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 二、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任务 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国际借鉴和面临任务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做法 二、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任务 纳税服务司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 基本做法 (一)制定并发布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1977年,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 一、国外纳税人权益保护的 基本做法 (一)制定并发布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1977年,澳大利亚《纳税人宪章》 1985年,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 1986年,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 2003年,OECD发表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报告,首次制定了纳税人宪章范本,供成员国参考。 2008年,根据OECD的调查,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所有30个成员国均以法律或行政性文件形式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服务司
OECD成员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1、被告知、帮助和倾听的权利。 2、申诉的权利。 3、缴纳不超过正确数额税款的权利。 4、要求确定性的权利。一个明确的目标就是,纳税人应该能够预测其个人和经营行为的税收结果。然而,由于现代税制的复杂和不断演变,实现这一目标通常是困难的。 纳税服务司
5、隐私权(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案、德国、瑞典的数据保护法案等)。 6、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适用于税务机关的保密规定要远比其他政府部门严格。 当然,OECD各成员国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包括:诚实的义务、合作的义务、按时提供准确信息和资料的义务、保存记录的义务以及按时纳税的义务。 纳税服务司
税款确定权—保证税法规定和执行的准确与统一;允许纳税人质询;明确税务人员答复的效力。 (二)制定各项权利的具体保障措施 1、税前权利保障措施 知情权和参与权 2、税中权利保障措施 税款确定权—保证税法规定和执行的准确与统一;允许纳税人质询;明确税务人员答复的效力。 隐私权和保密权---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泄密严厉处罚。 ( 降低纳税成本权,委托代理权) 纳税服务司
设立负责申诉的机构。名称各异: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国—税收协调员;日本—国税不服审判所。 3、税后权利保障措施 申诉权、上诉权和获得赔偿权 设立负责申诉的机构。名称各异:美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法国—税收协调员;日本—国税不服审判所。 申诉途径多样:写信、电话、约谈 最后手段--诉讼 纳税服务司
二、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现状 (一)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 2001年《税收征管法》 1、税收知情权。 2、保密权。 3、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服务司
税收征管法+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4、陈述与申辩权。 5、税收法律救济权。(复议、诉讼、赔偿) 6、税收监督权。 7、申请延期申报权。 8、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9、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其他权利:请求回避权、要求听证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的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以及索取收据或清单的权利等等。 税收征管法+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纳税服务司
1.发布权利与义务公告; (二)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 2.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3.纳税服务投诉办法; 4.建立纳税人涉税诉求的收集、分析和处理机制; 5.初步搭建了纳税人满意度评价体系 —成功实施了2008和2010年两次满意度调查 —掌握了情况、发现了问题、了解了需求、 提供了基础 纳税服务司
(三)权益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2010年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税务局 收到申请 21起 339起 依法受理 3起 258起 2010年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税务局 收到申请 21起 339起 依法受理 3起 258起 2010年纳税服务投诉 税务总局 省级以下税务局 投诉受理 26件 10536件 办结率 100% 99% 2011年受理纳服投诉 17件 8497件 办结率 100% 99.92% 纳税服务司
各级共同努力,推动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进步,得到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一是从各地开展满意度调查的结果看: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是受表彰情况看: 文明单位称号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数量 三是总局开展的2008年、2010年两次纳税人满意度调查 2010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总体满意度将近80%,国、地税系统分别比2008年提高2.93个百分点和1.58个百分点。 总的看,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各项工作评价不错。 纳税服务司
但是,纳税人权益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主要问题在于: 1、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完整(征管法) 2、制度性侵权问题依然存在(鉴证报告、新办企业所得税缴纳争议等) 3、执行中个性事件时有发生(企业改变税款预缴比例、改变经营地点不让迁出、工作失误导致不能退税等等)。 纳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自然会对税务机关产生不满,影响纳税人的自觉遵从。 纳税服务司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面临的任务 (一)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准则。纳税人不仅是依法纳税的义务主体,也是各项应有权利的享受主体。 在纳税过程中,其所享有的源于宪法原则确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则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纳税服务司
(二)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首先,要在总体立法理念中确立纳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其次,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增加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提高纳税人权利实行和权利维护的现实性。 就权利内容而言,至少应增加: 1、依法纳税权 2、诚实纳税推定权 3、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权 4、正当程序享有权 5、拒绝重复提供资料权 纳税服务司
重点把握把握好与权利规定相关且又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内容:如, (三)切实宣传落实好《公告》内容 重点把握把握好与权利规定相关且又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内容:如, 用税知情权---纳税人普遍关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均应该公开。但根据职责分工,税款使用或预算支出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布,除人大的预决算报告外,纳税人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公开。 保密权---2008年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如违法、欠税信息、抵押权人、质权人查询);2、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3、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4、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注意:法定第三方仅限于公、检、法的办案查询,且要履行批准手续。这一点,在部门协作中要务必注意。 纳税服务司
2、研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3、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 (五)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六)创建纳税人权益保护平台 (四)建立、健全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 1、落实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2、研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3、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 (五)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六)创建纳税人权益保护平台 形式不限,切实发挥沟通和桥梁作用 纳税服务司
谢谢各位 纳税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