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 冷清波 E-mail lenqingbo@yahoo.com.cn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主讲 冷清波 E-mail lenqingbo@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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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冷清波 E-mail lenqingbo@yahoo.com.cn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主讲 冷清波 E-mail lenqingbo@yahoo.com.cn

城乡规划体系

第五章 城乡规划法规概论 1.《考试大纲》的对本部分要求 (1)了解城乡规划法规立法、制定和实施基本概念 (2) 了解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3) 熟悉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

引入: 概况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方面的群众上访案件和领导督办案件逐年增加。据有关资料反映,当前全国的上访案件上升率是157%,而某省是成倍地增长,有的案件至今还未结案。

1、 案例 某市科氏改性沥青建设项目的选址 基本情况:1998年,某市从一发达国家引进沥青改性生产技术,合资生产目前一些城市广泛应用的先进而易铺设的道路沥青。投资约6000万元,在当时属重大建设项目,且为某省首次引进该项目。事关重大,理应慎重选址建设。可就因选址不当,2002年1月长江岸线坍塌,造成输送管道拉裂,沥青外泄,焊接工操作不当产生大火烧毁了加工厂,国家保险公司赔偿3000万元,前后造成近亿元损失。被迫无奈,另行选址建设。

案例(续) 投资商选址理由 (1)厂址选在该市内某风景区山脚下,环境好,且在长江水流顶冲点,水深,易于进口船舶输送沥青。 (2) 厂址位于过境公路边缘,销售运输便捷。 (3) 厂址距城市市区近,生活方便。

案例(续) 专家论证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1)该市风景区山脚下原建有一座中型炼钢厂,附近还有一座油库,均属风景区范围,市民对此反映较强烈,正按城市总体规划搬迁;又在此处建有污染的生产厂,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此处虽易于船泊,但距城市取水口上游680米,距敞开式水处理池470米。沥青为多环、稠环、杂环等芳烃类及其衍生物的混合物,其芳烃对人体均有害,苯为人体致癌物质,一但沥青泄漏和生产污水排入江中,威胁城市几十万居民的生活用水。 (3)此处岸线受长江水位涨落起伏影响,水位落差较大,若管理不当,易拉裂输送沥青管道,产生沥青泄漏事故而导致损失。 (4)厂址距城市生活区较近,且在城市上风向,附近又建有油库,存在重大城市安全隐患。 建议该厂址选在城市下游下风向的某山地,远离城市市区和风景区;岸线条件好易于泊船,且距规划过境公路和已建成的高速公路近,运输方便,利于生产,也利于城市居民生活。

案例(续) 原主管市长坚持并批示:“按投资商意见办,出了问题本人负责。” 结果:该市有关领导坚持己见,致使该项目在没有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强行开工建设;规划部门坚持保留意见,规划局长上书力谏,险些被市领导撤职。因大火烧毁该厂,现已在原规划部门建议的某山地投资近1亿元建厂。

案例(续) 案例分析: 1、关于建设项目的选址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的一切建设工程选址、定点要按照批准的的城市总体布局,符合规划要求。该项工程的选址明显的错误,一是选在总体规划的风景区内,违反总体规划,且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二是在油库附近,威胁城市安全;该项工程选址显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案例(续) 案例分析: 2、国务院在[1996]18号文《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指出:“要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该项目在未办理任何规划手续,仅在市长批示下就开工建设,违反了法定程序,属典型的违法建设工程。

案例(续) 案例分析: 3、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其防护范围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该项目选在城市水厂取水口上游680米;距水厂敞开式处理水池470米,显然违反国家强制技术标准。另该厂地处长江岸线水位落差较大地段,易拉裂输送管道,违背了一般科学常识,虽经规划部门提醒,未能引起官僚们的重视,终究酿成大祸。

矛盾和问题 2、投资商受利益驱动,违法盛行。 3、部门和地方短期利益驱动而违法时有发生。 4、个人违法建设严重。 1、某些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法与权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 2、投资商受利益驱动,违法盛行。 3、部门和地方短期利益驱动而违法时有发生。 4、个人违法建设严重。 5、有些地方规划管理中的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严重,有关法规配套不及时,宣传不到位,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人员素质不高,规划管理方式不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等。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1951年《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1952年修改。 (2)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制订了行政法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定额) (3)“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1965年) 。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5)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977-2007 年 ) 。 第一阶段 (1977-1989年):1980年起草《城市规划法》,1984年发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通过《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 第二阶段 (1990-1999年):修订 《城市规划法》 第三阶段 (1999-现在):2007年10月28日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正确答案:C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城乡规划发展实践表明,新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进步,是伴随着法制建设过程与时俱进的,其经历过程不包括( )。 A.从无到有 B.从单一到配套 C.从小到大 D.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 正确答案:C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正确答案:D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2.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其中1953~1957年属于( )。 A.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B.文化大革命时期 C."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D.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正确答案:D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正确答案:A 3.在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中,( )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A.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B.文化大革命时期 C."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正确答案:A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正确答案:C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4.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于( )颁布了城乡划分标准。 A.1955年8月 B.1954年9月 C.1955年11月 D.1955年12月 正确答案:C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5.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 ),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的法规文件。 A.《城市规划法》 B.《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C.《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D.《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正确答案:B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个以上选项符合题意。少选、多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6.城乡规划作为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依据和重要手段,必须依靠法律的( )来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 A.影响力 B.约束力 C.公定力 D.确定力 E.强制力 正确答案:ABE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个以上选项符合题意。少选、多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7.在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中,( )是新中国城市规划事业由创立到壮大的八年,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第一个重要发展时期。 A.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B."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C.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D."文化大革命"时期 E.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正确答案:AC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个以上选项符合题意。少选、多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8.在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中,我国城市建设出现失误,直到遭受破坏,使城市规划事业蒙受重大挫折的时期是( )。 A.第一个5年计划时期 B."文化大革命"时期 C."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D.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E.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正确答案:BC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个以上选项符合题意。少选、多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9.1961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 )的八字方针,作出了调整工业项目、压缩城市人口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A.调整 B.分散 C.巩固 D.充实 E.提高 正确答案:ACDE

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边思、边做、边学)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二个以上选项符合题意。少选、多选或错选都不得分) 10.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其会议提出的城市发展方针是( )。 A.控制大城市规模 B.合理发展中等城市 C.扩大大城市规模 D.积极发展小城市 E.控制小城市的规模 正确答案:ABD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馆图片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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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划展览馆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建设城市和怎样管理城市列入了议事日程。     1951年2月,中共中央在《政治局扩大会议决议要点》中指出: “在城市建设计划中,应贯彻为生产、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这就明确规定了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 当年还发布了( ),对基本建设的范围、组织机构、设计施工、计划的编制与批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

(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决定: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1)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         1952年9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会议决定: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和健全城市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开展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划定城市建设范围。 第四,对城市进行分类排队。城市建设纳入了统一领导。

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 -- 1957年)。     1953年3月,在建筑工程部设城市建设局,主管全国的城市建设工作。     1953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和健全各大区财委的城市建设局(处)及工业建设比重比较大的城市的城市建设委员会。

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 -- 1957年)。     1954年6月,建工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明确了城市必须为工业化、为生产、为劳动人民服务,采取与工业建设相适应的“重点建设,稳步前进”的方针。       1955年11月,为适应市、镇建制的调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划分标准。   

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 -- 1957年)。     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重要的城市规划立法。这一时期,国务院还颁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这一时期的新工业城市建设的特点,是加强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配套建设。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3)“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 -- 1965年)。     这个时期,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城市建设也出现了“大跃进”,城市发展失控。     1960年4月,建工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3)“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 -- 1965年)。 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 1962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的规定(草案)》,强调指出“厂址的确定,对工业布局和城市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比较方案。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3)“大跃进”和调整时期(1958 -- 1965年)。         196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建设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国家基本建设规模。     这一时期,“左”的指导思想在城市建设中不但没有得到纠正,而且还有所发展,给全国城市合理布局、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无政府主义大肆泛滥,城市建设受到更大的冲击,造成了一场历史性的浩劫。     “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周恩来和邓小平同志主持工作期间,对各方面工作进行了整顿,城市规划工作有所转机。 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 1974年,国家建委下发《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意见》和《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实际上,城市规划并未摆脱困境,造成了许多后遗症,难以挽救。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 -1999年)。     这个时期,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阶段,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也步人了新时期,规划法制建设呈现了新局面。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城市规划法》(1979年3月,国务院成立的城市建设总局开始起草)。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1980年12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两个部门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 -1999年)。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1980年12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发了两个部门规章。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5)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7 -1999年)。         第一阶段(1977--1989年)         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共分7章55条。     1988年建设部在吉林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第二阶段(1990--1999年)         1990年4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1年建设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第二阶段(1990--1999年)         1992年建设部颁发《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建立了《城市规划法》所规范的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实行的“一书二证”制度。     1992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第二阶段(1990--1999年)         1994年建设部颁发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1995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还颁发了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第二阶段(1990--1999年)         1996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这一阶段,《城市规划法》的施行,为我国城市规划确定了法律地位,为城市的科学、合理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阶段(1999年--)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第三阶段(1999年--)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将正式施行。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元规划体制下,在城市表现为滥拆乱建和盲目扩大;在农村则表现为急功近利、盲目招商乱占耕地。城乡二元分治,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简要归纳: 上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历程 简要归纳: 上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发《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将正式施行。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http://www.56.com/u81/v_NjE0MDAxMzQ.html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重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5)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7)强化法律责任 (8)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 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 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①《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明确提出制定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别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是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续)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1)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续) ②《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它还明确提出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将公共财政首先投入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中去。 ③《城乡规划法》强调“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及对规划实施的有关规定,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服务职能,从制度上明确了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2)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3)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一崭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以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取消了原有的分区规划,并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将有关专项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4)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5)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5)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城乡规划法》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全面的监督;人大监督的重点是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社会监督的重点是违反规划的行为。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 同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6)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7) 强化法律责任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7) 强化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除了规定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外,还突出强调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其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 8) 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 8) 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国务院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抓紧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会同人事部制订《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在研究并总结《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施行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新法与老法)的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新法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新法与老法)的区别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新法与老法)的区别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新法规定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新法与老法)的区别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城乡规划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城乡规划法》主要与《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有着密切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关系,例 如: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土 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23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这两个法律相辅相成,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根本保证。

第三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立法体系的构成及其框 架 第三节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立法体系的构成及其框 架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主要是指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构成方式。 (1) 纵向体系。(2) 横向体系。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规框架和现行的城乡规划相关法规框架分别见表 44 、表 4-2 ( 均不含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图解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框架表 4-1 分类 内容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管理 综合 城市规划管理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防洪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土地使用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防洪标准 城市规划行业管理 行政检查 城建监察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资格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规划师执业资格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规范框架 表 4-2 内容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我国现行城市规划相关法律规范框架 表 4-2 内容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 土地及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暂行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市政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定 建设工程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 规定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防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保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执法与法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首先,要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首先,要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目前,要抓紧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起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会同人事部制订《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研究并在总结起草与施行《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抓紧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法规体系。(一法三条例)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二,逐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二,逐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逐步完善适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特性和依法行政要求的城乡规划体系,规划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会相应调整;制定规划编制“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这一原则的执行程序;城市规划编制首先要研究土地和水资源、能源、环境等城市长期发展的保障因素,重视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突出城市特色;制定严格、高效率的城乡规划成果审查程序。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三,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三,端正城乡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 城市规划重点落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乡和村庄规划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注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从满足乡村广大村民和居民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现农村和小城镇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四,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四,推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积极推动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法律要求,相应完善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工作向人大汇报、向公众公示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研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改革和规划师执业制度。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 贯彻《城乡规划法》  第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和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范围加大深度;制定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检查和纠错的办法;制定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处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