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一节 法系概述 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秩序的总称。
二、法系的划分 1、穗积陈重以文化和民族差异为标准 :即印度法系、支那法系、回回法系、英国法系、罗马法系 2、威格摩尔 :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中国法系、希伯来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日耳曼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阿拉伯法系、海洋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教会法法系、英国法系
3、茨威格特和克茨:罗马法系、德国法系、北欧法系、 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第二节 民法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含义和范围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民法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民法法系。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澳门等等也基本上属于民法法系。
二、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 《十二表法》 《国法大全》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典》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 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民法法系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在哲学基础上,民法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 6.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上,与其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相一致,民法法系往往把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讲授。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一、普通法法系的含义和范围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英格兰的普通法为传统、基础形成、发展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比如印度、巴基斯坦等。
1066年 令状制度、诉讼形式 1873年 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 美国
三、普通法法系的特点 1.判例法和制定法并存,且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2.法官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3.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通常的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
4.在诉讼程序上,普通法一般采用对抗制诉讼,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5.在哲学基础上,普通法系更倾向于经验主义。 6.在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上,与其经验主义的哲学基础相适应,法律人的培养不是靠学术化的大学,而是靠职业化的律师公会或者走职业路线的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