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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之淵源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Chapter 1 法律概論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之淵源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壹、法律之意義 一、實質意義之法律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壹、法律之意義 一、實質意義之法律 實質的法律或稱廣義的法律,即以正義為基礎,而為維持社會秩序或解決紛爭,能以國家強制力實現之人類社會生活規範。 (一) 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 (二) 法律是為維持秩序或解決紛爭的規範 (三) 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的規範 (四)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實現的規範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二、形式意義的法律 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一、法律與道德 (一)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一、法律與道德 (一) 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1.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法律是最低限度之道 德,道德又是法律的基礎。 2.法律與道德互為補充: (1)有些行為道德與法律均加以禁止。 (2)有些行為道德所禁止,但為法律所許可。 (3)有些行為為道德所許可,但為法律所禁止。 (4)有些行為道德所不許可,法律不禁止。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3.法律與道德具關連性: (1)道德有時直接形成了法律 (2)道德觀念影響對法律的解釋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3.法律與道德具關連性: (1)道德有時直接形成了法律 (2)道德觀念影響對法律的解釋 (二) 法律與道德之區別 1. 產生方法不同 2. 作用不同 3. 制裁不同 4. 觀念不同 5. 對象不同 6. 內容不同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二、法律與宗教 (一)法律與宗教之關係 1.法律與宗教意識互為表裡 2.以法律為推行宗教的工具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二、法律與宗教 (一)法律與宗教之關係 1.法律與宗教意識互為表裡 2.以法律為推行宗教的工具 3.以宗教為國教 (二)法律與宗教之區別 1.產生方式不同 2.效力不同 3.對象不同 4.內容不同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5.關係不同 6.作用不同 三、法律與習慣 第一節 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 5.關係不同 6.作用不同 三、法律與習慣 習慣是法律之來源之一,原則上具有補充效力,例外,則具有優先效力,為一輔助性之法源。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 (一) 國內法 乃指凡法律由一國所制定,且僅能在其領域內施行並發生效力者,稱之。 (二) 國際法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 (一) 國內法 乃指凡法律由一國所制定,且僅能在其領域內施行並發生效力者,稱之。 (二) 國際法 乃指法律為國際社會團體所公認之法則,其施行區域不以一國之領域內為限,其效力及於國家與國家之間者,稱之。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一) 成文法 係指凡由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一定手續公布之法律,謂成文法,亦稱制定法。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一) 成文法 係指凡由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一定手續公布之法律,謂成文法,亦稱制定法。 (二) 不成文法 係指非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而由國家認許之事項,具有法律之效力者,亦稱非制定法。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 (一) 普通法 (二) 特別法 1. 以人為其區別標準 2. 以地為其區別標準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 (一) 普通法 (二) 特別法 1. 以人為其區別標準 2. 以地為其區別標準 3. 以事為其區別標準 4. 以時為標準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四、強行法與任意法 (一) 強行法 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不得自由選擇變更適用,須強行適用之法律。 (二) 任意法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四、強行法與任意法 (一) 強行法 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不得自由選擇變更適用,須強行適用之法律。 (二) 任意法 法律適用與否,在私法自治的範疇內,任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變更之。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五、公法與私法 (一) 主體說 (二) 利益說 (三) 權力說 (四) 法律主體說 (五) 修正之法律主體說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六、實體法與程序法 (一) 實體法 乃規定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的法律。 (二) 程序法 第二節 法律的分類 六、實體法與程序法 (一) 實體法 乃規定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的法律。 (二) 程序法 則是關於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的規定,亦即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方法。
第三節 法律之淵源 壹、直接法源(成文法源) 一、憲法 二、法律 三、命令 四、地方自治法規 五、條約 六、行政協定
第三節 法律之淵源 貳、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 一、習慣法 二、判例 三、法理 四、學說 五、解釋 六、外國法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壹、時之效力 一、法律經公布施行而發生效力 二、法律因廢止而失效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壹、時之效力 一、法律經公布施行而發生效力 二、法律因廢止而失效 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四、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但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亦有例外。 (一) 從輕原則 (二) 新普通法不得變更舊特別法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貳、人的效力 一、屬地主義 二、屬人主義 三、折衷主義 參、地之效力 (一) 因在領域外行使本國法之例外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貳、人的效力 一、屬地主義 二、屬人主義 三、折衷主義 參、地之效力 (一) 因在領域外行使本國法之例外 (二) 在領域內本國法只行使一部份地區而生之例 外
第四節 法律之效力 肆、事的效力 (一) 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 一事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