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学习目标】了解、掌握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出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程序及监督管理。 【技能目标】能够办理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业务工作。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一批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饼进行检验后发现,其钕成分含量高达4.5mg/kg。此外,SK-Ⅱ清透防晒乳液、SK-Ⅱ多元修护精华霜、SK-Ⅱ护肤洁面油、SK-Ⅱ护肤精华露、SK-Ⅱ重点净白肌粉底液OB-2、SK-Ⅱ护肤面膜、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底液OD-3、SK-Ⅱ润采活肤粉凝霜OB-2系列进口产品中均被检出禁用物质铬,其含量为0.77mg/kg至2.0mg/kg。按照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的有关规定,化妆品中不能含有铬、钕等禁用物质。据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病程长,久而不愈。钕对眼睛和粘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我国和欧盟等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均把这两种元素列为化妆品禁用物质。请分析:我国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㈠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㈡备案范围 经营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均需办理备案手续。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化妆品收货人,每次有新品种种类的化妆品进口时,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㈢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本企业公章。 2、审核及发证 ⑴初审:材料 +现场审核 ⑵复审发证:《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3、年度审核 申请:每年10月底前
4、监督管理 ⑴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⑵当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点、经营品种、储存场所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更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上报直属局食品监管处复审。 ⑶年审要求,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⑷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备案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
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企业,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备案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点、经营品种、储存场所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备案资格有效期满,备案企业未提出换证复查申请的。 ⑺诚信管理 进口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的依据。
三、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 (一) 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依据 (一) 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依据 1、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2、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强生婴儿洗发水被指双重标准 两年前,美国的“安全化妆品运动联盟”就曾公布,强生婴儿洗发水含有毒物质,包括可致癌的二恶烷,以及能释放甲醛的季铵盐-15。该组织近日发现,强生洗发水只在部分市场修改了去有毒物质的配方,主要在英国、丹麦、日本、南非等八国销售;而中国、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出售的产品仍含这些物质。
季铵盐-15是一种防腐剂,可通过释放甲醛杀菌。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和联合国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把甲醛列为已知人体致癌物质,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全国癌症研究所和美国国家毒物管理局认定,接触甲醛可能与白血病病因相关联。 报告显示,季铵盐—15和甲醛均为潜在烈性过敏原,可引发皮疹等皮肤炎症。
强生惹上二恶烷 2009年3月,强生的婴儿香桃沐浴露中便被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检出微量的二恶烷。 国家质检总局20日通报通报称:对强生(中国)26种31个批次的产品检验,产品甲醛指标均符合标准规定,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中的一个批次检出含有微量的二恶烷。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有麻醉和刺激作用,在体内有蓄积作用。接触大量蒸气引起眼和上呼吸道刺激,伴有头晕、头痛、嗜睡、恶心、呕吐等。可致肝、皮肤损害,甚至发生尿毒症。
(二)入境化妆品检验检疫地点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三)报检程序 1、申请 2、检验出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检验检疫人员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市场监测。 购买进口化妆品 无须再认“ICQ” 根据以往规定,进口化妆品加贴ICQ标识后方能销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化妆品无须加贴ICQ标识,以后购买进口化妆品时,要更加关注标签上的说明,注意其成分是否符合个人皮肤,如需了解其进口情况,可向经销商索看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三)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四)实施化妆品召回制度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五)实施抽查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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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4、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案例导入: 2009.11.17,欧盟《官方公报》分别刊登了两项指令2009/129/EC号和2009/130/EC号,这两项指令的内容中都涉及化妆品的监管,其中包括染发剂与其它护发产品,以及牙膏和口腔护理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在面对欧盟方面不断修订完善产品标签硬壁垒和技术软壁垒的环境下,企业不仅要把好产品出口的质量关,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指令及规定的新进展,规范出口产品的标示,避免因标示内容不全、不实造成退货甚至销毁的后果。请分析,我国化妆品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化妆品应注意的问题。
一、出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S编码为33030000的香水及花露水、33041000的唇用化妆品、33042000的眼用化妆品、33043000的指(趾)用化妆品、33049100的香粉(不论是否压紧)、33049900.10的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33049900.90的其他美容化妆品、33051000的洗发剂(香波)、33052000的烫发剂、33053000的定型剂、33059000的其他护发品等。
二、出口化妆品检验程序 (一)报检依据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二)报检地点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三)报检程序 1、申请 2、检验出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①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②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三、监督管理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1、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2、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3、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二)实施诚信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实施报告制度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