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国际货运保险 Chapter 8.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国际货运保险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原则、风险与损失、海上货物运输和其他 教学内容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原则、风险与损失、海上货物运输和其他 运输方式下保险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国际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通过本章学习,应达到以下目的和要求: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中所面临的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掌握海洋货物运输方式下风险、损失和费用的含义及费用的计算,重点掌握中国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的具体内容。 重点掌握海洋货物运输方式下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及保险责任起迄条款,学会如何确立保险险别、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以及进行保险索赔。
Chapter 8.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In This Chapter: 8.1 Parties to the Insurance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8.3 Marine Insurance 8.4 Insurance of Land, Air and Postal Transportation
Chapter 8.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涵 义: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Insured)与 保险人(Insurer)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投保 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的契约行为。
Chapter 8.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则是指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一般是货主在货物发运之前,估计一定 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在保险流程中, 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投保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公司负责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 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 持有人。
Chapter 8.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货运保险的意义: 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 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8.1 Parties to the Insurance Insurer or underwriter 保险人 Insured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Insurance Broker 保险经纪人 Claimant 提出索赔者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1. Utmost Good Faith 最大诚信原则 2. Insurable Interest 保险利益原则 3. Proximate Cause 近因原则 4. Principl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1.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买卖双方互不欺骗隐瞒。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 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 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 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 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的条件。如果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未将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所 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此外,被保险人还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 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 例如,被保险人保证货物不用十五年以上船龄的旧船装运等。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 同无效。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主要表现 为货物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与货物本身价值相关联的运费、 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注意: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运保险又不像 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那样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 便具有保险利益,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特殊规定是由国际贸易的特点 决定的。 如:FCA、FOB、CFR、CPT条件达成的交易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3、近因原则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责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用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获得保险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4、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8.2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argo Insurance 代位求偿原则(Subrogation)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 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 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 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或称代位权。
8.3 Marine Insurance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Covered Scope of Insurance Coverage Procedures of Marine Insurance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作出决策的过程 中,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的不确定性和负面 效应的不确定性。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风险一般指产生负面效应、带来经济 损失的不确定性。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陆上 风险、邮包风险等。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海上风险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为两大类:海上 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是指船舶在海 上航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危险,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ies)和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 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 灾害。 意外事故则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 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 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是指偷窃、破 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 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主要是指由 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 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 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 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 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 General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风险 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特殊外来风险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 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 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 中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按性质可 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Marine Losses Total loss 全部损失 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 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 全部损失又称为全损,指全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 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类。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须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2)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是指在海运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 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仅涉及 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和损失。其与共 同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8.3.1 Types of Risks, Losses and Expenses 海上保险中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 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 担。但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总和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海上 风险造成的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所谓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被保险货 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 或保险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 费用。 所谓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 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 报酬。
8.3.2 Scope of Insurance Coverage 保险险别是指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在 保险业务中,各种险别的承保责任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 款规定的。 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8.3.2 Scope of Insurance Coverage CIC “中国保险条款” 1、基本险别 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平安险 ) WA或WPA(With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 All Risks (一切险)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8.3.2 Scope of Insurance Coverage ICC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A) 协会货物条款(B) 协会货物条款(C) 协会战争险条款 协会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附加险别
基本险别——平安险FPA 意是“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 FPA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其英文原 意是“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 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 负赔偿责任,而对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要负赔偿责任。此外,如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 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 偿责任。
基本险别——水渍险与一切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WPA 其责任范围除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保险货物由于恶 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负责赔偿。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All Risks):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 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 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 1.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负责保 险标的被盗窃或在目的地整件货物短提的损失。 2.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F.W.R.D.):负责保险标的遭 受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入侵所致的损失。 3.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一般指袋装或散装或的重量短少的损失。保 险人对这种损失习惯上要扣除正常途耗(Normal Loss)或自然损耗 (Natural Loss)后赔付,扣除的幅度称为负赔率,通常在保险单上订明。 4. 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指保险标的在 运输途中混杂其他物质或污物所遭受的损失。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 5. 串味险(Risk of Odour):指保险标的由于受同舱装载的其他货物串味,例如茶叶受到樟脑串味而失去使用价值所遭致的损失。 6. 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指液体货物或有液体浸渍的货物(如湿肠衣)由于容器发生渗漏所引致的损失。 7. 破碎险(Risk of Breakage):指易碎商品(如玻璃器皿或陶瓷容器)破碎 所造成的损失。 8. 碰损险(Risk of Clashing):指机械设备和器具等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碰损、 凹瘪等所致的损失。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 9. 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指船舶载 航行途中由于气温变化造成舱板发潮,或因受到海事侵袭以致关闭通风 设备或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舱内水气凝结而给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 10. 钩损险(Hook Damage):指载装卸过程中使用钩子钩损保险标的或钩破其包装致使货品外漏而造成的损失。 11. 锈损险(Risk of Rusting):指金属物品由于受到雨淋或海水侵蚀生锈所引致的损失。
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 1. 战争险(War Risk)。 指由于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捕获、 拘留、扣留、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所致的损失;上述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除外责任: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武器和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 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责任起迄: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 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 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 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 2. 罢工险(Strikes Risk)。 指保险人承保由于工人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者由于发生工潮、暴动、 社会动乱而对保险标的造成的直接损失。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货运保 险条款(ICC)中把这种风险统称为“罢工、暴动和民变险”(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Risk)。不过,罢工险不包括罢工等行为所 引致的间接损失。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同时承保。如 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 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 3.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对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已装船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日期起6个月内交货的损失负责按全损赔偿。 4.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对当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需按完好货物进口发票所记数量、金额计征交纳进口关税时所带来的进口关税损失负责赔偿。 5. 舱面险(On Deck Risk) :负责赔偿放在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但是保险公司对装载在舱面的集装箱货物视同为装在舱内的货物承保,因此,货主对装在舱面的集装箱货物不必加保舱面险。
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 6.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指被保险人对所保货物在具备有效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被进口国港务当局等拒绝进口或将其没收而造成的损失。 7.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 :对被保险货物(如花生)因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 8. 出口货物到港澳存仓火灾险(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注意: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 基础上才可加保。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保险责任的起迄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 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 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和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 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到 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除外责任 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 或费用。按照《中国保险条款》,对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有以 下除外责任: ①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 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1. Insurance Clause in Contract. 2. Procedures of Marine Insurance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包括: 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保险险别的约定 保险金额的约定 保险费的计算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例,CIF合同保险条款: 保险:“保险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战 争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为准。”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edited 1981.1.1.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由买方投保的合同有: EXW FCA FAS FOB CFR CPT 由卖方投保的合同有: CIF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投保由卖方办理,但保险 公司资信情况却与买方有着重大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和所采 用的保险条款一般由买方在合同中限定。 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 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 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Clause)为准,我方也可以 通融接受。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2. Procedures of Marine Insurance To apply for marine insurance To determine the insurance value of the goods to be insured To determine the insurance average and coverage To determine insurance premium To sign an insurance policy To lodge an insurance claim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金额的约定(Insurance Value )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 偿的依据。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投保金额通常为发票金额CIF或CIP 价格另加10%的进口方预期利润计算。 即: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险别的约定: 按CIF或CIP成交时,卖方的货价中包括保险费。卖方通常在选择一种 基本险后,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情况选择加保一种或若干种附加险。如果买 方要求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时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一般来说,选择投保险别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1)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2)货物的包装 (3)货物的用途与价值 (4)运输方式与运输工具 (5)运输路线 (6)运输季节和港口、车站等。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费的计算(Insurance Premium)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 不同类别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被保险 人交纳的费用。保险费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额计算。 其计算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掌握价格换算方法】 (一) FOB价换算其他价: 1.CFR价=FOB价+运费; 2.CIF价=(FOB+运费)/(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二)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1. FOB价=CFR价-运费 2. CIF 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三)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1. 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2. 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填写投保单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 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 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迄地 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公司正式签发的保险单。 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 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 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提出索赔手续(To Lodge a Claim)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 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 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 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 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 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 不予办理。
8.3.3 Practices of Marine Insurance 保险公司理赔 (Insurance company’s settling the claim) 保险公司理赔时,首先应确定损失原因,然后再进行责任 审订。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保险险别及期限等规定,审 订是否进行赔偿。最后计算赔偿金额。
8.4 Insurance of Land, Air and Postal Transportation 1.陆运险,陆运一切险 2.空运险,空运一切险 3.邮包险,邮包一切险
案例 1: 我按CIF条件出口45头的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 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落而落海。问这一 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若系按FOB或CFR条件 出口,保险公司业负责赔偿吗?
分析: 根据CIC条款,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据此,本例中的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按FOB或CFR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在货物未装上船之前, 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买方FOB条件的国外进行 投保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的风险。除 非买方应出口方的要求加保“before loading risk”或者出口方在 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仓至船”这一段的保险,则又当别论。
案例 2: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 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 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 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 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付。因为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 装船之前,虽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具有保 险利益,他也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本来是无权就上述期间 发生的风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但是,在CIF条件下, 卖方是作为代理人为货物投买保险的。在卖方提交单据换取货 款时,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买方。对 本例的保险单来说,买方已经是该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 人,也就是他承受了该保险单的全部权益。依你此,他有权凭 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 3: 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 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 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补救货轮因无法补充 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 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 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 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例如,由于罢工引起劳动 力不足或不能运用,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 日晒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 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不予赔偿。
案例 4: 我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公吨,计10000包。 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卸目的港 码头后,当地码头工人便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 武装力量进行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 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问这种损 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分析: 根据1981-1-1CIC罢工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 本例属于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案例 5: 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200台卡车,在航行 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50台卡车卷入海中,从而 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 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 的150台卡车全部抛入海中,从而求得船身在风浪中保 持平衡。试分析以上损失的性质,并支出需投保何种险 别,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 前者属于单独海损,后者属于共同海损。投保“中 国保险条款”(CIC)的水渍险(WA)加舱面险,或 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的ICC(B)险即可取得保险 公司赔偿。
案例 6: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事故 造成的损失主要有:(1)600箱货被火烧毁;(2)500箱货被 水浇湿,无其他损失;(3)200箱货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 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4)100箱货被火烧过且有 严重水渍;(5)主机及部分甲板被烧坏;(6)拖轮费用; (7)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试分析上述损失的性质,并指出需投保何种险别,才能取 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分析: 是(1)、(4)、(5),而第(3)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现任何 着火的痕迹,仅受到热熏损失和水渍损失,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 属于共同海损的是(2)、(6)、(7),属于单独海损的 是(1)、(4)、(5),而第(3)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现任何 着火的痕迹,仅受到热熏损失和水渍损失,按照保险业务的习惯 做法通常对热熏损失应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热熏是火引起的, 如果船长不下令施救,该部分货物有可能着火燃烧;而对于水渍 部分可列为共同海损,因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 至于第(4)种损失,由于这100箱已着火,但被扑灭,虽有 严重水渍,也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 救,该货将被烧毁,因此对水渍部分不列入共同海损。 以上损失只要投保了“中国保险条款”(CIC)的平安险 (FPA)或英国伦敦“协会货物条款”的ICC(C)险即可获得保险 公司赔偿。
案例 7: 有一批货物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 (FPA),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 暴风雨的袭击,使得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损失,损失货 值为1000原;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 礁事故,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损失货值为2000 元。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应赔多少?
分析: (1)本案中的被保险货物,在航行途中连续遇到了两次损 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按平安险 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这种部分损失是不 负赔偿责任的。但本例情况,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 受到部分损失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事故,按平安险 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 失,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而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 公司也是负责的。因此,保险公司对本例所发生的损失均应负 责赔偿。 (2)赔偿金额=(1000+2000)×110%=3300元。
案例 8: 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 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 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 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 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 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 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 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 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 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 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
设我方以50美元/袋CIF新加坡出口某种商品1000 计算题1: 设我方以50美元/袋CIF新加坡出口某种商品1000 袋,货物出口前,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 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 雨淋险的保险费率分别为0.6% 、0.2%和0.3%,按 发票金额110%投保,问: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 费各是多少?
解: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50×1000×110% =55000(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55000×(0.6%+0.2%+0.3%) =55000×1.1% =605(美元) 答: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是55000美元,保险费是605美元。
计算题 2: 我方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 约。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 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查得该货的保险费率为0.8%,问: 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 少?
解: CIF价格=CFR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 /(1-110%×0.8%) =2.02(美元) =2.02×3000×110% =6666(美元) 保险费=CIF总值×110%×保险费率 =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6666×0.8% =53.33(美元) 答:该批商品的投保金额为6666美元,保险费为53.33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