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区过境货物 海关监管简介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内容框架 背景 业务流程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监管试点计划
背 景 粤澳进出口贸易额逐年增加。 澳门政府和业界提出货物过境的需求。 2004年7月9日,由澳门海关、澳门经济财政司、澳门付货人协会等有关成员组成的广州访问团一行十人到访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提出澳门的货物出口运输一向依赖于香港,但若经陆路运输直达内地港口(深圳盐田港)或机场(广州新白云机场)后再运输出境,可以既缩短运输时间又节约运输成本。
业务流程 进境地海关 出境地海关 海关核销 清洁舱单 经营人申报过境 ,并递交相关单证 海关监管过境 货物实际离境 海关审核、放行 经营人、承运人 登记备案 海关核销 清洁舱单 经营人申报过境 ,并递交相关单证 海关监管过境 货物实际离境 原则上 不查验 海关审核、放行 ,并制作关封 境内陆 路运输 经营人申报过境 ,并递交相关单证 海关审核、 核销转关数据 特殊情况 下可以查验 特殊情况 下可以查验 查验 查验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一、有关概念 本规程所称“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系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启运,通过广东省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经营人”,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承运人”指经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二、涉及企业部分 (一)登记备案 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承运澳门过境货物的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总署令1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二)配备相关设备 装载过境货物的车辆应当使用海关的电子关锁,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载收发信装置,并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体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按照试点计划,这部分要求将在试点第二步进程中执行。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三)过境货物的范围 限制转关的货物、指定口岸清关的货物、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中第七条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过境。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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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四)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澳门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一份转关方式为“过境”的进口《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经营人在向海关办理过境手续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2.《来往澳门车辆进出境签证簿》 3.过境货物运输单据(提运单、过境货物清单、注明是过境货物的汽车载货清单等) 4.澳门海关制作的关封。(内有澳门海关盖章的货物申报单证)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发票、装箱清单等) 海关在对过境货物查验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在海关查验记录上签字。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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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五)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营人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过境货物离境时应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 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由经营人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六)有关时间的限制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境申报逾期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过境货物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境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企业部分 (七)有关途中运输的要求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澳门地区过境货物进境后,需换装运输工具或卸地储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或将货物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 对承运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的货运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进行备案。 三、涉及海关部分 (一)进境地海关 审核有关单证上过境货物是否为禁止过境货物,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开箱查验。 在H2000系统中对经营人申报的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 运输工具未办结转关核销的,不得再次承运澳门地区过境货物。 在载货清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将二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汽车载货清单指运地联制做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交予经营人或承运人。 对关锁施封,启动车载GPS监控装置。
海关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简介---涉及海关部分 (二)出境地海关 审核过境货物的关封、有关单证有无异常,必要时可对过境货物开箱查验。 查看电子关锁、GPS途中监控信息,若无异常,对电子关锁解封,关闭车载GPS监控装置。 在H2000系统中核销对应的转关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过境货物报关单》、载货清单上批注、盖章后留存。 对以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离境的过境货物,在其实际准备离境时,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其出境。待其离境后,在H2000系统中核销其对应的出口清洁仓单。
监管试点计划 5月18日,广东海关正式启动澳门地区“过境货物”监管模式。 第一步双方实现单证互认。即澳门海关将已查验货物的澳门特区进出境申报单复印件盖章,并交承运人。过境货物到达内地口岸海关时,内地海关核对承运人向海关递交的载货清单和澳门申报单,核对结果作为便捷通关和风险分析的参考依据。 第二步实现对承载过境货物的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海关要求的电子关锁和车载收发信装置(GPS),在确保承运车辆、海关封志、海关监控设备及装载货物的箱(厢)体完整的基础上,实现过境货物尽快完整的运往境外。
The End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