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中导学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冰
温故知新
回顾与总结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1、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概念、特征、体系、主体问题) 2、国际贸易法(概念体系、法律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 ——原理性、概括性较强;实用性开始显现 二、以往学习中的经验总结 1、理论部分掌握较好——认真研读的结果 2、实际运用有待提高(难点集中于国际贸易术语)——注意理解和方法
E组(发货)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律性: 1、术语排列及各组的共性特征:E、F、C、D 2、与运输方式的关系: 水(船、港)——FAS、FOB、CFR、CIF、DES、DEQ 不要求——EXW、FCA、CPT、CIP、DAF、DDU、DDP 3、重点是F、C组(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其他知识点的综合运用) 4、关注:FOB/FCA、CFR/CPT、CIF/CIP
前瞻与提示
现/后阶段学习的重点及其特点: 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运输保险、支付) 特点:实用性、复杂性——特别要求大家注意培养自己处理具体问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案例一: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价格条款为(Incoterms2000) CIF纽约,数量10000箱,支付方式为货物抵港后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以电汇方式予以支付。合同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并拒付货款。 问:1、货物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2、买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卖方从本案中可以获取的教训是什么?
分析: 1、货物损失的问题,涉及运输与保险——取决于价格术语。 (1)适用法律——Incoterms2000(CIF); (2)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CIF的运输中的货损风险在买方,且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卖方的投保义务是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 (3)在买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水浸险不在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结论:由买方自己承担
2、宣告合同无效 (1)适用法律——CISG; (2)损失非卖方违约所致,故买方无权宣告合同无效。 3、卖方教训:支付方式对己不利 进一步思考: 1、买方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的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投保一切险,但卖方只投保了平安险,则买方是否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案例二 2002年6月5日,卖方湖南省某公司向买方瑞士某公司发盘出售10000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份在12.5%以下。单价为FOB张家港78美元/吨。 2002年6月7日,瑞士公司接受发盘,但要求湖南公司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自己,湖南公司于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编号为SF0610的《售货合约》传真给瑞士公司。收到传真后,瑞士公司删除了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然后签字盖章后当天传真给湖南公司。 2002年6月14日,瑞士公司开立了以湖南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湖南公司发传真称因对方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自己不能接受,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以后,瑞士公司要求湖南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湖南公司坚持合同没有成立而拒绝履行。据此,瑞士公司提起仲裁。 问:合同成立了没有?
分析: 1、法律适用——INCOTERMS2000;CISG 2、问题属于: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修改了原要约内容,该承诺是否有效? 3、修改的性质:实质性/非实质性变更 4、本案修改:运输(船龄与运费)——FOB条件下与卖方无关,所以,只构成非实质性变更。 5、非实质性变更,要约方未及时反对,则承诺有效,并因此合同成立。
思考题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向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一批日用瓷具,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IF纽约,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合同订立后,江西公司与宁波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与8月将货物备妥,装上宁波公司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从而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于是,江西公司与美国公司协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及装船期限延长半个月,并告知对方有2箱瓷具受震荡可能有损。美国公司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最终双方商定,受震荡的2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中方由此损失货款、利息等15万美元。 事后,江西公司向宁波公司索赔,但宁波公司认为,对这些损失自己只有部分责任,货物降价主要是由于江西公司修改单证耽误时间造成的,而且,对于损失的数额是由江西公司与美国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自己没有约束,从而仅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2箱震荡货物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的50%。最后,宁波公司赔偿给江西公司5.5万美元。 问:江西公司从本案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什么?
祝大家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