点击https://web3.nb-n-tax.gov.cn/etax/login.jsp。 2、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服务区,进入网上办税大厅申报。(不建议) 3、宁波市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下载所得税年报申报离线表单,制成电子申报数据文件,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不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二)申报前准备 步骤一:领取CA证书 由于年报申报采用离线表单申报的形式,所有的企业都必须通过CA证书验证才能成功递交年报。因此,没有CA证书,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CA证书申请。 步骤二:确认季报 (二)确认纳税人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税已申报,否则,年报申报将失败。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一)申报前准备 步骤三:基本信息核对 所得税年报A类中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所属行业”、“注册资本”数据为系统根据税务登记信息自动填写,如企业目前所属行业、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发生变化,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纳税人需及时到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步骤四:事先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如纳税人享受如下税收优惠,需事先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优惠备案,且在优惠备案事项备案生效后再进行网厅申报,如果没有相应优惠事项的有效备案记录,系统将提示年报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无有效备案,造成申报失败。
步骤四举例: 举例1:申报业务处理异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异常,请重新检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无有效备案记录,该行值不能大于0,请先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此项备案!】 因此如果纳税人享受A100000、A107010、 A107020、A107030、A107040、A107050所列的税收优惠,请根据《税收优惠填报行次与需办理的优惠备案事项对应关系表》先去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的税收优惠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二)申报前准备 步骤五:资产专项损失处理 有资产专项损失的需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如果纳税人年报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9行第2列大于0(即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税收金额栏次)时,应事先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如果没有相应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记录,申报年报时系统会提示没有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造成申报失败。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二)申报前准备 步骤六:事先申报年度财务报表(非强制监控) 步骤七:填报须知相关文件 建议提醒纳税人在年报申报前,先进入网厅财务报表申报模块上报年度财务报表(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步骤七:填报须知相关文件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跟2014年度相比,部分申报表有较大变动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三)网厅申报操作 虽然今年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B类)部分表有改动,但网厅申报步骤跟去年(2014年度)一致,无任何变化。 1、企业所得税年报(A类,2014年版) (1)开通登陆网厅(推荐CA证书登陆) (2)下载安装开普表单阅读器2.0版。(如果您已安装开普表单阅读器1.0版的,请先卸载后再安装。) (3)下载离线表单 (4)离线表单申报 (5)申报结果查询及打印 (6)缴款查询及打印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三)网厅申报操作 2、企业所得税年报(B类,分支机构;2015年版) (1)开通登陆网厅(推荐CA证书登陆) (2)下载安装开普表单阅读器2.0版。(如果您已安装开普表单阅读器1.0版的,请先卸载后再安装。) (3)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4)在线填写表单 (5)申报结果查询及打印 (6)缴款查询及打印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四)年报特别注意问题 1、申报数据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年报自动计算并显示享受优惠金额(不可修改)。 2、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今年网厅自动把A000000表中“107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默认为“否”,且为不可修改,B类年报主表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默认为“否”,且为不可修改,如果纳税人确实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需到ctais前台修改。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四)年报特别注意问题 3、附表A105040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历史数据已自动下载在纳税人的年报离线表单中(具体内容见附件四 企业所得税年报网厅监控),供其填表参考,该数据属性为不可修改。 4、附表的A106000亏损弥补的历史数据已自动下载在纳税人的年报离线表单中(具体内容见附件四 企业所得税年报网厅监控),供其填表参考,该数据属性为可修改。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五)申报中常见问题 1、网厅中基础信息表102(注册资本)、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的数据是从ctais税务登记信息中直接提取的,属性为不可修改,如果纳税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来修改注册资本和所属行业信息,否则可能影响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2、如果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型和登记注册类型不一致(如担保公司)须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五)申报中常见问题 3、表A105070、A105091、A109010增加删除栏次时,点击鼠标右键,选择菜单中相应的“增加单行”、“删除当前行”。 4、离线表单对部分输入法不支持(比如全拼,某些五笔),建议事先在其它文本软件中写好,通过复制粘贴来完成。 5、不能使用上下键,可以用TAB键代替,功能一样。
一、企业所得税申报须知 (五)申报中常见问题 6、申报表不能为空格,如没有数据请填写0,否则您的申报会报错。 7、离线表单中所有灰色的格子都为不可填写修改,白色的为可填写修改。数据录入申报过程中,请先录入附表,最后主表。
二、保留或修改年报监控条件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一)A类年报监控 1、一般企业默认填报的表单为A00000、A100000、A101010、A102010、A104000、A105000、A105050、A105080、A105081、A106000。 金融企业默认填写的表单为A00000、A100000、A101020、A102020、A104000、A105000、A105050、A105080、A105081、A106000。 2、网厅中基础信息表102(注册资本)、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的数据是从ctais税务登记信息中直接提取的,属性为不可修改。如果纳税人发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所属行业明细代码0610-4690为工业,其他代码为其他行业)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3、基础信息表的104(从业人数)应大于0、105(资产总额)应大于0。 4、主表A100000 第23(应纳税所得额)、28(应纳税额)、31(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栏不应有负数 ,最多减至0 5、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当A101010(金融企业报表为A101020)第1行“营业收入” 大于0时,A105050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必须要大于0。否则提示:当A101010(或A101020)第1行“营业收入” 大于0时,A105050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 的帐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均应大于0。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6、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如果外围系统-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所得税优惠备案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有效备案,A105050第5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金额大于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8%,提交后出现提示,申报失败:A105050第5行第4列应<=A105050第1行第4列的8%。并且同时自动将该值置为0。 如果没有高新技术有效备案,A105050第5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税收金额大于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5%,提交后出现提示,申报失败:A105050第5行第4列应<=A105050第1行第4列的2.5%。并且同时自动将该值置为0。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7、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A105050第7行(工会经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大于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2%,提交后出现提示:“A105050第7行第4列应<=A105050第1行第4列的2%。”并且同时自动将该值置为0。 当A105050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大于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提交后出现提示:“A105050第3行第4列应<=A105050第1行第4列的14%。”并且同时自动将该值置为0。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7、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A105050第10行(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金额大于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5%,提交后出现提示:“A105050第10行第4列应<=A105050第1行第4列的5%。”并且同时自动将该值置为0。 当A105050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大于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5%,提交后出现提示:“A105050第11行第4列应<=A105050第1行第4列的5%。”并且同时自动将该值置为0。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8、A10000(主表)、A105070(捐赠支出调整明细表) 当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大于等于0时,A105070“合计”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应等于A100000第13行×12%,否则等于0 A105070“合计”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应等于“合计”第2列与第3列的孰小值。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9、业务招待费支出监控 涉及表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9、业务招待费支出监控 一般企业: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应等于A105000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60%与销售(营业)收入*0.5%的孰小值, 【销售(营业)收入】=A101010的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_税收金额)。 否则系统提示:“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应等于A105000第15行第1列*60%与销售(营业)收入*0.5%的孰小值, 【销售(营业)收入】=A101010的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_税收金额)。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9、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 金融企业: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应等于A105000第15行第1列*60%与(A101020的第1行+A105010第1行)*0.5%的孰小值。 否则系统会提示:“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应等于A105000第15行第1列*60%与销售(营业)收入*0.5%的孰小值, 【销售(营业)收入】=A101020的第1行(营业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与一般企业之间差别:一是缺少了”A105010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_税收金额)- A105010表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差额收入;二是销售收入的计税依据存在差异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9、业务招待费支出捐赠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应等于A105000第15行第1列*60%与(A103000的第1行+A105010第1行)*0.5%的孰小值。否则系统会提示:“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应等于A105000第15行第1列*60%与事业单位收入(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0.5%的孰小值, 【事业单位收入(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A103000的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或A103000的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_税收金额)”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0、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1、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2、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离线表单下载时能提供A106000部分数据下载:取CTAIS中“计算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模块检索结果(年度2014)如下图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2、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2、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Ctais“计算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模块中的2013年度“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合计”=G8; 2014年度 A106000第6行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G1; 2014年度 A106000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合计”=H11。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2、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当(G8- G1)大于等于0,且H11大于(G8- G1)时,系统显示申报失败,提示“A106000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与历史数据不符,请审验后重新填写或与税源管理人员联系。” (2)当(G8- G1)小于0,且H11大于0时,系统显示申报失败,提示“A106000当期盈利已大于历史亏损,请审验后全部弥补或与税源管理人员联系。”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4、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第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11(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12(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1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14(其他)、20(减计收入中 其他)、26(其他专项优惠)行变灰不可填写。(宁波无此些业务发生) 15、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7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变灰不可填写。(宁波无此些业务发生)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6、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5、7、7.1、7.2、7.3、8、8.1、8.2、8.3、9、9.1、9.2、9.3、11、13、14、14.1、14.2、15、15.1、15.2、18、19、24、25、26、27、29、30、31、33行变灰不可填写。(宁波无此些业务发生)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7、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报监控。(不可以放弃)。(自动显示优惠金额)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0610-4690为工业,其他代码为其他行业)、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四个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A107040第3、6、33行均等于零,视同税收优惠备案。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并显示优惠金额(不可修改)。 否则系统则提示:根据年报申报数据,您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A107040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于“数值”,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等于“数值”。数值为具体的计算金额。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请各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今年网厅把A000000表中“107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默认为“否”,且为不可修改,如果纳税人确实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请到办税大厅ctais前台进行修改。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8、A107040第28栏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除下列表格中的企业名单外,其余企业该栏金额必须小于等于0,否则递交后,系统提示:“您不具有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资格,请与所属税务机关联系”。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19、A100000(主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有监控的行次数据大于0需查询外围系统-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所得税优惠备案中的相应备案事项是否已予备案,如果不是,则显示递交失败,相应备案事项未备案(相应事项应明确显示,对应表格如下。)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栏系统已默认为“否” (二)B类年报监控 1、B类年报下列行变灰不可填写 2、以下四项数据为必填项。 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栏系统已默认为“否”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3、小微监控: 如果该企业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万且小于等于30万,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和 禁止行业:四项数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主表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8行(其中:减半征税)自动计算并显示税收优惠金额(不可修改)。计算规则请详见备注。 否则系统则提示:根据年报申报数据,您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4、小微企业优惠金额计算规则 当主表23行≤30万,且〉0时: (1)主表23>0且≤20万,第1行、第2行累计金额自动为主表23行×15%; (2)主表23行≤30万且>20万,取企业税务登记日期和申报所属期,按照下表规则,主表23行与表中对应“优惠率”乘积生成第1行金额,主表23行与表中对应“其中减半”乘积生成第2行金额。
二、保留或修改监控条件 表1: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三、新增监控指标
根据总局所得税司的业务需求,年报填报要求如下: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改为必填表。(去年同) 2.当《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第21行”捐赠支出”大于0,或《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第37行”捐赠支出”大于0时,《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为必填表。 3.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为必填表。(即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2其中减半征收)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与去年年报填写相反。 2014年 2015年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项为“是”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项为“否”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项为“否”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项为“是”
(二)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监控:A104000第5行第1列(管理费用)+第3列(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佣金和手续费填报监控:A104000第6行第1列(销售费用)+第3列(管理费用)+第5列(财务费用)“佣金和手续费”应<=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第1列“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职工薪酬填报监控:A104000第1行第1列+第3列“职工薪酬”应<=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1列“职工薪酬”
(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罚款填报监控: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0,第3列“调增金额”也应>0 捐赠支出:当企业营业外支出中有捐赠支出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必须填写该金额 业务招待费:当企业期间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必须大于等于该金额 A105000第15行第1列>=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4行第1列+第3列 资产损失监控:企业应准确填报资产损失。当A105000的第33行第1列(资产损失_账载金额)应>=A104000第8行第1列(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_销售费用)+A104000第8行第3列(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_管理费用)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A105040自动下载CTAIS历史数据,且属性为不可以修改:离线表单下载时能提供A105040部分数据下载:取CTAIS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最后一次修改后的明细表数据。
(五)《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总和应等于总的捐赠支出。A105000第17行第1列(捐赠支出_账载金额)=A105070第20行(合计)的第2列(公益性捐赠_账载金额)+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_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A105070第20行第4列“公益性捐赠_税收金额”应=第20行第2列与第3列的孰小值(账载金额和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利润总额的12%)
(六)《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年折旧、摊销额帐载金额(第2列)应小于等于累计折旧、摊销额的帐载金额(第3列),并且累计折旧、摊销额的帐载金额(第3列)应小于等于资产帐载金额(第1列) A105080第2列所有行次<=第3列,且A105080第3列所有行次<=第1列
(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年企业总收入应大于等于本年企业营业收入加上营业外收入 当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0,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应>=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16行“营业外收入”之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软件企业收入指标监控:本年企业总收入应大于等于本年企业营业收入加上营业外收入 当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0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0,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1行“企业收入总额”或第34行“企业年总收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16行“营业外收入”之和
四、2015年申报表修改背景
(一)全面落实国务院新出台一系列重要税收政策的需要 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等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修改年度纳税申报表,确保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能够顺利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统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要求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围,而原年度纳税申报表只能满足原有6个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A105081), 14行之前(新政部分)逻辑与季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表一致,方便纳税人理解与填报。
(三)进一步优化申报表,满足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减免税核算需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部分优惠政策采取“以报代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修改后的申报表中同步配套增加相应行次、细化优惠政策分类,实现系统自动核算,既能够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又能细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五、申报表修改内容
(一)政策依据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修二: 替三: 调四: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二)修改内容 修二: 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107栏次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调整原“建筑业”归类问题: “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原06**至50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将原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表述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之前为“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与B类季(年)度申报表和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理解保持一致,便于判断、定位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
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为便于纳税人享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的优惠政策,对《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作了细微改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 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 ……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修二: 替三: 调四: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按照该政策在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思路重新设计 1-14: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优惠的查账征税纳税人填报; 15-28:新增加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以报代备)
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9-14:新增加行次,填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进一步完善了填表说明。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填报规则。 ( 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行、19行)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3)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化,提升减免税核算质量。进一步细化地震灾区、促进就业、集成电路企业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满足减免税核算需要。
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旧表 新表 (4)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高新技术领域扩围,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行次。(国科发火[2016]32号) 旧表 新表
修二: 替三: 调四: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调四 《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报表原来由发生纳税调整和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填报,改为只要企业发生相关支出、准备金业务,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年度不享受优惠的,也需填报上述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年度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表“ 1-28 ”行。
六、填报说明错误内容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A105081)填报说明 1.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二)列次填报:第16列“税收加速折旧额”……修改为第16列“税收折旧额” 2.三、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8.第15行=第16+19+22+25行。修改为8.第28行=第16+19+22+25行 (2)由于合计行次……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15行)不成立。修改为(第1、4、7、8、11、14、16、19、22、25、28行)不成立。 3.三、表内、表间关系-(一)表间关系:第1行第16列、第1行第2列、第1行第4列、第1行第6列、第1行第8列、第1行第10列、第1行第12列 ;修改为:第14行第16列、第14行第2列、第14行第4列、第14行第6列、第14行第8列、第14行第10列、第14行第12列 。
(二)《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填报说明 1.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修改为1.第1行……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 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A100000表第23行×5%× (2015年10月1日之前…… )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修改为A100000表第23行×15%× (2015年10月1日之后…… ),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修改为同时填入第2行” “其中:减半征收”。 3.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9.第12行“(十六)动漫企业”修改为(六)动漫企业
七、相关注意事项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注意事项 本表职责 1.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情况进行统计;(某项资产某月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后,该项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至年末的会计折旧额和税法折旧额均不再填写计入本表,仅填报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月份的数据。) 2.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以报代备)。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注意事项 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上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税会处理不一致 税会加速折旧方法不同 会计和税法上均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 税会加速折旧方法一致,但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如都采用缩短折旧年限,但税会缩短折旧年限不同)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注意事项 1.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注意事项 【理解】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抵扣符合创投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 差异:亏损弥补期限5年,创投优惠抵扣无期限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注意事项 【理解】同时符合两项创投优惠的企业,应先计算抵扣“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抵扣“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注意事项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注意区分】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注意事项 表1: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全年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1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年2月 7.73% 4.09% 2015年3月 8.00% 4.50% 2015年4月 8.33% 5.00% 2015年5月 8.75% 5.63% 2015年6月 9.29% 6.43% 2015年7月 10.00% 7.50% 2015年8月 11.00% 9.00% 2015年9月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15.00% 2015年11月 15.00% 15.00% 2015年12月 15.00% 15.00%
(三)《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注意事项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上述小微优惠比例查询表废止。
六、2015年所得税汇缴政策解答
1、“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的税额,企业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于“营改增”企业超税负返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免的税额,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从街道、镇政府取得实际为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但政府名义为基础设施补助款的款项,如何做所得税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3、某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已向法院起诉并胜诉,但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以清偿,法院已做出实体终结执行的裁定书。裁定书上日期为2013年,企业实际账务处理日期为2015年,则该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该在哪一年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上述坏账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追溯至2013年度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
4、某有限合伙企业因投资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分红款,按比例分配给其法人合伙人,该分配收益是否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上述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配收益,不属于通过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5、雇用临时工、实习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支出是否可以凭工资清单在税前扣除? 答: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谓任职或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与上述受雇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凭工资清单在税前扣除。
6、企业为全体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扣除部分是否包括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产品? 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性质的保险,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企业利用个人(如企业某股东)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利息票据中列示的是企业名称。这部分利息能否在企业税前扣除?个人抵押物的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上述利息支出为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个人抵押物的保险费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直接相关的支出,且该保险的直接受益人是财产所有人(如企业股东),而非企业本身,故不得在税前扣除。
8、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关于推倒重置的具体解释,总局公告并未明确,建议采用“地块”标准,即在同一地块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属于推倒重置,而不应限定在原址重建。
9、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包括员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车费,以及股东或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 答: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执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9、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包括员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车费,以及股东或管理人员的学历教育?
10、企业由于出口产品质量问题须赔偿对方单位,可否凭对方单位与本单位签定的赔偿协议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上述产品赔偿款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可以税前扣除。
11、甲企业以银行借款或自有资金转借给乙企业(非关联),乙企业开始时按时向甲企业支付利息,后因乙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未支付利息,也无法偿还本金,则甲企业上述借款是否可作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甲、乙企业无产品、材料购销及融资、投资关系)。甲企业若借给非关联个人呢?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甲企业借款损失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并在税前扣除。
12、乙公司欠甲公司应付账款35万元,甲公司通过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双方签订协议达成和解,乙公司支付甲公司30万元,甲公司豁免乙公司5万元欠款,终结官司。甲公司少收的5万元损失可否税前扣除?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因此,甲公司少收的5万元损失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作为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13、司法机关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可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因此,司法机关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14、应收账款打包出售,出售收入与账面应收款的差额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因此,上述应收账款打包出售收入与账面应收款的差额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15、财税〔2015〕年119号第五条第4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该规定是否适用于2015年及以前年度? 答:2016年之前应按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规定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因此,2016之前年度不能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
16、企业向镇乡各商会支付的会费,取得一般性收款收据,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目前,我市税务部门已经取消税务监制的收款收据,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应开具发票。另经询问票据中心,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我市社会团体使用《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综合上述情况,企业取得的收款收据不是列支会费的合法凭证,企业应该取得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或发票;企业会费支出如果是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