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出口管理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09年6月
主要内容 ODS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机构情况 ODS进出口相关法律介绍 工作流程 办公室职责介绍 中国打击ODS非法贸易行动措施 2008年进出口情况介绍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公室机构介绍 三部门联合成立 中央编制办批准 办公地点:国家环境保护部
实施ODS 进出口管理法律依据 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维也纳公约 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定书 国内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基础 - 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 《许可证电子数据联网核销系统》
其他法律要求(主要是其他国家的法律要求)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政策法规介绍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1999-12-3)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4-13)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2001-5-29) 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一批(2000-1-19) 公布《名录》第二批(2001-1-18) 公布《名录》第三批(2004-2-6) 公布《名录》第四批(2006-2-8) 控制进口以CFC-12为制冷剂的汽车以及汽车空调压缩机(2001-12-23) 控制进口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2006-1-13)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一批:CFCs(6)、哈龙(2) 第二批:四氯化碳、甲基氯仿 第三批:HCFC(38)、甲基溴 详细名录见提供资料
含ODS的设备和产品的进出口规定 在设备和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中,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的管理环节,其负责对产品和设备是否含ODS进行强制性检验。 2002年1月1日开始,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其汽车空调压缩机。(SEPA,MOC,GAC,质检总局) 2006年3月1日开始,禁止进出口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商制冷压缩机( SEPA,MOC,GAC,质检总局) 2007年9月1日,禁止进出口以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电产品(冰箱、冰柜、冷水机、电饭煲、电热水器等)。(SEPA、发改委、MOC、GAC、质检总局)
有关法律、管理的具体解释 1.禁止与非缔约国进行ODS贸易 4.《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一次性使用,不能转让。《进出口审批单》三个月内有效,《进出口许可证》六个月内有效。 5.回收ODS出口必须获得SAPA的证明,张贴SEPA公布的回收标志
根据iPIC(Informal Prior Informed Consent )一些特殊要求 东南亚一些国家要求,凭该国进口许可证进口 新加坡转口要求 南美一些国家 豁免需求
“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 2000年5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
三部委ODS管理职能简介 共同制定并发布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发布《中国受控进出口ODS名录》 SEPA-MOC:审批国家年度ODS进出口总量、配额分配办法 SEPA:对进出口工作统一监管,负责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MOC:签发《ODS进口许可证》《ODS出口许可证》 GAC: ODS进出境管理,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 ODS进出口数据统计。
ODS进出口管理框架和流程 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证机构 口岸海关 进出口办公室 审批单 许可证 企业
申请、审批程序介绍 ODS进出口审批 ODS许可证发放 海关进出口通关管理
ODS进出口审批 1.企业向I/E办公室提交申请: 2. I/E办公室审查: 3.为企业签发《ODS进(出)口 审批单》 合同内容、进出口国家、对方企业是否在其国家注册(根据UNEP提供名单)、ODS名称、数量、该公司过去申请的配额情况 3.为企业签发《ODS进(出)口 审批单》 审批单内容:进出口单位、对外成交单位、ods商品编号、ods名称、ods代号、数量、报关口岸、有效期限 4.将审批单有关内容录入电子系统,传送商务部许可证局
ODS许可证发放 企业向商务部各地授权发证机构提供以下资料: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I/E办公室的《进出口审批单》、贸易合同、进出口资质证明 发证机构将发放的许可证信息传送海关网络
海关进出口通关管理 将ODS进出口政策转换为计算机可识别的参数,设置许可证代码,对现场官员做出查验提示。 企业网上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商品名称、编码、数量、金额、许可证号、贸易方式、原产国、贸易国、经营单位、收货或发货单位等) 海关官员审核:海关将纸面证书与电子数据同时作为监管验放依据 —单机相符(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相符) —单单相符(报关单内容与货物实际随附单证相符) —单货相符(申报货物与实际货物相符) 货物通关后,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网络传送商务部
国家ODS进出口办公室主要工作 每年召开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主任联席会议 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 参加区域网络会议和双边国家进出口管理会议 组织培训:8期海关关员培训和1期质检官员培训 组织调研、拟定有关管理规定 开发商务部与I/E办公室之间的货物通关信息反馈系统 协调组织打击ODS非法贸易 与其他国家交换进出口管理信息受理进出口申请、核查、审批
培训情况照片
中国打击ODS非法贸易行动 三部委联合开展调研 对ODS经销商进行教育 加强对CFC进出口商管理,限制配额总量 开展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 —进出口事先知情,交换进出口许可证信息 加强法律法规对非法贸易行为的惩罚措施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开展对海关打击非法贸易的针对性培训 补天行动 提高一些相关化学品的查验率
ODS非法贸易情况 走私 伪报瞒报(逃证) 主要物质:CFC-12、哈龙 中国控制的重点:CFC-12非法出口 容易被伪报瞒报的化学品:HFC-134a、HCFC-22、混合制冷剂
建立打击ODS非法贸易的网络 I/E办公室 国家环保总局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办公室 商务部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监管司、缉私局 地方海关 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地区情报中心 联合国环境署亚太办公室 其他国家臭氧机构和海关 企业、非政府组织
2007年9月在“蒙特利尔”保护臭氧层公约缔约20周年纪念会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海关总署获得特别贡献奖 国家保护部--------履行公约 海关总署-------补天行动
获联合国奖
风险管理 审批环节甄别可疑货物 (1)出口公司性质(生产企业风险较低,贸易企业风险较高-特别是浙江的贸易公司) (2)产品价格(偏高的价格需要留意) (3)对方国家(印尼,马来西亚,中东风险较高) (4)对那些有前科的公司要特别留意(黑名单),这些公司出口货物的商品名往往不规范
(5)经常被冒名的化学品(R-22,R-134a) (6)重点口岸:上海、宁波、广东、山东 (7)中蒙边界关口 (8)中国西部地区(新疆)有关关口
2008年ODS进口情况 (2478979KG)
2008年ODS出口情况 (163132853.7KG)
2008年HCFCs出口情况 (61112732KG)
2008年CFCs出口情况 (1324571.7KG)
2008年ODS出口情况(东南亚) (40470680.1KG)
建议 加强信息交流特别是政策、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加强合作 各国应该根据国家法律,管好自己国家的进出口活动 中国将继续完善自己的法律法规, 加强打击走私活动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