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 關務措施簡介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魏明憲 103年4月
大綱 壹、示範區相關政策 貳、示範區關務措施 參、結語 世界關務組織(WCO)強調,國際貿易是經濟繁榮的重要動力,海關作為控制及管理貨物國際(跨境)移動的政府單位,應對國際貿易供應鏈提供更大的安全,並藉由稅費徵收及貿易便捷,對社會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促進貿易便捷及執行邊境管制常常是相互排斥的,跨境貨物流通須順暢進而直接有利於貿易便捷化,但是為了邊境安全,必須嚴格執行查緝任務,在策略上,兩者間如何取得平衡,應採用自動化系統,對各種措施予以風險管理,及高科技查驗設備以兼顧貿易供應鏈的安全與便捷,符合各方的期待。
壹、示範區相關政策
示範區推動背景 國內經濟 發展歷程 國際經貿 趨勢 我國經濟成長歷程中,幾次 不同程度的自由化,都為下 一階段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區域經濟整合方興未艾,開放與鬆綁有助創造加入TPP 與 RCEP 的條件 韓國FTA:已生效10個(47國),貿易涵蓋率超過36% 我國經濟成長歷程中,幾次 不同程度的自由化,都為下 一階段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民國40、50年代:外匯與 貿易改革,設立加工出口區 民國60、70年代:貿易、 投資、匯率與利率逐步自由 化,設立科學工業園區等 民國80年代:推動金融、電 信等服務業自由化與國際化 RCEP 全面性經濟夥伴協議 TPP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NAFTA 北美自由貿易區 EU 歐盟 FTAAP 亞太自由貿易區 中日韓 FTA 歐日 FTA 美歐 TTIP
示範區政策內涵 自由化、國際化 前瞻性 市場開放:對外資及陸資擴大開放 跨境自由化:人員、貨品、資金的移動自由化 境內自由化:國內法規及行政措施與國際接軌 前瞻性 選擇具發展潛力,並能創造多元效益的經濟活 動,示範創新重點包括:智慧物流、國際健 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教育創新
智慧物流推動策略 透過創新關務機制及雲平臺等資訊服務,增加商品流 通的自由及其附加價值,並以「前店後廠」方式活絡 跨區連結 創新關務機制 最佳物流方案 區外 示範區 外國廠商 或貨主 空港海港 工業區 加工出口區 科學園區 農業園區 其他園區 製造業 委託加工 製造加工 物流配銷中心 前 店 後 廠 6
貳、示範區關務措施
創新關務措施 創新關務 海運快遞 實地 查核 電子 帳冊 遠端 稽核 分級 管理 多國拆併櫃 (MCC) 透過電子帳冊、遠端稽核、分級 管理及實地查核與雲平台,滿足 示範區業者追蹤貨況、整合供應 鏈管理需求。 通關整合平台 海運快遞 實地 查核 電子 帳冊 遠端 稽核 分級 管理 多國拆併櫃 (MCC) 創新海運快遞專區,提供及時、 有效率、低成本的營運利基 創新多國拆併櫃作業、增進轉口 及加值服務,有利發展轉口物流。
關務管理採境內關外概念 課稅區 示範區 國外進口貨物 就進口稅費而言,視為關稅領 域之外,進入區內之貨物,免 除進口關稅及內地稅 簡化關務程序 國外進口貨物 報關 分估、輸入規定查核、C1免審免驗、C2書面審核、C3貨物查驗 徵稅(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商港服務費)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架構 第一章 總則 (§1∼§12)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10年 第九章 附則 §73 第一章 總則 (§1∼§12) 第二章 示範區之申設與管理 (§13∼§28) 第三章 對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待遇 (§29∼§30) 第四章 租稅措施 (§第31∼§34) 第五章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35∼§46) 第六章 產業活動 (§47∼§53) 第七章 教育及專業服務 (§54∼§61) 第八章 罰則 §62∼§72 第九章 附則 §73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10年
示範區關務相關法規 章節 章名 條號 共 計 12條 1 公告 4 子 法 規 第五章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35~§46 1 公告 4 子 法 規 1.公告不適用本條例第五章之特定行業(§35第2項) 2.自由經濟示範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36第6項) 3.電子帳冊及遠端稽核辦法(§37第2項) 4.自由經濟示範區實地查核辦法(§46第1項) 5.自由經濟示範區業者分級管理辦法(§46第2項)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未稅貨物與勞務之規範 (§35~§46) 適用對象(§35) 貨物通關、電子帳冊與遠端稽核(§36、§37) 稅費徵免與申報補稅之情況(§38~§40、§44) 簽審規定(§41) 進儲陸貨加值之規定(§42) 委受託業務(§43) 盤點、查核與分級管理(§46)
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第35條 管理機關許可 於示範區內從事產業活動之事業(§9) 適用主體: 適用客體: 排除提供勞務之行業 經許可之第一類示範事業 適用客體: 進儲未稅之供營運貨物、自用機器、設備 購買與營運相關且尚未繳納相關稅款之勞務 排除提供勞務之行業 財政部會商主管機關公告(如國際醫療) (§35第2項)
通關-示範區貨物通關便捷措施 自貿港區 課稅區 保稅區 透明、可預測的通關環境 全程自動化通關:減少通關時間、縮短通關流程 國外 進儲營運貨物 自用機器設備 示範區 輸往國外 加工、修理、檢驗、測試、 配銷、儲存 保稅區 自貿港區 課稅區 其他示範區 進出區貨物須辦理通關 得以按月彙方式辦理 透明、可預測的通關環境 全程自動化通關:減少通關時間、縮短通關流程 按月彙總報關:降低通關成本 保稅區業者符合條件者可選擇依原有保稅通關方式或 採示範區通關方式
未稅貨物之通關規定 貨物進出示範區須通關 (§36) 電 腦 連 線 或 子 傳 輸 方 式 (1)國外貨物進儲或示範區貨物運往國外 (2)課稅區貨物進儲或示範區輸往課稅區 (3)出、入保稅區、其他示範區、自由港區 (4) 同一示範區內事業間貨物交易 貨物進出 辦理通關 (§36①) 按月彙報 (§36②) (2)(3)(4)得按月彙報 原則免簽審 對國家安全、國民健康或國際承諾有重大不良 影響者須簽審 簽審 §41①
電子帳冊強化管理效能(1/2) 前店後廠均須設電子帳冊供海關遠端稽核(§37) 利用電子帳冊及時性、準確性及無紙化的特性,使海關 得遠端稽核貨物流向,利用資訊科技整合貨物移動訊息, 使貨物移動的資訊流更通暢,降低關務依循及管理成本, 有效提升供應鏈競爭優勢 前店 後廠 帳冊資料 遠端稽核 稽核 關員 預報貨物資訊系統 查核整合 系統 電子帳冊加值服務平台 關港貿 單一窗口 帳冊資訊
電子帳冊強化管理效能(2/2) 委外加工電子帳冊與海關遠端稽核資料比對 系統自動比對數據是否一致 示 範 區 電 子 帳 冊 數量 貨物料號 報單號碼 滯外數量 系統自動比對數據是否一致 委外加工電子帳冊與海關遠端稽核資料比對 海 關 遠 端 稽核帳冊 17
區內貨物之免稅與補稅 區 內 免 稅 銷 補 自國外輸入示範區內供營運貨物 區內免稅 自國外輸入示範區內自用機器設備 §38 變更用途須向海關申報補繳稅費(§44) 區 內 免 稅 銷 補 自國外輸入示範區內供營運貨物 區內免稅 (§38① §38 自國外輸入示範區內自用機器設備 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商港服務費 注意:不包括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進口貨物相關規定課徵稅費 內銷補稅 (§38②③④) 在示範區加工者扣除區內附加價值核估完稅價格 銷售勞務與課稅區營業人,應課徵營業稅
自課稅區運入貨物之稅費徵免 課 稅 區 運 入 貨 物 之 費 徵 免 減、免、退稅 運回課稅區之徵稅情形 自課稅區運入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減徵、免徵、退還關稅、貨物稅 關稅法第63條有關外銷品沖退稅之規定 減、免、退稅 自課稅區運入已稅進口貨物或國產非保稅貨物,5年內原貨運回者,免徵關稅 §39 運回課稅區之徵稅情形 自課稅區運入已稅進口貨物或國產非保稅貨物,添加未稅或保稅貨物者,添加部分應徵稅 前述貨物、自用機器設備已減徵、免徵、退稅者,復運回區時,應按原減徵、免徵或退稅額補徵
未稅貨物委託作業的通關 關務作業配合前店後廠營運模式 示範區 加工、修理、 檢驗、測試、 配銷、儲存 國外貨物享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商港服務費進儲示範區,但如進入課稅區須補徵稅費 示範區免稅貨物委託區外加工,享免稅免擔保優惠 簡化委外加工審核作業,經管理機關核准即可向海關辦理通關,進行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作業。 管理機關核准者可彈性放寬加工貨物復運回時限,或可直接出口
未稅貨物委託作業規定 委 外 作 業 向管理機關申請 核准 向海關辦理通關 申請 免稅款擔保 原則免簽審 §43① 免稅款擔保 委 外 作 業 原則免簽審 對國家安全、國民健康或國際承諾有重大不良 影響者須簽審 簽審 §41① 未運回者 向海關申報補稅 §44 ① 6個月內運回示範區 管理機關同意者,可展延6個月 展延以1次為限,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期限 §43①② 運回 不運回 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得直接出口 補繳稅費內銷 結案 期滿 §43① §44
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之規定 §42 加工後之貨物 原則應全數運回並外銷 例外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委託加工、 修理、檢驗、 測試 課稅區、保稅區、自由港區 §42 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物品 示範區 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儲存 委託加工、 修理、檢驗、 測試 輸往國外 6個月內復運回區 加工後之貨物 原則應全數運回並外銷 例外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 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 加工成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
未稅貨物之盤點 存 貨 盤 點 結 束 營 業 盤 點 每年辦理存貨盤點 委託作業之未稅貨物全部運回盤點,經核准者,得於受託廠商處所辦理 結束之翌日起7天內將盤存清冊送海關 存 貨 盤 點 每年辦理存貨盤點 結束之翌日起2月內將結算報告表送海關備查 委託作業之未稅貨物全部運回盤點,經核准者,得於受託廠商處所辦理 多於帳面 補登數量 少於帳面 補稅 結 束 營 業 盤 點 提供擔保 移儲 自用機器、設備、餘存未稅貨物辦理盤點 復運出口 未辦理結束盤點,海關逕依帳面結存數補稅 擔保方式依關稅法§11規定 §45
未稅貨物之管理規定 監 管 貨物進儲、移動、領料、用料、委受託業務及其他帳務處理事項 帳冊 電子帳冊 與海關電腦連線 實體 貨物(§46) (§37) 電子帳冊 與海關電腦連線 監 管 實體 貨物(§46) 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得實施實地查核 得查閱相關報表及憑證 必要時得會同管理機關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示範 事業(§46) 示範事業 分級管理 受託廠商
A B C D 廠商分級管理鼓勵業者主動守法1 L M H1 H2 分級管理 分級標準 廠 商 等 級 寬 緊 法令依循情形 帳務管理情形 H:High Risk L:Low Risk M:Medium Risk D 寬 緊 管理方式 分級標準 法令依循情形 帳務管理情形 貨物控管情形 簡化通關方式 彈性盤點制度 減少實地查核次數 降低報廢抽核比率 降低用料清表抽核比率 分級管理 25
廠商分級管理鼓勵業者主動守法2 分級 管理 實地 查核 依據業者法令依循、帳務管理、貨物控管情形 等,評定風險等級 依據業者法令依循、帳務管理、貨物控管情形 等,評定風險等級 守法程度高、帳務管理及貨物控管良好業者, 給予較寬鬆的管理如減少實地查核次數、彈性 盤點作業等 為確保廠商申報的電子帳冊資料與實體貨 物內容一致,依據廠商風險等級,對於守 法自律較差之高風險業者,加強查核 依據風險評估,優良業者得享有更彈性的 自主作業,搭配對高風險廠商實地查核機 制,有效控管可能的走私風險,使示範區 貨物流在一定的風險管控上享有便捷 實地 查核
參、結 語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政府推動自由化以及市場開放的重要政策,也藉此宣示我們接軌國際的決心;所以示範區也可視為我國為了加入 TPP 與 RCEP 的基礎準備工作。 建構安全、便捷的優質通關環境,是海關的使命,也是自由經濟示範區關務措施的規劃目標。 電子 帳冊 遠端 稽核 分級 管理 實地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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