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勤e點通- 公務人員權利義務知多少 嘉義市政府人事處
除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義 務 權 利 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每日上班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40小時 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出差亦同 除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義 務 權 利 請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請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並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義 務 權 利 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請公假或出差的權利 請休假的權利 請其他假別的權利
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公 假 休假 其他假別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
公 假 休假 其他假別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滿9年,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 滿3年,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連續服務滿一年,第二年起,每年應給7天休假 滿3年,第4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 滿6年,第7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 滿9年,第10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 滿14年,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
事假 家庭照顧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每年准給五日,得以時計 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每年准給五日,得以時計 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薪 事假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每年准給七日,併入事假計算,得以時計 超過事假規定日數,按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
病假 生理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得以時計 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得以時計 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2日以上,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病假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每月得請一日,得以時計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
婚假 喪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准給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准給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婚假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喪假
產前假 陪產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准給八日,得分次申請, 得以時計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准給八日,得分次申請, 得以時計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產前假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得以時計 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陪產假
娩假 流產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准給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先申請部分娩假,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准給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先申請部分娩假,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娩假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流產假
延長病假 骨髓(器官)捐贈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視實際需要給假 公 假 休 假 其他假別 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安胎確有需要,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延長病假 視實際需要給假 骨髓(器官)捐贈假
曠 職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均以曠職論 曠 職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均以曠職論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