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校園權力結構與 不適任教師的處置 指導老師:周 平 報告學生:鄭向峰 .顏均庭
前 言 .傳統上,學校是一種垂直領導,重視科層體制的組織,這種由上而下的一元化領導,使得學校維持了相當的穩定性。 前 言 .傳統上,學校是一種垂直領導,重視科層體制的組織,這種由上而下的一元化領導,使得學校維持了相當的穩定性。 .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公佈實施,內涵包括明訂教師的權利義務,反觀,在應盡的責任與義務上,只停留於以道德勸說為主的期待自律上。 .隨著教育改革,學校權利結構的改變,由傳統的「科層-專業」權利分配到「 學校行政-教師會-家長會 」。 .本文擬從教師會、家長會、及評會的法制面、結構面、實務面來探討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運作及困境。
壹、 新的學校權利結構 一、 學校教師會的定位 (一)教師會法源依據 1.憲法 2.教師法 3.人民團體法
(二)教師會的組織 依各校訂定教師會組織章程辦理(如下圖) 會 員 大 會 監 事 會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會 理 事 長 會 員 大 會 監 事 會 常 務 監 事 理 事 會 理 事 長 各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 總 務 組 活 動 組 文 書 組 公 關 組 研 究 組 行 政 組
研究組之任務 1.蒐集資訊(可架設網路),整理提供會員使用。 2.蒐集意見並做成分析 3.提供進修或研習課程 4.研究起草各項交涉或決策之內容、計劃
活動組之任務 1.承辦活動 2.運作選舉人及代表人選 3.籌辦各類活動,促進交流
文書組之任務 1.收發並保管各類文件 2.編印刊物 3.各項資料、海報之製作或散發等文宣工作
公關組之任務 1.本會對外形象的推廣與建立 2.和各級教師會或其它相關團體建 立良好的關係與聯繫 3.對外發言和協商 4.蒐集外界相關政策、資訊,提供會 內參考
行政組之任務 1.對內各成員資料之建立和保管 2.對內各項工作或資訊之聯繫 3.整理彙整會內各項活動或會議之資料
總務組之任務 1.會內收支帳目及財產之管理和登錄 2.各項財務計劃之初步審核或擬訂 3.各類收入款之保管與支付 4.會內各活動庶務工作之配合
(三)教師會的功能 1.維護教師尊嚴與專業自主 2.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監督離職幾副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幾富等事宜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二、 學校家長會的定位 (一)學校家長會法源依據 1.教育基本法 2.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 置辦法
(二)學校家長會的組織 1.學生家長會 2.班級學生家長會 3.會員代表大會 4.委員會 5.常務委員會
(三)學校家長會的功能 1.幫助教師瞭解學生的需求 2.建立家長對學校的信任 3.增加學校的社區資源 4.豐富師生的教學經驗 5.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 6.監督學校的辦學績效 7.幫助學校向政府爭取辦學經費 8.提高學校在社區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三、 學校評審委員會的定位 (一)學校教評會的法源依據 1.教師法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
(二)學校教評會的組織 一、當然委員: 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 表各一人。 二、選舉委員: 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三)學校教評會的功能 1.關於教師聘任之審查事項 2.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3.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4.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5.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6.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貳、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實例與隅 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在我國發生,是因為長期以來體系的情況比較特殊,例如過去教師採取分發制度,老師在某個師範院校畢業之後,就被統籌分發到某個國中或國小去教書,一旦分發過去就是終身職,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否則沒有什麼制度或什麼人,可以處理不適任的老師。而目前我們的新制度,是由學校教評會來處理教師的聘任問題。
事件:家長陳情老師不適任 民國91年4月,陸續有三位家長打電話至人本教育基金會新竹辦公室陳情,表示新竹市建華國中的陳姓公民教師,教學態度消極,經常不上課放任學生喧鬧、評分不公,近年來情況越來越嚴重。人本隨即展開訪談學校教師、學生與家長的工作,並召開「新竹市建華國中公民老師不適任案」記者會,公開多位家長、學生及老師訪談內容、學校巡堂紀錄及學生成績評比單等資料。經過察訪,該校陳老師有以下行為: 1、無心教學 2、成績亂評
*學校和教育局處理過程 教務主任曾在巡堂時發現學生在陳老師的公民課上吵鬧,非但不和老師溝通、改善教學,反倒要求學生「只要安靜就好,想做什麼都可以。」 學校針對陳老師之不適任情形多次召開教師評議委員會。前幾次的教評會中,與會的教評會委員意見相當分歧,主要在「解聘」及「維護教師權益」兩意見下拉扯。教評會委員說 :「大家都不想當壞人!」、「陳老師雖然有教學不力情形,但平日準時上下課又無使用暴力記錄,難以認定不適任!」因此,雖然與會的教評委員都認為陳老師教學不力,但無人提出具體的處理方法,最後表決通過「由校長將此案轉請教育局處理」。 由於陳老師教學不力情形每況愈下,教育局也無積極處理,學校接下來的幾次教評會聲浪已逐漸轉向主張解聘陳老師,但同時建議陳老師主動向教育局提出精神異常證明,以免「退休金全部泡湯」。
*處 置 九十二年初,學校教評會決議解聘陳老師,陳老師並未就醫,也未提出任何診斷證明即離開學校。
*省 思 此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暴露出了教育現場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參、處理不適任教師困難重重 一、師師相護 根據<教師法>,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不聘任,職權在「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台北市家長協會常務理事包崇敏表示,就因為教評會中有一半以上的成員是教師,對不適任教師的「包容性」實在太大了,導致不適任教師的案件常不了了之。
二、「不適任教師」定義不清? <教師法>明定褫奪公權、受禁治產、精神異常、行為不檢以及教學不力為可解聘與停聘條件,在參考基準中也有幾項如體罰、言語羞辱、校外補習、教學行為失當等極具參考性的條文,校方仍很少快地在教評會上做出「此老師不適任」的決議。為什麼呢? 一是校園文化對於某些一般人已無法接受的行徑,忍受力似乎比較高。 二是在教師「不適任行為」中,最難認定與處理的無非是「教學不力」
肆、 結 論