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之未來改革方向 『自由貿易島?』『免稅島?』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稅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宜賢 會計師 2015年8月18日
“自由貿易島”以發展跨國物流運籌為主: 提供倉儲、轉運轉口、加工加值等服務給國際貿易與製造型企業。 (交易以“B to B”為主)
自由貿易島(自由貿易港區)五種交易樣態 自由貿易港區依據保單類型可區分以下五種交易樣態: F1:外貨進儲自由貿易島免徵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商港建設費等相關稅費,亦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 F2:自由貿易島貨物進口台灣本島,補課徵所有稅費。 F3:自由貿易島內間之交易均免徵相關稅費,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外。 F4:台灣本島貨物“視同出口”至自由貿易島,營業稅為零稅率。 F5:自由貿易島貨物實質出口,免徵營業稅。 F1 貨物進儲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自由貿易島 F5 實質出口 F3 免稅交易 F2 實質進口 台灣本島 境內關內 F4 視同出口
免稅島之交易樣態建議:進口各項稅費 免稅島依據交易類型可區分以下五種樣態: 貨物進口離島:外貨與陸貨進口離島免徵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等相關稅費。(現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僅免徵關稅:進口營業稅仍為5%! 如何判斷進口並於當地銷售?) 免稅島貨物轉銷售台灣本島:應補課徵相關進口稅費,營業稅5%。 免稅島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免徵營業稅。(現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免徵營業稅:但是有進口營業稅與向本島供應商採購之進項稅額無法退回!) 本島貨物銷售至免稅島:視同出口營業稅為0%,供應商可退回進項稅額。 免稅島貨物實質出口:營業稅0%。 貨物進口免徵各項稅費 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 免稅離島 貨物出口零稅率 離島內免稅交易* 離島貨物轉銷售本島 台灣本島 本島貨物銷售離島視同出口
離島內之個人免稅交易限額建議 免稅島依據交易身份類型可區分以下三種樣態: 來自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觀光客:採購商品攜出國外、大陸港澳地區使用者,免徵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等相關稅費,完全無數量與金額之限制。 來自台灣本島地區觀光客:採購商品攜入台灣本島地區使用者,在一定之數量(例如菸酒)與金額(所有商品)免徵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等相關稅費,超過一定數量與金額者,超出部分於回到台灣本島時應該補繳相關稅費。 離島居民於當地消費各種商品者免稅,將貨物攜入台灣本島者同上述補稅。 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觀光客 免稅離島 貨物攜出免稅 無數量金額限制 離島內免稅交易* 貨物攜入本島免稅 有數量金額限制 台灣本島 台灣本島觀光客
來源自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貿易與投資來源所得 離島公司之所得稅課稅方式建議:營利事業 在離島設立之公司依據所得來源可區分以下三種課稅方式: 來自離島當地之來源所得:貿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投資國內股利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未分配盈餘無需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即使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 8條規定,仍會被課徵最低稅負12%,只有50萬為真正免稅額。) 來自台灣本島地區之來源所得:貿易所得依據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17%課徵,投資國內股利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免稅,未分配盈餘加徵10%。 來自外國大陸港澳地區之來源所得:貿易所得以及投資所得免徵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以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所得稅法第3條不適用,採境外所得免稅制度。 離島公司 台灣本島 離島當地貿易與投資所得 0% 來源自台灣本島貿易所得17% 與投資所得0% 來源自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貿易與投資來源所得 0%
離島公司之所得稅課稅方式建議:國內外股東 在離島設立之公司之股利盈餘分配給國內外股東可區分以下方式課稅: 國內股東取得來自離島公司分配股利,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5% ~ 45%,離島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國外股東取得來自離島公司分配之股利,若來源自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貿易與投資來源所得者,其扣繳稅率為0%(外幣收入並以外幣支付股利),若來源自離島與台灣本島者,其扣繳稅率為20%(台幣收入並轉換外幣支付股利),或者依據雙方租稅協議之最高扣繳稅率。 國外股東 國內股東 股利分配 離島公司 台灣本島 來源自外國與大陸港澳地區貿易與投資來源所得 0% 來源自台灣本島貿易所得17% 與投資所得0% 離島當地貿易與投資所得 0%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租稅措施之介紹與應用
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與功能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 自由貿易港區 一、自由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或與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間,能運用科技設施進行周延之貨況追蹤系統,並經行政院核定設置管制區域進行國內外商務活動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其他區域。 二、自由港區事業: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之事業(以提供加值性勞務為主,貨物所有權通常維持在國外事業或其他國內事業)。 自由貿易港區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或毗鄰地區劃設管制範圍 貨物以發貨方式(Consignment) 交付給港區事業執行各種加值型勞務後,再由港區事業代理國內外貨主事業,運往指定之客戶地點。
自由貿易港區之租稅措施 – 設管條例 21,23,24條 港區事業 貨物 勞務 運入供營運之貨物 以及自用機器設備 境外關外 境內關內 第21條: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商港建設費等相關稅費,亦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F1) 商業發票 港區事業 境內關外 第23條: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物或相關規定,課徵稅費。但在自由港區經加工、製造、重整、簡單加工、檢驗、測試者,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價格,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後核估關稅完稅價格。(F2) 第24條:自由港區事業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視同出口,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F4) 境內關內 商業發票 統一發票 第23條:自由港區事業銷售勞務至課稅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貨物 勞務
自由貿易港區之租稅措施 –設管條例 25, 26條 港區事業 貨物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 境內關內 第25條:免稅之貨物 (含維修備料)、機器、設備等,可運至課稅區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展覽等。 需經海關申請核准; 免提供稅款擔保; 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復運回港區並結案; 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應補繳相關稅費。 復運期得延展6個月。 貨物 第26條:免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以“管制貨品(陸貨)”以外之貨品為限;受託課稅區廠商加工所添加之原料,得申請退稅;課稅區營業人所收取之勞務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貨物機器設備必須全數運回自由港區內)。
自由貿易港區之租稅措施 –設管條例 27, 28條 其他保稅區 港區事業 保稅區事業 外銷廠商 課稅區事業 貨物 貨物出口 境外關外 第27條:貨物輸往保稅區,免徵相關稅費。 其他保稅區 適用第28條(一、四) 港區事業 適用第28條(二) 適用第28條(一、四) 保稅區事業 境內關外 第28條:下列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二、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外銷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三、課稅區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廠商存入自由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四、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港區事業以供外銷之貨物。 銷售並交付存入 外銷廠商 僅銷售 僅交付存入 課稅區事業 貨物 境內關內 適用第28條(三)
自由貿易港區之租稅措施 –設管條例 28條(貨物) 境外關外 貨物出口 外國客戶 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 貨物 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 保稅區事業 另一港區事業 境內關外 銷售並交付存入 第28條第二項: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在港區內銷售貨物與「該港區事業」、「另一港區事業」、「國外客戶」、或「其他保稅區事業」,及售與「外銷廠商」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 外銷廠商 僅銷售 僅交付存入 境內關內
自由貿易港區之租稅措施 –設管條例28條 (勞務) 境外關外 國外客戶 其他港區事業 第28條: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區內銷售勞務,營業稅0%。 0% 境內關外 其他保稅區事業 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 5% 港區事業銷售勞務至課稅區時應依法課徵營業稅5%。 境內關內 課稅區事業 第28條第一項(四):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與營運相關之勞務。 第28條第二項:港區事業或外國事業在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港區事業」、「另一港區事業」、「國外客戶」、或「其他保稅區事業」,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自由港區內可設立之營運模式 發貨中心(Hub = Call-off Stock):貨主為外國廠商使用本國物流服務業,通常多為儲存需要進一步加工製造之零組件(OEM/ODM)。 配銷中心(Distribution Centre = Consignment Stock):貨主為外國廠商使用本國物流服務業,通常為儲存可供銷售之製成品,可配合執行電子商務活動(E-Commerce Activities)。 製造/組裝中心 (Manufacturing/Assembly Centre):使用區內或區外加工廠將原物料加工為製成品後轉運國內外客戶,必須考慮簡單加工或深層加工“實質轉型” (HS Code 轉換或者加值率超過35%)。 維修中心(Repair/RMA Centre, 含測試與檢驗):待維修品機器設備為客戶所有(亦可能由原供應商買回),維修備料可能為外國貨主或本國貨主,使用區內或區外維修服務業。 研發與技術訓練中心(R&D & Training Centre):研發訓練使用之機器設備與材料可能屬於外國廠商或本國廠商,聘僱研究人員在區內執行研發活動,或委託區內外其他公司協助。
發貨中心與製造中心均在區內營運模式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 境內關內 可解決國內零組件供應商與加工廠有零稅率發票可退回進項營業稅款議題; 物流與加工勞務提供廠商除內銷課稅區相關勞務仍有營業稅5%之議題外,勞務提供給國外客戶或其他保稅區事業者之營業稅為0%。 進口內銷貨物可降低關稅稅基 (扣除自由港區內附加價值國內採購貨物勞務) 外國零組件 供應商 國外貨主 境外關外 製成品外銷營業稅0% 關稅0% 營業稅0% 自由港區 其他保稅區零組件 供應商 營業稅0% 委託加工勞務 外銷營業稅0% 內銷5%? 境內關外 來料或進料、簡單或深層加工模式均可採用 國內課稅區零組件供應商 製成品內銷課徵關稅與營業稅,營業稅國內客戶可作扣抵。 營業稅0% 境內關內
發貨中心在區內與製造中心在區外營運模式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 境內關內 可解決國內零組件供應商與加工廠有零稅率發票可退回進項營業稅款議題; 物流與加工勞務提供廠商除內銷課稅區相關勞務仍有營業稅5%之議題外,勞務提供給國外客戶或其他保稅區事業者之營業稅為0%。 外國零組件 供應商 國外貨主 製成品外銷營業稅0% 境外關外 關稅0% 營業稅0% 其他保稅區零組件 供應商 營業稅0% 自由港區 境內關外 委託加工勞務 外銷營業稅0% 內銷5%? 營業稅0% X 國內課稅區零組件供應商 重整與簡單加工免稅海關核准 實質轉形加工需主管機關核准 境內關內
配銷中心營運模式(電子商務活動)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 境內關內 配銷中心(Distribution Centre):貨主為外國廠商使用本國物流服務業,通常為儲存可供銷售之製成品,並採用功能風險性低之營運模式減少所得稅負(移轉訂價設計),貨物暫時存放於港區內可達到延緩繳納關稅等稅負之效果,但仍應注意國外貨主在我國稅務之議題,除非設立於租稅協定國家。 境外關外 國外貨主 外國供應商 關稅0% 營業稅0% 其他保稅區 供應商 自由港區 境內關外 營業稅0% 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 國內供應商 內銷關稅與營業稅5%進口商可作扣抵或轉嫁消費者 設計為佣金代理商或有限功能配銷商 境內關內
區內與區外維修中心(RMA)營運模式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 境內關內 維修中心(含測試與檢驗):待維修品與維修備料可能為國內外客戶或原供應商,使用區內或區外維修服務廠商,可解決進口維修料營業稅無法退回之議題(ASML Case),以及國內維修備料供應商之進項稅款可申請退回之機會。 修復商品外銷營業稅0% 國外機器設備或維修備料 國內外貨主 境外關外 自由港區 關稅0% 營業稅0% 其他保稅區機器設備或維修備料 營業稅0% 委託維修 勞務營業稅0% 境內關外 國內課稅區機器設備或維修備料 修復商品內銷營業稅5%進口商可作扣抵 營業稅0% 維修備料關稅與營業稅0%我國首度讓保稅品運出保稅區外耗用之制度! 內銷修復品之維修服務費有營業稅5%議題 境內關內
研發與技術訓練中心營運模式 境外關外 境內關外 境內關內 研發訓練中心:研發或技術訓練使用之機器設備與材料可能屬於外國廠商或本國廠商,利用自由港區或示範區可以構成零稅率或免稅之機會,聘僱研究或訓練人員在區內執行研發或訓練之勞務活動,可讓勞務費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提供給課稅區客戶仍有5%營業稅,但可做進項稅額扣抵)。 國外廠商 國內外執行研發訓練之公司 境外關外 自由港區 其他保稅區廠商 派員參加 委託研發與訓練勞務營業稅0% 境內關外 提供研發或訓練給國內課稅區廠商有營業稅5%議題: 參考 96.8.23 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 國內課稅區廠商 境內關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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